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規章

人事制度規章

  為實現公司的經營管理目標,規範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1、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各專案部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2、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錄用

  1、公司各部門、專案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經人事辦稽核、總(副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辦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招聘事宜。

  2、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3、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辦辦理試用手續。一般員工試用期一個月,主管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能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4、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辦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員工服務承諾書;

  (6)其它必要的證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貪汙、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6)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7)身體條件不適合所從事的崗位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8)其它經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6、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7、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三、福利待遇

  1、公司依照企業的發展和兼顧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2、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資、通訊補貼和績效獎金,按月計發,出勤天數未足月的,按日(實際出勤天數*基本工資/30天)計發。月薪工資在次月底前發放,如遇工程回款未及時到位,工資發放適當順延。

  3、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計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發。

  4、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綜合保險。轉正後,由公司統一辦理。

  5、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員工,可申請安排集體宿舍;在專案部的員工統一由專案部辦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據有關國家規定,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7、在工程專案完工後,新專案未進場前,公司可根據需要安排專案部人員休假,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按當月工資的70%發放。

  四、休假及請假

  1、按國家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帶薪假日(有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婚假:3天+晚婚7天;喪假:3天;產假:90天+晚育15天。

  2、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傳送適當補貼或安排調休(調休不另計補貼)。

  3、春節期間休假或探親的,按照公司規定的休假天數休假;放假期間在公司和專案部值班的,發放值班補貼或安排調休。如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還以曠工論處。

  十、獎懲

  1、每月獎勵:員工的獎勵參照《績效工資考核管理辦法》執行,對於在當月工作突出、表現優異的員工在下月的績效工資中給予適當獎勵。

  2、年終獎勵:每年年終評定優秀員工獎,由部門主管書面提出備選優先員工名單,經公司相關部門主管評議後,總(副總)經理批准。獎予員工一定的獎金及頒發由公司總(副總)經理簽署的表彰證書。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1)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3)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5)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降級(薪):

  (1)擅離職守,致使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2)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4)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二日者;

  (5)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範,影響公司聲譽者;

  (6)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

  (1)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毆打同仁,或相互鬥毆者;

  (2)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受法院判決的刑事處分者;

  (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檔案者;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4)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煽動怠工或罷工者;參加非法組織者;

  (5)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6)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累計15天的;

  (7)故意洩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9)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0)其它違反法令、制度情節嚴重者。

  十一、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人事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附表:《員工聘進申請表》、《員工辭職(退)申請表》、《物品交接清單》、《工作交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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