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菸制度

公共場所禁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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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禁菸制度1

  第一條 為了控制菸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 環境,依據愛國衛生相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街道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菸場所吸菸。

  第三條 本單位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第四條 凡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菸標誌,不設定任何,吸菸器具,不設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第五條 街道控制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各村居及單位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 做好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菸場所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三) 及時勸阻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的吸菸行為;

  第六條 全街道幹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菸場所內的吸菸者禁止吸菸;全街道幹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菸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第七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規定吸菸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 本規定由街道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禁菸制度2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控制吸菸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火災隱患,淨化環境,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貴陽市衛生局負責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室、會場;

  (二)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遊藝廳、錄影放映廳(室)等娛樂場所;

  (三)青少年宮、文化宮、室內體育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檔案館的展示廳;

  (五)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托幼機構的教室、寢室、實驗室和會議室;

  (七)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八)商場(店)、書店以及郵電、金融、證券的營業場所;

  (九)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院;

  (十)市衛生局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四條 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可設定與公共場所隔離、有抽風排煙裝置的'吸菸室。

  第五條 禁止吸菸場所所屬單位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有禁止吸菸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內,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三)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內不得放置吸菸器具。

  第六條 被動吸菸者有下列權利:

  (一)在禁止吸菸場所內有權要求在該場所內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二)監督公共場所所屬單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菸制度;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七條 衛生、文化、教育、交通、體育、商業等主管部門應切實對所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實施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所管轄區域的公共場所進行監督。

  第八條 健康教育所、報社、電臺、電視臺當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

  開展全市無吸菸單位評選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負責對申報的無吸菸單位進行審查考核。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進行菸草廣告宣傳。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的,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以1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衛生局可以依法委託公共管理事業組織按照管理範圍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禁止吸菸管理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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