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搞好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會內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計生部門根據公司職工年齡、婚育狀況和結構,提出公司職工計劃生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在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條實行計生工作分層負責制,各級領導和主管對本部門、單位的計劃工作負有責任,在其目標責任體系中應有計劃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標。

  第五條宣傳國家和當地政府計劃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時釋出、傳達計劃生育的政策動態。

  第六條公司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為主,經濟和行政獎懲手段為輔。

  第七條透過形式多樣的活動,宣傳計劃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且男女職工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分析公司婚育狀況,區分計劃生育的重點物件和目標,進行重點監控。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條例允許的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情況。

  第九條掌握公司已婚女職工節育措施情況,堅持杜絕非法生育和超生;發現計劃外懷孕者,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條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員工結婚登記手續,以及獨生子女登記。不得開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條對合法懷孕者,搞好優育優生服務,組織有關的體檢、複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識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認真落實計劃生育的優惠、鼓勵措施和待遇:

  (1)婚前醫學檢查和遺傳諮詢;

  (2)發放獨生子女費;

  (3)報銷獨生子女入托、入幼兒園費;

  (4)幫助聯絡職工子女入學;

  (5)報銷職工計劃生育費用;

  (6)職工計劃生育營養補助;

  (7)計劃生育假期;

  (8)節育的例行檢查、複查;

  (9)組織探望做節育手術員工及產婦;

  (10)獨生子女在招工中優先錄用。

  第十三條公司建立育齡員工計劃生育檔案,並由計生部門負責具體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規定製作統計報表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公司對無計劃生育的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令進行處罰。處罰措施包括:

  (1)生育費用自理;

  (2)不享受產假期間照發的工資;

  (3)子女託費自理;

  (4)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待遇;

  (5)收回計劃生育獎勵金;

  (6)按超胎數,加收若干倍的計劃外生育費;

  (7)行政處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數;

  (9)不實行計劃生育的部門或單位,不得評為先進,應扣除獎金給予罰款;

  (10)違反計劃生育情況嚴重的,免除公司職務或予以開除、解聘。

  對破壞計劃生育的典型,予以公開處理,引以為戒。

  第十五條計生部門協助公司安保部或當地公安治安部門(流動人口管理站),對公司流動人口及其計劃生育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計生部門及時與當地計生主管機關、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絡,全方位地瞭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十七條主持或協助辦理職工計劃生育的保險和獨生子女的儲蓄保險。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2

  廠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廠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計劃生育管理物件為本廠育齡職工(包括停薪留職、內退人員)。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接受單位所在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服務和管理。

  第三條廠辦公室負責全廠的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齡職工計劃生育檔案,並對各單位、各科室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各基層單位應成立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宣傳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工作目標,並及時與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社群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絡,全方位地瞭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列入各單位、科室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各單位、科室要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掌握育齡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實行分類管理,督促落實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條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科室,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三年內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不能晉升職務;計劃外生育的職工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三年內不能晉升職務、評優評先。

  第六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七條國家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應將申請表送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後,報請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批准領取計劃生育證。

  第八條已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妻必須接受當地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指導,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並以長效避孕措施為主。計劃外懷孕的職工,應當在當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指導下落實補救措施。

  第九條實行已婚育齡婦女環檢、孕檢制度。育齡女職工環、孕檢每四個月一次具體時間按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通知。

  第十條停薪留職和內退育齡女職工在辦理有關手續前,須進行當月環、孕檢,確認無計劃外懷孕,並與單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廠辦公室應在15日內將女職工的節育措施落實情況及當月孕檢情況等書面通知職工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並索要回執。

  第十一條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49週歲以下的育齡女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每四個月應自行將依法取得的現居住地有效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或環孕檢證明用掛號信寄廠辦公室,或返回單位接受環、孕檢。凡未按期寄回相關證明或返回單位接受環、孕檢的職工,實行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鼓勵職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規定增加婚假和產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三條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可按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日;三結紮輸精管的,休假7日;四結紮輸卵管的,休假21日;五已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育齡女職工,計劃外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日;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日。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只生育1個子女,並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及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請有關部門批准領取獨生子女證。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週歲止,按政策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費,生育後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十五條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計劃外生育的職工,除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厂部將視違育情節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已領取獨生子女證並享受獎勵費的,應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十六條不符合《計劃生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其中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獎金,不享受有關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廠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厂部原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為準。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3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江西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加強我校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學校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校長第一把手親自抓,由學校工會主席分管計生工作。並確定工會副主席專職抓學校的計劃生育工作,每年分別與學校適齡女教師及男教師家屬簽定計劃生育管理目標責任書。

  二、嚴格執行計劃生育工作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推行優生優育,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夫妻雙方都應盡責任和義務,作好計劃生育工作。

  三、根據教育局要求,於每年5月及11月定期為女教師及男職工家屬進行查環、查孕等婦女保健工作。

  四、根據有關產育假規定:女教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15天,雙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

  五、女職工產假必須按規定向學校辦理有關請假手續,產假期滿,應自覺回校上班。

  六、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婦應當積極做好避孕節育措施,如上環或其他避孕節育措施。

  七、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教職工,將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並按教育局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計劃生育實行一票否決制。

  八、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上的育齡人口(以下簡稱流動人口)。

  戶籍在本市,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灣裡區除外)跨區流動,以及異地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育齡人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各項權利。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和縣(區)公安、民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建設、交通、教育、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指導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三)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四)與已婚流動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五)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絡,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資訊溝通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婚育證明,督促無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限期補辦,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指導、督促轄區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與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五)組織為已婚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對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進行檢查;

  (六)與已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絡,通報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社群居民自治內容,並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經常性管理:

  (一)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流動人口在商品、集貿市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市場經營者或者市場管理機構負責;

  (三)其他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確定專人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驗婚育證明,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組織已婚流動人口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的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四)掌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全國統一的婚育證明。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婚育證明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應當合法、公平、合理,體現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不得損害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文字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件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後,應當在婚育證明上驗證蓋章,並登記造冊;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證明可以由現居住地的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一)婚姻、生育資訊完整、準確的;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居民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三)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婚育證明,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有關證照時,應當按照規定核查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 向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主動配合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應當與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並將本單位已婚育齡人口生育節育情況登記造冊,報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為其辦理一胎生育證: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隨父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的。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請;

  (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四)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

  流動人口申請辦理一胎生育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書面答覆,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但女方因婚姻關係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實遷移的,經女方戶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女方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不得收取工本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檢查。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接受現居住地組織的檢查。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也可以由其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對未通報避孕節育情況或者未寄回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的,已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檢查。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的;

  (二)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收取工本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三)通報虛假的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的;

  (四)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未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5

  (一)財務財產管理制度

  1、機關經費(辦公費、業務費)由辦公室統一分配使用,從嚴掌握,不得違反財務規定。

  2、經費開支,嚴格審批手續,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各類開支發票,須經辦公室主任稽核,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報銷;未經稽核和批准的各類發票,一律不準入帳報銷。

  3、未經領導同意,各科(室、站)和個人不得隨意購買物品,否則,不予報銷。

  4、出差預借經費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出差歸來後一週內,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按有關規定稽核報銷。無特殊情況拖延報銷者由出差人負責。報銷差旅費,必須單據齊全,手續完備,不得弄虛作假、多報或重報。

  5、經費開支實行經辦人在發票或單據上簽字、稽核、報銷登記制度。

  6、經費開支情況每月向主管領導彙報一次,並呈送月收支平衡表,每季度向主任辦公會議彙報,並在公開欄公開,年終向委務會彙報並公開或向全體幹部職工通報。

  7、機關共用財產均由辦公室統一配置管理(包括省人口委配置財產)。固定財產均要造冊登記,配給各科(室、站)的財產由各科(室、站)具體負責管理,凡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工具,均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主任批准,使用人辦理借用手續,妥善保管使用,用後即還,不得長期佔用或化為己有,否則按規定嚴肅處理。

  8、配置的物品、財產,如發生報廢、損壞、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向辦公室經管人員註明,在登記冊上註明原因。固定財產若損壞、丟失可視其情況賠償。

  (二)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1、使用範圍:領導工作用車、公務用車、人口委召開的各種會議用車、職工和離退休幹部有急事或因病住院用車、其它特殊情況用車。

  2、管理制度

  ①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確定專人負責,統一調動,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派車,凡屬領導和幹部職工個人辦私事用車和外單位借用車,必須事先向辦公室打招呼,經分管領導批准後辦公室派車。

  ②駕駛人員要保養好車輛,按時出車,安全行駛。

  ③駕駛人員要按機關作息時間上下班,除維修車輛外,在機關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按時出車,按曠工對待。

  ④駕駛人員不得擅自出車或以車謀私,違者按下列辦法處罰: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扣除當月工資內獎金,若再次違反,停止工作,限兩月內自行聯絡單位調出。

  ⑤駕駛人員要刻苦鑽研業務,努力提高技術水平,做到勤保養、會維修、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好出車登記,作為年終考核工作實績、評比的依據。

  ⑥不經辦公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出車,違者按擅自用車處理。造成事故和損失者由本人負責,司機按第四條辦法處理。

  ⑦車輛需購零部件,司機必須事先向辦公室主任打招呼,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人員與司機兩人購買結帳。車輛修理,須由司機和辦公室人員同去修理廠,共同驗證修理部位、更換零件、計價、結帳,否則不予報銷。

  ⑧車輛城區加油由辦公室負責,外出加油由隨車人員和司機結帳。

  ⑨駕駛人員必須增強服務意識和紀律觀念,出車回來後,車輛必須停放在規定的地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駕車在外過夜,造成車輛損壞和丟失由駕駛人員負責賠償。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6

  為促進村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高辦事透明度,加強監督,使廣大群眾自覺落實計生措施,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村委會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嚴格執行《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組織落實本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版權所有

  二、實行計劃生育公開制度,將人口出生情況、安排政策內二孩情況、徵收社會撫養費情況、獨生子女辦證情況、應查未查物件名單、應落實未落實計劃生育措施物件名單版權所有、村幹部計生情況、計生政策等內容每月張榜公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三、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制度。本省農業戶口中,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下列人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發展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

  (1)只生育(含收養、抱養)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

  (2)純生二女的農村居民;

  (3)婚後沒有生育的農村居民。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7

  為促進村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高辦事透明度,加強監督,使廣大群眾自覺落實計生措施,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村委會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嚴格執行《__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組織落實本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文秘站版權所有

  二、實行計劃生育公開制度,將人口出生情況、安排政策內二孩情況、徵收社會撫養費情況、獨生子女辦證情況、應查未查物件名單、應落實未落實計劃生育措施物件名單文秘站版權所有、村幹部計生情況、計生政策等內容每月張榜公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三、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制度。本省農業戶口中,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下列人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發展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1)只生育(含收養、抱養)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2)純生二女的農村居民;(3)婚後沒有生育的農村居民。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8

  一、計生工作職責與目標任務

  1、計生服務所負責本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和管理。

  2、搞好人口預測,制定並落實人口計劃,及時上報月報表、年報表。

  3、審批、發放一胎生育指標;按程式稽核上報二胎或多胎生育指標;落實好當年有生育婦女的節育、避孕和生殖保健的服務工作;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加強人口管理,及時核實變更帳卡,帳卡冊保持一致,夯實基礎、從嚴治理,積極推行計劃生育新機制。

  5、做好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條例和計生知識宣傳貫徹,大力推進依法治計工作,禁止計劃外一孩、二孩及多孩生育,杜絕早婚、早孕和無證生育現象。

  6、計生服務所負責人負責綜合情況,協助領導決策、制定年度計劃,組織落實、指導、督查、考評、記載等工作。

  7、及時準確地完成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統計員負責檢查核對帳卡、審報統計報表、指導計生業務工作、及時上報反饋本所計生工作情況的資訊。

  8、當年的計劃生育率、環扎率、外流人口持驗證率、計生知識“知曉率”等各項指標,均達到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的要求標準,現孕、出生統計無誤差。

  二、獎懲辦法

  (一)懲罰辦法

  1、鎮黨委組織人員每月抽取幾個村進行督查,每個村抽10%至15%的戶進行督查。計生所對各村的計生督查無資料、無記錄的,追究計生所負

  責人的責任。

  2、在平時的督查中,本村發現漏報1例計劃外一胎生育的,扣除計生包點人員當月30元計生津貼,鎮領導找談話;發現漏報2例以上計劃外一胎生育或發現1例計劃外二胎以上生育的,扣除計生包點人員當月50元計生津貼,計生包點人員要做出書面檢查。

  3、帳卡變更不及時,統計報表、帳卡在限期內未上報,或發現漏報、錯報現象,應登而漏登、錯登的每次檢查超出5例的,扣除計生包點人員20元計生津貼。

  4、計生所如有延誤和錯報、漏報,影響本服務所計生成績的,扣除統計員和計生所主任各50元計生津貼;在統計所需的各種表、簿、卡、冊提供上(特殊情況除外)延誤了時間,影響了本所正常工作,由計生所負責人負總責。

  5、每季度開展一次計生賬、卡、簿檢查評比一次,被評為最差的一個要拿來與最好的一個進行橫向對比,連續兩次被評為最差的則限期整改,三次的鎮領導找談話。

  6、在計生工作會議及突擊活動中,凡遲到一次的扣除計生崗位津貼30元;遲到兩次的,或曠工1次的,除扣除計生崗位津貼50元外,鎮領導找談話。無故不參加計生學習培訓及工作會議,無會議記錄和學習筆記,發現一次,按有關制度執行。

  7、在上級計生檢查中,由於計生所工作的失誤,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視情節輕重,扣除計生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100元計生津貼,並作出書面經驗教訓總結。

  8、在市級以上檢查中出現問題,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如被抽對的村年終檢查受一票否決,則計生所包點人員年終考核降低一個等次,並扣發年終獎金,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則作自動離職處理,包點領導及包點幹部負連帶責任。

  以上各項所扣除的津貼全部用於相關的獎勵。

  (二)獎勵辦法

  1、在每季度開展的計生賬、卡、簿檢查評比中,被評為最好的,看錯漏情況給予50―100的獎勵。

  2、對工作認真負責,圓滿完成各項計生指標任務,年度受到縣委表彰的分別獎勵計生人員100元;受到全市表彰的獎勵計生人員200元;受到自治區級以上表彰的獎勵計生人員300元。

  3、計生工作有創新,給鎮黨委爭得榮譽受表彰的,如現場會在本鎮召開的,縣級的分別獎勵計生人員50元,市級的分別獎勵計生人員100元,區級以上的分別獎勵計生人員150元。

  4、市級以上檢查中,如被抽對的村年終檢查能夠順利透過,給予計生所包點人員1000元獎勵,對包點領導及包點幹部則另行獎勵。

  5、對工作認真負責,圓滿完成各項計生指標任務,對包點各項計生工作完成較好的,則給予表彰獎勵,年終評優優先考慮。

  以上各項獎勵從鎮財政計生經費中給予解決。

  三、相關制度會議制度

  1、計劃生育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中心內容: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任務,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交流工作經驗。

  2、計劃生育聯席會議每年不少於兩次。會議中心內容:聽取各村彙報計劃生育指標和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檢查計劃生育工作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3、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例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中心內容:一是傳達上級有關指示精神,學習有關檔案、熟悉有關政策;二是總結上月工作、安排本月工作,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三是檢查工作落實情況和帳、卡、冊的填寫及記錄,討論研究和處理存在問題。

  4、設立會議記錄本,將會議時間、內容、參加人員所解決問題等記錄儲存。

  宣傳工作制度

  1、有宣傳陣地、有宣傳組織。以計生服務所為主,協調文化站、婦聯、共青團等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活動。每年要組織一至二次大規模宣傳教育活動。

  2、宣傳內容:以《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等為經常性宣傳教育內容,完成集中宣傳任務和社會宣傳任務。

  3、充分利用廣播、刊物、板報、知識競賽和有關會議等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4、宣傳教育工作要設有全年計劃,每次活動有記錄和總結。

  培訓工作制度

  1、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不少於4次培訓。

  2、年初制定培訓計劃,落實培訓內容、時間、物件和授課人。

  3、培訓內容:計劃生育政策法規、《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計劃生條例》、統計報表和相關的業務知識。

  4、培訓形式:每月計劃生育例會為固定學習日;不定期邀請上級有關部門人員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

  育齡婦女管理制度

  1、按育齡婦女戶口、孩次、避孕措施等分類建立育齡婦女卡,育齡婦女卡的年齡為20-49週歲。

  2、各種帳簿、卡片和計劃生育手冊要認真填寫、字跡清楚、不漏項,帳、卡、冊內容和數字一致。

  統計工作制度

  1、建立計劃生育情況報告單和月統計報表制度。各村每月2日前將月

  統計報表報給統計員。

  2、建立季統計報表制度。各點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將季度統計報表上報統計員。

  3、建立年統計報表制度。各點每年6月、10月的15日前將年度統計報表上報統計員。

  4、有關要求:各種報表、統計工作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資料準確無瞞報、漏報、錯報現象,字跡清楚。

  5、認真建立和儲存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資料,每年初將計劃生育報表歸檔立卷。

  孕情檢查制度

  1、規範孕檢工作,落實《孕檢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分析孕情,嚴把孕檢關,最大限度減少意外妊娠,增進育齡群眾的生殖健康。

  2、對上節育環婦女每年透環一次,對使用藥具避孕的育齡婦女每年三月、九月進行兩次孕情普查,對重點人要每月進行一次孕情檢查。

  3、每年5月份組織育齡婦女進行查體,將孕情檢查、生殖健康檢查、防癌普查並舉,邊普查邊跟蹤治療,邊宣傳預防和治療措施。

  訪視制度

  (一)婚後訪視

  1、對結婚後未有生育指標的育齡婦女,要及時送避孕藥具使用知識和避孕藥具等。

  2、對結婚後有生育指標的育齡婦女,要送孕期保健知識和優生知識等。

  (二)產後視訪

  1、對產後的育齡婦女,要指導哺乳期如何避孕,上門送避孕藥具等。

  2、對產後的育齡婦女,指導如何自我保健、母乳餵養和優育等。

  (三)術後訪視

  1、 對上節育環的,要登門指導上環後應注意事項,做好服務工作。

  包含各類專業文獻、外語學習資料、各類資格考試、文學作品欣賞、中學教育、應用寫作文書、高等教育、專業論文、34XXX計劃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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