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8篇)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8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生命和學校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構建和諧安全穩定的校園環境,根據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實際,特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一、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和保障體系

  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學校校長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和安全管理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學校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和規章制度,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安全任務,自覺接受上級的監督和領導,層層簽定安全管理責任書,如實填寫學校安全日誌,建立安全臺賬並做好檔案資料管理。

  健全安全工作保障體系,責任分解明確,實行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確保人人有安全指標,安全事項件件納入制度管理。學校每學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專項經費,用於安全隱患整治、安全知識宣傳、事故應急救援、先進個人的獎勵等。

  二、落實安全帶班、值班和門衛制度

  學校安排教師值班時要有行政領導帶班,值班和帶班人員要盡職盡責、堅守崗位,做好情況記錄、交接班和資訊報送工作。堅持防汛晝夜值班制度,防汛值班必須由學校在編在崗教師擔任,防汛工作應堅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點監控,救災及時。

  學校要建立健全門衛制度,要根據學校規模聘請相應的專職保安員負責門衛等校園治安保衛工作,併為保安員配備必要的威懾犯罪的器具。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學校必須聘請2名以上的專職保安員,具體由當地教育部門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幼兒園至少聘請1名專職保安員;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挑選身體條件好、年紀相對輕、經過培訓的教師承擔保安員的工作。要落實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驗證制度。嚴格無關人員、車輛的准入與放行,加強對帶入或帶出學校可疑物品的盤查,嚴禁將非教學用的易爆品、劇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刀具等危險品帶入校園。

  三、教學期間的安全工作

  學校應按時上課和放學,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學生出現曠課的,寄宿學生擅自外出或者夜不歸宿的,學校應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並派人查詢;學生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安排人員值班、巡查,合理引導學生有序上下樓梯,不在走廊做遊戲、開玩笑,及時疏散擁擠人群。

  學校的體育場地和活動器械應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準。運動專案和運動強度應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體育課教師要加強對運動的指導,做好學生活動中的安全防護;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禁止有病、體弱及身體不適者參加體育競賽和體育課中的劇烈活動;如有特殊情況,應事先通知家長,並採取安全措施。

  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會議、檔案、批示精神,學校要將學生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防火、防盜、防汛、防毒、防溺水、防電、防交通事故等安全防範教育,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及演練,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安全知識,對典型事例進行具體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強化安全意識。

  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宣傳教育,切實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紮實開展愛國主義、法制、誠信、禁毒防邪、社會主義榮辱觀、心理健康、行為習慣養成等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動,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

  五、大型活動和勞動實踐安全工作

  嚴格執行大型活動申報、審批、備案制度。組織學生外出實習或生產勞動,要堅持在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下進行,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同時做好學生的勞動安全保護工作。禁止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範圍以外的各類活動。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撲救火災和防汛防洪等無安全保障的活動。若學生要求自願參加,學校應予勸阻。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性的生產經營。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校長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商業性社會活動。

  經批准舉行的各種校外活動需乘坐的交通工具應具有法定營運資質,必須同法定營運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和安全責任書,大型集會活動要事先對行車路線、交通工具、場地、設施、裝置、消防、疏散通道等進行詳細勘察,認真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人身安全。校外大型集體活動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單位簽訂食品衛生安全責任書。

  六、寄宿生安全工作

  嚴格按照《學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實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安排好寄宿生往返學校的時間,週日下午學生返校留校要安排值日教師到校,週一至週五起床到熄燈(包括中午)各時段要有生管教師在崗,夜間要安排夜班教師在寄宿生宿舍值班。週五下午學生返家,至少要有一名學校班子成員待清校後才能離校。每天晚自習各班要有教師下班指導,行政帶班督查。發現學生犯病,要在第一時間送往有資質的醫院,並通知學生家長。

  不斷加強寄宿學生的住宿管理。寄宿制學校應配齊配全宿舍安全管理人員,選擇責任心強的男、女教職員工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特別要加強對女生宿舍安全防範工作的管理。

  七、交通安全工作

  不得租用證件不全、超載營運、不具有法定營運資質的車輛或者船隻接送師生,必須同法定營運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和安全責任書。瞭解學生週末乘車情況,發現違章載運學生現象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主動與當地交通運管部門聯絡。在臨近街道的學校門口,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禁止組織學生在公路上進行跑操、聚集等非交通活動,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開闢“綠色通道”,推廣小學生路隊護送等做法。有校車的學校要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校車必須檢驗合格、車況良好,聘請具有資質的駕駛員,確保安全駕駛和定期維護和檢修。

  八、消防安全工作

  要根據《消防法》的規定,配合消防部門定期對學校設施進行排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學生宿舍、各功能教室、食堂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消防設施、器材要完備,並確保能用、夠用、會用。門廳、走廊、樓梯等安全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並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及人員疏散標示標記。夜間活動(晚自習等)要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突然停電的應急措施,並安排好值班人員,以利於緊急情況下師生的疏散。

  學校全體師生都有保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消防安全、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指定專人負責校內消防安全,建立校內公眾聚集場所和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學生宿舍必須有學校領導、教職工輪流值班,鍋爐房、庫房、功能室要嚴格按規定使用。

  嚴禁學生私自接線安裝電器,嚴禁將煤油燈、蠟燭等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嚴禁違章、超負荷、超期使用供電用電設施裝置和亂拉亂扯供電線路。嚴禁組織學生到林區燒烤、野炊和參加撲救山火。存在隱患必須立即整改。

  九、衛生、保健工作

  食堂衛生: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衛生的相關管理規定,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食品留驗和記錄制度。食堂要按規定配備必須的消毒、冷藏等裝置。加強對食堂炊事員及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健康觀察,食品從業人員、鍋爐工必須持證(健康證、培訓合格證)上崗,並定期組織培訓和參加體檢。學校食堂和小賣部必須持證經營。要建立和完善學校食堂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職責,責任到人。

  食品衛生: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及各種疾病的發生,未經學校同意、未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學校內從事經營和服務活動。要嚴把食品的採購、運輸、加工、貯存、消毒等關口,堅持做到物品進出簽字登記,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受汙染的食品進入學校。要高度警惕並防止故意投毒等引發的傷害事件。

  飲用水衛生:凡是條件具備的學校,應當使用水廠提供的自來水。對存在二次供水和自備水源的學校,每期開學前,必須對水質衛生進行監測,定期進行消毒,合格後方可向師生提供。學校要加強對水源的管理,嚴防水質汙染和人為投毒。學校要給學生提供飲用開水和洗手、洗臉、洗腳等生活用水。教育學生養成喝開水、及時洗臉、洗腳、洗澡,勤換洗衣服和被單的良好個人衛生習慣。

  傳染病預防: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預防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案例》的規定,加強傳染病和流行性疾病預防控制。發現師生髮生傳染病及流行性疾病,要立即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科學處理,處理情況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上好健康教育課,開展好健康知識講座,辦好健康知識專欄,使學生掌握一定的衛生知識,形成良好的衛生行為習慣,提高自我防病能力。做好對預防接種的宣傳和檢查。新生入學入托時,要嚴格對新生預防接種進行檢查登記,凡無預防接種證或未按規定程式完成免疫接種的,要通知和督促其家長及時帶領孩子進行補證補種。根據當地學校實際,開展必要的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完善學生健康檔案,注重對傳染病和流行性疾病進行分析、處理,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十、關愛特殊群體學生,做好家校聯絡工作。

  學校對特殊群體學生,尤其是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心理障礙的學生建立檔案,隨時瞭解情況,做好家校聯絡工作,督促學生家長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教師要加強學生的心理輔導及後進生的幫教工作,杜絕學生的脆弱心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學校要透過召開家長會、家訪、電話訪、致家長一封公開信等形式,及時告知家長或監護人學校作息時間和學生非正常缺席、擅自離校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資訊,同時對學生家長(監護人)的聯絡方式、聯絡電話進行登記,以便緊急情況下做到及時與家長聯絡。建立幼兒園幼兒接送登記制度。對非家長、非固定接送人員來接送時,必須與其家長聯絡核實無誤後,方可讓其接人。

  十一、基建施工監管工作

  學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等,均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學校要特別加強對校舍的監控,定期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牆、危廁等)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妥善處理。凡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的D級危房,學校必須立即封閉停止使用,並及時書面報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和教育局。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負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學校應書面上報主管部門。新建校舍未經質檢部門驗收不得使用。

  建立校園基建專案安全生產法人責任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拆除和建設施工許可證及安全備案手續,禁止基建無施工許可、無委託工程質量監督、無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等“三無工程”。

  十二、各功能室(館)安全管理工作

  實驗室要健全安全操作和管理規程,禁止學生參加不能保證人身安全的實驗。各功能室及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用電、用火、防盜管理,各功能室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具備消防知識,否則不得上崗。

  物理、化學實驗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以及其它危險物品的採購、存放、保管實行雙人負責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應建立嚴格的保管、檢查、檢測、領取、使用、庫存、銷燬登記制度。防止流失和事故發生。

  十三、校園周邊環境和校園網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專人分管(兼管)校園治安工作,加強校園治安特別管護區建設,學校要充分發揮綜治(法制)副校長的作用,開展預防青少年犯罪教育,嚴厲防範和打擊邪教、賭博等各類危害校園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切實加強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抓好學校德育工作,狠抓警校共建,建立健全與公安、工商、衛生、交通、文化、城建等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動機制,加大對學校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整治力度,淨化校園周邊環境。“警校共建平安、衛生、文明、和諧校園”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將納入對學校的目標考核內容。

  認真執行有關網路系統安全管理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範,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水、防塵、防震、電源防護等工作,學校在工作中實行“定人、定崗、定責任”,加強網路執行穩定與資訊保安管理的“三定一加強”管理制度。引導學生正確、安全、健康地使用網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將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和資訊化建設同步實施,學校網站釋出資訊要經校長審批,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資訊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利用學校網路資源開展與教育無關的各類公共資訊服務。

  十四、健全和完善各類突發應急預案

  要健全和完善各類事故專項應急處置預案,主要含學生接送車事故應急預案、道路交通事故預案、食物中毒事故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抗洪救災應急預案、校園暴力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突發地質災害、突發氣象災害、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事故、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師生心理障礙和心理疾病事故、學生課間受傷和猝死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

  建立學校突發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明確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現場搶救、傷員救護、秩序維護、報警引導等救援行動,並積極開展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措施整改、處理報告等項工作。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學校要結合實際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十五、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發生師生傷亡事故,以及關係到社會秩序、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須在2小時內報告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報告當地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並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事故處理結束後,要將事故經過、原因分析、處理結果及應吸取的教訓和今後改進的工作措施等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

  對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因違反規定、翫忽職守、疏於管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責任人,按照上級有關政策法規從嚴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安全檢查、考核與獎懲

  建立學校每月安全檢查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每月都要召開一次安全工作專題會議,認真分析學校安全形勢,明確工作重點。日常安全檢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把教室、各功能室、食堂、消防裝置、燃氣設施、供電設施、運動設施、學生宿舍、教職工宿舍以及人群集中場所作為檢查重點,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抓緊整改,作好記載。學校不能解決的,應及時逐級上報。

  市教育局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學校進行安全督查,將各縣(市、區)教育局,各級各類學校綜治創安和“平安校園”建立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評比、同總結。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保健醫生必須妥善保管幼兒的藥品,病兒服藥時,必須仔細核對藥名、藥量、幼兒姓名,按時給幼兒服藥。

  三、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四、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六、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為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緻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有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七、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並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借宿。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援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瞭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瞭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裝置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裝置。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裝置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裝置、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定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登出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資訊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資訊,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資訊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資訊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貼上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的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定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瞭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汙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範。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安全監管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透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於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訊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製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 應急預案

  第五十五條 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颱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採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

  第六十條 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安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治安秩序,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校園管理

  第二條學校應設定安全保衛工作機構或組織,並按照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要求,根據辦學規模,按照學校師生總人數的適當比例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或兼職保衛人員,寄宿制學校和治安複雜地區的學校要增加保衛人員的數量。保安人員要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經崗前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學校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員管理制度,定期組織保衛人員參與培訓,提高保安專業化水平。

  第三條學校應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校應聘任政治思想品德好、身體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年齡不超過55週歲)擔任門衛工作

  第四條學校應加強校園內部巡邏。任何人不得在校內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經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限道行駛,限點停放。學校應使用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合格且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有序接送學生,並切實加強接送過程中的學生組織及相關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學校應按照浙江省《DB33/768-2015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建設技術規範》(學校部分)的標準要求,在學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學生宿舍(公寓)樓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財務室、食堂膳食廳等重點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裝與當地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平臺聯網的緊急報警裝置、影片安防監控系統等,並建立檔案。要建立技術防範設施使用、維護和更新等配套制度,切實提高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科技含量。學校應加強物防建設,配備一些簡易實用的橡膠警棍、鋼盔、催淚噴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約束繩、防護鋼叉等防護器械,並妥善保管和使用,切實提高學校保安人員的自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遇有突發情況時能夠及時處置。

  第六條寄宿制學校應根據寄宿學生規模在宿舍區配備足夠的專職保衛人員,並安排值班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學生宿舍通道要隨時保證暢通,便於人員及時疏散。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條健全學校治安管理預警機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處置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師生進行演練,完善事故預防措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小學、幼兒園應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學、放學接送交接制度。上學、放學時段學校要安排當日值班領導、教師和保安到校門口值守,有秩序地引導、保護學生。

  第九條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各項措施。全面實施《關於建立預防中學生違法犯罪預警機制的指導意見》,重點做好思想困惑、心理障礙、行為有偏差、家庭情況特殊學生的幫助、教育、引導工作。要建立健全困難學生、問題學生、特殊學生管理檔案,定期瞭解他們的家庭情況和思想動態,及時制定幫助教育引導措施。

  第十條加強對校內各類從業人員的管理。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等規定加強對教職工、聘用人員和臨時工的准入資質審查。嚴格執行教師資格中關於“無精神病史”的規定,堅決清理和杜絕不合格人員進入學校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整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助綜治、公安等部門,定期開展學校及周邊地區治安環境的研判和分析,加強綜合治理,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妥善處理學生傷亡事故。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式等,對校內發生的學生意外傷亡事故,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建立專題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行事曆,根據季節、天氣和節假日等特點和規律,及時對學生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堅持放學前1分鐘安全教育、小黃帽路隊制和校門口安全提示牌等工作機制。特別是在開學初、放假前,應當結合當地治安特點,做好學生預防綁架、搶劫、傷害與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練工作,提高學生自我防範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四條重視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各校要聘請政法系統的工作人員、律師或相關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不斷完善“法制副校長”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師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據各地實際,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發揮學校課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強學生的法制紀律觀念,自覺抵制各種不法侵害。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心理和行為有偏差等學生的心理干預和法制教育。

  第五章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落實學校內部安全管理責任。嚴格落實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作為學校內部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公立學校和經批准登記註冊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教育部門統一管理,明確監管責任;對各類校外活動場所、經批准登記註冊的各類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教育部門要協同共青團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門督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對尚未批准登記註冊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託兒所以及各類課外班,教育部門要依託綜治部門協調當地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擔負起安全管理責任,督促主辦方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並抓緊按程式登記註冊;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多次整改仍不達標的,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妥善安置學生和兒童。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學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必須建立學校治安目標管理制度,細化每個崗位的安全責任,並將責任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項工作、每個環節,實行崗位責任制。一旦發生重園治安事件,學校要按要求及時啟動預案,妥善處置,防止事態擴大,確保師生安全。

  第十七條建立和完善獎懲制度。對發生校內重大治安事件和學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隱患的學校,在目標考核、評優評先等工作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學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要實行問責,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小學幼兒園校園治安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師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教育部等國家十部委聯合頒佈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現依據該《辦法》,結合我縣各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務:組織全體師生學習貫徹國家及省市縣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依法對師生員工進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識教育;健全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和師生人身安全。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則:遵循“教育為主,預防為先,防治結合”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教育,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完善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章 制度建設

  第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各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為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七條 學校每學期開學後要立即逐級逐班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逐崗逐人落實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

  第八條 學校要特別注重加強對重點環節(包括上學、放學、校內外活動、集會、放假等)和重點部位(如實驗室、圖書室、閱覽室、微機室、鍋爐房、財會室、食堂、學生宿舍等)的安全管理,並制訂相應的規章管理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第九條 學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周小查、月檢查,開學初和期中、期末組織詳查的檢查備案制度,根據不同季節和特定情況組織專項檢查,做好檢查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作為調查處理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據)。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不留隱患,並及時向教育局及相關部門上報。教育局、各鄉教辦每學期要對各中小學及幼兒園組織1-2次安全管理專項檢查,教育局要進行抽查。

  第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資訊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資訊,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安全教育、食品衛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自然災害自救自助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知識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生活常識安全教育等。尤其要結學生進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緊急情況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時的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二條 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應根據不同型別學校及學生的心理、生理、知識水平和認識判別能力及年齡特點,滲透到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節假日及各種大型活動中。

  第十三條 學校要在開學初和期中、期末利用全校大會、主題校會、班隊會、團會等活動及每年的“安全教育日”專門對師生員工進行防火、防病、防煤氣和食物中毒、防盜、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集中教育,有條件的學校要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使師生員工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護方法。有條件的學校可以開設安全教育課。

  第十四條 學校進行安全教育時,要注重對學生的.心理諮詢和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心理障礙,防止因心理障礙而發生的自傷、自殘事故。同時,學校要充分利用家長學校、家長會、家訪等形式,積極爭取家長的支援和配合,做好校外、雙休日和假期學生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要增強學生的法制意識和觀念,提高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能力。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及輔導員的作用,經常在學生中開展法律知識普及教育,每學期法制教育專題講座不得少於2次。

  第四章 學校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每一名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一經發現,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上課期間的安全由課任教師負責,課任教師對本節課缺課學生要詳細登記並及時報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必須對曠缺課學生的原因進行查詢登記,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學校領導,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第十八條 各學校要完善安全巡視員制度,由巡視員對校園內部各項工作進行安全方面的巡視、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學、放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或推出校門。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學生家長及監護人來訪,要核實準確後在固定地點會面,嚴禁來訪者隨便進入教室。

  第二十一條 學校聘用的臨時用工人員,除必須具有的相關證件外,必須詳細瞭解個人情況,認真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用工檔案,並報轄區派出所稽核及教育局備案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禁止任何人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生在校期間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組織學生外出參加集體活動,須提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並制定詳細的安全防範應急預案,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參加體育競賽、測試、游泳、滑冰、軍訓和體育課中的劇烈運動時,事先應做好安全預防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加強對校園計算機和網路的管理。校園網必須安裝防範反動、色情、暴力等不良資訊的監控裝置,並安排專人負責計算機和網路的管理、維護等工作。

  第五章 校舍及設施安全

  第二十七條 學校既要落實校舍的管護責任,又要經常性地對校舍進行安全排查,每學期對校舍的排查不得少於2次,並建立校舍安全排查檔案。

  第二十八條 在對學校建築物、裝置、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 樓房的走廊、樓梯、門廳及學校內的其它通道,要照明完好,無障礙物,疏散指示標誌清晰,並安裝火災照明應急燈。要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

  第三十條 學校建築內的消防設施要完好,發現缺漏、損壞,應立即更換、維修;沒有消防設施的應購買滅火器材備用。消防器材應定期更換。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教學活動前後進出教學樓或放學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逐層安排專人巡查,學生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第三十二條 學校要培養學生在樓梯、通道內靠右邊行走,不擁擠打鬧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建築物及配套設施在距地面(含床面)1.5米內不得有尖銳稜角結構及硬物。

  第三十四條 對房屋及有關設施存在下列現象,應立即採取防護措施,查明原因,及時維修(護):

  1、房屋下沉、牆體裂縫,屋面落水管口阻塞,油氈開口、翻起,簷口、頂棚粉刷層起鼓、瓷磚脫落,門、窗鬆動、開關不暢等;

  2、房屋散水及附近地坪開裂、下沉;

  3、樓梯扶手、外廊防護欄杆(板)有鬆動、斷裂;

  4、大門、圍牆裂縫,旗杆、圍欄有鬆動、開裂、生鏽;

  5、上水、暖氣管破裂,下水阻塞,井蓋缺失、破裂;

  6、開關、燈具、插座等電器損壞、漏電等;

  7、較大樹木有樹幹傾斜、腐爛或枯死等。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驗室、微機室等用電量較大的房屋,要安裝專用配電箱。用電設施要防止學生接觸,能觸到的電器、電線要有安全的保護、固定裝置,學校嚴禁使用電爐盤。

  第三十六條 學校重點要害部位要安裝安全防盜門、窗戶防護欄。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驗室在教學儀器器材、藥品使用時,管理人員和相關教師必須認真檢查儀器的效能、指導學生掌握儀器、器材的正確操作使用方法。

  學校實驗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實驗室管理制度,不能保證學生安全的實驗,禁止學生參加;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實驗室要有通風裝置。

  第三十八條 體育教師課前必須檢查器材和活動場地的安全情況,並切實負責學生課堂安全。學校體育活動所用器材裝置應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準要求,與學生的年齡、性別、特點相適應。

  籃球架、足球門、滑梯、單雙槓、肋木、平梯、聯合攀登器等器械及幼兒大型玩具安裝要牢固,發現有鬆動、腐朽、生鏽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請專人維修並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九條 使用天然氣或用天然氣、燃燒鍋爐供暖的學校,要有專人管理,有制度、有記載。司爐人員要經過培訓並取得司爐證,每年供暖前鍋爐和裝置要透過相關部門檢測後,方可使用。用煤爐取暖的學校,要特別注意教師、學生宿舍的用火安全,必須設立通風口,並保證暢通。學校要安排專門的值班人員,每天檢查學生宿舍煤爐的使用情況和通風情況,嚴防煤煙中毒和火災的發生。

  第四十條 設水窖的學校,不取水時,要做到封閉管理。學生取水時,要有教師在旁指導、監管。旱廁所應做好糞池的圍護。

  第四十一條 凡外單位水、電、暖、氣、通訊等管線要透過學校,要先將方案報教育局稽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二條 學校出租場地和房屋時,要考慮租賃人用水、用電、使用通道、廁所及衛生、安全等因素,儘量做到將承租人與學校、學生分隔開。

  第六章 衛生與儀器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投毒、傳染病發生。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重視學生的飲水衛生,切實解決好學生在校期間的飲水問題。

  第四十五條 學校食堂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持證上崗。

  食堂應配備消毒、更衣、輿洗、通風、防塵、防蠅、防鼠、汙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生、熟食品、原料和成品分開存放,生、熟食品用具要分開使用。

  第四十六條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開展對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四十七條 學校要建立晨檢制度,對患病學生要及時向值周領導彙報,重病學生及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來校。

  第四十八條 校園內原則上不得設立小賣部、攤點等,教工食堂的管理制度應參照學生食堂的衛生要求。

  第四十九條 要加強學校的環境衛生,保持教室、操場的整潔。廁所應勤沖洗打掃,定期消毒,保持通風,垃圾堆放點要定期清理消毒。

  第七章 住宿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 寄宿制學校和幼兒園必須健全和完善學生宿舍管理制度,制定宿舍緊急疏散預案,加強對女生的監管。住宿學生實行定位管理,督促幫助學生管好宿舍,搞好宿舍衛生。

  第五十一條 管理人員在學生就寢前必須清點人數,值周教師和校領導要經常巡查學生宿舍,並做好學生在校期間的登記。及時處理和制止學生中的違紀現象,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五十二條 禁止在宿舍內吸菸、酗酒、生火及使用電器,不準在熄燈後使用油燈,蠟燭,不得容留他人借宿。

  第五十三條 制定教師宿舍管理制度,加強對女教師的保護。

  第八章 校園周邊環境

  第五十四條 學校要加強對周邊環境的排查工作,要定期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排查,主要包括地理狀況(如山體、溝坡、河流、水域、橋樑、道路交通等),周邊環境(如社會治安、周邊人員結構狀況,飲食攤點及文化娛樂場所等)。針對排查的情況,學校應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及安全制度,並積極和相關部門聯絡,依法依規做好整治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要重視校園治安秩序管理,設專人分管校園治安工作。對校園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絡解決。對滋擾校園的治安、刑事案件,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配合公安機關予以打擊。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在校園醒目位置公示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和派出所社群民警的姓名和聯絡電話。

  第五十七條 學校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瞭解交通訊號、交通標誌,熟記急救電話。學校要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絡,在臨近道路的學校門口,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並劃出人行橫道線。

  第五十八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使用或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制定車輛管理、使用的規定,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嚴格按照《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執行,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貼上統一標識。

  第九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資訊網路,並確定專人負責,確保資訊報告及時,資訊應報送區教育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十條 發生校舍倒塌、火災、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師生死傷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時,學校應立即向教育局及有關部門報告,並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一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應及時、公正、合法,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分清責任,處理得當。學生髮生傷害事故,學校應及時採取緊急援救方式救助傷害學生,並及時告知家長及監護人,重大安全事故應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章 安全管理的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二條 學校要建立安全工作的考核機制,將過程考核與終端考核相結合,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個人予以表彰獎勵,並作為年度考核,職稱晉升,評優評先的硬指標,對發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予以相應的處罰,不得評優選先、晉升職稱。

  第六十三條 教育局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內容之一,設立專項指標進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表彰。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年度考核不能評優。

  1、安全制度不健全。

  2、安全教育管理、防範、措施不到位,按要求未排查安全隱患,沒有排查記錄。

  3、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4、有關安全的檔案、指示不及時傳達造成工作失誤。

  5、發生一般性安全事故,造成師生輕微傷害或校產受到損失。

  第六十五條 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師生受到較重傷害或校產受到較大損失,或發生刑事案件,對領導班子和學校工作年度考核實行“一票否決”,並按相關法律程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發生一般性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當年不能晉升職稱,不能評優選先;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視事故性質、情節輕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對因翫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適用於局屬各單位、民辦小學、幼兒園,非學歷民辦學校參照執行。細則由縣教育局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基建安全股)負責解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全校師生員工有義務維護校園的安全,對違反本規定者要及時進行勸阻,實行教育為主的方針,對情節惡劣者要及時報告學校,由相關部門對其做出嚴肅處理。

  2.進入校園範圍的所有人員和一切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人員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問,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管理人員,聽從指揮。

  3.愛護校園內的裝置和設施,教學樓的多媒體裝置、桌椅、黑板、門窗、風扇、日光燈、講臺等一切公物,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搬動或移作它用;開關門窗要輕,嚴禁用腳踢門,無故損壞公物;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4.愛護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人員離開時要自覺關水、關電、關門、關窗。

  5.未經學校批准,任何班級、辦公室教學時間不得在教學樓內進行文娛活動。

  6.非本校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入。

  7.校園內一切公共設施特別是水電、消防設施等,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除和改裝。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與教學無關的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校園,如確係教學需要,當事人必須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後及時清理。

  9.嚴禁在教學樓內生火、烹飪或私自接拉電線及裝接電器;除門衛及值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校溷內住宿及過夜。

  10.不得在校園內外打鬧、喧譁和使用容易造成噪音的裝置,以免影響他人。

  11.任何班級和辦公室不得在教學樓進出通道上堆放雜物,後勤管理人員必須保障各通道暢通。

  12.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必須共同遵守本規定,互相監督。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總則:為了配合學校開展正常得教育教學活動,進一步搞好安全教育,特制訂此制度。

  第二條:學校各班主任,各課任教師要樹立牢固的安全意識,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經常對學生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遵守課堂紀律,遵守實驗規則,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勞動安全,帶大型工具注意交通安全等。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或報請學校處理。對翫忽職守,造成事故者,要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騎車學生不得在校內騎腳踏車。腳踏車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並按要求鎖好,不得隨意亂放。各班要隨時檢查,並整頓清理亂放腳踏車。

  第四條:騎車同學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使,不搶道,不超機動車輛,注意交通安全,騎車不攀扶機動車輛,不雙手撒把,轉彎時先看有無車輛透過,正常行使中不緊急剎車。尤其夜晚騎車時要注意違章駕駛的機動車輛。學生不允許駕駛機動車輛。

  第五條:注意用水安全。不破壞水窖護欄,打水時要注意安全,嚴禁用小瓶爬窖口打水,不得在窖口張望,不用不衛生工具打水,不在窖口附近洗涮。住校學生提開水提飯,要防止燙傷。

  第六條:注意用電安全。任何學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隨意接電或觸控電線。發現斷線頭,不能靠近,要及時報告後勤或學校處理。

  第七條:注意防火。任何學生不得在宿舍點蠟、玩火。

  第八條:校舍危房、危險牆壁等危險地段,要有醒目的標示。危險地段禁止任何人靠近,尤其做衛生、讀書、玩耍時,要留意觀察,以免發生不安全事故。

  第九條: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食堂、庫房、實驗室、圖書室、微機室等的安全防護設施,如發現隱患,應及時報請學校處理,以避免發生偷盜事件。值周教師要經常注意校舍安全,及時關鎖大門,留意閒雜人員,尤其精神病人,不得讓其在校園內亂竄。

  第十條:外出遊覽、活動、勞動等,一定要請示學校,在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經學校研究考察,准許後方可出行,並在遊覽、活動、勞動過程中,始終強調安全。

  第十一條:體育課、實驗課和電教課安全。體育課教師要經常檢查或發動學生檢查各類體育器材和設施的安全,發現隱患應及時清除。各類實驗課在實驗前一定要檢查藥品、實驗器材等的安全可靠性,並向學生講清安全操作的規則後,方可進行實驗。電教課要加強對學生的管理,禁止違章操作和做操作以外的事情。

  第十二條:食堂炊管人員要經常注意食堂衛生,對發黴變質的食物要及時清除,不能讓師生食用。採購食物時要注意鑑別,不得購買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食品,不得購買來歷不明的、或死或病的肉類。對於食堂及庫房等的滅鼠工作,要在假期中沒人吃飯、並妥善保管好存糧的情況下,由專人負責,做到及時清理,嚴禁隨意投放鼠藥。

  第十三條:校內門點及學校附近門點,要保證正規的進貨渠道,不得向師生銷售發黴、變質或不能保證衛生的食品。

  第十四條:冬季取暖要注意防火和煤氣中毒 。學生在宿舍中,禁止點火玩耍,教師也要注意及時關閉電熱毯。師生取暖生火的房間要留有通風透氣孔,並要經常疏通煙道,尤其是氣溫升高、室內外溫差不大的情況下,特別要注意防止煤氣中毒。

  第十五條:加強對學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強化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禁止毒和賭進入學校。

  第十六條:此制度於09-03起執行。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8

  教育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安全是保證學校一切工作正常化重要保證,為提高全體教職工和廣大學生的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管理,責任到人,對水產路小學的安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校園安全管理

  1、每學期開學和結束由學校行政、總務主任等對校舍、校產、校具等作全面檢查,對存在隱患要及時排除,對不能解決的問題要立即報請學校研究,並要有檢查情況記載。

  2、總務處要確保教室、辦公室、實驗室及會議室玻璃、桌凳齊全、安全,對各班公物實行月檢,確保教育教學工作一切正常。

  3、校門衛要嚴格執行《門衛制度》,陌生人進校園要登記,平時不得讓拾、收廢品人進入校園,夜間要加強巡邏、保證學校財產不受損失。

  4、加強對食堂衛生、安全管理,不買腐爛黴變的食品,要定期對餐具、用具消毒,要有專人關鎖門窗。

  二、教師安全管理:

  1、全體教職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

  2、護導教師每天要準時到崗,負責檢查課間和中午學生的活動安全。

  3、教室配電箱閘刀、插座、開關等電器均由老師負責開關。如有損壞、老化,班主任要及時上報維修。

  4、體育教師對體育課從集中整隊到活動過程結束負全部安全責任,加強課中保護措施,週末比賽體育組要周密組織。年級組長、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安全。

  5、會計要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加強票據、現金等管理,不得發生帳目差錯和其它事故。

  6、學校衛生老師負責學生的衛生保健,做好防疫,防食物中毒,根據季節給學生作衛生講座,學生在校期間,不得離崗。

  7、集體活動、集會均要服從指揮,班主任要教育學生注意安全,遵守紀律。外出活動要請示分管校長同意,不得擅自作主。

  三、學生安全管理:

  1、學生上學、放學不準騎腳踏車,不準在路上逗留,不準玩火,不準私自下河游泳,追逐打鬧,進校後不得擅自離開學校。

  2、學生課間應在學校指定的場地上,開展有益的活動,不準在走廊上,樓梯間跳皮筋,扔沙包,或開展其它有危險的活動,更不準到其它樓層去玩。任何學生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3、不準攀爬、跨越、停坐教學樓、操場等欄杆,到單雙槓和組合架活動時,必須有老師在場。

  4、在走廊、樓梯行走,要嚴格遵守靠右行的規則,不拉橫排走,堅決做到:不爭不搶,不推不擠,不跑不跳,逐級上下踏步,不得跨越,不得扒在扶手往下滑。集體整隊,班與班之間保持距離,不準喧譁。

  5、所有學生不得爬門窗、桌凳。打掃衛生要爬門窗、桌凳,班主任要在場,各班每天要指定專人關鎖門窗。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

  二、設立“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學校安全工作要抓住兩條主線:一是由校長負責學校設施及物資裝置的安全保障;二是由教師充分利用思品課、活動課、社會課、班隊會及時組織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

  四、實行安全工作檢查、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做為教職工日常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五、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絡,共同維護學校治安秩序,確保教育教學環境的安定。

  六、嚴格執行學生校外活動審批制度,班級組織學生進行校外活動須經校長親自審批,學校組織校外活動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且外出活動必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由大隊部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七、學校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教育意義或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加強教學環節的安全管理,實行課堂安全責任制,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課教師全權負責,重點加強體育教學安全管理。

  九、加強資訊進入學校渠道的安全管理,嚴把圖書資料、音像製品、網路媒介的資訊質量關,防止反動、暴力等不健康的東西進入學校。

  十、教職工要依法施教,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十一、教師要嚴格遵守學校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延長教學時間。放學後不得隨意留學生。

  十二、加強對飲食衛生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十三、班主任除負責對本班學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節假日、休息日前和學期初要重點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在事故處理結束後,迅速妥當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為進一步強化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有序、順利地實施,依據《國家中西部農村寄宿制學校專案學校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寄宿制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建立門衛值班、巡邏制度。各校要不斷建立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學生宿舍管理、安全檢查等各項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條 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登記和學生出入校驗證制度。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校外人員和車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輛入內;制訂學生出入校門管理制度,規模較大的學校不僅應有專職保安員,還應設專職的保衛幹部,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條 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寄宿制學校應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寄宿制學校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五條 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點採購和索票、登記制度,建立飯菜24小時取樣留存(驗)和簽字記錄制度,保證飲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六條 建立學生安全資訊通報制度。學校將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資訊,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資訊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資訊資料,一旦發生特殊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處理,並注意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章 安全排查制度

  第七條 建立校內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制度,認真開展好學校安全工作“五個一”活動。各校要注重學校安全排查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重點檢查學生宿舍、樓梯過道、食堂餐廳、飲用水源、安全用電(線路)、圖書室、實驗室、教室、鍋爐房、教職工宿舍等重點場所和重點部位的安全情況。

  第八條 建立專項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檢查基礎上,針對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特點,專門組織消防設施、危房、破舊校舍、衛生等綜合性或專項安全檢查,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九條 堅持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登記制度。排查後應填寫“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表”。排查過程中發現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學校無力解決的,要採取防護、警示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

  第十條 積極協調公安等相關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排查整治,嚴厲打擊校內外暴力侵害師生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章 樓梯過道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樓梯間應有警示標誌;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合理安排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間;在容易擁擠的時段應有專人定崗疏導,切實防止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第十二條 加強對學生在樓道和在大型活動地方等擁擠場所活動的行為規範教育,強化其安全意識。

  第十三條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樓樓梯、扶手、樓梯間照明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樓道、樓梯間堆積物,確保樓道、樓梯通暢。要隨時檢查加固已損壞的樓梯扶手。校舍樓梯、通道的設定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採取措施及時予以改進。

  第四章 學生離返校安全

  第十四條 建立學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據學生檔案註明的詳細家庭住址,與家長聯絡合作,制訂詳細可行的接送方案,確保寄宿制學生安全往返學校。

  第十五條 針對寄宿制中小學學生集中在節假日前後離校和返校的特點,要根據公安、教育部門制訂的要求,嚴格執行校車接送學生管理制度和違規接送學生舉報制度,建立接送學生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五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六條 建立經常性安全教育制度。要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用好《中學生安全教育讀本》和《安全服務手冊》等安全教材,落實安全教育“八有”的要求,使安全教育入校、入課、入心。利用安全教育課、社會實踐課、板報、櫥窗、校園廣播等有效途徑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電安全、防溺水、預防傳染病、食物中毒和空閒時段要從事安全的遊戲活動等知識的宣傳與教育。

  第十七條 建立專題安全教育制度。在開學初、放假前,要結合當地安全事故發生的特點,做好學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學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間自覺不搭乘超載、違規車輛以及農用車輛,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寒假期間要有針對性地組織中小學生進行煙花爆竹燃放常識教育。暑假期間,針對我地區雷雨多、山洪大、雷擊事故多發、頻發的特點,開設專題防溺水、防雷擊、防山洪的自護、自救教育,切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針對本學校的地勢特點和存在的安全隱患,各校要根據20XX年責任目標的要求,在教體局、中心小學以上的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師生參與針對性、實效性較強的預案避險演練,結合本校實際,在精心籌劃的基礎上,安排一次全體住校生參加的夜間逃生疏散演練,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學校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

  第十九條 加強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措施,切實提高其安全意識,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並落實家校聯絡制度,建立學校、學生、家長之間暢通的聯絡方式,探索加強家校共同實施安全教育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六章 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校長是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領導職責,真正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好。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要制定安全目標管理細則,細化每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項工作、每個環節,實行崗位責任制。針對寄宿制學校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獎懲制度。對工作措施到位,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的部門和人員,給予批評、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要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式,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為加強我園的消防用電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用電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以下消防用電安全制度:

  1、加強防火安全教育,做到人人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做到人人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的技能。

  2、保障幼兒園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綜合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燈照明完好。

  4、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5、幼兒園內所有教職工,必須以身作則,並且教育家屬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6、嚴格要求教師不要用溼手接觸帶電裝置,不用溼布擦帶有電的電器,如:電視機、VCD、電扇、計算機等。

  7、在使用電器時,應先插電源插頭,後開電器開關,用完後應關掉電器開關後拔電源插頭,拔插頭時要用手握住插頭絕緣體,不要拉住導線使勁拔。

  8、不要用溼手觸控照明燈具開關、插頭,不要超負荷用電。

  9、禁止食堂人員私拉、私接各種電器和各種開關與插座。

  10、禁止用水管直接沖洗電餅鐺、合面機、蒸車等。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學校安全管理是學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健全制度,明確管理人員和職責,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時時有人管,確保實現校園天天平安的目標。

  一、安全責任制度

  學校安全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每學期初由校長分別與科室負責人、班主任、任課教師等崗位責任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就學校安全目標、安全職責、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確責任。

  (一)校長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

  2、將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重要議事日程。

  3、完善本單位各項安全工作制度,並負責落實。

  4、對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保障配備足夠的安全保衛人員。

  6、支援保障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

  7、組織制定並執行安全應急預案,發生事故及時趕赴現場,指揮、協調求援工作,降低損失。

  8、每年期至少召開一次全校安全會議,聽取主管安全領導、班主任的彙報,對不安全情況進行分析,採取必要措施,防範於未然。

  (二)辦公室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上級部門和學校有關安全工作的部署,檢查和監督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2、擬定學校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學校的安全應急預案,協助學保科組織應急演練。

  4、全面掌握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確定安全重點部位、重點崗位。

  5、利用多種途徑、採取多種形式向師生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6、負責對崗位安全員的管理和培訓,使他們掌握基本安全知識,熟悉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及各種安全設施、器材的使用。

  (三)學保科安全職責

  1、負責按規定配備、安裝和維護各種安全設施和器材。

  2、進行安全檢查、巡查,排查、發現、整改安全隱患。

  3、督促各科室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4、負責對門衛的管理、培訓,負責校園防火、防盜、防人身傷害等安全的具體工作。

  5、責加強食堂衛生安全管理。

  6、如平時遇學生之間發生矛盾,要及時瞭解情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疏導,避免矛盾進一步惡化。

  7、負責校園內治安秩序的維護和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教務科人員安全職責

  1、在副校長的領導下,負責本科室的安全工作。

  2、定期召開安全會議,傳達上級安全工作的檔案,研究本科室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提出解決問題方法和隱患整改意見。

  3、經常檢查各自崗位的安全工作,檢查存在的安全隱患,並提出整改意見。

  4、組織學生集會或外出組織學生集體活動,要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5、在學生上下樓梯比較集中的課間操和晚自習放學時,應合理安排學生的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並安排教師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6、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一定是學生力所能及的清掃校園、搬動物品的勞動,不應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等有危險性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商業性的活動。

  7、對學生進行實驗室安全防護,用水用電、防火、防盜、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每年組織一到兩次緊急疏散演練。

  (五)班主任安全職責

  1、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和本班教室的安全。

  2、根據學校、學保科的安排和要求,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讓學生了解學校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使學生掌握一定自救、自護技能,提高意識。重大節日前和放假前對學生安全提出明確的要求。

  3、班主任或任課教師教育學生按順序上下樓,以免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4、年級班主任要經常對教室的門窗、電器、電源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抓緊時間解決。

  5、如遇突發事件如晚間停電、失火、地震等,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年級、班級及時觀察險情,並組織學生嚴格按照學校應急預案,進行有序的疏散。

  6、對於缺勤的學生要及時和家長取得聯絡,瞭解原因。並及時向教務科彙報,說明情況。

  7、班主任對家長或監護人告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不宜在學校學習的學生,應當建議學生休學,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8、一旦發現學生受到傷害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學生,班主任要及時採取措施,積極予以救護,並通知學校教務科和家長,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六)圖書室管理員安全職責

  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把全校師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樹立國家財產重於一切的思想,保證圖書館不發生事故。具體職責如下:

  1、認真落實學校對圖書室的各項安全規定的要求,時刻注意防火、防盜,圖書室內嚴禁吸菸;

  2、經常自查圖書室所轄各部位的安全隱患,並及時消除;

  3、如遇火災、地震等突發事件,負責疏散學生,自己能科理的及時科理,不能科理及時向上級報告;

  (七)體育教師安全職責

  1、時常檢查器材室、訓練室等門窗及場地、體育器材的安全隱患(如單槓、雙槓、籃球架、排球架、足球門、乒乓球檯等),及時維護場地器材,排除安全隱患。每學年的開始和中期全面檢查、維護一次。

  2、每個學年的開始及時瞭解學生的身體狀態,做到心中有數,安排好不能進行劇烈體育活動的學生。在進行正常教學時,根據教學內容,做好保護與幫助,一旦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馬上送到衛生院或醫院進行急救,並及時通知學校有關

  3、及時傳達、落實學校有關科室關於安全工作的有關通知、要求。

  4、學校應按照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八)實訓教師安全職責

  1、負責實驗室、實訓車間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並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使每個人都有安全意識。

  2、有培訓組內人員安全知識的職責,如:滅火器、沙箱等消防設施的使用等。

  3、隨時查詢和排除實驗室的安全隱患,如不能排除應及時上報。

  4、若遇到上實驗課時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有及時疏散學生的責任,防止疏散過程中再出現意外情況。

  5、學生上實訓課時,有教育學生進行安全操作的責任、是學生掌握如何處理突發情況:如割傷、觸電、化學灼傷、燙傷等。

  6、對化學危險品等特殊物品有督促監管的責任。

  7、教育學生下課前前關好門窗、停水、斷電。

  (八)食堂承包人安全職責

  1食堂承包人要按照各級部門要求,提高食堂工作人員管理水平。嚴禁外人隨便出入食堂。

  2、要建立食品原料採購、運輸、儲存、加工、留樣等,嚴把各個環節,嚴格操作規範,嚴防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3、加強食堂基礎設施建設,配備消毒、防蠅、防鼠等必要裝置。

  4、用水要符合國家規定飲用水標準。炊事人員要定期體檢,取得衛生防疫部門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九)門衛值班教師安全職責

  學校門口是學校的視窗,人流量大,進出校門的人員複雜,為了保證校園的安全,值班教師要做到以下幾點:

  1、切實履行門衛安全職責,要認真檢查來客所帶的各種物品,防止各種安全隱患帶入學校,如: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在對外來車輛、客人要嚴格控制,做到來客登記或打電話聯絡,對校門口出現的隱患,應當及時向領導彙報,如遇不法分子應及時撥打110報警。在工作方面不管上班或下班,都要相互團結配合工作,對來客要禮貌,不講粗話、髒話,熱情服務。

  2、在不斷提高自身學習工作技巧的同時,要經常參加門衛人員的培訓和學習,以提高門衛工作的效率和素質。

  3、對我們自身的安全要更加重視,提高防範意識,安全用電、安全使用裝置,防止發生人員傷亡。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更好的完成本職工作。

  二、安全教育制度

  學校要加強師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氣候、地理、社會等不同環境及年齡特點,確定相應的安全教育內容,制定切實的教育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每學期開學初、學期中、放假前要集中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平時要結合班會、校會、課堂教學滲透安全教育。要組織師生學習《學校安全工作須知》及各種安全法律法規。要聘請公安、交通、衛生、消防等部門專業人員上安全教育課,保證安全教育的正確性和規範性。要利用“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月”突出教育主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提高教育效果。

  三、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學校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評估科室、班級工作的重要內容,做到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對在“維護校園穩定、創平安校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科室、班級和師生要予以表彰鼓勵;對在工作中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並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安全報告制度

  要加強學校事故及事故隱患報告工作。確定專人負責,及時向主管單位及轄區派出所報告學校安全工作情況。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月報告制度。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應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報告。

  五、安全檢查制度

  學校要在學期初和學期中,對校舍、教學器材等教學設施、裝置進行綜合性的定期檢查;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檢查時要填寫檢查情況記錄表,對發現的問題要建立跟蹤檔案,及時整改。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要嚴格按照值勤制度,每天在校門口、學校校園、教學樓走廊等處進行經常性的巡視。

  (二)嚴防學生髮生群毆事件,如事件發生,任何教師發現都必須制止,並電話通知學校政教處或值日領導。所有在場教職工要將鬥毆學生分開。

  (三)禁止在校園教學區踢球、爬牆、爬樓門、滑樓梯欄杆,違者通報批評,對涉及的班級進行日常行為規範考核成績扣分。值周教師要注意糾正學生述違規現象。

  (四)凡是學生在校時間,學校要安排教師管理,保護學生安全。

  (五)為防止學生在課間、集會、做操等活動中出現擁擠等現象,保證學生有規律、守秩序的上下樓,當天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要在樓道口進行監督、疏導。

  (六)各班主任要進行遵守秩序、禮讓、愛護同學的教育,加強學生的自救自護的教育和訓練。

  (七)學校總務處要不定期地對學校樓道、樓梯設施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補救、整改。

  (八)學校定期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校園的安全隱患。每學期期初、期末都必須就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和複查。

  (九)學校建立周安全總結制度,值日教師對上一週的安全工作進行小結,並就下一週安全工作進行部署。

  (十)建立安全工作臺賬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學校安全責任分工,各司其責,共同搞好學校安全工作。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學校安全用電管理由校長、安全副校長、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全面負責,並落實責任到人。

  2、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要經常檢查教學用電、生活用電是否正常,是否完好。

  3、學校資訊組負責多功能教室、微機室的用電線路以及用電器的使用和檢查。

  4、值班教師每天交接要巡視學校電源線路、照明、插座、生活用電、電教裝置、做到安全使用,發現問題要報告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並要及時維修。

  5、辦公室線路不得私自任意更改、移位、拆裝和亂接。

  6、發現電器有故障時,應及時關閉電源,不得隨意拆卸,要經過學校主管領導請專業人員進行修理。

  7、做到節約用電,班主任、各功能室負責人下班前要把自己負責區域的電燈、用電器以及電源關閉。

  8、班主任教師要經常透過安全課、放學前一分鐘安全教育等形式教育學生安全用電,不得任意損壞電源設施、裝置。

  9、各教室、辦公室、值班室禁止使用電爐子、電褥子等大功率用電器。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裝置,必須經電業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10、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執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11、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學校每月要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教室、寢室、辦公室、飯廳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照明及生活設施的電閘或開關不得出現有裸露電源現象,專業電工每天巡查,發現隱患,立即排除。

  2、教室、辦公室內配置的飲水器、電腦、空調等電器,晚上人離開時必須關閉電源,落實專人召責。室內的燈光要及時關閉。

  3、教室、寢室、辦公室內一律不準使用“熱得快”,對違規者,收繳器材,酌情處罰,圖書館、檔案室嚴禁使用危險性電器。

  4、校內各處、室因教學、生活需要而加設電源插座或拉線,必須經總務處同意,由專業電工規範操作,未經同意一律不得私拉亂接,以免導致用電隱患。

  5、食堂、浴室及有潮氣的公共場所用電,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安裝防霧照明燈,並由專業電工定期檢查器材裝置和燈具的安全效能完好情況,使用排風機必須有完整牢固的安全護罩。

  6、校內教工宿舍每幢樓由校長室委派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工為用電安全監督員,防止用電超荷及公共廚房長明燈而引發火災。

  7、教學樓電梯專供教工使用,無特殊情況,學生一律不得使用。電梯內必須設掛應急求援電話和乾粉滅火器一部,並保證其完好狀態。

  8、發電機房由專業電工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發電機完好待機狀態和配電箱正常運轉情況。

  9、成方業餘消防隊,定期培訓,演練消防救護技能。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師生在校內、校外的教學活動中,不發生任何傷亡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保障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保管室、器材室和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用電、用火、防盜管理,做到人離開關電、關水、滅火、關門、鎖門。

  二、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倉庫、保管室、器材室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具備消防知識,否則不得上崗。

  三、保安人員和門衛工作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值班期間,不準喝酒會客。外來人員必須在門衛室登記。公物出門,必須有總務處放行條。

  四、財務室保險箱鎖匙要定人管理和使用,並隨身攜帶;防盜門必須上鎖。

  五、任何人員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更改校園內用電線路和裝置,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園內使用電焊電爐。

  六、電工、電焊工必須取得合格證書才能上崗,無證人員不得操作。

  七、校園內消防裝置必須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學期末全校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堅決杜絕事故隱患。

  八、嚴格執行管理辦法,化學實驗房要有專人負責。

  九、每日下午靜校以後,由專人負責公共教學場所的安全檢查,並及時鎖閉門窗,第二日根據教學需要開啟大門。

  十、任何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和本規定所造成事故,學校有權追究其工作或法律責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由違規者按價賠償。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證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各類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學校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實行“一票否決”制。

  三、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並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四、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冬(夏)令營和春(秋)遊等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准後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中小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商業性活動。

  五、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士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七、要隨時掌握當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飲水汙染的情況,採取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杜絕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教學、科研、生產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範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發給學生。

  九、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專群結合,人員防範和技術防範相結合的綜合治安工作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

  十、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十一、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在進行防衛、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堅持落實好校長、教師的帶班、值日、值勤制度,在學生上學、放學、做操、參加集體會等常規活動的關鍵部位、重要環節,安排專人疏導,保護、管理學生,明確疏散路線,健全緊急情況下疏散、拯救預案。

  二、在校內外教育教學活動、生活場所的安全通道、樓梯間、疏散路線上等安全瓶頸地帶,嚴厲禁止學生擁擠、跑、竄、追逐等做其它有礙安全的行為。

  三、學校舉行或參加上級組織的運動會、文藝匯演等活動,事先周密安排,分管領導和負責教師班主任必須帶隊、跟班確保學生安全。

  四、學校日常的實踐類教學和竟技類教學活動,必須做到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進行必要的安全預防,確保學生不受傷害。

  五、認真做好季節性重點環節的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定期舉行安全教育報告會、安全知識競賽、發致家長的一封信。春季是疾病多發季節,配合大營鎮衛生院做好預防工作,冬季嚴禁學生在上、放學路上、校園內玩火,夜間房間放煤火取暖。夏季嚴禁學生私自下河、塘洗澡,強行過河及危險地段。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學生必須聽從教師教導和指揮,按教師規範要求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技能訓練。師生共同有相應避免和消除危險的義務。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校長與各處室主任、年級組長、班主任等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週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上交學校。

  4、建立健全領導帶班、教師值班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絡,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援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並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區教育局。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牆、擋土牆、欄杆、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種體育設施、課外活動、消防、用電線路、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10、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學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的管理,由安全管理小組檢查落實,保證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特別制定以下措施。

  一、交通安全教育

  1、遵守公路、鐵路交通規則,橫行車行道要走斑馬線,要做到“紅燈停、綠燈行”。

  2、不準在馬路上或鐵道線上追逐玩耍,不準穿越車行道和護欄,不準爬車、追車、攔車或拋物擊車。

  3、不滿12週歲不準騎腳踏車上學。

  二、水、火、電安全教育

  1、無大人陪同不要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玩耍。

  2、禁止學生玩煙花、爆竹、火柴、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

  3、不準隨便按動學校或公共場所的電線、開關、插座。

  4、郊遊時不準攜帶火種。

  5、學校後勤部門定期檢查、維修、形成制度。

  三、課間活動教育

  1、禁止學生在校園及走廊上追逐打鬧。

  2、禁止推拉、及打架行為。

  3、上、下樓梯靠右走、嚴禁攀越扶手、護欄。

  4、到功能室上課、下課均排好隊。

  5、低年級小學生沒有老師帶領時不能到跑道邊的沙地、單槓、雙槓及有危險性的地方活動。

  四、體育課、活動課安全教育

  1、學生上體育課、活動課時要聽從老師的指揮,按規定完成體育動作或活動課內容。

  2、學生上體育課、活動課時衣服要寬鬆,不準佩帶小刀、徽章或其它金屬品、要穿運動服。

  3、體育、活動課教師上課前要檢查設施場地是否安全,教師要加強運動技術指導和安全保護工作。

  五、勞動安全教育

  1、合理安排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但不要讓體弱多病的學生參加過重的體力勞動。

  2、不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注意不用溼手、溼布觸控、擦拭電器、開關、電線。

  3、勞動時應小心細緻、搬放物品時應抬穩放牢。

  4、在擦拭門、窗、風扇、光管時要注意安全。

  5、要讓學生注意絕對不能從高空拋物。

  6、勞技課、教師應在上專業課前講述與有關專業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

  7、勞技課場所有規章制度、安全措施、如保健箱等。

  六、校外活動教育

  1、組織學生集體參加校外活動,一定要按程式逐級上報審批,要做到周密計劃、嚴格組織、確保安全。

  2、活動時,學生應遵守紀律,聽從指揮,不要私自離隊或到沒有安全保障的地方活動。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小學門崗制度

  1.門崗工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服從命令,盡職盡責,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學校門崗實行24小時值班,按學校規定時間上鎖、落鎖,確保學校公私財產免受損失。

  3.外來人員來訪必須登記,堅決執行進出人員檢查登記制度。

  4.發現陌生人要進校,需問明情況,讓其登記,方可放行。對於行跡可疑者要阻止進入,及時報告,把不安全隱患拒之校門之外。

  5.不到放學時間,不得讓學生出校門,確實有事者,須出示班主任或科任老師批准的請假條方可放行。

  6.值班期間,工作人員不得脫崗,接待客人要熱情大方、文明禮貌,自覺維護學校榮譽。

  7.維持校門秩序,保證門口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8.控制進出校園車輛和人員,但要做到文明值勤,禮貌待人。

  9.值班人員遇到違紀事件,及時處理;遇到突發事件,果斷處理,及時報值日領導及時妥善處理。

  10.值班人員因事、因病等請假,需書面請假說明情況,報學校批准,並按學校請銷假制度執行。

  11.堅持報告制度,對重大事情要及時向校領導報告。

  12.嚴格檢查出校門的公物與物品,無許可證明,不得放行。

  13.為了全校師生的安全,在甲型H1N1流感盛行時期,外來人員進校必須進行體溫檢測。

  二、小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1.上學、放學途中,不得玩耍或進行危險性活動,學生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走,按“一看二站三透過”原則過公路。

  2.學生上學不論路途遠近,一律不準騎腳踏車。

  3.在教師未上班的時間內,學生不宜提早到校。

  4.學生在校期間,嚴禁走出校門。

  5.校園內應文明行走:課間不追逐打鬧,爬高上低,在教學樓裡活動時,主動讓行,不攀樓梯、走廊欄杆和窗臺;上下樓時一律靠右行走,應慢行,不擁擠。

  6.校園內嚴禁玩耍棍棒、磚石、玻璃、小刀等有危險性的玩具和器械。

  7.學生身上不得帶有諸如火柴、打火機之類的火種,禁止玩火,防止發生火災。

  8.學生不得觸控或靠近校內電線、電器等,學校應在這些地方做好標記,提醒學生,預防觸電。

  9.學生上操及體育課、課外活動時,都應嚴格按照教師的要求進行。下課時不哄散。

  10.學生放學後應及時回家,不準在校園內逗留,在路途中玩耍,或互相串門。

  11.在學校內發生事故,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主動做好繕後工作;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法規、法律明確責任,嚴肅處理。

  12.學校、教師要經常利用各種形式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警鐘常鳴,防患於未然。

  三、學生保護制度

  1.學校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不得歧視。

  2.學校應該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3.尊重學生人格,不得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和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4.安排未成年人參加聚會、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

  5.不適易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6.學生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教育階段,應根據自身的年齡、認識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危險。

  7.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

  四、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一、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職權是: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消防法規。

  2.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管理的內容;

  5.對學生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6.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7.追查處理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二、校長授權分管該項工作的校級領導,對自己主管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負責。

  三、學校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積極組織師生開展滅火自救。

  四、教師 “誰在崗,誰負責”,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五、交通安全制度

  1.全校師生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養成良好交通行為習慣。

  2.及時宣傳並模範地執行《行人交通行為規範》、《騎車人交通行為規範》、《機動車駕駛員行為規範》。

  3.如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向學校領導、安全領導小組報告。

  4.學校內不準騎車,腳踏車必須放在指定位置。

  5.學校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把安全當作頭等大事抓好。

  六、教學活動及教學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裝置,以保障師生在校期間的安全。

  2.師生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必須按操作規範去做,違規操作責任自負。

  3.學校組織的有學生參加的勞動或者集會、文化娛樂、體育、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要進行安全教育,並提供必須的安全保障措施。

  4.教師在教學活動中使用有關裝置設施時,要先看說明書,並且檢查教學設施的安全性後,方可實施。

  7.學校的教學設施、裝置,未經允許不許私自動用。正常的教學活動中,教師要做好指導,易對學生造成傷害的帶電、帶毒、用明火的設施、裝置嚴禁學生動用。

  七、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的用電管理,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提高教職工的安全用電意識,特制定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全校用電由總務處專人管理,並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切實加強安全意識,不違章用電,共同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工作和學習氛圍。

  1.辦公室、教室用電必須做到人走燈滅,責任到人,杜絕浪費電能,控制長明燈,嚴禁在教室和辦公室使用電爐、微波爐等家用電器。

  2.嚴禁在燈具、電扇、背投、配電箱等電器上懸掛覆蓋飾品等易燃物品。多媒體裝置、照明燈、飲水機等使用完後應及時關閉電源,避免引起火災。

  3.教室安全用電由班級負責管理,電器裝置的使用,必須由老師親自操作,嚴禁學生開關電器和拆卸教室的電器接線、開關、插座等。

  4.嚴禁用溼布擦洗電器,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5.凡電器或線路出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學校總務處或電工,嚴禁自行處置。

  6.要愛護學校用電設施,不得故意損壞。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

  7.學校每學期將對各班電器的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凡是出現燈管破損、多媒體電教裝置零件遺失或人為造成損壞的均由各班負責賠償。

  八、安全資訊報告制度

  1.每位教職工對校園中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現的安全隱患負有盡力排除並及時上報責任。

  2.一旦發現安全隱患或安全事故,發現人要立即報告校長和其他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3.學校接到報告後,要立即對隱患作出整改,發生事故要立即進行保護現場、搶救人員、並且立即上報教育局主管部門。

  九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局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報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學校發生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中心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12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透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6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其他書面報告制度。只要是安全因素造成的:

  ①住院治療要上報。

  ②一次3人就診要上報。

  ③學校被盜1000元以上要上報。

  ④火災500元以上要上報。

  ⑤學生非正常死亡要上報。

  ⑥小學六年級畢業後,未到初中報名前發生的溺水死亡要上報。

  十、安全“四防”管理制度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順利進行,學校財產不受損失,師生不受意外傷害,特制定此制度。

  1.學校應經常對師生開展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防火、防盜的安全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

  2.對教職員工進行經常性電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指導,使全體員工懂得電器使用常識,增強防火意識。

  3.未經學校領導的批准,任何人不許私自使用電暖風、電水壺等非教學用電器,一經發現給予批評和罰款。

  5.冬季取暖,教師注意爐火的安全使用。

  6.經常檢查滅火器、消火栓、應急燈等消防器材,發現故障及時維修與清除。

  十一、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援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應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應主動聯絡相關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門衛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盲流、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於與壞人作鬥爭,並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1、學生在校內進行活動前,教師要事先檢查活動場地和所用器具是否完好安全,並在危險處設立明顯標誌,教育學生對活動現場一些電閘、開關、按鈕等,不隨意觸控、撥弄,以免發生危險。

  2、活動中和活動結束前,學生要在教師視線範圍內有序活動,防止學生碰撞、擁擠、踩踏。

  3、大型室內活動開啟消防通道,注意通風透氣。

  4、活動結束安放好活動器具,關好水、電、門窗。

  5、師生遠足外出活動要考慮天氣,學生承受能力。

  6、師生外出需用車輛時,租用交通部門認可的合格車輛和駕乘人員,按車輛額定人數乘車。

  7、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要保證安全,最重要的是遵守活動紀律,聽從老師或有關管理人員的指揮,統一行動,不各行其是。

  8、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要認真聽取有關活動的注意事項,什麼是必須做的,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允許做的,不懂的地方要詢問、瞭解清楚。

  9、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不隨意四處走動、遊覽、防止意外發生。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為了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盡是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範、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現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綜治治理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週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隱瞞現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教師值日、中青年教師護校隊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絡,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援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縣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長批准、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並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縣教育局安檢股。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牆、擋土牆、池塘、欄杆、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安全又可靠。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為了規範學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因校舍發生的不安全事故,經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學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2、學校定期組織全校師生學習校舍安全防範意識和安全防範技能,教育師生防火、防電、防震、防擁擠、防意外事故的發生,對校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作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在每層樓梯口處標明“上下樓梯,請勿擁擠的警示。

  3、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堅持對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牆基看下陷風化,查牆體看傾斜裂縫,查屋頂木樑看斷裂蟲蛀,查圍牆看雨淋風颳程度,查流水看排水暢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後水衝,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師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隱患。

  4、學校管電人員經常對學校用電進行檢查和報告和維修,在組織各類活動用電時,要考慮安全隱患,以防事故發生。

  5、學校要經常作好校舍安全防範工作,學校和班主任、教師、家長、學生要定期簽訂安全責任書和安全保證書。並認真組織學習實施。

  6、對學校的安全責任區劃分實行上牆警示,重點地段要有警示標語和明顯標誌。校舍安全領導小組要作好有關校舍安全工作的會議、檢查、安全責任等記錄整檔工作,一併納入學校安全檔案。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一、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每學期的常規安全管理和每天的常規安全管理三部分。

  1.學校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校長負責制和法制副校長制度。

  (2)值班制度。

  (3)夜間巡邏及門衛制度。

  (4)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

  (5)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

  (6)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度。

  (7)食堂物資定點採購、索證和登記制度,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

  (8)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9)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10)大型活動安全審批制度。

  (11)學生安全資訊通報制度。

  (12)學校安全工作考核辦法及獎懲制度。

  2.每學期的常規安全管理工作

  (1)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學習有關安全管理的政策和經驗,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調整和部署。

  (2)及時開展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建立安全臺賬。及時採取整改措施,消除隱患;自身整改有困難的,必須迅速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在隱患徹底消除前,要採取有力的防控措施。

  (3)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應安排專人負責,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做好專門安全工作預案,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加強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必須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同時,要積極爭取當地相關部門的指導和幫助。

  (4)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實踐演練活動。

  (5)要根據不同學段的安全教育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

  (6)每學期開展學校安全管理的考核評估總結工作,檢查各個崗位安全管理職責的落實情況,及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預案。

  3.每天的常規安全管理工作

  (1)根據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要求,各個崗位人員做好安全工作記錄。

  (2)每天安排人員巡查校園,學生宿舍要安排24小時值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3)在學生上下課和晚自習等集中出入的時候,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並指定專人在關鍵位置進行疏導,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4)做好請假、銷假工作,如發現學生未到,科任教師第一時間報告班主任,班主任第一時間聯絡家長,明確其下落。

  (5)做好低年級學生上下學交接工作。

  (6)落實對特異體質、特殊心理和問題行為學生的教育和保護。

  二、如何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援

  學校應當定期對校園及周邊的安全隱患進行認真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根據安全隱患整治責任主體進行科學分類、造冊登記,建立臺賬,並將學校難以解決的安全隱患上報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建議適時召開聯席工作會議,獲得相關安全隱患整治責任主體的配合和協助,形成合力,及時消除校園周邊的安全隱患,不斷提高校園周邊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在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方面,學校可以積極主動採取如下措施,取得有關部門和家長的密切配合和支援:

  (1)聯絡公安、建設和交通等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訊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2)聯絡建設、安全監管、公安等部門,重點排查學校校舍、圍牆、擋土牆、廁所、浴室、庫房、水井、水池、走道欄杆和供水、供電等設施,對學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與生產、經營和儲存有毒、有害和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公共安全環境進行全面評估,全面排查學校及周邊建築安全隱患。

  (3)聯絡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4)聯絡公安機關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學校周邊治安情況複雜的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5)聯絡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製售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6)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的資源和技術力量,為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務。

  (7)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絡,積極爭取他們的支援和配合,共同搞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6

  學校師生飲水安全是學校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師生學習、工作、生活的必要保障,對教師的健康、學生的成長具有現實意義。為此,特訂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師生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飲水衛生工作,具體負責後勤的教師應加強對飲水安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存水室要講好衛生,桶擺放整齊,水的存放時間不能超過15日。

  三、每學期要對飲水機進行清洗和檢修,搞好飲水機的衛生,確保飲水安全。

  四、班級要加強對飲水機的保護,要有專人負責,如有損壞及時送交管理員檢修,是人為損壞的,損壞者要包賠損失,並扣班級考核1—3分。

  五、要建立索證制度,每一期送水都要索要飲水質量合格證。

  六、要建立飲水機檢修記錄,要詳細記錄飲水機檢修記錄。

  七、學校要加大對飲水管理員的監督與管理,管理員每年要進行體檢。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7

  1、小店是為學校師生員工服務的生活配套設施,小店經營人員應本著服務教育的思想,安全地、衛生地做好小店的經營工作,為師生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教育生活環境。

  2、小店內進銷的各類食品、飲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必須能提供生產廠家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報告單。對一些短期存放的食品,必須有醒目的生產日期和過期日期的標記。嚴禁進銷無證、無商標、變質發黴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飲料。

  3、食品飲料的存放應當符合食品儲存規範,需冷藏冷凍的食品必須配備冷藏、冷凍裝置,並記載保質期的到期時間,凡過期、變質、黴變、生蟲、腐爛的食品堅決清倉作垃圾處理。

  4、店內環境應當通風、乾燥。小店營業人員必須保持店內環境的清潔衛生。小店營業員穿戴必須衛生、清潔。出售食品時應洗淨雙手,出售未包裝食品必須用專用夾具操作,用衛生紙張包墊,決不能直接用手拿取。

  5、小店營業人員應做好小店周圍的環境整治工作,對售出食品、飲料的包裝物應給予回收,對丟棄在地面上的廢包裝袋、果殼等應予以及時清理,確保校園環境的整潔。

  6、小店的營業時間只限在早晨上課前、午飯後、放學後、晚自修後。在上課期間,小店人員不得到教室、辦公室、宿舍區推銷商品,更不得推著車輛在校園內叫賣。

  7、小店應採取有效的滅蠅、滅蚊、滅蟑、滅鼠措施,定期進行殺滅活動,確保小店食品不受四害侵染。

  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8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機構,時常檢查、指導、評估學校各處、室、委、班級安全工作落實開展的工作質量。

  2、明確安全工作職責,落實安全工作責任。校長和副校長;學校和各部門、各班;各部門和各有關人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將安全工作的每一個方面落實到相關部門,每個部門將安全工作的每一個環節分解到相關人員,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各處、室、委、班級結合工作實際制訂出切實可行的各類人員安全工作制度,做到安全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職責明確,工作具體。形成相互協作,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格局。(各類人員安全工作職責附後)

  3、堅持教育為主。加強師生國防、法治、交通、樓道安全、飲食衛生、生活常識、疾病預防、安全預防、消防教育;加強“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學生“守則”、“規範”教育,增強師生的國防意識,交通安全和消防意識,使師生學法、知法、懂法,做遵紀守法公民,做合格中學生,杜絕違法、違紀和各類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4、建立學校、家庭和社會三結合安全教育網。學校積極主動聯絡學生家長,時常召開家長會,和學生家長簽訂“安全目標責任合同書”,引導家長對安全工作的重視。學校加強同公安、司法、衛生防疫、電業、交通等部門的聯絡,以解決安全工作中的一些困難和出現的問題。加強安全防範工作,加大安全工作問題處理的力度。

  5、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和各有關分管人員必須按制度要求,按時認真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及時處理存在問題;學校對全校安全工作,每月進行一次大檢查,檢查結果通報全校,並納入年終考核和崗位責任制、質量責任制考核。

  6、建立集會、社會實踐活動報批制度。任何個人和組織不能隨意組織師生集會或外出活動。學校組織師生外出參加活動,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各班、各部門組織師生集會或外出參加活動,必須報請學校批准,否則不能進行。

  7、嚴格履行事故報告制度。對發生事故和安全隱患知情人要及時向學校校長和分管領導報告,對重大安全事故,知情人在30分鐘內向學校報告,學校在瞭解情況後,在2小時內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正確方法處理。對遲報、誤報或隱情不報,要從嚴追究當事人責任。

  8、安全工作實行獎懲制度。每學期在認真履行安全工作職責,分管安全工作沒有出現不安全事故者中,將評選出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先進個人,並進行表彰獎勵,作為評優樹模、晉級的重要依據。對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工作不力,管理失誤,發生不安全事故,責任人年度不得評優樹模,並視其情節追究經濟責任或給黨紀政紀處分。

  9、建立事故通報、上報制度。凡在師生中產生有負面影響的一般事故,學校及時調查,明確責任,內部通報處理。凡因瀆職,官僚主義,管理不善,發生重大不安全故事,學校及時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執法機關,決不遷就、袒護當事人,並積極協助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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