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人員聘用制度

學校人員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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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人員聘用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外籍專業人員”是指應聘在我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工作的外國專家、外籍教師及教學和專案管理人員。

  第四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工作是我國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的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納入國家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即在我境內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系統,實施統一和歸口管理。

  第五條 公立高等學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仍按照《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實施管理,未盡事宜執行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是全國各級各類教育的業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國專家局是全國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原則

  第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要有利於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有利於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遵循按需聘請,保證質量,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八條 實施學前教育和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原則上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因特殊情況(如外語學校、執行友好城市協議的學校、擔任教學改革實驗任務的學校等)確需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外語口語教學的,可個案申報,從嚴審批。

  第九條 實施高中教育、高中後教育以及相應程度的職業、成人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確有需要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職業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可用於加強語言教學、專業理論教學、專業技能培訓以及課程和教材的研究開發,注意學習國際上先進的職業教育理論、教學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專業人員主要用於崗位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條 嚴禁以聘有外國專家和外籍教師為招牌,高額收費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數量應與本單位中方人員的數量保持適當的比例。

  第十二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各級主要行政領導職務。

  第三章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的條件

  第十三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須達到《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標準》:

  一、管理機構設定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狀況

  1.聘用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協調本單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職能部門的工作也有明確的`分工,有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

  3.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

  4.為外籍專業人員配備業務素質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員。

  二、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狀況

  1.外籍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外籍專業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

  2.聘用目標明確。

  3.有教學(科研)評估和鑑定制度。

  4.有請示報告和統計制度,按時上報各種材料和統計報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衛能力(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具體標準)。

  四、聘用經費的保障

  1.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經費有保證。

  2.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人均年經費不低於本地區規定數額。

  3.外籍專業人員的工資能保證其基本生活開支。

  五、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渠道情況

  有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合法渠道並瞭解其主要業務活動情況。

  第四章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是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外事辦公室是本地區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達到我國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標準,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後,方可開展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

  第十六條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依據以下程式:

  一、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向其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提出資格認可的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認可的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送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辦理手續。

  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代辦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可手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聯合頒發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有關標準,對申請單位稽核認可後,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

  四、國家外國專家局審定批准申請單位的資格認可,簽發《資格認可證書》,必要時與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審定。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須經主管部門批准其辦學申請正式註冊後,方可按照上述程式申請聘用專業人員。

  第五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的處罰有警告和吊銷《資格認可證書》兩種。警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及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吊銷《資格認可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及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同時抄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國家外國專家局也可直接實施各項處罰。

  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的處罰主要依據有關法規和《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標準》,處罰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國家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實行年檢註冊制度,獲當年註冊的《資格認可證書》為有效證書。持未獲當年註冊的證書或無證書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屬非法聘用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執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已獲有效《資格認可證書》的單位與外方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獨立設定的教育機構,需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時,不需另行申辦資格認可證書;與外方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設定的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時,須另行申辦《資格認可證書》。

  第二十一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辦的招收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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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為了規範員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 錄用

  2.1錄用人員需提供身份證(外地戶口人員提供當地暫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學歷/學位證、(原單位)離職證明原件及影印件;並應在入職兩週內提交上述證件。

  2.2員工錄用後,應到公司安排的醫院進行體檢,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3員工錄用後,如發現其應聘時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與事實不符,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4公司招聘錄用員工採取迴避原則,即各級管理人員親屬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關係的職位。

  2.5公司鼓勵員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場人力資源緊缺的崗位推薦適合的人才,如被公司錄用,公司將酌情給予推薦獎勵。

  2.6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會根據需要進行人力調配,部門及員工應從公司全域性利益出發,予以支援:

  (1)公司經營業務發生變化;

  (2)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或部門職能發生變化;

  (3)人才合理流動的需要。

  3檔案及勞動合同管理

  3.1檔案管理:

  (1)員工入職後需將檔案轉到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公司僅負責繳納指定管理機構的人事管理費用。

  (2)綜合辦公室負責督促檔案管理機構規範檔案管理工作,並及時補充歸檔所需檔案。

  3.2勞動合同管理:

  (1)全體員工應按《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應及時提供簽署合同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

  (2)新籤勞動合同: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合同到期,由綜合辦公室徵求部門負責人和本人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後,與員工正式續簽合同。

  4入職培訓

  4.1員工入職後應接受公司組織的“新員工培訓”。公司綜合辦公室以及用人部門將根據需要,採用抽查或全體新員工測試的形式,評價新員工對以下各方面的瞭解程度,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試用期轉正審批條件之一。

  4.2新員工應主動透過各種方式瞭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發展史、主要業務形式;

  (2) 本部門職能、發展方向和模式;

  (3) 明確崗位專業要求及工作內容,;

  (4)公司其他部門主要職能及溝通方式。

  5試用期

  5.1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若該期間的工作表現未達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權延長或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表現突出或特殊崗位者,可給予提前轉正或免除試用期;

  5.2在試用期內,公司及員工雙方可提前一週時間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係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6轉正

  6.1員工試用期轉正有部門負責人提報和員工本人申請兩種形式。

  6.2兩種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員工本人試用期書面總結及轉正後工作設想、計劃,部門負責人應對試用期員工專業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評估;

  6.3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報綜合辦公室,校長批准後可轉正。

  7工作表現評估

  7.1部門負責人應對員工考核週期內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

  7.2評估結果作為員工獎金髮放、晉升、調薪、培訓等的重要依據。

  7.3任何員工在職位/職務變動時,均必須單獨進行考評,考評透過,變動方可生效。

  8員工任用與發展

  8.1公司對員工聘用、晉升、調薪等任用採取適用原則、激勵原則和發展原則,促進員工結合公司人才需求進行個人職業發展規劃。

  8.2培訓:

  (1)公司的內部培訓計劃原則上結合企業發展、公司人才培養計劃、部門要求、員工個人職業生涯設計等制定;

  (2)綜合辦公室將根據培訓調查情況制定公司內部培訓計劃;

  (3)凡參加社會公開培訓的課程,應與公司內本職工作有直接關係,報本部門、綜合辦公室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參加。

  9離職

  9.1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辭退而不做任何補償:

  (1)試用期內被證明所報入職資料與實際不符,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不能勝任工作的;

  (2)正式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規章制度;

  (3)觸犯國家、行業、地區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9.2辭職:

  (1)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經部門經理審批,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主管副總簽字後可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公司將停止其自離職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費等);

  (3)除特殊情況外,員工工資、獎金只計發到離職日。

  9.3擅自離崗:

  (1)員工未經書面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2天或以上的行為,或辭職、辭退未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離職手續者,視為擅自離崗。

  (2)員工擅自離崗後,其所在部門必須在確認員工擅自離崗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綜合辦公室。對於擅自離崗員工,公司將按該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和公司制度情況嚴肅處理,凍結其相關結算手續的辦理,同時公司視損害情況採取相應措施追究其責任。

  9.4員工離職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1)移交承擔的工作、合同、重要檔案、商業秘密、技術資料等;

  (2)結清欠款和預借款;

  (3)經簽字確認的工作移交清單;

  10.附則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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