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傢俱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傢俱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傢俱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1

  第一條 總則

  1、 為了加強本公司安全防範工作,保護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公司以“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為方針,全方位實施安全管理。

  第二條 防火的知識

  1、加強各種可燃物質的管理,對易燃物質要妥善儲存,不得靠近火源。

  2、採取防火技術措施,如設定防火牆等。

  3、配備消防設施,如消火栓,消防水源、砂箱、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泡沫滅火器等,要經常檢查、定期更換,使之處於良好狀態。

  4、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

  第三條 預防觸電的知識

  防觸電的主要措施是加強管理、嚴禁違章作業。

  1、各類電器裝置的選用和安裝要符合安全技術規定,保證裝置的保護性接地或保護性接零良好。

  2、電氣裝置要定期檢修,並作好檢修記錄,及時更換老化或裸露的電線,及時拆除臨時和廢棄線路等,接線頭要包紮絕緣。

  3、建全電器裝置安全操作規章和責任制度,嚴禁違章作業,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操作或修理電器裝置。

  4、對電器裝置進行修理作業,要拉斷電源和穿戴絕緣衣物。

  5、組織職工訓練,掌握對觸電者的急救措施和技術。

  第四條 事故處理:

  事故處理是包括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理、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和統計、採取措施及處分有關單位和人員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第五條 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理

  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發生後要保持頭腦清醒,切勿驚慌失措,處理失當。一般按如下順序處理:

  1、首先要切斷有關動力來源,如氣源、電源、火源、水源等。

  2、救出受傷、死亡人員,對重傷員進行急救包紮。

  3、大致估計事故的原因及影響範圍。

  4、及時報告和呼喚援助的同時防止事故擴大和儘可能減少損失。

  5、採取滅火、堵水、導流、降溫等措施使事故儘快終止。

  6、事故終止後,要保護好現場。

  第六條 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的基本目的是:找準原因,查明責任,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第七條 安全檢查

  1、查有無進行安全教育。

  2、查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公開張掛或放置。

  3、查在佈置生產任務時有無佈置安全工作。

  4、查安全防護、保險、報警、急救裝置或器材是否完備。

  5、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及正確使用。

  6、查工作銜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隱患是否存在。

  8、查安全計劃措施是否落實和實施。

  第八條 自我安全檢查要點

  1、檢查工作區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圍環境衛生、工序通道暢通、梯架臺穩固、地面和工作臺面平整。

  2、檢查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材料有無斷裂、毛刺,注意堆放、運輸手段等。

  3、檢查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齊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特殊使用規定、操作方法等。

  4、檢查裝置的安全性: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控制機構的完好情況。

  5、檢查其他防護的安全性:通風、防暑降溫、保暖情況,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

  第二章 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第十條 安全保衛工作特指公司辦公區域內的防盜、防火及其他保護公司利益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實施節假日值班制度,由辦公室負責每月的值班安排和監督工作,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並認真履行值班職責,檢查各部門對各項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是否落實。

  第十二條 夜間值班人員負責每日的開門和鎖門,每日晚上值班人員在鎖門前必須認真檢查門窗是否鎖好,電源是否切斷,保證無任何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應妥善保管印章、錢款、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等,下班前將抽屜及檔案櫃鎖好,切斷電源後方可離開。

  第十四條 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地對公司辦公環境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如有安全隱患,相應部門要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公司所屬辦公區域的門鎖鑰匙,起用前應在辦公室備份一套,辦公室必須妥善保管,以備急需時使用。

  第三章 財物失竊處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公司發生財物失竊事件後,有關人員須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檢視該房門是否有明顯損壞或被硬性物撬開的跡象。

  第二十條 開門進入房間後,須檢視房內之物是否凌亂,行李或提箱、櫥櫃是否被撬開。

  第二十一條 不可移動現場擺設、觸控任何物件,及時封鎖現場,不準任何人進入。

  第二十二條 觀察有無形跡可疑人員出入,記錄被竊物品價值、盜竊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偵查人員到現場後,應主動協助其工作,以做好內部調查。

  第二十四條 對所涉及的各部門人員進行調查並錄取口供,同時對重點部位和個人進行嚴密調查。

  第四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防患於未然。

  第二十六條 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第二十八條 各分公司要建立義務消防隊,發生火災要盡力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均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防火規定,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取具體措施。

  第三十條 完善逐級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三十一條 消防設施要隨時檢查,保證有效。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後,都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安全保衛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119),並積極撲救。單位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三十五條 獎勵

  1、堅持執行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為作鬥爭、保障生產安全的,獎勵20—50元;

  2、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獎勵100---1000元。

  第三十六條 處罰:

  1、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仍拒不執行的,處罰款200元/次。

  2、因翫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經濟賠償責任,並處罰款200元/次。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對所在部門防火責任人處罰款200---1000元。

  第五章 突發事件處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全體員工及所有駐外機構的員工。

  第三十八條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員工人身發生重大的病、傷、亡或重大的刑事案件、家庭惡性糾紛等。它們具有突然性、特殊性等特點。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處理程式

  1、突發重大事件一經發生,當事人或知情人須向相關管理部門及公司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協同解決。在解決的過程中,需要向公司有關部門求助時,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與支援,不得推諉延誤。

  2、在時間不允許的情況下,辦公室可以採取邊報告、邊處理的方法,對事件直接進行處理。

  3、公司辦公室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動公司一切必要的資源;全權處理後,再進行經驗總結。如有偏差,待處理下次類似事件時,再吸取教訓。

  4、突發重大事件處理過程中涉及公司以外的人和事,統一由公司辦公室對外交涉。

  5、突發重大事件的事發報告、請示及事後結果報告統一由辦公室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四十條 總結經驗教訓及文件管理

  1、對突發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分析,必要時可將分析報告,通報給相關人員以吸取教訓。

  2、對處理政策的把握和公司組織意圖的理解方面進行認真總結,供其他管理者參考借鑑。

  傢俱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2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加強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責任制。

  3、成立義務消防隊,當發生火警火災時,必須立即組織進行搶救工作。

  4、對消防安全防護器材,應定期檢測、檢查及維護保養,確保隨時完好備用。

  5、嚴格執行動火制度和禁止生產區、庫房區吸菸的規定。

  6、電器裝置的安全防火管理

  (1)電氣裝置和線路的安裝、檢修必須由專職電工操作。

  (2)對容易產生靜電引起火災的裝置和容器,必須裝置足以能夠導除靜電的設施。

  (3)存放易燃性氣體、液體、固體的容器管道附近,不得設定變壓器和電熱器。

  (4)變壓器、電動機、配電室等電氣設施和部位,要經常檢查維修,嚴格控制溫度、保持清潔、不得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員工宿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準隨意亂拉、亂接臨時電線,嚴禁亂用較大功率的電熱器(具)。

  8、焊工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溼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並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9、禁止在生產區域吸菸。

  10、禁止在廠內焚燒雜草、垃圾。

  11、每個車間必須保證消防通道,禁止通道內放任何東西,如足浴沙發,美髮椅等

  傢俱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3

  1、目的

  為加強企業粉塵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證企業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訂粉塵爆炸管理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企業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企業範圍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的檢查管理。

  3.2現場安全員負責作業現場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4、程式及要求

  1.建築結構:生產場所不得設定在危房或違章建築內;生產場所有兩個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門向外開啟,通道確保暢通;兩層以上(含兩層)不得設定防盜窗;存在可燃爆粉塵的車間宜設定在相對獨立的單層建築中,屋頂宜用輕型結構,如設定在多層建築中,多層建築物宜為框架結構,牆面處應多開門窗或開口,其中作業面積在30平方以下的,不少於兩對門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於3對門窗,且門窗開啟方向應向外。

  2.通風除塵:採用機械式通風除塵,安裝相對獨立的通風除塵裝置和設定收塵設施(嚴禁直排,推薦採用布袋收塵或溼式收塵裝置),收塵設施宜設定在建築物外露天場所,離明火產生處不少於6米,回收的粉塵應儲存在獨立的堆放場所。

  3.清潔制度:每天對生產車間進行清理,視塵量及時對收塵裝置進行清理,使作業場所積累的粉塵量降至最低,禁止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清潔時必須停止拋光等產生粉塵的作業。

  4.禁火措施: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各類明火,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停止拋光作業,採取相應防護措施。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不應敲擊各金屬部件。

  5.器材配備: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與環境配備消防器材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1立方米的消防沙,可燃爆粉塵燃燒時必須使用消防沙滅火,滅火時應防止粉塵揚起形成粉塵雲。嚴禁使用普通滅火器滅火。

  6.電氣電路:存在可燃爆粉塵的車間的電器線路採用鍍鋅鋼管套管保護,在車間外安裝空氣開關和漏電保護器,裝置、電源開關應採用防爆防靜電措施,嚴禁亂拉私接臨時電線。電氣線路符合行業標準。

  7.培訓教育: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企業負責人、員工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企業應做好粉塵爆炸安全生產教育,危險崗位的職工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8.安全檢查:制定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安全管理員每週進行一次粉塵防爆檢查,並做好記錄。

  注:具有爆炸性粉塵,是指金屬(如鎂粉、鋁粉、鈦粉);煤炭(如煤粉);糧食(如麵粉、糖粉、玉米粉、土豆粉、幹奶粉、澱粉);飼料(如血粉、魚粉);農副產品(如棉花、菸草、茶葉粉塵);林產品(如紙粉、木粉、纖維粉塵);合成材料(如塑膠、染料)。

  傢俱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4

  第一條 為加強浮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營運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浮橋管理應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誰建設(投資)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誰收益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浮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營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所轄浮橋營運設施的管理,保證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條 有浮橋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轄區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浮橋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轄區浮橋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安全管理工作,其設定的海事機構履行具體安全監管職責。

  水利、公安、黃河河務、安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浮橋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從事浮橋經營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有滿足經營、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浮橋公司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和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經營範圍內的營運安全負責。

  浮橋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嚴格督促、檢查和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浮橋公司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營運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操作規範,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負責人應當具備企業法人經營資格和安全培訓證書。

  (二)每座浮橋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解業務的工程

  技術人員。

  (三)每座浮橋應當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浮橋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裝置維護人員,應當接受市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

  (五)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

  第十條 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狀態並配備能夠滿足浮橋架設和拆解需要的拖輪等輔助性船舶。

  第十一條 浮橋承壓舟必須由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並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

  第十二條 浮橋兩側應當設定安全可靠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護裝置。

  第十三條 浮橋公司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安全檢查記錄簿》,並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浮橋公司應當加強對拖帶船舶的日常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

  浮橋承壓舟之間應當連線牢固。

  浮橋用電線路及其敷設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十五條 浮橋公司應當對浮橋舟體、舟體間連線裝置、

  繫泊裝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裝置、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確

  保浮橋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六條 浮橋公司應當根據營運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預防惡劣天氣以及防止浮橋斷裂和承壓舟衝離等方面的應急預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嚴重影響營運安全情形時,應當停止營運,予以公告,並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門報告。

  遇有調水調沙、防汛、防凌等緊急情況時,應當按規定及時拆解浮橋。

  第十七條 浮橋兩端應當設定《過渡須知》標牌和明顯的限速、限重、限載、限距、限寬等標誌,並有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十八條 浮橋營運必須做到:

  (一)禁止在浮橋上通行的車輛超車、掉頭。

  (二)禁止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透過浮橋。

  (三)禁止客運車輛載客透過浮橋,客運車輛透過浮橋時乘客必須下車步行透過浮橋。

  (四)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透過浮橋;車輛是否超載以車輛製造廠家核定的載重量為準;過載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透過浮橋。

  (五)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腳踏車。應當推車經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浮橋公司營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定並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現浮橋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橋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其臨時停止營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浮橋公司,應當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處罰、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報告程式和調查處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於浮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8日起施行。

  浮橋安全管理制度2015-07-05 14:41 | 2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浮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保障運輸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營運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管理工作,其設定的港航管理、船舶檢驗 、海事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

  第四條擬從事浮橋經營的,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

  第五條浮橋公司應當有滿足經營、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六條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負責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裝業務的工程技術人員 ;

  (二)每座浮橋至少配備二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與浮橋公司簽訂二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浮橋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裝置維護 人員,應當接受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

  (四)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

  第七條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 狀態並能滿足橋體拆解、日常維護、緊急救助 等工作要求的拖帶船舶。

  第八條承壓舟、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

  第九條浮橋公司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第三章審批程式與申請條件

  第十條浮橋籌建和開業均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市行政區域內的浮橋,由縣港航管理機構稽核、市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二)省內市際間浮橋,經縣、市港航管理機構逐級稽核後,報省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三)省際浮橋,由所在縣、市港航管理機構逐級稽核,報省港航管理機構商有關省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浮橋籌建單位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港航管理機構出具下列檔案:

  (一)水路運輸 企業籌建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 ;

  (四)公司章程 ;

  (五)浮橋建設的技術性能說明書、地理圖 、平面佈置圖 (含浮橋兩側通道);

  (六)所在地縣級以上海事機構簽發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七)河務機構或水利機構的審批檔案;

  (八)企業名稱 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所在地市級海事機構出具的《浮橋架設稽核意見書》。

  港航管理機構自接到籌建申請後,根據浮橋建設發展規劃及社會運力、運量 綜合平衡情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籌建或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申請籌建單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機構的批准籌建通知後,應在一年內達到港航管理機構要求的開業條件。

  第十二條浮橋籌建單位申請開業,應持下列檔案按籌建申請程式,辦理開業申請手續:

  (一)水路運輸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批覆檔案;

  (三)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取得的有關證書及影印件;

  (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人員的勞動合同、學歷、資格證明及其影印件;

  (五)辦公地點、負責人名單及組織機構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 出具的驗資證明 ;

  (七)第三者 責任險 保單 及影印件;

  (八)企業經營安全管理制度文字。

  港航管理機構在接到浮橋籌建單位呈報的開業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開業或不批准開業的決定,並向被批准開業單位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 。

  開業申請單位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章建造、檢驗與登記

  第十三條浮橋承壓舟必須由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

  第十四條浮橋承壓舟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並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

  第十五條浮橋公司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登記,並取得《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第五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參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的年度審驗。《水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浮橋公司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髮。

  第十七條浮橋企業應當按照《山東省水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內河航道養護費徵收和使用辦法》的規定,向港航管理機構繳納運輸管理費和航道養護費。

  第十八條浮橋的通行費收費標準由營運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由港航管理機構稽核,報省物價部門批准。

  浮橋應在收費處設立公告牌 ,公佈收費依據、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浮橋收費應當使用省港航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浮橋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浮橋公司應當根據浮橋架設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防汛、防凌 、預防惡劣天氣和其他突發險情 的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遇凌、洪汛不能確保營運安全或妨礙行洪時,浮橋公司應當及時拆除浮橋,暫停營運,並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浮橋公司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對浮橋舟體、舟體間連線裝置、繫泊裝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裝置、設施進行檢查,確保浮橋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浮橋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安全檢查記錄簿》,並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浮橋兩端應當設定《過渡須知》標牌和限速 、限載、限距、限寬標誌,並配備專人指揮過往車輛。

  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腳踏車。

  第二十五條過載車輛和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透過浮橋。

  第二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加強對拖帶船舶的日常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

  第二十七條浮橋兩側應當設定安全可靠的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裝置。

  浮橋用電線路及其敷設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浮橋發生安全事故,浮橋公司應當立即組織救助,並按有關規定報當地公安、海事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浮橋的鄉鎮政府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浮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鄉鎮浮橋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國家對於浮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山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東省黃河浮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傢俱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包括以下六個層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產職責;

  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領導班子及其它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中層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各管理、車間、工序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裝置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1、企業設專電工必須搞好裝置管理和維修,並行政部和生產部主要領導分管這項工作。

  2、建立裝置臺帳、卡片、裝置牌板以及裝置分佈圖裝置規格、型號、購進時間、運轉、檢查情況,損壞、報廢等都必須詳細記載。

  3、機電裝置要做到定期檢查、維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檢查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裝置帶病運轉。

  4、主要裝置(推臺鋸.平刨.壓刨.雙面刨等)機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明確專人負責,掛上專責牌,專責人員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

  5、裝置管理,操作人員愛護裝置,經常對裝置進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時要嚴格檢查裝置各部位是否正常、開機後要注意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6、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杜絕事故的發生。

  7、加強裝置管理和維修,保證裝置正常運轉。

  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工序安全管理制度

  1、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本企業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排查,確定具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

  2、對已確定的具有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如鍋爐.蒸氣房.庫房等,噴漆房制定有效的安全技術整改措施。

  3、為保證安全整改措施落實,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方案,嚴格落實整改完成時間,整改任務責任人,整改資金到位,責任人,使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得到及時的治理和排除。

  4、對危險有害因素的治理要儲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檔案,妥善保管。

  5、對危險有害因素要及時發現,及時治理,確保安全生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成立消防安全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意識。

  2、防火巡查、檢查制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消防工作歸口管理,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4、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5、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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