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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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這一規定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其次是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款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後果

  第一,結束訴訟程式。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結案方式之一。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式也因此而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該案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爭議已得到解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

  第三,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後,民事糾紛已依法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於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屆滿後,還可以第二次起訴,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第四,不得對調解協議提出上訴。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一旦接受調解協議,就意味著放棄了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在一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式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不能提起上訴。

  第五,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如果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生效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調解協議書範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因履行xxx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或……協議書)而發生爭議。現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商事調解中心按該中心現行有效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雙方一致(可選擇):

  1、選定 先生/女士擔任調解員。

  2、委託調解中心代為指定調解員。

  並同時確認如下事項(可選擇):

  1、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後,雙方同意將和解協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製作成仲裁裁決書,賦予其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2、經調解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以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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