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範本(精選9篇)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範本(精選9篇)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

  一、為了使學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規範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競爭和激勵機制,促使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從而全面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和辦學效益,學校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實施《聘用合同制》。

  二、實施聘用制的原則: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聘用的原則;競爭上崗原則。

  三、實施聘用制的範圍:學校在編教職員工;新接受和新調入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其他人員。

  四、聘用的條件:

  受聘者必須具備崗位所規定的學歷、資格和達到職後培訓所規定的要求。

  受聘者必須具備教育工作者應具有的職業道德。

  受聘者必須適應學校工作各項要求,能勝任工作,保證質量。

  受聘者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按工作規範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受聘者必須履行學校規定的各項義務。

  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委及區教育局檔案規定的工作量,堅持正常工作。

  受聘者必須接受學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等級,方可連續聘用。

  五、違約責任:學校與聘用人員一經簽訂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約束。學校和受聘人均應嚴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不能擅自解除或變更;如違約,則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辦理。

  六、爭議的處理: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和教工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調解不成,當事雙方應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上級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

  七、聘用期限:學校從崗位需求實際出發,按教師的考核等第、骨幹教師的認定等第、崗位的性質與教師簽訂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為一年。

  八、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應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人事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阜寧縣教育局人事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我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職論處。

  3、育齡女職工在備孕、懷孕前以及預產期必須提前告知計生專幹,便於學校統籌安排。

  二、考勤

  1、學校全體教職工均系考勤物件,由專人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遲到、早退按每4次折算成一天事假計入績效工資考核。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職論處。因公外出,亦要調好課務,填好調課表報教導處存檔,並及時告知考勤人員。

  4、嚴禁教師間擅自調課。擅自調課,經學校查實的,原任課教師和代課教師各罰款每節課50元。

  5、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職論處。

  6、學校的“半日研修”、集中學習、例會等集體活動,均進行正常的考勤,無故缺席一次罰款20元。周前會無故缺席的,一次罰款50元;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的,一次罰款20元。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優、評先、職稱評聘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均需安排好自己的課務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由校長批准;一個月以上的,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批准。

  3、教職工每學期請假5天的(含病事假)不扣款;超過5天的,按每天80元扣款。病事假達兩個月的,除扣款外,扣發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4、無故不上班按曠職處理,每天扣款120元。連續曠職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職時間超過30天,按勞動合同處理。

  5、根據2016年最新《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取消晚婚晚育假。

  ⑴、婚假: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教職工可准假7天。

  ⑵、女職工的產假及其配偶的護理假:女職工的產假執行國家規定準假128天(包含寒暑假和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同時男方護理假15天。

  ⑶、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准假15天;懷孕大於4個月流產的准假42天。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的,可給3天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職論處。

  注:本細則由校民主議事會負責解釋。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3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校教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分配。

  3、凡要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經學校考核,行政會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後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滿考評合格,方可成為本校正式教職工。

  4、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工論處。

  5、凡本校教職工連續礦工一週或累計半個月以上者,以待崗處理。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物件,由政教處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行政值周人員。

  3、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由行政值周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批准;一週以上,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辦公室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當月績效工資;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績效工資;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准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職工的產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並公之於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具體辦法參照相關評先規定。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見後,由學校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創新善於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後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為學校籌集資金做出突出成績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號,或給予單項獎勵。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架,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9、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4

  一.業績(50分)

  1.考勤(10分)簽到:上午7:30——8:10下午1:30——2:10(冬令時1:50--2:10)每天座班五節。每缺籤一次扣一分,座班每缺一節扣2分。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寫好請假條調好課雙方當事人簽字,學校批准後方可生效。2.教學常規(10分)

  2.按《徐門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實施方案》評估。

  3.教學質量(30分)按鄉競賽名次平均分五段,每段按分質計算。

  二.政績(50分)

  1.教育科研:凡在本學年度獲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論文,經鑑訂獲省,市,縣級分別獎10,8,6分

  2.學科競賽:凡在教育部門組織的競賽活動中獲市,縣,鄉級獎項的分別獎8,6,4分

  3.體,衛,藝工作:凡完成學科基本任務以外,主動申請代其它學科的,經學校研究分配能夠完成任務的每多一學科獎20分。

  4.校園管理:凡在職責以外主動承擔校園管理工作的(如班主任),獎10分。在班級管理中失分的要減去,減完為止。

  5.優質課:凡參加鄉以上優質課教師,除本人晉級,評先同等條件優先外,分別獎4,6,8分。

  6.凡發現教師亂推銷引起不良反應,經調查核實,實行“一票制”作為末位淘汰物件。

  以上兩項合計得分就是本學年度個人工作的評估,分數的多少作為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據。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5

  一、考勤制度

  1、全校按行政、教務、學生、後勤四個部門進行簽到考勤,分別由校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後勤處具體負責。行政部門包括校領導、辦公室、人事處、計財處、保衛科、基建科、電教網路中心、科研中心、圖書館、工會、團委會等人員;教務部門包括教務處、學前教育系、語言文學系、藝術系、美術系、基礎教學部等人員;學生部門包括學生處、班主任、公寓管理員等人員;後勤部門包括後勤處及水、電、維修、清潔等服務人員。

  各部門要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考勤制度,主管考勤領導要對本部門的考勤工作負全責,安排一名考勤員負責考勤登記。

  2、學校每月統計全校教職工出勤情況。各部門考勤員必須於每月1-5日將上月出勤情況彙總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後報人事處。人事處依據各單位考勤記載核發教職工工資、校內津貼。如發現有考勤上報不實的,學校將追究有關部門考勤主管負責人和考勤員的責任;如發生較大考勤責任事故(主要指無故不及時上報考勤情況、職工曠工1天及以上或病、事假7天及七天以上隱瞞不報等),要扣發考勤員當月50%校內津貼。

  3、人事處要加強考勤制度的檢查落實,要協同當日值班人員不定期抽查各部門、單位考勤管理情況,發現問題要作記載並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二、請假制度

  1、全校教職工要發揚愛崗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隨意、無故脫崗而影響正常工作。教職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到崗工作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假期結束後要辦理銷假手續;請銷假手續須報人事處備案。

  2、教職工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須出示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相關住院手續。連續請病假者,應連續交驗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得一次請假而長期休養。

  3、一般人員請假半天以內需經處長或處室負責人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必須經分管校長批准,三天以上必須經校長批准;中層幹部請假半天以內需經分管校長批准,請假一天以上需經校長批准。

  4、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習或業務培訓等公務活動,可憑檔案或通知請公假。在請假前由本人安排好工作或課程,不得無故耽誤學生課程。

  5、職工探親假處理辦法如下:

  ⑴在我校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父母親異地居住,可以享受探親假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報銷路費。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職工享受探親假,也要辦理請、銷假手續。

  ⑵已婚教工夫妻兩地分居,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

  ⑶未婚職工探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准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職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6、教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出示結婚證,可請婚假7天,晚婚的(男25週歲及以上,女23週歲及以上),婚假為15天。

  7、教職工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生產,需向學校寫出申請,產假為90天;晚育的(女方24週歲的),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女教職工流產,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兩週,7個月以內流產休息四周。在分娩前提前請假的,從請假之日起,計算產假總時間。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8、教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請7天喪假,家居外地的來往旅途所需時間,可按事假對待。

  9、教職工因疾病需要治療或經醫生診斷需要休息的,經同意後可休病假,請病假必須出具有效病休證明。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財政列資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病假在連續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按實際出勤天數核發。

  ⑵病假超過連續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停發。

  ⑶病假超過連續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開始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校內津貼停發。

  ⑷經醫院診斷的絕症病人,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

  ⑸教職工因工負傷的,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除經運城市傷殘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傷愈者必須按時上班,並按上班人員考勤並核發校內津貼。

  財政未列資人員請長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編外人員病事假半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校內津貼;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者,編內人員予以警告處分,並扣發兩個月的工資及校內津貼,編外人員予以辭退。

  ⑵產假在規定的天數內工資正常發放,校內津貼停發;超過規定的天數同以上病事假處理辦法。

  10、教職工因私事可酌情請事假,但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5天;如超過15天,扣發第13個月獎勵工資。教職工請病假兩天以上從第三天起,事假一天以上從第二天起每天按10元標準扣發校內津貼;曠工半天扣發50元校內津貼,超過三天扣發全月校內津貼。

  11、教職工無故不參加會議,一次扣10元,遲到早退者不計發補助。

  12、教職工未經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擅自離職人員,作曠工處理;擅自離職一個月後不返校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各部門應及時將擅自離職人員報告人事處。隱瞞不報將按較大考勤事故追究單位領導及考勤員責任。

  13、教職工違反校紀校規,根據處分情況,分別給予下列經濟處罰:

  ⑴受全校通報批評的,扣發一個月校內津貼;

  ⑵受警告處分的,扣發兩個月校內津貼;

  ⑶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扣發四個月校內津貼;

  ⑷受記過處分的,扣發六個月校內津貼;

  ⑸受到記大過處分,扣發十個月校內津貼;

  ⑹受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按處分後的職級發工資並扣發一年校內津貼。

  三、考核制度

  (一)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教育教學工作實績,即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學年度工作任務的情況。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的情況;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和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的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

  (二)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優秀比例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受聘人員總數的15%。

  (三)考核標準

  1、優秀: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有較高的師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工作責任心強,出色地完成和超額完成工作任務,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綜合量化測評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以內。

  2、合格: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無違背師德表現,工作負責,業務熟練,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綜合量化測評分在70分以上。

  3、基本合格:政治表現與業務素質一般,基本適應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的要求,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沒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學、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誤,或有輕微違背師德和違紀表現。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上。

  4、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教育教學、管理服務水平居下游,或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程式,造成嚴重事故;或存在搞有償家教等嚴重違背師德要求的行為。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下。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應確定為不合格:

  ⑴學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達5天以上的;

  ⑵學年內因教育教學事故等受通報批評的;

  ⑶實際完成工作量達不到聘任要求,又拒不接受安排其他工作的;

  ⑷違反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學年內受到行政、黨(團)內紀律處分的。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學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前一學年度被告誡的人員,在後一學年度仍表現不好的,不再給予告誡期,即定為不合格。

  (四)考核結果的使用

  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職務、職稱評聘、獎懲、晉升工資等的主要依據。

  1、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被聘任的資格;連續2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被聘任的資格;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推薦參加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當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2、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根據情況調整工作崗位;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降職、低聘;連續3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係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

  3、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調整工作、降職、低聘;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係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辭退。

  4、考核結果與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四、節日獎、年終一次性獎、單位負擔50%補貼、福利等的發放辦法

  1、節日獎(教師節、春節)

  編內人員:當年確定發放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編外人員:按編內人員發放標準的一半計發

  2、年終一次性獎(第13月工資)、單位負擔50%補貼部分

  僅發放財政列資人員,辦法為:當年應發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3、福利部分(含端午節、防暑、中秋節、春節等)

  ⑴端午節、防暑、中秋節福利:從2011年起執行編內、編外人員統一標準,發放之前在崗的享受,不在崗的不享受。

  ⑵春節福利:僅發編外人員,按100元標準發放,具體為:100÷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五、人員聘用制度

  1、正式人員聘用按上級有關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2、編外人員聘用由用人部門依據人員編制缺員情況,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和人數。各部門領導原則上不應聘請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人為本部門臨時工。

  聘用程式為:用人部門申請→人事處稽核並報請分管領導批准→本人填寫編外人員聘用表→部門領導稽核簽字→人事處長稽核簽字→分管校長簽字→校長簽字→聘用表交人事處存檔。

  六、進修學習制度

  1、自2010年7月1日起,具有本科學歷且來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碩士研究生;具有碩士學位且來校工作五年或具有本科學歷來校工作滿八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博士研究生。

  2、進修時間累計半年、回校工作滿兩年或進修時間一年以上、回校工作滿三年方可再次申請進修。

  3、自2010年7月1日起,教職工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必須嚴格執行報考審批程式,否則學校不予承認。

  4、各教學單位當年報考人數應控制在本部門教師總數10%以內。

  5、行政兼教學人員應回到對應部門申報。

  6、行政編制人員報考,應該選擇假期學習的形式,學習期間每學期可以享受二週學習假,超過學習假學習的停發5個月津貼。

  7、教師報考碩士研究生,2010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報銷學費三分之二、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10年7月1日之後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50%;選擇半脫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40%;選擇全脫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3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2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10%。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8、教師報考博士研究生,2010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學費全部報銷、住宿費按450元/年報銷、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10年7月1日以後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80%;選擇半脫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50%;選擇全脫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4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3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20%。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9、教材費、考試費自理。

  10、編外人員申請攻讀研究生,原則上以全日制統招形式為主,學校不負擔任何費用。畢業願回校工作者,按照當年引進人才有關規定辦理。

  11、教師進修考研申報程式

  個人提出申請→系(部)簽署意見→教務處意見→人事處意見→分管校長、校長批准→錄取後,憑錄取通知書到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學校與讀研教師本人簽訂協議

  12、報銷讀研費用工作流程

  相關報銷單→攜帶碩(博)士學位學歷證書、讀研協議書到人事處稽核→報學校領導審批→計財處審批。

  七、退休制度

  (一)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幹部和工人,不需本人申請或徵得本人同意,由學校人事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到月辦理其退休手續。

  (二)學校原則上不辦理提前退休。

  (三)退休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幹部,可以退休。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工作年限滿l0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緻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人,應該退休。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②從事高空(如架線電工等)、高溫(如司爐工等)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③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並經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④因工緻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並經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學校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認定其出生日期。認定的原則是:

  1、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為認定其出生日期和計算年齡的依據;

  2、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五)退休後的待遇

  1、退休人員從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退休人員管理,享受退休生活待遇。退休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費和保留津補貼(全額)。退休費以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2、由於教學工作的特殊性,教師到齡退休後,因承擔的學期教學任務尚未完成,不能離開工作崗位者,在該學期內,所任課時按相應職務在職教師發給課時酬金。

  3、符合退休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條件的人員,經市人社局批准,退休費比例可提高5—10%,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6

  為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完善我校考勤制度,使考勤管理更加科學公正、準確透明,經研究決定,在全院範圍內實行人臉識別考勤管理,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一、適用範圍

  我校全體在崗教職員工。

  二、考勤時間

  (一)教師每週三午時進行上下班簽到(退),重大活動日、節假日的上班時間以學院通知為準,具體簽到(退)時間為:

  午時簽到:12:30-13:30。13:31-14:00為遲到,14:01-16:30為曠工半天。

  午時簽退:16:30-17:30。

  (二)教輔崗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的工作人員以及教學系部實行坐班制的教職工,週一至週五實行上下班簽到(退)制度,重大活動日、節假日的上班時間以學院通知為準。具體簽到(退)時間如下:

  上午簽到:8:40之前。8:41-9:10為遲到,9:11-11:40為曠工半天。

  上午簽退:11:40-12:10。

  午時簽到:13:15-13:30。13:31-14:00為遲到,14:01-16:30為曠工半天。

  午時簽退:16:30-17:30。

  輪休上班的教職工,上班期間按照相應崗位的考勤時間簽到簽退。夜間上班的教職工增加一次夜班簽到考勤,考勤時間為21:30-22:00。

  三、考勤地點

  1.圖書館一樓大廳

  2.坤元樓二樓大廳

  3.尚德樓東側門廳

  4.南平房辦公區西側

  全體教職工按照考勤資訊採集時選定的考勤地點進行定點考勤。

  四、考勤管理規定

  (一)考勤機是對教職工上下班時間的記錄和證實,採用人臉識別考勤,必須本人親自簽到(退)。所有考勤記錄將記入考勤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指標之一。

  (二)實行每一天四次簽到(退)制度,上班為簽到,下班為簽退,夜班增加一次考勤。教職工要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按時考勤,未在規定時間內簽退視同曠工。

  (三)嚴格執行病、事、婚、產、喪假、進修、公務出行等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制度,並按程式將請假條交組織人事處報備,請假條本部門需留存一份,作為核對考勤的憑證。教職工凡請假5天以內,經所在部門領導審批。凡請假在5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還需請假者,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四)輪休人員調班需提前出具調班說明,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未出具調班說明或私自調班的,將以考勤記錄為依據,缺勤視同曠工。

  (五)由於特殊原因導致班車延誤,或因惡劣天氣、突發事件導致上班延誤,或因外來源理公務未能按時簽到(退)的,須於當日將情景說明報組織人事處,否則以考勤機記錄結果為準。

  (六)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上班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上班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能夠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工作時間。由教職工本人自行選定哺乳時間,需提前向組織人事處報備。

  (七)各部門考勤員負責做好本部門教職工的考勤和各類請假材料的彙總工作,及時提交本部門教職工的請假、出行證明材料,每月填寫《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教職工考勤表》(附件一),並於月底將考勤表報組織人事處。組織人事處於每月月初將全體教職工考勤資訊進行公示。各部門未能按時上報請假材料的,以考勤機的記錄結果為準。

  (八)因特殊原因,導致考勤機未能記錄教職工當日考勤資訊時,以當日監控錄影為準。

  (九)考勤機及其附屬裝置由資產管理處負責防護,防止被盜或故意損壞。凡故意破壞考勤機者,按破壞公物處理。

  五、缺勤管理規定

  (一)當月遲到一次不計算,遲到兩次(含兩次)以上的,每次扣50元。當月累計遲到次數達四次及以上的,扣發半月崗位津貼。

  (二)當月曠工三天(含三天)以內的,每曠工半天扣罰一日日均工資,曠工三天到五天(含五天)的,扣發全部崗位津貼和績效工資。曠工五天以上的,學校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三)其他假期待遇,按照《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工資福利及補貼分配實施辦法(2016年修訂版)》執行。

  六、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為有效規範企業人事作業程式,促進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化、正軌化,使人事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的制訂,充分體現了公司“尊重人、理解人、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理念。

  第三條、本公司各級及員工均應遵守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招募甄試

  第一條、本公司招募人員實行平等競爭、公開招聘、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條、行政人事部門根據公司經營狀況、部門職位需求、職位分析體系、員工流動率等規劃人力資源需求,制定人力資源需求表,報總經理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條、行政人事部門招募實施前,須將擬招募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人員條件制訂“職務說明書”作為人事招募的依據。

  第四條、公司錄用員工,務必具備下列相關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質,敬業精神強、為人誠實、工作踏實,具有必須忠誠度。

  (二)、招募一般職員需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相關工作經歷兩年以上;招募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第五條、招募人員應根據人員需求種類不一樣,而選取適宜的招聘資訊釋出渠道,如新聞媒體、網路、人才市場等。

  第六條、招募資訊發出後,會收到應徵資料,經稽核後,對合格應徵者發出“初試通知單”通知前來本公司理解甄試。

  第七條、不合格應徵資料,歸檔一個月後銷燬,但有要求退件者,可予以退還。

  第八條、人事行政部門對應徵者組織初步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據職責、崗位的不一樣,採取相宜筆試和麵試。

  (一)、筆試包括下列:

  1、專業測試(由職能部門擬訂試題);

  2、心理測試(適合)。

  (二)、面試

  面試可採取結構化面試和非結構化面試兩種形式。

  第九條、經初試合格的應徵人員由人事行政部門組織複試。經複試合格報總經理審批後正式錄用。

  第十條、經核定錄用人員,由人事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入職手續,發給《報到通知單》請新錄用員工報到時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畢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照片2張,辦理報到手續。

  第十一條、人事行政部門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教育及訓練,引領新進人員熟悉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試用

  第一條、新進人員根據工作性質不一樣,試用期為1-3個月,屆滿前由人事行政部帶給考核表,依分管許可權劃分,逐級考核。

  第二條、試用期滿,員工需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連同考核表上交人事行政部。

  第三條、一般人員轉正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公司人事行政部門批准;部門主管以上人員轉正,由人事行政部組織考核,報總經理批准。

  第四條、員工轉正後享受相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三章任命變動

  第一條、公司遵循“重潛力不重學歷”、“任人為賢”的用人原則,充分根據員工的績效表現、個人特徵,予以員工相應職位。

  第二條、主管以下的員工任命變動,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依據員工的考核業績,填寫《人事變動申請表》,並報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主管級以上員工任命變動,人事部門組織考核後,由總經理批准,並交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條、調職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表》,送調職單位會籤,轉人事部門簽註意見後,呈總經理批准。

  第四條、員工異動及薪資調整者,由行政人事部門出具薪資調整通知單,呈總經理批准後,交財務部作業。

  第四章終止/解除合同

  第一條、員工因故辭職,務必提前半個月向人事行政部門申請,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行政部審批同意並呈交總經理批准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妥,相關物品、資料移交後,財務部門方可辦理結帳手續。

  第三條、收到員工離職申請書時,人事行政部門應即時與離職人員面談,探詢將離職員工之離職原因,並避免不必要之離職。

  第四條、資遣

  因公司經營方針政策變更,需對在職人員進行重新調配,某些不能或不適合其他職位的正式員工,公司將提前一個月通知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並將按每工作一年補一個月薪水為補償金,6個月以內的正式員工給予半個月補償金,予以適當經濟補償。貼合資遣規定者,人事行政部門將通知其辦理離職手續,辦妥後始可發給資遣費。

  第五條、解聘

  (一)、貼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可予以解聘:

  a、職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b、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者;

  c、觸犯有關刑事法律者。

  (二)、凡解聘者,由人力資源部門安排離職面談,並處理好相關續後工作。

  第六條、移交

  (一)、員工離職時,應將所負責的辦公用品、檔案資料、相關業務函件列具清交。

  (二)、員工離職時,應造具相關清冊。

  第五章薪資

  第一條、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經營狀況,制定相關工資政策。

  第二條、工資為月薪制,當月工資於次月十五日發放,遇節假日提前一日發放。

  第三條、工資由崗位工資、生活補貼、工齡工資、效益工資、全勤工資五部分組成。

  第四條、凡全月請事假、病假三天以上者,取消當月全勤獎,並扣除按底薪比例計算的當天薪資。

  第五條、薪水評估:薪水回顧為每年之中國農曆年初,各職工會因上一年表現而獲公司薪水調整。

  第六章員工福利

  第一條、休假:

  (一)、員工每年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休假由公司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具體狀況制定。

  (二)、員工結婚時間可享受七天婚假,婚假僅適用於初婚,婚假期內薪水照發。

  (三)、試用期滿的女員工,生育可享受正常產假90天。

  (四)、員工及配偶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喪假3天。

  (五)、凡工作滿1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享受帶薪年假1天,以此累加5天封頂。

  第二條、員工轉正後可享受相應生活補貼。生活補貼包括: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午餐補貼等。

  第三條、員工生日公司將按50元以下標準計發生日禮物。

  第四條、員工及其直系親屬生病、住院時,由公司組織探望,探望費用每次不超過100元的開支。

  第七章考勤及請假

  第一條、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禁止他人代為打卡。

  第二條、如因公外出、病事假等原因未能及時打卡,事後應及時報人事行政部門,作註明。

  第三條、每週工作時間五天半,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2:00;

  下午13:00—18:00、週六:9:30—13:00、

  第四條、員工因公外出,應填寫《外出單》送人事行政部門核准,交前臺登記。

  第五條、員工請假,除因急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呈核,可由家屬或同事代為之外。務必本人以書面形式向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因病請假,需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證明。

  第六條、員工請婚假、喪假、公假、工傷假、產假等假,需事先出具書面請假申請表,並經相關部門批准。

  第七條、假期核准許可權:一般員工請假1-3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門批准,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主管以上人員請假1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門批准,1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

  第八條、遲於規定時間上班五分鐘為遲到,每遲到一次:十五分鐘以內扣工薪20元;十五分鐘以上到半小時者,扣工薪30元。每月遲到、早退超過三次,取消當月全勤獎。

  第九條、凡曠工一天取消當日出勤工資,並罰款100元。全月無故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開除。

  第八章考核

  第一條、考核目的

  (一)、對員工履行本職工作的態度、潛力和實績等方面進行考核,以到達提高員工工作績效的目的;

  (二)、為工資、獎勵、升降、調動與教肓培訓帶給人力資源資訊與依據;

  (三)、透過考核,加強上下級之間的溝通,進一步引導、激勵和管理員工。

  第二條、考核原則

  (一)、以客觀事實為依據;

  (二)、以考核制度規定的資料、程式與方法為準繩;

  (三)、考核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晉升考核、年終考核四種。

  第四條、考核圍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細化為具體指標進行考核。

  第五條、上崗、轉崗、晉升員工應以“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六條、員工考核結果,將作為晉級、工資晉升、獎勵的依據。

  第七條、員工考核結果,將存於個人資料檔案中,並予以登入。

  第八條、員工培訓考核成績也將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章培訓

  第一條、培訓是提高企業員工素質及工作技能,增強團隊凝聚力的重要措施,每位員工都有職責、有義務理解培訓。

  第二條、培訓管理工作應努力做到制度化、層次化、標準化、系列化、有效化。

  第三條、培訓考核成績將作為考核重要依據,優秀者頒發證書,並予以獎勵;不合格者予以通報批評,重新參加培訓,直到合格為止。

  第四條、培訓資料

  (一)、新進員工務必理解崗前培訓、企業文化知識、員工手冊培訓以及崗位專業知識培訓;

  (二)、員工轉崗、晉升務必理解轉崗、晉升培訓;

  (三)、公司管理人員務必定期理解管理培訓;

  (四)、全體人員定期理解職業道德培訓;

  (五)、成功學培訓、員工潛能培訓;

  第五條、公司鼓勵員工利用休息時間自修本崗位專業知識。

  第六條、人事行政部門應根據公司具體狀況,分析開發新的課程,並組織講授;培訓完畢要進行跟蹤調查。

  第七條、培訓採取在職培訓、崗位輪訓、封閉培訓、實地工作培訓、函授、請外訓、送培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章員工檔案

  第一條、員工檔案是公司人事部門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和任用中構成的在職員工的個人檔案材料,是考察員工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員工檔案由歷史地、全面地反映員工狀況材料組成,其必備材料包括:

  1、招工、錄用、聘請、畢業分配報到材料;

  2、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材料;

  3、員工登記表、個人履歷表;

  4、身份證影印件、擔保書;

  5、工資待遇審批表、保險福利冊;

  6、員工考核表、獎勵、處分材料;

  7、勞動合同書、離職手續辦理表等。

  第三條、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借用或借閱本人及其系親屬檔案。

  第四條、外來單位需查閱檔案的,務必有相關手續,並經人事部門主管同意後,方可查閱。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經總經理批准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本制度解釋權為本公司人事行政部門。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總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訓、調配等實行有效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的所有職工。

  第二條總公司人事管理根據總公司人事本部(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統一管理與總公司各部門(簡稱各部門,下同)相對獨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公司職工也可推薦。推薦人員執行親屬迴避制,迴避人員以國家公務員規定的迴避人員為準。

  第四條總公司招聘錄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至少掌握一門外語(應達到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水平),會使用計算機。

  (三)具有勝任本職崗位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

  (四)身體健康,相貌端正,年齡為25至40歲。

  第五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的專業要適合其業務崗位,在一個部門內具有高階職稱的人員要佔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員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一)擬安排工作崗位;

  (二)要求所學專業;

  (三)在性別、年齡和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條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總體情況和各部門需求情況,向用人部門推薦應聘人員,並附有關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有關證件的影印件以及個人手寫詳細簡歷),由用人部門進行面試和業務考核。

  第八條用人部門將業務考核的試卷和考核成績、考核鑑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招聘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及外語、計算機等基本技能的測試。考核合格後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填寫《擬來人員登記表)轉用人部門簽署聘用意見。用人部門同意聘用後,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九條擬來人員體檢合格後,人事本部簽署稽核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即可通知擬來人員到崗上班試用。

  第十條人事本部可根據總公司的發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員到各部門,各部門有義務接收並安排工作。

  第三章試用和轉正

  第十一條新職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崗位職責協議書並對其進行崗前教育,發給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後,新職工持人事本部發給的職工到崗通知書到所在部門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新到崗職工均有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職工如有意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滿前十五天寫出本人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提交所在部門申請轉正,所在部門總經理應在該職工試用期滿前十天向總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對該職工試用期的書面考核鑑定、轉正意見並附上該職工試用期總結和轉正申請。

  第十三條人事本部稽核職工所在部門上報的轉正材料後填寫《職工試用期鑑定表》,由職工所在部門評議鑑定後經人事本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試用職工的轉正日期以所在部門的鑑定時間為準。鑑定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以試用期滿當天為準。

  有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但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全面鑑定並附有突出貢獻材料,人事本部稽核符合要求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辦理轉正手續。提前轉正的職工轉正時間以總公司總經理批准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所在部門應將考核鑑定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稽核並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十五條試用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或危及同事身體健康;

  (二)不遵守總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

  (三)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四)洩露總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總公司的條件為他人從事經營服務;

  (六)道德水準低下,思想意識不良;

  (六)有其它嚴重破壞總公司形象、損害總公司聲譽的行為。

  第十六條人事本部負責擬製應屆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和復轉軍人的年度接收計劃,並具體安排上述人員的工作崗位。各部門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到本部門實習或見習。

  第四章各級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條總公司根據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對總公司全體職工進行考核,並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聘任,對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總公司各級崗位考核的許可權如下:

  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由總公司總經理直接考核。

  各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級經理由人事本部負責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總公司總經理彙報。

  各部門一般職工由各部門總經理負責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對各部門的一般職工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條總公司以各級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分別在當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對總公司的各級崗位的職工進行考核。屆時職工個人應寫出在本崗位期間的業務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按考核許可權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由人事本部具體安排考核。

  第二十條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才、勤、績四個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風。

  (二)才:業務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態度,開拓精神。

  (四)績:工作績效,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考核的具體辦法: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統一考核與分級考核相結合;平時考察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工作表現與崗位職責、任期計劃目標相結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記載材料。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與崗位聘任、解聘、工資級別升降、獎罰掛鉤。

  第二十三條部門總經理、部門副總經理聘期為一年,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提名並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任職。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處級經理聘期為一年,經部門總經理提名並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任職。

  第二十五條聘任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有開拓精神,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精神,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密切聯絡群眾,善於團結同志,顧全大局,維護公司的信譽。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

  (五)敢於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有工作實績。

  第二十六條擬聘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經人事本部考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需在擬聘崗位上準職半年,暫為負責人。根據各級領導崗位準職人員在本崗位準職期間的實績、工作情況決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條擬聘處級經理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一般人員最高檔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副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處級經理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正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部門副職的工資待遇。

  第五章調入、調出、除名

  第二十八條職工轉正後均應辦理正式調人手續,由本人寫出調人申請,包括到總公司工作的時間、轉正時間及從何處調入。職工所在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後,由人事本部辦理正式調入手續。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種原因,職工與總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辦理調出手續。暫時沒有接收單位的,總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檔案三個月。三個月滿尚未辦理調離手續的,總公司將按規定把其行政關係及人事檔案轉至有關社會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除名條件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職工所在部門應向人事本部提交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及處理意見,經人事本部稽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辦理除名手續,同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將被除名職工的人事檔案移交職工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執行以崗定薪的工資制度。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工資與福利待遇,工資採用下發薪的方式於每月月終當天以貨幣形式發給。新到崗試用職工首月按照實際到崗工作日數發給工資及各種補貼。轉正的職工自轉正當月享受正式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新到崗正式調入職工、接收的復轉軍人,以工資轉移通知單的時間為準發給工資,其它福利按實際工作日發放。

  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100%發給首月工資;十六日以後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50%發給首月工資。

  正式聘任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崗位的工資待遇。

  每年根據國家物價調整比例,並結合實際情況,職工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實行醫藥補貼制度,並根據以下比例和數目按月發給職工醫藥費。

  (一)部門正職以上按工資標準的13%發給。

  (二)部門副職、處級經理按工資標準的11%發給。

  (三)一般職工按工資標準的8%發給。

  (四)試用職工按每月70元發給。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費用按比例報銷:

  治療費、藥費、手術費、輸血費、輸氧費、理療費、敷料費、檢查檢驗費、訂床費、取暖費。救護車費、擔架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大病住院予以報銷的費用比例標準如下:

  (一)部門正職(含部門正職)以上報銷100%。

  (二)其他職工報銷90%。

  第三十六條職工住院期間,按住院時間停發當月醫藥費。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各種考勤與職工的總收入掛鉤。職工缺勤,區別缺勤事由扣發相應的工資及補貼。

  職工請事假,按缺勤日扣發日總收入(不含醫藥費,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計算);其他的各種缺勤(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公假、探親假、按規定給予的路程假並有證明者)按缺勤日扣發除基本工資(含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外的其它日總收入。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設立兼職考勤員,按照總公司工作時間規定,對本部門職工逐日考勤記錄,25日前彙總,經部門總經理稽核簽字,25日報人事本部,經核對無誤後,作為發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全體職工均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條考勤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要追究部門總經理或負責人的責任,發現一次扣罰部門總經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私事確需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職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含三天),由部門總經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總公司總經理批准。部門正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人員請事假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部門副職請事假由部門正職批准。

  第四十二條職工因病需要到醫院就診,應事先請假(急診除外)。看病後憑診斷證明休假,看病時間不足半天(以就診病歷或醫療手冊為準)的按出勤計算。職工因病休假的,以醫院開出的休假條的時間及日期為依據,無病休證明的視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職工大病住院或有醫院證明必須離崗休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第四十三條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給探親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給探親假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給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親假期指團聚時間,遇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的探親假順延。探親假不包括路程時間,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歸僑、僑眷、港澳僑胞出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給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婚登記)獎勵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職工申請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結婚的,經批准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時憑醫院開具的產假證明休假九十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休假按病假對待。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天至三十大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後,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視為出勤,可月內合併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女職工產假後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在月內可合併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以下獎勵假與產假同等對待。

  (一)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生育後給予獎勵假三十天,男職工給予獎勵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齡女職工(年滿49週歲以下)上節育環者,給予獎勵假三天;

  (三)育齡男、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不言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給予獎勵假十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經批准可給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屬死亡,需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時,經批准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條職工參加家長會、追悼會、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裝置修繕等,持有關方面通知或證明並經部門總經理批准可按公假論。

  第四十八條經批准每週佔用不超過八小時(含八小時)工作時間參加業餘學習培訓的視為出勤。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對所有職工給予年度休假。具體辦法如下:

  (一)職工在完成任務後,可以休假,視為出勤。

  (二)部門正、副職每年給假20天,需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並報人事本部備案。

  (三)處級以下職工每年給假15天,需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報人事本部稽核、批准、備案。

  (四)假期年內有效,過期作廢,不允許作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一)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准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職工曠工,半日以內者扣罰250元,一日以內者扣罰500元,兩日以內者扣罰800元,連續三日者扣罰當月全部總收入,連續十五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時間超過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條全體職工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執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經發現,視情況對代刷卡人處以20一100元的罰款。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每月第一次遲到或早退,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50元;第三次處罰100元;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四次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五十二條職工考勤卡應由個人妥善儲存,如有遺失罰款20元,並寫出書面檢查,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所在部門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由人事本部稽核補辦。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三條人事本部配合總公司黨組織、工會開展對全體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並組織新職工教育、月專題討論、企業文化活動等思想教育活動。

  第五十四條新到崗職工上班,人事本部負責對新職工進行崗前教育。每三個月,人事本部負責組織一次對試用期人員的脫產教育。

  第五十五條試用人員轉正,由人事本部負責進行轉正教育並組織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舉行。

  第五十六條總公司對全體職工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業務和文化素質的培訓。人事本部負責各項培訓工作。

  第五十七條總公司職工培訓包括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兩部分。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內部培訓主要包括崗上培訓、通用課程培訓、專題培訓、崗位交流等。全體職工均有義務參加總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

  總公司每年對通用課程的培訓結果進行1至2次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崗位安排相結合。

  參加總公司專題培訓的人員均嚴格考勤,一般不得請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請假應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個人支付培訓費50元,公假和病假有證明者一次支付20元。專題學習結束後未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五十九條為培養具有全面管理和經營能力的人才,總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門人員到11系統企業單位進行崗位交流,在本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崗位年度計劃的人員可申請進行交流。11系統企業單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訓人員的義務。

  第六十條總公司外部培訓包括半脫產學習、短期全脫產學習和長期全脫產學習。凡總公司正式職工均可申請參加外部培訓,職工申請外部培訓的內容應是業務工作需要並與本人工作崗位密切結合。

  申請外部培訓的職工應寫出書面申請,部門總經理批准後報人事本部稽核並與總公司簽署《培訓協議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參加。

  第六十一條經批准參加半脫產學習的職工,總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學費或代培費。

  第六十二條長期脫產學習包括國內長期脫產學習和國外長期脫產學習。總公司安排重點培養的骨幹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扣發崗位工資及培訓費。

  第六十三條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職工,由總公司獎勵安排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享受全額收入。具體人員由總公司領導確定,人事本部負責擬定獎勵性的長期脫產學習計劃。

  第六十四條職工本人也可書面申請參加長期脫產學習,須經本部門總經理批准,並由人事本部稽核,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納入人事本部的統一培訓計劃。根據本條規定參加長期脫產學習的人員,學費由本人自負,學習期間辦理待崗手續。

  第六十五條職工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門總經理批准可參加有關專題的短期脫產學習,短期培訓的培訓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參加短期脫產學習各部門原則上一次不應超過兩人。

  第六十六條參加總公司外部培訓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後應將本人培訓期間的考勤記錄、學習成績、畢業或結業證書交人事本部稽核,考核成績不合格、未畢業或未結業者應將總公司支付的學費或代培費退還總公司。

  第六十七條業餘學習。不佔用工作時間參加的各類學習(駕校學習除外)、業務培訓均為業餘學習。凡是參加業餘學習的職工,均可在人事本部辦理有關手續,享受一定的學貧補助。根據職工學習期限將學費按月平均,月平均學費在100元以下的可實報實銷。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給予100元的補助。職工應向人事本部提供參加業餘學習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獎罰

  第六十八條總公司本著“開拓者獎,空談者罰”的原則,根據職工工作表現給予適當的獎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經營管理。

  第六十九條獎勵範圍。

  (一)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金:

  1、為總公司推薦優秀人才(被推薦的人才對總公司做出重大貢獻);

  2,為總公司挽回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挽回由於本人工作失誤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不屬於此獎勵範圍);

  3、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及總公司贏得榮譽和利益:

  4、愛護總公司財產、節約公司資金有突出成績;

  5、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特殊任務;

  6、管理部門職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遲到早退現象者加發兩個月工資。

  以上獎勵由各部門隨時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財務本部稽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1、有創新、開拓精神,引進的先進管理機制被採納並對總公司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為總公司開拓重要業務渠道,為總公司作出重大貢獻:

  3、超額完成計劃目標,成績突出:

  4、為總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貢獻。

  以上獎勵均由各部門在年末(十二月份)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稽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人事本部將各項獎勵作為職工考評和職務晉升的一項重要依據。

  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的管轄許可權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獎勵建議。

  第七十條處罰範圍

  (一)職工有以下表現之一者,給予罰款:

  1、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

  2、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洩露總公司內部資訊、機密;

  4、破壞總公司的形象、名譽。

  以上處罰由部門隨時將書面材料報人事本部稽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據檢查結果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職工有上述表現者視情況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給予工資降級。

  各管理部門可在20元至500元的範圍內制訂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的罰款事項並將執行通知轉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財務本部在工資中扣除。

  各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管轄許可權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二)職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給予工資降級。

  1、消極怠工、工作沒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

  3、沒有達到本崗位職責要求;

  4、有其它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行為;

  5、沒有按時完成任務和計劃目標;

  6、總公司各部門領導決策重大失誤;

  7、虛報功績,不實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規定的處罰均由各部門於每季度未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稽核、報總公司急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第三款規定的處罰由各部門於每年十二月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稽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

  (三)職工犯有以下錯誤之一,確屬部門執行規章制度不夠,管理不嚴不力造成的,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有領導責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多次曠工或消極怠工;

  2、有貪汙、盜竊、流氓、打架鬥毆行為;

  3、違反保密制度、洩露總公司商業秘密;

  4、違反外事紀律,嚴重損害總公司聲譽和利益;

  5、嚴重違反總公司人事管理和辦公秩序制度及有關行為規範的規定。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視情況予以以下處罰:

  1、在全體職工大會做檢查;

  2、罰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職、降級。

  人事本部應隨時對職工進行考核,發現符合工資降級的情況時,隨時提出書面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對職工進行考核時,將以處罰情況作為主要依據之一,提出不稱職的各級領導崗位人員和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人員的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給予降職、降級。

  第十章待崗

  第七十一條為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總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崗:

  (一)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由於不勝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崗者;

  (二)無部門接收者;

  (三)本崗位30天以上沒有工作任務者。

  (四)參加長期脫產培訓期間。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擅離崗位處理。

  第七十二條職工待崗,應先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面意見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協調後仍無法安排崗位時(徵得工會同意),填寫《待崗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待崗職工接到(待崗通知書》後,應立即辦理好交接手續,脫離工作崗位。待崗期從人事本部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待崗職工由人事本部統一管理,每月組織一次活動。待崗職工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活動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人事本部應組織待崗職工進行轉崗培訓,培訓合格者由適當的部門聘用上崗,不合格者仍繼續待崗。

  第七十五條待崗期間,工資按待崗工資計發,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大病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待崗職工可申請調離本公司。待崗職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復崗通知書》,即為解除待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遵照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門為企管部,對上向主管經營的副總經理負責,對下由人力資源主管負責日常事務。

  公司的部門設定、人員編制、企管部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由總經理負責;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項由董事會負責。

  第二條企管部有關人事管理的職責如下: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情況,制定並實施公司的人力資源規劃和具體計劃。

  (2)根據各部門的人力需求計劃,負責對人才引進和招聘工作進行具體操作。

  (3)負責擬訂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勞資、培訓等方面的政策及規章制度,經批准後,負責監督執行。

  (4)負責擬訂員工崗位薪酬制度。

  (5)負責擬訂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體系及獎懲方案,並組織實施。

  (6)根據公司員工實際狀況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制定並實施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7)負責組織員工的各種崗位培訓。

  (8)負責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障工作。

  (9)負責員工辭退及內部調配,代表公司處理勞動糾紛。

  (10)負責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入職和離退職等人事手續。

  第三條本制度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員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職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和短期聘用員工。

  正式員工是本公司系統員工隊伍的主體,享受本制度中所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員工指具有明確聘用期的臨時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少數特聘人員,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書中規定。短期聘用員工聘期滿後,若願意繼續受聘,經公司同意後可與公司續簽聘用合同。

  第五條正式員工和短期聘用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規範員工和公司雙方的行為。

  第二章聘用

  第六條公司聘用的原則是:“任人唯賢,擇優錄用;競爭上崗,崗上競爭”。

  第七條聘用各級員工應綜合考慮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等,以適合於所任職務或工作為考察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會負責向社會公開招聘。具體方式由董事會制定、執行。

  各部門經理、副經理的聘用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公司其它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第九條公司的人員編制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崗位設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崗位設定。公司鼓勵透過員工增加崗位技能的學習,達到“一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併崗位,減少人員,增加勞動效率。

  第十條各年度人員需求計劃的編制程式如下:

  (1)在經營年度結束前,企管部將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計劃表》發放給各部門,部門主管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後,上報企管部。

  (2)企管部彙總後,結合崗位編制、公司的投資(經營)方案編制下一年度人力資源需求方案,報總經理批准;

  (3)經總經理所確定的人力資源計劃,由企管部負責辦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條普通員工招聘的一般程式如下:

  人員需求部門的負責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由企管部結合年度計劃稽核需求,給出稽核意見;

  企管部稽核同意後,會同需求部門,根據崗位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崗位任職資格,形成招聘檔案;

  企管部制定招聘計劃,經企管部經理批准後執行;

  企管部按照批准的崗位要求確定初始人選,送需求部門稽核,確定最終候選者名單;

  企管部會同需求部門共同進行面試(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試的次數),並共同決定聘用人選;

  企管部負責聘用人員的通知,進入試用期管理;

  企管部負責落實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部門經理的聘用,參照上述程式;企管部經理的聘用,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進行;其它的部門經理由企管部會同總經理、副總經理進行。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與集團中層以上幹部有親屬關係的人員(對歷史形成的此類情況不予追溯)。

  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有賭博、吸食毒品記錄者。

  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品行惡劣,曾被其他單位辭退、開除人員。

  體格檢查不透過者。

  第十四條公司招聘採用內外一視同仁的原則,即外部招聘與內部推薦共舉,統一考察標準,擇優錄取。

  第三章試用

  第十五條新聘用人員均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條試用期為1-3個月。

  第十七條新進員工的試用,由所在部門進行,企管部負責監督。

  第十八條新進員工向企管部報到,並以其向企管部報到的日期作為起薪日。

  第十九條公司員報到時應交驗的材料:

  (1)公司統一印發的登記表

  (2)身份證(影印件)

  (3)畢業證明書(影印件)

  (4)技術等級證(影印件)

  (5)健康檢查表

  (6)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張

  (7)崗位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企管部應於新員工報到當日與其簽定“試聘協議”;試聘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檔,一份由試用員工自留。

  第二十一條試用員工經試用期考核成績合格者,其服務時間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計算,公司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書(訂立集體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不可請求任何遣散費或補助。

  (1)品行欠佳,違反公司有關規定;

  (2)申請事假超過規定;

  (3)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工作崗位;

  (4)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不適合崗位的違法行為;

  (5)遞交的個人資料被查證為虛假的;

  第二十三條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後,應即赴目標部門工作,不得藉故拖延或請求更換;並由企管部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事先以書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試用期的考核

  (1)新員工在試用期滿後,向企管部領取“員工轉正考核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填寫表中的“評核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評部分”。

  (2)部門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並寫出初核評語。

  (3)人力資源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如實填寫考勤狀況。

  (4)考核結果將根據初核評分和考勤狀況來確定。

  a)考核結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為合格;

  b)考核不合格的新員工由企管部辦理退職手續;

  c)考核合格的員工由企管部負責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核定崗位及相應的崗位薪點數;

  d)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的員工可以晉級確定崗位薪點數;

  第四章服務

  第二十五條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各項規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條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1)建立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而奮鬥。

  (2)樹立服務意識,始終面向市場,面向使用者,提供具有“國際品質、名牌服務、物超所值”的產品。

  (3)牢記“質量第一、使用者第一”的原則,努力消除可能給顧客帶來不便的任何瑕疵。

  (4)具備創新能力,透過培養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5)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6)培養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保持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和挫折。

  (8)善於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9)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10)明確公司的奮鬥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第二十七條員工行為準則包括: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職務。

  (三)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洩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出廠。

  (七)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點的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誌、電視、報紙以及抽菸,以便增進工作效率並防範危險。

  (十一)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閒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工資及福利

  第二十八條公司執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即工資包含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年功工資三部分。各部分工資均採用薪點數計算,彙總後結合薪點值確定工資。

  第二十九條崗位工資、年功工資按月核算,績效工資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條公司的年度工資總額須與公司的經營效果密切相關。

  第三十一條工資採用“下發薪”制,即每月5日發放上月工資,遇節假日提前。績效工資(獎金)按季度發放,最遲不晚於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條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龍江省規定的社會統籌保險,以及公司規定的各項福利措施。

  有關工資及福利的具體內容見公司《工資管理制度》《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條公司員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時間為:

  夏季:8:00-17:00

  冬季:8:30-17:30

  生產崗位的作息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安排。

  第三十四條各班、組、部門宜設定兼職考勤員,負責本單元員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員月底將考勤表交本部門彙總,彙總表經部門領導簽字後報企管部。

  第三十五條考勤中有關事項的確認條件如下:

  (1)遲到:

  超過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15分鐘以內;

  (2)早退:

  提前考勤規定的離崗時間15分鐘以內;

  (3)曠工: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a)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的;

  b)當日未到崗,且無正當理由的;

  c)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d)到崗後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1小時的;

  (4)病假:

  在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前15分鐘,或事先向直接負責人申請(急診除外),且於恢復上班後即日交付正規醫療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5)事假:

  事先向主管領導書面申請,經批准後休息的。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為1日。

  (6)公假: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申請批准後休假的:

  (1)行使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區級以上的代表會議;

  (3)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

  (4)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5) 《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的工會活動,每月佔用工作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時;

  (6)接受區級以上獎勵,參加獎勵大會的;

  (7)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指定參加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時。

  (7)福利假:

  根據公司福利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福利假,包括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具體標準參加《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病假(除急診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須事前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後執行。各類假期1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准,超過1日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有關考勤的具體規定及獎懲措施,詳見《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考核及異動

  第三十七條員工的考核分為轉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終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升、晉級(降級)、提職(降職)、獎金、罰款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員工轉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試用”章節規定的辦法執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則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員工的異動主要指部門經理(含)以下的員工,包括調動、晉升、降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調整由董事會負責。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也可以申請在公司各部門之間流動。員工的調動分為部門內調動和部門間調動兩種情況:

  (1)部門內調動:是指員工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經考核後,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經企管部批准後執行。

  (2)部門間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需經調出部門、調入部門、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後,由企管部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前5%的,可以向上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後5%的,可以向下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

  第四十二條員工的晉升和降級,除《員工獎懲制度》規定外,主要依據考核成績、個人技能、工作態度決定。

  第四十三條普通員工的晉升和降級,由人力資源主管和員工所在部門共同負責擬定,報企管部批准;部門(副)經理的晉升和降級,需報總經理批准;

  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考核成績實行“末位淘汰”制,具體規定見“末位淘汰制管理辦法”。

  第八掌獎懲

  第四十五條公司獎懲的目的在於鼓勵和鞭策員工勤奮工作,奮發向上,做出更大成績,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的實現企業和員工的發展目標。

  第四十六條公司的獎勵包括: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等。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等;榮譽獎勵包括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行政獎勵包括晉升、擴大職權、參與決策等。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懲罰包括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降薪等;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辭退、開除。

  有關獎懲的具體規定,見《員工獎懲制度》。

  第九章培訓

  第四十八條公司鼓勵員工進行業務深造,貫徹“一崗多能”政策,將組織定期與不定期的崗位培訓及其他技能的培訓。

  第四十九條培訓由企管部會同業務部門,透過分析考核結果後確認需要培訓的人員及內容,在此基礎上制定培訓計劃,經企管部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條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三種。

  (1)崗前培訓為新進員工入職前的培訓,由人力資源主管組織,內容為:

  a)公司簡介、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b)企業文化知識的培訓;

  c)工作要求、工作程式、工作職責的說明;

  d)請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2)在職培訓:在崗員工的技能培訓,以提高本職技能或增加第二崗位技能為需要,由各級主管組織,採用內部培訓與外部培訓結合的方式,並加以總結,形成固定的培訓教材;

  (3)專業培訓:視業務的需要,對優秀的員工進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訓。專業培訓包括:

  a)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班

  b)邀請專家進行專項講座

  c)脫產學習

  d)國外深造

  第五十一條為加強培訓管理,使接受培訓的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創效益,參加專業培訓的員工應與公司簽訂“培訓後服務協議”;

  第五十二條參加培訓的員工應認真學習,公司將考察培訓效果;並據此決定員工承擔培訓費用的比例。

  培訓的具體規定見公司《培訓管理制度》

  第十章解職

  第五十三條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死亡”、“退休”、“辭職”、“停職”及“辭退/解僱”“開除”六種。

  第五十四條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員工死亡的撫卹條件及標準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員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七條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預備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員工不適合繼續本職工作又無法調整工作的;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規定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十八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於免除兵役、預備役後15日內報道復職。否則,以辭退處理。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可按退休或辭退處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職在3月內還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的,按辭退處理。

  (四)因訴訟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五十九條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所有薪酬,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六十條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根據其行為及後果,根據相應的規定給予解僱或開除處理。解僱或開除的決議應透過公司辦公會決定,並將辭退及解僱的決定通知工會。

  第六十一條因公司調整業務結構,或發生重大經營變動導致的解僱員工計劃,應事先與工會協商,共同制定解僱及補償方案。

  第六十二條公司員工離職,除“死亡”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籤準後才能離職。財務部憑籤準單辦理有關結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六十四條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規定,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由企管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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