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員工考勤制度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週一至週六為工作日,週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週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市場營銷部、專案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週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因工作需要週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一安排。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准。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准。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發放基本工資;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者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
十一、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准,決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補助20元;夜間加班或值班的,每個補助10元;節日值班每天補助40元。未經批准,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如有遲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二、員工的考勤情況,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痺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工作過失責任追究辦法
一、為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保證工作人員正確、高效地實施管理與服務,防止工作過失行為發生,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作過失,是指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貽誤管理與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三、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四、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與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不予受理、許可不告知理由的;
3、無規定依據或違反規定、技術規程、規範、標準、工作程式實施許可的;
4、超越許可權實施許可的;
5、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6、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7、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8、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誇,提供不實資料、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
9、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造成工作失誤的;
10、其他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貽誤工作或損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過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六、承辦人未經稽核人稽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稽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稽核、批准職責,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七、雖經稽核人稽核、批准人批准,但承辦人不依照稽核、批准意見實施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八、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稽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工作失誤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稽核人負間接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九、稽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准人批准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稽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間接責任。
稽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稽核人負直接責任。
十、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稽核人正確意見,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稽核人稽核,批准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十一、集體研究、認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集體共同承擔責任,持正確意見者不承擔責任。
十二、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十三、對工作過失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或書面告誡,並處以罰款的處理:
1、所有工作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務質量不高,造成服務物件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2、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誇,提供不實資料、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3、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4、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級部門通報批評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5、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6、私自進行有償諮詢或服務,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出現1次罰款50元,收繳違規收取的費用。
7、超越規定許可權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8、房屋保修等售後服務工作,無正當理由,在安排時間內無結果的,出現1次罰款50元。若造成使用者上訪或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1次罰款100元。
9、辦理建設手續或現場協調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0、施工中監理人員應該現場旁站而未進行旁站,駐工地代表未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1、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進行施工,駐工地代表未發現或發現未做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2、監理資料、現場有關技術資料簽證、整理不及時,駐工地代表未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3、施工前甲方應對地下管線等作書面技術交底,未做書面交底或交底有錯誤的,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4、商品房銷售核算房屋預售面積大於或小於3%,使使用者投訴或上訪的,一律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一切責任,賠償所有損失。
15、房款結算有誤的,一律由相關責任人賠償差價損失。
16、商品房出現重複銷售、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失誤或與合同文字有出入,引起客戶爭議的,出現1次扣罰責任人10%的年終獎金。
17、辦理按揭貸款時,如因收件填寫、檢查、辦證等延誤放款,影響公司業務執行的,所貸款額不記入銷售業績,視情節輕重扣發責任人部分效益工資及部分年終獎金。
1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出現1次罰款100元。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19、未嚴格稽核會計原始資料,對不合規定的會計原始資料報銷入帳並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10%的損失。
20、嚴格控制現金使用範圍,保管好現金,造成現金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21、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批辦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22、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檔案管理規定,致使檔案、檔案、資料洩密、損毀或者丟失的,出現1次罰款50元,並有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23、未按規定使用公章,導致後果發生的,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4、未按規定檢查、維護、使用會議中心燈光音響裝置,在會議期間造成裝置執行不良的,每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扣發責任人部分年終獎金。
25、因關門、關窗等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竊的,追究責任人等價賠償責任。
26、未按《衛生管理制度》進行衛生保潔或經衛生檢查未達標準的,出現1次,所在部門人員各罰款50元。會議中心衛生管理責任處罰,按照《會議中心物品及衛生管理辦法》執行。
(二)情節較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調離工作崗位或留用察看。
(三)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免職或辭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工作過失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一年內出現3次以上應予追究的工作過失情形的;
2、幹憂、阻礙、不配合對其工作過失行為進行調查的;
3、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拒不糾正過失行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處分情節的。
十五、工作過失責任人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十六、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可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集體研究處理。
檔案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確保檔案和案卷機密安全。
二、各部室應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辦公室移交上年度文書檔案並履行清交手續。
三、各部室應明確規定檔案責任人,檔案責任人(檔案員)對本部門檔案的收集、建檔、保管、借閱和利用負全責。
四、各類規章制度、辦法、人事、工資資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簡報、重要電話記錄、接待來訪記錄、上級來文、公司發文、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以及添置裝置、財產的產權資料由辦公室負責歸檔。
五、各工程專案立項、國土、規劃、設計、監理、質監及技術等圖紙文字技術資料、質量資料由投資發展部負責歸檔。
六、各類承包合同、商務合同、協議的正本原件由財務部歸檔,副本原件由辦公室歸檔,其他部門備份存檔並由資訊中心實行電腦化管理。
七、各招商引資貸款專案申報資料、徵地、拆遷批覆、國土規劃等技術、圖紙分別由投資發展部、城建資產部、專案技術部、市場營銷部等業務部門按業務分工負責歸檔。
八、歸檔資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檔案材料齊全完整;
②根據檔案內容合併整理、立卷;
③根據檔案內容的歷史關係,區別儲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案卷標題簡明確切,便於保管和利用。
九、檔案資料借閱需履行登記、簽字手續,重要資料借閱需先請示分管領導。
十、由分管領導定期組織檔案責任人、業務部門組成檔案鑑定小組對超期檔案進行鑑定,提交檔案報告,並根據有關規定的酌情處置。
十一、加強檔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高溫工作,定期檢查檔案保管工作。
差旅費管理制度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本著既勤儉節約、開支,又要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的原則,制訂本制度。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領旅費的員工。
二、出差旅費分交通費、宿費及特別費三項:
1、交通費係指火車、汽車、飛機等費用。
2、膳宿費係指膳食費及宿費。
3、特別費係指因公支付郵電或招待費等。
三、員工因公出差,應事先填明員工出差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稽核並呈報總經理批准後出差,如因事情緊急而未及時填表,須事先由部門負責人口頭報告總經理,等返回公司後,應立即補辦手續,員工出差報支表的處理程式如下:
1、出差前依單填明單位、級別、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預支金額,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呈報總經理批准。
2、出差人憑核准的預支金額,填寫借款單,向財務部預支差旅費。
3、出差人返回後7日內應填寫差旅費報銷單,註明實際出差日期、起始訖地點、工作內容、報支專案、金額等,由所屬部門和財務部負責人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由財務部在報銷時沖銷預支數。
四、差旅費按業務需要按崗位職務分成如下幾個包乾:
1、享受總經理以上待遇的人員,差旅費實報實銷。
2、享受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待遇的人員,宿費上限150元/日。
3、享受部門負責人待遇的人員,宿費上限100元/日,其他人員宿費上限80元/日,另伙食補助30元/天。交通費以經主管領導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據實報實銷。
4、公司員工出差期間,確因工作需要宴請時,需經主管領導核准,依票據實報實銷,同時取消當日伙食補助。
5、公司員工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由個人自理。
保密制度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利益,制訂本制度。
一、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洩露公司秘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關係公司發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專案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情況、銀行帳戶帳號;
7、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項。
三、屬於公司秘密的檔案、資料,應標明秘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製、收發、傳遞、保管,非經批准,不準復英摘抄秘密檔案、資料。
四、公司秘密應根據需要,限於一定範圍的員工接觸。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洩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公司秘密。
五、記載有公司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六、對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洩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洩露公司秘密的,視情節及危害後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七、檔案室、微機室等機要重地,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更不能隨便帶人進入。
八、辦公室應定期檢查各部門的保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