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園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導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好工業園區消防工作是推進工業園區建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以下關於園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希望您駐足閱讀!

  動火作業:

  1. 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的不動火作業。

  2. 周圍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的不動火作業。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措施的不動火作業。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後未清洗、未乾燥的不動火作業。

  5.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採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的不動火作業。

  6. 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採取響應的防護措施的不動火作業。

  7. 未配有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作業。

  8. 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時不動火作業。

  9. 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加強觀察,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10. 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時,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11. 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12. 完成動火作業後,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後才能離開。

  13. 嚴禁燃放煙花、炮竹和燃燒廢料廢品。

  明火使用:

  1. 工業樓宇內正常使用明火的設計及工藝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定,必須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要有足夠的應變措施。

  2. 正常使用明火燃料要嚴格按規定儲存、發放和使用。對油管、煤氣罐、儀表、接頭、閥門等關鍵部位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對用火環境、用火裝置及工藝裝置要定期檢查及時排除失火隱患。

  報備稽核:

  1. 凡在工業園區內進行動火作業之前和承擔作業的單位、個人,必須向管理人(物業部、保安部、工程部)申報稽核。大型動火作業須經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

  2. 凡使用燃料能源進行機械裝置驅動、加工、生產的企業單位必須經消防部門稽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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