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備用金管理制度

學校備用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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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備用金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財務管理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促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教育系統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中小學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的方針,正確處理學校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

  (二)中小學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規範會計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三)中小學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辦法,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

  二、資金管理

  (一)預算管理

  學校年初根據要求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編制要考慮到教育學年制的特殊性,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積極穩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二)收入管理

  1.學校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事業收入嚴格遵守“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及時上繳財政專戶,學校不準隱瞞、轉移收入,不準將單位收入轉移其他賬戶;學校要設定收入臺帳。

  2.學校收費堅持收費許可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校長是學校收費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做好收費管理工作;凡違反規定收費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校長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3.學校要加強票據的領、銷、存管理。票據由會計人員登記管理,負責發出、回收、檢查及定期辦理核銷手續。

  4.學費、住宿費、代管費等收費,必須開具浙江省財政部門監製統一的非稅收入票據或稅務部門監製的稅務票據。

  (三)支出管理

  資金支出應當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支出標準,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1.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票據報銷要有經辦人、稽核人和審批人,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2.學校對大宗裝置的採購,要按照“合理、節約、有效、實用”的原則,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論證,嚴格履行報批和驗收手續;大宗物品採購報銷時,還要有驗收人簽證,附有合同、協議及清單等附件。

  3.學校應該規範公用經費支出範圍,嚴格按照《關於印發浙江省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教字〔2007〕84號)、《關於核定全省中小學教師培訓收費標準的覆函》(浙價費〔2011〕258號)和《關於印發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浙財行〔2014〕10號)及有關問題解答等標準執行。

  4.學校專項資金一定要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或挪作他用。

  5.學校要嚴格控制工資、獎金、福利等支出管理,不準巧立名目亂髮獎金、補貼或實物;績效工資按照《關於2016年開始非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發放的補充通知》(蒼教人〔2016〕14號)和《關於2016年開始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發放的補充通知》(蒼教人〔2016〕15號)標準進行發放。

  三、資產管理

  (一)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參照《蒼南縣預算會計核算中心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強對應收款項的管理,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式批准後核銷。

  (三)學校要做好物資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資驗收、進出庫、保管及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每年至少清點一次,保證賬實相符。

  (四)固定資產管理

  1.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2.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儀器、課桌凳、辦公桌椅等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3.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4.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校辦產業、民辦學校除外)一律不提折舊。

  5.學校要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規定的資產類別和標準,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和卡片(有條件的學校可用計算機管理),做到賬、卡、物相符。

  6.學校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式處理,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的資產處理要報教育局稽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會計檔案和會計交接

  (一)會計檔案

  學校應按照《會計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會計檔案定期歸集,整理立卷,統一編目,裝訂成冊,確定專人妥善保管,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

  (二)會計交接

  財會人員、財產保管員調離崗位,應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交接手續,應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併填寫移交清冊;學區管轄的義務學校由學區負責監交,直屬單位和學校由教育局計財科負責監交;交接雙方要在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五、財務監督和財務人員管理

  (一)財務監督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政法規,維護財經紀律和執行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的保證。

  1.強化教育內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繼續開展財務收支常規審計檢查和清產核資工作,淨化財務管理環境。

  2.充分發揮民主理財的作用,學校要定期向教職工公佈財務收支狀況。

  3.對於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將對學校法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二)財務人員的管理

  1.按有關回避的規定,學校主要領導的親屬不能擔任本校的會計、出納。

  2.財會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學校財務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能隨意更換;若要更換,必須徵求教育局計財科意見,以保證教育系統財會人員的穩定。

  3.財務人員職責:

  出納負責學校現金保管,對原始憑證、自制憑證、外來憑證按有關規定進行驗證、報銷;負責遠端報賬錄入工作,網路稽核,國庫統一支付系統用款計劃申請,直接(授權)支付錄入等工作。

  會計負責預決算、財務報表,獎金及補貼發放造冊;負責遠端報賬票據送審,憑證制單、記賬,國庫統一支付系統用款計劃稽核、支付複核,票據送審等工作。

  總務主任具體負責學校財務後勤保障工作,做好報銷憑證稽核、財產管理等工作。

  4.學校負責人和會計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規範會計核算,認真履行職責。

  5.縣教育局將定期舉辦學校分管財務領導和財會人員的培訓班,提高財務後勤管理水平。

  六、其他

  (一)有開辦食堂的學校,應開設食堂專用賬戶,按規定實行獨立核算,嚴禁公款私存;學校食堂旨在為師生服務,應做到保本經營。

  (二)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工會經費主要用於開展教職工教育與活動方面,不得用於發放補貼,不得用於個人資金拆借等。

  七、檢查與評比

  (一)學區財會人員負責對轄區內學校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管,經常對學校財務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掌握學校財務工作動態,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要真實反映財務工作情況,主動接受學區財務人員的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整改,規範財務工作行為。

  (二)年終縣教育局將開展學校財務後勤工作評先評優活動,表彰學校後勤工作中湧現出來的先進系統和個人,不斷提高教育系統後勤保障能力。

  八、附則

  (一)學校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三)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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