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章制度合同

企業規章制度合同

  【提要】本篇《企業規章制度問題_合同法典型案例》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特別為需要企業合同範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問題】:該公司的答辯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案情介紹】

  某公司 2008年1月1日對其原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增加了部分條款,但是該公司並沒有採取任何的民主程式制定,且沒有將新制定的條款向員工進行公開公示。2008年8月1日,該公司根據自己的規章制度辭退員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式不合法,且公司沒有對新增加的條款向其進行公示,該公司在答辯時表示據以辭退胡某所使用的規章制度條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為辭退胡某的`依據使用。

  【案例分析】:

  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公開公示或向員工告知的,可以作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為法院及勞動仲裁認定實施的證據。結合本案例該公司只要有證據證明,其辭退胡某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所制定,且內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條款對辭退員工胡某沒有影響的話,對胡某進行過公示就可以作為處罰胡某的依據。

  【律師建議】

  雖然《指導意見》對企業指定規定製度的民主程式的限制有所鬆動,但是依然強調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內容合法、無明顯不合理、對員工進行公開公示,這樣的員工手冊才能作為企業用工管理的依據,才能在仲裁和訴訟是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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