圖書館聯盟章程

圖書館聯盟章程

  圖書館聯盟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xx圖書館聯盟,英文譯名為:,縮寫:。

  第二條 本聯盟由xx行政區域內的圖書館自願聯合發起成立,在政府指導下發揮統籌資源、行業管理、提升服務的功能,經xx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聯盟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透過統籌、協調xx地區中央、高等院校、市屬圖書館資源,開展文化惠民服務,踐行xx精神,發揮xx全國文化中心的示範引領作用,推動xx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促進先進文化之都建設作出貢獻。本聯盟推動xx地區各型別圖書館實現橫向聯動,逐步搭建統籌宣傳推廣、統籌服務管理的平臺,促進各型別圖書館之間實現資源共享、協作聯動、互補多贏的發展目標。

  第四條 本聯盟接受業務指導單位xx市委宣傳部、業務主管單位xx市文化局和xx市社團辦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聯盟的辦公住所:xx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8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聯盟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積極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反映聯盟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政策的研究、制訂,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維護聯盟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制訂行業的運營行為規範,協調行業內的發展與運營,發揮行業內監督與自律的作用;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促進行業有序發展。

  (三)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收集、整理、彙總各種行業資訊,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釋出行業資訊;依照有關規定創辦xx圖書館聯盟會刊和官方網站;建設xx圖書館聯盟公共性服務平臺。

  (四)舉辦各種與本行業相關的活動,包括開展館際互借;搭建“xx圖書館聯盟”聯合參考諮詢服務平臺;廣泛開展數字資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大力推進數字資訊科技及服務的開發與利用;整合各系統講座、展覽等資源,舉辦面向多層次的、廣泛的文化服務活動。

  (五)根據圖書館發展需要,支援圖書館聯絡相關國際組織,參與國際交流,指導、規範聯盟會員對外交往活動。

  (六)組織學習、宣傳行業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研究交流活動,為聯盟會員提供政策諮詢,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七)承擔政府委託的行業管理職能,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聯盟成員

  第七條 本聯盟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聯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聯盟的意願;

  (三)在本聯盟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聯盟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聯盟會員證。

  第十條 聯盟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三)獲得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加入聯盟自願、退出聯盟自由。

  第十一條 聯盟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聯盟的決議;

  (二)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聯盟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聯盟會費;

  (五)向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聯盟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盟,並交回聯盟會員證。聯盟會員1年不參加聯盟活動或無特殊原因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聯盟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加入聯盟的各單位派出一人作為代表組成聯盟會員大會。各單位派出的代表全權代表各聯盟會員,聯盟單位派出代表的變更不影響該單位的聯盟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聯盟會員大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聯盟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聯盟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聯盟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聯盟會員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聯盟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聯盟大會的執行機構,在聯盟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聯盟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主席1人、常務副主席1人,副主席20人、秘書長1人(兼)。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理事會由聯盟會員大會協商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聯盟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聯盟大會;

  (四)向聯盟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聯盟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十)制定聯盟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十一)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二)決定聯盟的一般變更;

  (十三)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聯盟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聯盟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放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主席為聯盟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不在時,由副主席或秘書長主持主席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聯盟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負責聯盟的日常工作,其職權有: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聯盟設監事會,監事會由 3人組成,由聯盟會員代表會選舉產生,向聯盟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聯盟及領導成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聯盟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聯盟成員違反聯盟紀律,損害聯盟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聯盟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聯盟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聯盟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聯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聯盟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聯盟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聯盟修改的《章程》,須在聯盟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聯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聯盟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聯盟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聯盟會員大會表決透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盟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圖書館聯盟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師範大學圖書館聯合九所師範院校圖書館共同發起成立全國師範院校圖書館聯盟,並於xxxx年11月26日在xx師範大學宣告成立。為規範聯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聯盟全稱為“全國師範院校圖書館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第三條 聯盟的宗旨是:共建合作,依託教育,共享互惠,協同發展。聯盟的建設目標是:突出特色,以師範院校豐富的教師教育和教育學科文獻資源為基礎,以科學的理念為引領,以先進的技術為保障,構建務實型的全國師範院校圖書館文獻資訊資源保障和服務體系,實現全國教育學科資訊資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建設支撐全國師範院校人才培養和科學創新的資訊服務平臺,促進成員館的全面合作,為國家教育學科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聯盟的建設任務是:構建聯盟文獻資訊資源和諮詢服務共享機制,聯合建設教育文獻資訊資源;應用和推廣行業相關業務規範和標準,指導師範院校圖書館服務實踐;開展多樣化、多層面的館員培訓和交流,拓展與業界其它相關聯盟和組織機構的協同和合作;代行組織召開全國師範院校圖書館工作會議。

  第二章 聯盟成員

  第五條 聯盟成員均為機構團體成員,分為成員館、理事館和常務理事館三類。

  第六條 凡承認聯盟章程,承諾履行聯盟成員義務的師範院校圖書館,自願提出申請,經規定程式稽核批准後,均可成為聯盟成員館。

  第七條 凡承諾為聯盟做出實質性貢獻、能夠提供相應的資源和服務共享、在本省市地區和本型別師範院校中具有代表性的聯盟成員館,加入聯盟一年以上,自願提出申請,經規定程式稽核批准後,可成為聯盟理事館。

  第八條 聯盟正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所在館為聯盟常務理事館。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聯盟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聯盟的相關會議和活動;

  (二)參與聯盟的各項建設;

  (三)共享聯盟的資源和服務;

  (四)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類培訓和業務交流;

  (五)就聯盟事務提出提案和建議。

  第十條 聯盟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和有關規定;

  (二)執行聯盟決議;

  (三)完成聯盟及其下屬機構的工作任務;

  (四)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繳納會費和提供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的退出

  聯盟成員有權退出聯盟,但應書面通知聯盟秘書處。秘書處應及時向常務理事會彙報並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聯盟組織機構由聯盟成員大會、聯盟理事會、聯盟常務理事會、各業務中心和聯盟秘書處組成。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大會是聯盟成員館全體會議,其職責為審議聯盟工作計劃和報告,討論聯盟的建設和發展,研究聯盟執行的重要政策,組織成員館工作研討和學術交流。聯盟成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提前召開或加開。

  第十四條 聯盟理事會是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制定聯盟發展戰略,決策聯盟建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聯盟相關政策和規章,選舉聯盟正副理事長人選,決定聯盟成員大會的召開和議題。聯盟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聯盟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5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正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次開會出席者須達到規定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決議或決定須出席會議者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為透過。

  第十五條 聯盟常務理事會是聯盟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向理事會負責。負責向理事會提交討論議題,落實理事會決議,主持理事會閉會期間的聯盟執行。聯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十六條 聯盟下設若干業務中心,分別開展資源建設、資訊服務、技術應用、館員培訓、學術研究與交流、文化建設等工作和研究。各中心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十七條 聯盟秘書處是聯盟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聯盟執行的組織協調、落實督促、平臺管理、網站建設、經費管理和檔案儲存等。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人選原則上由理事長單位推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聯盟日常管理經費由理事長單位承擔,業務建設經費初期由常務理事館分擔。待聯盟執行正常、業務拓展後由聯盟理事會統籌籌集資金或成員館分擔。適當時間由理事會提出相關方案或規定,交成員館全體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凡在聯盟各機構有任職人員的成員館,如有人員變動,須及時向秘書處提交書面通知函並推薦繼任候選人。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制定、修改和負責解釋,自理事會透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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