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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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1】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二條 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監部門報告。

  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組織整改。

  第三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第四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活動,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鄰氯甲苯氯化、水解、動火作業、登高作業、入罐作業等環節的事故隱患;各生產車間每週、班組每天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和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五條 公司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公司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 公司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自查分析,並分別於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將上季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表格和文字說明材料整理成書面隱患排查治理自查報告向丹陽市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送。報告應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按照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規定的內容及時向丹陽市市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公司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並報丹陽市安監局備案。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各部門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和公司財產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對於一般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應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公司將聯絡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區域性或者全部停產停業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二條、任何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公司舉報。公司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所舉報事故隱患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並履行交接程式。

  第三條、事故隱患的範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裝置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洩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汙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裝置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四條、結合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週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公司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並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五條、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或者停止作業,對難以暫停或停產停業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條、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公司領導組織檢查驗收。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裝置的執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執行。

  第八條、公司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部門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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