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約協議書

房屋買賣合同解約協議書

  房屋買賣過程中,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解約合同,那麼,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解約協議書,供大家閱讀參考。

  房屋買賣合同解約協議書1

  發展商(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購買位於

  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 ),合同約定建築面積: M2,購房總價: 元,已於 年 月 日在中山市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所(下稱交易所)辦理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終止該合同,並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簽訂的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正式終止。

  2、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終止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手續費由 方承擔。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約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編號為NO:_________的《_________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_________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該契約”)。現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甲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及條件與乙方處理相關事宜,依該契約的約定,甲方應向乙方返還雙倍定金、已付房價款及相應利息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除尚未歸還之銀行貸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實際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銀行貸款部分款項共計________元由甲方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直接返還予貸款銀行,並向乙方提供銀行的收據,做為乙方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據。

  2.雙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將除銀行貸款部分外的購房款直接支付給乙方

  (1)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計_________元直接返還款項。

  (2)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計_________元直接返還款項。

  (3)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項計_________元,以及交付返還全部銀行貸款後銀行所提供的收據。

  3.乙方如系以銀行抵押貸款方式支付部分房價款的,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該契約正式登出之日,每月應向貸款銀行支付的抵押貸款月均還款(下稱“月均還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給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無須再向甲方歸還。

  4.甲方按本協議第2條第(6)款約定執行完畢後,雙方另行簽訂解約協議解除該契約。自該契約解除後,乙方不再對該契約項下的房屋及其相關建築享有任何權利,甲方有權另行處置該契約項下房產。在該契約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約的,可與甲方另行協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計_________元之後,並且雙方簽訂解除該契約的檔案生效後,乙方應授權甲方至_________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下稱“房地局”)辦理該契約登出登記手續之全部所需檔案(包括簽署遞交房地局的解約協議、返還甲方開具的付款票據和合同等)。

  6.甲乙雙方同意該契約之登出登記手續於甲方向乙方支付完畢全部直接返還款項後15日內辦理。

  7.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後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還款計_________元到達乙方賬戶開始生效,壹式陸份,甲乙雙方各持叄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

  一、法律規定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於,給予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了的法定事由,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損失提供的.法律救濟措施,以及違約方不應因合同的解除獲得不當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後果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合同解除的條文多達10條(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第八條、九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九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協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言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後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定。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式。如果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理解。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響到後一個擔保貸款法律關係的履行問題,然而,其是否必然導致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具體的直接規定,只是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兩個合同關係都被解除的法律後果,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對於該款,我們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邏輯地得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應該解除。後者是否解除仍然應該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具體認定。如果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沒有主張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作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保證人(賣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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