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獎懲制度(精選5篇)

學校教職工獎懲制度(精選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教職工獎懲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校教職工獎懲制度1

  一、全園職工一學期無曠工、無遲到、無早退、無不安全事故的,園內授予出勤安全獎50元;因請假不上班扣10元崗位責任獎。

  二、考勤部分:

  1、早晨非接車教師7:30到校,7:40以前做完所有私人事情,準備接待學生,下午等學生全接完教師離園;接車教師隨車接送,但早晨不能遲於8:30進園,下午不得早離園。

  2、每天工作時間內,未經請假,不得私自外出,否則,按曠工論處。

  3、遲到一次(15分鐘以內),扣5元;早退一次,扣5元,礦工1小時(遲到15分鐘以上視為曠工)扣10元。

  4、因事請假一天扣當天的工資,因病請假一天扣當天的工資。因曠工或未辦理請假的人員扣發三日工資。

  二、積極參加教研活動,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每一位教師每一月必須講一次公開課;積極撰寫教育論文,凡被選用登載的,縣級獎50元,市級獎80元,省級獎100元,國家級獎150元。

  三、教師上課,必須結合班級實際情況先備課,教師備課一月一檢查,沒有備課或沒有達到進度的,一次扣20元。周計劃必須在每週星期一早晨8:00以前上牆,未按規定上交或上牆,一次扣5元。

  四、上班期間工作不負責任,發生不安全事故者,相關人員要承擔事故責任,並在全園通報批評。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對於在班發生不安全事故的,藥費,保險公司拒賠部分,老師承擔80%,開飯期間發生不安全事故(如燙傷),老師承擔80%,食品衛生髮生中毒者,根據情節輕重相應追究主管幼兒灶、炊事員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參照上述辦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五、幼兒安全、護理部分:

  1、因教師看護不力,導致幼兒被抓傷、咬傷摔傷的,視其嚴重程度,一次扣5—20元。

  2、幼兒上廁所因沒有教師指導而摔傷的,不給學生以適當照顧,家長反映情況屬實的,一次扣10元。

  3、因教師照顧力度不夠,導致幼兒出勤率嚴重下降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5—20元的處罰。

  4、因教師看護不力,導致幼兒經常尿溼褲子的(一月內尿溼褲子達到3次的),每月扣10元。因教師疏忽,幼兒尿溼褲子後沒有及時更換的,發現一次扣5元,家長投訴情況屬實的,一次扣10元。

  六、班級衛生不乾淨,留死角,一次一處扣班級教師每人5元。幼兒飲水杯個人專用,每天清洗並消毒一次。為消毒一次一處扣班級教師每人5元

  七、教師帶班時,私自換班、串班聊天、接打電話、接待外客,一次扣工資10元

  八、不服從領導安排者,一次扣工資50元。不參加教研活動聽課等活動的,一次扣工資10元。

  九、放學後,各班必須要把教室和清潔區打掃乾淨,桌椅要擺放整齊,掃帚、垃圾簍、撮箕要擺放好,門窗要關好,文具櫃要收拾整潔,每天放學後檢查,發現教室或清潔區不乾淨,不整潔的,門窗沒有關好的,一次扣5元。

  十、班務工作、財產管理部分:

  各班每學期初到園長或保教員處領取保教必需品,由園長或保教員登記造冊,一學期結束後清點財產,遺失、損壞的照價賠償;非人為破損的,到園長或保教員處報損後,由園長或保教員備註後更換。

  學校教職工獎懲制度2

  為了更好地完成雙重任務,樹立正氣,明辨是非,充分調動教職工工作的積極性,獎勤罰懶,獎優罰劣,以促進改革,提高工作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獎勵範圍:

  1、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有成績,被考核評為年度優秀者。

  2、努力鑽研業務,改革創新,在有關幼兒雜誌投稿或發表論文者。

  3、服從領導安排、調動,熱心關心幼兒園工作,超額完成工作量,不計較者。

  4、提出合理建議,並對改進工作起重大作用者。

  5、及時發現問題、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6、產假、喪假不休,堅持工作,婚假利用假期者。

  7、全年全勤者。

  二、獎勵辦法:

  全園大會表揚,並申請上級主管部門表彰,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懲罰範圍:

  1、工作人員違反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制度、要求、常規及園裡的規章制度,造成工作質量低及事故者。

  2、不服從分配,不服從管理,製造事端影響工作者。

  3、對園裡領導有意見,或同志間發生矛盾不能正面提出意見或建議,發牢騷、說閒話、漫罵等不文明行為及背後議論他人,傳閒話,製造矛盾事端,影響團結者。

  4、對幼兒進行體罰、變相體罰,造成不良後果者。

  5、給幼兒不按時吃藥、拿錯藥、吃錯藥者。

  6、接到家長投訴,並符合事實者。

  7、幼兒在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造成骨折、縫針、丟失等。

  8、與家長爭吵,有失教師尊嚴者。

  四、懲罰辦法:

  凡發生以上條例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全園大會批評,口頭檢討或書面檢查。其次,扣發當月獎金,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並扣年終獎及結構工資(結構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教職工獎懲制度3

  一、 考勤獎懲:

  為充分利用教師八小時工作時間,發揮最佳效果,保證教師個體與整體工作協調同步,定時、定量完成工作任務,做如下考勤獎懲規定:

  1、嚴格執行教職工上班期間勞動紀律規定:擅離職守的按離崗對待;一學期病事假累計超過15天(婚假、喪假除外),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一學期內請假超過一個月,扣除期末綜合考核獎。

  2、未請假者或未經學校同意,擅離崗位者視為曠工,曠工一天給予警告批評,兩次以上者年度考核視為不合格。

  3、教師上班遲到或早退8次(或突擊檢查3次),折算事假一天;對無故不參加集會、學習三次者,按事假一天對待;病假需縣級以上醫院開具證明。

  4、上課鈴響後,無故不到或上課不在課堂上,視時間長短和造成的不良後果,給予不同處理。

  5、婚假、產假提前上班的,按每天10元獎勵。

  6、事假每天扣20元,病假每天扣10元,誤課費每節2元,代課費每節3元。

  7、特、重大疾病視情況而定。

  二、量化評估:

  在學校管理實踐中,建立讓教師參與到管理中來,讓領導深入到教學之中的方式,每位領導的工作績效與所對應負責的教研組教師教學成績緊密掛鉤,採取情感激勵、制度激勵和目標激勵三結合的方法,鼓勵教師為學校奉獻自己的熱情和能力,促進學校管理績效提升。

  1、評比原則

  (1)目標管理下的量化評比,是在重獎和小數額獎勵的原則下進行的,重獎與優異績效相聯絡,工作成績特別顯著者可以獲得(如在出色完成教育教學的同時在全國及省、市、區各項比賽中獲獎者)。小數額獎勵是針對全體教職工的一種激勵手段,其目的在於增強集體凝聚力。

  (2)量化激勵視學校資金情況每學期末發放,並與期末考核和評優評先掛鉤。

  (3)堅持公開、公正、民主、科學的原則,堅持過程監督,在學校層層組織結構中,一層抓一層,互相溝通,每月例會總結。加強對教職工經常性考核,把崗位責任制、目標量化管理結合起來進行。

  2、分配方案:

  見《教師量化評比表》。

  3、綜合考核獎:

  綜合考核獎按規定的崗位職責進行考核,綜合評定其德、能、勤、績、廉。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政治思想品德惡劣,有挑撥離間、搞不團結、影響工作或損害學校榮譽的'。

  (2)不服從學校按排或因主觀原因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者。

  (3)職業道德差,工作不負責任,有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現象,輕者給予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評優、評先一票否決。

  學校教職工獎懲制度4

  第一條 為了落實學校二級管理制度,調動教師工作積極性,提高教師工作熱情,增強教師責任感,根據學校有關檔案,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工作量分為三部分:教學工作量(授課工作量、與教學有關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其他工作量。

  第三條 教師工作量採用積分方式計算,工作量合格分為100分,其中教學工作量為60分,科研工作量為30分,其他工作量為10分。教學和科研兩項工作量在達到第四條要求的基礎上可以互補,其他工作量單獨計算。

  第四條 教師年度授課積分必須達到50分,科研積分必須達到15分,教授、副教授為昌平本科生授課必須達到56課時,講師為昌平本科生授課必須達到43課時,助教為昌平本科生授課必須達到28課時,參加教研室和院組織的活動積分必須達到10分。

  第五條 教師年度考核優秀標準為110分(含),其中科研積分必須達到30分以上(含),課時積分必須達到60分。

  第六條 教師工作量與院年終獎掛鉤。積分以100分為基礎,每超過10分,獎金係數增加0.1;低於100分的,每減少5分,係數降低0.05,不足5分,按5分計。

  第七條 本辦法工作量計算只適用於我院,教師參加職稱評定等事宜,仍執行學校有關規定。

  第八條 教學工作量計算

  一、授課工作量計算(50分)。

  (一)必修課以一個自然班為基數計為1課,每增加10人,課時增加0.1的係數;

  (二)選修課以15人為基數計為1課,每增加15人,課時增加0.1的係數。

  (三)新課每課時按1.3課時計算。

  (四)重複課每課時按0.8課時計算。

  (五)雙語教學課時每課時按1.3課時計算。

  (六)課時與積分核算

  1、教授、副教授每課時摺合0.35分。

  2、講師每課時摺合0.47分。

  3、助教每課時摺合0.70分。

  4、教師授課積分滿50分後,每課時摺合0.5分計入。

  二、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計算(10分)。

  (一)與教學工作有關的學時,每學時摺合0.2分。

  (二)命題學時計算

  1、本科生考試,每份1學時,摺合0.2分;本科生考查,每份0.5學時,摺合0.1分。

  2、教研室集體命題,每人1學時,每人摺合0.2分,命題組不能超過5人。

  3、研究生命題,每份1學時,摺合0.2分。

  (三)監考每次0.5學時,摺合0.1分。

  (四)閱卷學時計算

  1、本科生考試每份0.04學時,摺合0.008分;本科生考查每份0.02學時,摺合0.004分。

  2、研究生試卷,每份0.1學時,摺合0.02分。

  (五)學生論文指導學時計算

  1、本科生畢業論文,每篇3學時,摺合0.6分;實習論文,每篇0.2學時,摺合0.04分。

  2、碩士生畢業論文或學位論文,每篇22學時,摺合4.4分;學年論文每篇3學時摺合0.6分。

  3、博士生畢業論文或學位論文,每篇44學時,摺合8.8分;學年論文每篇3學時,摺合0.6分。

  (六)論文答辯學時計算

  1、本科生論文答辯,每生1學時,摺合0.2分。

  2、參加非本人指導的碩士生論文答辯,每生3學時,摺合0.6分。

  3、參加非本人指導的博士生論文答辯,每生6學時,摺合1。2分。

  (七)經院級領導批准的學術講座,每小時為3學時,摺合0.6分。

  (八)參加院組織的模擬法庭,每次4學時,摺合0.8分。

  (九)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帶隊每天按1學時計算,摺合0.2分。

  (十)帶隊指導學生參加專業實習,每天按2學時計算,摺合0.4分。

  (十一)按院計劃編寫教材,每千字按1學時計算,摺合0.2分。

  (十二)為我院各種自考輔導班、研修班授課,每小時按0.3學時計算,摺合積分0.06。

  (十三)擔任本科生導師,每班每學年按10分計算。

  (十四)教學工作量減免,仍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科研工作量計算

  一、科研成果認定以《中國政法大學關於科研成果認定、科研考核、科研評價、科研獎勵辦法(試行)》為準。

  二、每完成1項科研成果,積分為15。每學年完成兩項獲積分30.

  三、超過兩項部分,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論文。每增加1篇論文:

  1、特類期刊,每篇計30分;

  2、權威期刊每篇計20分;

  3、核心期刊每篇計10分;

  4、普通期刊每篇計5分。

  (二)著作。每增加1部著作:

  1、主編計20分;

  2、副主編計10分

  3、參與者,每10萬字計10分;

  4、不足10萬字計5分;

  5、獨著計30分。

  (三)教材。

  1、教育部全國統編教材,每部主編計30分,參與者每10萬字計20分,不足10萬字計10分;

  2、八所以上重點院校共用教材,每部主編計20分,參與者每10萬字計計10分;

  3、院組織編寫的教材,每部主編計10分,參與者每10萬字計5分,不足10萬字計3分。

  第十條 其他工作量計算

  一、其他工作量是指,參加校、院組織的各項活動,校、院指定參加的活動。以及校、院批准參加的校、院以外的社會公益活動、社會兼職等。經濟活動不在此限。

  二、院組織的學術沙龍、論壇,每次計0.5分。

  三、教研室活動,每次計0.4分。

  四、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每次計1分。

  五、參加校內外有關學術會議並提交論文或作主題發言、評論者,國際性會議每次計4分;全國性會議每次計1。5分;行業性會議每次計1分,區域性會議每次計0.5分;

  六、參加立法活動,每次計2分。

  七、擔任校外專家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等,每項計1分。

  八、就業指導。教師在法學院就業辦公室值班1次,計0.5分;

  九、成功指導就業1人(以簽訂就業協議為準),計2分。

  十、就業培訓,每自然班每小時計1分,每增加10人,增加0.1分。

  十一、成功建立一個教學實踐基地,計1分。

  十二、成功聯絡一個集體實習點(10人以上),計2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確定的教師工作量由教學科研辦負責核算,每學期末核算一次。獲得校以上科研、教學獎勵的,按照國家級30分,省部級20分,校級10分標準計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法學院全體教師大會參會者半數以上透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法學院院務會。

  學校教職工獎懲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在新的起點上攀登新的高峰,進一步激發廣大教職工的發展動力和創新活力,增強全校教職工的榮譽感、責任感,規範教職工的行為,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進行,為學校深化內涵建設創造有利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上海交通大學章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校教職工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誠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團結協作、誠實守信、銳意進取,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切實做好本職工作,為實現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奮鬥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對教職工的獎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獎勵上,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在懲戒上,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以教育為主。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對於有下列表現的教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一) 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於職守,愛崗敬業,遵守紀律,辦事公道,積極承擔教學、科研及其它任務,能夠起模範作用,表現突出的;

  (二) 在各項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或為學校節約資源、促進學校發展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 在培養人才、創造傳播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或為國家贏得榮譽的;

  (四) 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國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五) 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應該予以獎勵的。

  第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條 設立學校級獎勵專案應由擬設獎部門按規定程式立項,報學校人事工作小組審定批准。

  第七條 教職工的獎勵一般可結合學年或年終考核進行。對於事蹟特別突出的,也可隨時給予獎勵。

  第八條 獎勵程式:一般由各部門或群眾推薦,報設獎部門按評獎條例審批。擬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須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審批透過,由設獎部門在適當範圍內公佈,獎勵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獎勵者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獎部門按規定程式撤銷獎勵:

  (一) 弄虛作假,或隱瞞事實,騙取獎勵的;

  (二) 違反獎勵申請和審批程式的;

  (三) 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應當撤銷獎勵的情形的。

  第三章 懲戒

  第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懲戒分為:通報批評和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的時限分別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造成經濟損失的,在給予處分的同時還應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處分: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

  (二) 責任心不強,翫忽職守,給學校、教職工、學生的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 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給學校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 發生重大事故、災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 洩露國家或者工作秘密的;

  (六) 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國家和單位利益的活動,或者兼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兼任的職務的;

  (七) 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人事關係,或者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對完成崗位職責任務造成影響,本單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 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九) 違反財經紀律,貪汙、浪費國家資財的;

  (十) 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

  (十一) 違反職業道德或者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 有違反紀律的其它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根據其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且悔改表現較好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二) 情節較輕,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後果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 情節較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後果較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四) 情節嚴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後果嚴重,不適合繼續擔任現任工作或職務的,給予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

  (五) 對於嚴重違紀違規,屢教不改或無悔改表現,不適合繼續留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 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教職工,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受警告、記過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在高於現聘等級的崗位;受記大過處分期間,視情況降低一至兩個崗位等級聘用;受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處分期滿,由處分決定部門解除處分,對沒有改正錯誤的不予解除處分。解除記大過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聘用崗位和受處分前的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 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十六條 處分的程式

  (一) 對於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教職工,所在部門應本著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在作出追究紀律責任和給予處分決定之前,對教職工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全面及時地調查,並聽取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相關方面的事實陳述、理由和意見,在查明事情真相後,按違紀違規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並根據本人的認識程度,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建議,報學校紀委、監察處或人事處。

  (二) 擔任行政職務的由紀委或監察處,其他教職工由學校人事處會同相關部門稽核,在聽取工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處理方案。記大過及以下處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組審批,報校長辦公會議備案;降級(降職)﹑撤職、開除處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三) 給予開除處分的,必須通知工會。

  (四) 學校的書面處理決定應由相關部門送達受處分人本人,同時存入其檔案。因開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職工,其檔案按規定轉出學校。

  (五) 受處分的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收到申訴後,應當及時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對答覆結果仍不滿意的,可根據相關規定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在申訴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校教職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生效後,以往檔案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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