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在什麼情形下失效?

仲裁協議在什麼情形下失效?

  仲裁協議的失效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特定事由的發生而喪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那麼,仲裁協議在什麼情形下失效呢?請閱讀下文了解詳情。

  仲裁協議的失效不同於仲裁協議的無效,它們的根本區別在於,仲裁協議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在特定條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協議的.無效是該仲裁協議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於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當事人自覺履行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即仲裁協議約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得到最終解決,該仲裁協議因此而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簽訂的仲裁協議,而使該仲裁協議失效。協議放棄已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協議訂立仲裁協議一樣,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仲裁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放棄,則失去效力。當事人協議放棄仲裁協議的具體表現為:

  A、雙方當事人透過達成書面協議,明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

  B、雙方當事人透過達成書面協議,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如當事人一致選擇透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從而使仲裁協議失效。

  C、當事人透過默示行為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使仲裁協議失效。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3)附期限的仲裁協議因期限屆滿而失效。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該仲裁協議在簽訂後的6個月內有效,如果超過了6個月的約定期限,已簽訂的仲裁協議失效。

  4)基於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仲裁協議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充套件閱讀】仲裁協議的作用是什麼?

  仲裁協議,亦稱仲裁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將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定實體法律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意思表示。其法律特徵表現為:

  (1)從主體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協議當事人;二是協議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協議對仲裁員的選定,實際上在當事人與奮裁人之間形成了授權關係。

  (2)從客體看,仲裁協議的客體為特殊行為,即在發生爭議時將爭議提交仲裁人仲裁,以及按仲裁裁決履行義務等。

  (3)從內容看,協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同一性。即雙方當事人事有同樣的權利,也負有同樣的義務。在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均有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權利,同時,有不得向法院起訴的義務。

  (4)從履行看,具有附條件性。若仲裁協議為解決將來糾紛而達成,則忡栽協議只有在約定的糾紛發生後才有履行之必要。

  (5)仲裁協議的效力範圍的複雜性。其效力可涉及的主體,不僅包括當事人,而且包括仲裁員及法院。仲裁員在受理爭議後,應接受仲裁協議的約束,按協議規定的要求,採用約定的方式,在協議約定的範圍內行使仲裁權,並作出裁決。同時,法院在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也不得行使約定爭議的管轄權。

  仲裁協議按其外在形態被歸納為兩種型別,一是以合同條款形態出現的仲裁條款;二是以獨立形態出現的仲裁協議書,又稱為仲裁特約。我國《仲裁法》既承認仲裁條款,又認可仲裁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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