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有關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杆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裝置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裝置、載人起重裝置。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是國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製造廠,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製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政府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條

  起重作業應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條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裝置,應進行檢修處理,並儲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規定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大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七條作業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2、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弔”原則,即:

  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揮訊號不明確;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場地陰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

  重物梭角處與捆綁綱絲繩之間未加墊;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員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應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應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應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線點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絡,並設定支撐裝置,不應停留在起重機執行軌道上;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不應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八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於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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