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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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搞好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會內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計生部門根據公司職工年齡、婚育狀況和結構,提出公司職工計劃生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在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條實行計生工作分層負責制,各級領導和主管對本部門、單位的計劃工作負有責任,在其目標責任體系中應有計劃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標。

  第五條宣傳國家和當地政府計劃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時釋出、傳達計劃生育的政策動態。

  第六條公司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為主,經濟和行政獎懲手段為輔。

  第七條透過形式多樣的活動,宣傳計劃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且男女職工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分析公司婚育狀況,區分計劃生育的重點物件和目標,進行重點監控。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條例允許的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情況。

  第九條掌握公司已婚女職工節育措施情況,堅持杜絕非法生育和超生;發現計劃外懷孕者,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條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員工結婚登記手續,以及獨生子女登記。不得開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條對合法懷孕者,搞好優育優生服務,組織有關的體檢、複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識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認真落實計劃生育的優惠、鼓勵措施和待遇:

  (1)婚前醫學檢查和遺傳諮詢;

  (2)發放獨生子女費;

  (3)報銷獨生子女入托、入幼兒園費;

  (4)幫助聯絡職工子女入學;

  (5)報銷職工計劃生育費用;

  (6)職工計劃生育營養補助;

  (7)計劃生育假期;

  (8)節育的例行檢查、複查;

  (9)組織探望做節育手術員工及產婦;

  (10)獨生子女在招工中優先錄用。

  第十三條公司建立育齡員工計劃生育檔案,並由計生部門負責具體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規定製作統計報表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公司對無計劃生育的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令進行處罰。

  處罰措施包括:

  (1)生育費用自理;

  (2)不享受產假期間照發的工資;

  (3)子女託費自理;

  (4)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待遇;

  (5)收回計劃生育獎勵金;

  (6)按超胎數,加收若干倍的計劃外生育費;

  (7)行政處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數;

  (9)不實行計劃生育的部門或單位,不得評為先進,應扣除獎金給予罰款;

  (10)違反計劃生育情況嚴重的,免除公司職務或予以開除、解聘。

  對破壞計劃生育的典型,予以公開處理,引以為戒。

  第十五條計生部門協助公司安保部或當地公安治安部門(流動人口管理站),對公司流動人口及其計劃生育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計生部門及時與當地計生主管機關、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絡,全方位地瞭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十七條主持或協助辦理職工計劃生育的保險和獨生子女的儲蓄保險。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2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江西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加強我校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學校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校長第一把手親自抓,由學校工會主席分管計生工作。並確定工會副主席專職抓學校的計劃生育工作,每年分別與學校適齡女教師及男教師家屬簽定計劃生育管理目標責任書。

  二、嚴格執行計劃生育工作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推行優生優育,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夫妻雙方都應盡責任和義務,作好計劃生育工作。

  三、根據教育局要求,於每年5月及11月定期為女教師及男職工家屬進行查環、查孕等婦女保健工作。

  四、根據有關產育假規定:女教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15天,雙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

  五、女職工產假必須按規定向學校辦理有關請假手續,產假期滿,應自覺回校上班。

  六、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婦應當積極做好避孕節育措施,如上環或其他避孕節育措施。

  七、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教職工,將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並按教育局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計劃生育實行一票否決制。

  八、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上的育齡人口(以下簡稱流動人口)。

  戶籍在本市,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灣裡區除外)跨區流動,以及異地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育齡人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各項權利。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和縣(區)公安、民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建設、交通、教育、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指導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三)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四)與已婚流動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五)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絡,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資訊溝通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婚育證明,督促無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限期補辦,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指導、督促轄區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與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五)組織為已婚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對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進行檢查;

  (六)與已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絡,通報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社群居民自治內容,並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

  第十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經常性管理:

  (一)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流動人口在商品、集貿市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市場經營者或者市場管理機構負責;

  (三)其他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確定專人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驗婚育證明,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組織已婚流動人口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的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四)掌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全國統一的婚育證明。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婚育證明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應當合法、公平、合理,體現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不得損害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文字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件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後,應當在婚育證明上驗證蓋章,並登記造冊;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證明可以由現居住地的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一)婚姻、生育資訊完整、準確的;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居民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三)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婚育證明,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有關證照時,應當按照規定核查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 向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主動配合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應當與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並將本單位已婚育齡人口生育節育情況登記造冊,報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為其辦理一胎生育證: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隨父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的。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請;

  (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四)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

  流動人口申請辦理一胎生育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書面答覆,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但女方因婚姻關係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實遷移的,經女方戶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女方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不得收取工本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檢查。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接受現居住地組織的檢查。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也可以由其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對未通報避孕節育情況或者未寄回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的,已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檢查。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的;

  (二)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收取工本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三)通報虛假的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的;

  (四)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未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4

  為促進村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高辦事透明度,加強監督,使廣大群眾自覺落實計生措施,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村委會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嚴格執行《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組織落實本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二、實行計劃生育公開制度,將人口出生情況、安排政策內二孩情況、徵收社會撫養費情況、獨生子女辦證情況、應查未查物件名單、應落實未落實計劃生育措施物件名單版權所有、村幹部計生情況、計生政策等內容每月張榜公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三、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制度。本省農業戶口中,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下列人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發展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

  (1)只生育(含收養、抱養)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

  (2)純生二女的農村居民;

  (3)婚後沒有生育的農村居民。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5

  一、計生工作職責與目標任務

  1、計生服務所負責本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和管理。

  2、搞好人口預測,制定並落實人口計劃,及時上報月報表、年報表。

  3、審批、發放一胎生育指標;按程式稽核上報二胎或多胎生育指標;落實好當年有生育婦女的節育、避孕和生殖保健的服務工作;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加強人口管理,及時核實變更帳卡,帳卡冊保持一致,夯實基礎、從嚴治理,積極推行計劃生育新機制。

  5、做好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條例和計生知識宣傳貫徹,大力推進依法治計工作,禁止計劃外一孩、二孩及多孩生育,杜絕早婚、早孕和無證生育現象。

  6、計生服務所負責人負責綜合情況,協助領導決策、制定年度計劃,組織落實、指導、督查、考評、記載等工作。

  7、及時準確地完成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統計員負責檢查核對帳卡、審報統計報表、指導計生業務工作、及時上報反饋本所計生工作情況的資訊。

  8、當年的計劃生育率、環扎率、外流人口持驗證率、計生知識“知曉率”等各項指標,均達到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的要求標準,現孕、出生統計無誤差。

  二、獎懲辦法

  (一)懲罰辦法

  1、鎮黨委組織人員每月抽取幾個村進行督查,每個村抽10%至15%的戶進行督查。計生所對各村的計生督查無資料、無記錄的,追究計生所負

  責人的責任。

  2、在平時的督查中,本村發現漏報1例計劃外一胎生育的,扣除計生包點人員當月30元計生津貼,鎮領導找談話;發現漏報2例以上計劃外一胎生育或發現1例計劃外二胎以上生育的,扣除計生包點人員當月50元計生津貼,計生包點人員要做出書面檢查。

  3、帳卡變更不及時,統計報表、帳卡在限期內未上報,或發現漏報、錯報現象,應登而漏登、錯登的每次檢查超出5例的,扣除計生包點人員20元計生津貼。

  4、計生所如有延誤和錯報、漏報,影響本服務所計生成績的,扣除統計員和計生所主任各50元計生津貼;在統計所需的各種表、簿、卡、冊提供上(特殊情況除外)延誤了時間,影響了本所正常工作,由計生所負責人負總責。

  5、每季度開展一次計生賬、卡、簿檢查評比一次,被評為最差的一個要拿來與最好的一個進行橫向對比,連續兩次被評為最差的則限期整改,三次的鎮領導找談話。

  6、在計生工作會議及突擊活動中,凡遲到一次的扣除計生崗位津貼30元;遲到兩次的,或曠工1次的,除扣除計生崗位津貼50元外,鎮領導找談話。無故不參加計生學習培訓及工作會議,無會議記錄和學習筆記,發現一次,按有關制度執行。

  7、在上級計生檢查中,由於計生所工作的失誤,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視情節輕重,扣除計生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100元計生津貼,並作出書面經驗教訓總結。

  8、在市級以上檢查中出現問題,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如被抽對的村年終檢查受一票否決,則計生所包點人員年終考核降低一個等次,並扣發年終獎金,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則作自動離職處理,包點領導及包點幹部負連帶責任。

  以上各項所扣除的津貼全部用於相關的獎勵。

  (二)獎勵辦法

  1、在每季度開展的計生賬、卡、簿檢查評比中,被評為最好的,看錯漏情況給予50―100的獎勵。

  2、對工作認真負責,圓滿完成各項計生指標任務,年度受到縣委表彰的分別獎勵計生人員100元;受到全市表彰的獎勵計生人員200元;受到自治區級以上表彰的獎勵計生人員300元。

  3、計生工作有創新,給鎮黨委爭得榮譽受表彰的,如現場會在本鎮召開的,縣級的分別獎勵計生人員50元,市級的分別獎勵計生人員100元,區級以上的分別獎勵計生人員150元。

  4、市級以上檢查中,如被抽對的村年終檢查能夠順利透過,給予計生所包點人員1000元獎勵,對包點領導及包點幹部則另行獎勵。

  5、對工作認真負責,圓滿完成各項計生指標任務,對包點各項計生工作完成較好的,則給予表彰獎勵,年終評優優先考慮。

  以上各項獎勵從鎮財政計生經費中給予解決。

  三、相關制度會議制度

  1、計劃生育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中心內容: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任務,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交流工作經驗。

  2、計劃生育聯席會議每年不少於兩次。會議中心內容:聽取各村彙報計劃生育指標和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檢查計劃生育工作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3、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例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中心內容:一是傳達上級有關指示精神,學習有關檔案、熟悉有關政策;二是總結上月工作、安排本月工作,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三是檢查工作落實情況和帳、卡、冊的填寫及記錄,討論研究和處理存在問題。

  4、設立會議記錄本,將會議時間、內容、參加人員所解決問題等記錄儲存。

  宣傳工作制度

  1、有宣傳陣地、有宣傳組織。以計生服務所為主,協調文化站、婦聯、共青團等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活動。每年要組織一至二次大規模宣傳教育活動。

  2、宣傳內容:以《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等為經常性宣傳教育內容,完成集中宣傳任務和社會宣傳任務。

  3、充分利用廣播、刊物、板報、知識競賽和有關會議等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4、宣傳教育工作要設有全年計劃,每次活動有記錄和總結。

  培訓工作制度

  1、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不少於4次培訓。

  2、年初制定培訓計劃,落實培訓內容、時間、物件和授課人。

  3、培訓內容:計劃生育政策法規、《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計劃生條例》、統計報表和相關的業務知識。

  4、培訓形式:每月計劃生育例會為固定學習日;不定期邀請上級有關部門人員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

  育齡婦女管理制度

  1、按育齡婦女戶口、孩次、避孕措施等分類建立育齡婦女卡,育齡婦女卡的年齡為20-49週歲。

  2、各種帳簿、卡片和計劃生育手冊要認真填寫、字跡清楚、不漏項,帳、卡、冊內容和數字一致。

  統計工作制度

  1、建立計劃生育情況報告單和月統計報表制度。各村每月2日前將月

  統計報表報給統計員。

  2、建立季統計報表制度。各點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將季度統計報表上報統計員。

  3、建立年統計報表制度。各點每年6月、10月的15日前將年度統計報表上報統計員。

  4、有關要求:各種報表、統計工作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資料準確無瞞報、漏報、錯報現象,字跡清楚。

  5、認真建立和儲存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資料,每年初將計劃生育報表歸檔立卷。

  孕情檢查制度

  1、規範孕檢工作,落實《孕檢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分析孕情,嚴把孕檢關,最大限度減少意外妊娠,增進育齡群眾的生殖健康。

  2、對上節育環婦女每年透環一次,對使用藥具避孕的育齡婦女每年三月、九月進行兩次孕情普查,對重點人要每月進行一次孕情檢查。

  3、每年5月份組織育齡婦女進行查體,將孕情檢查、生殖健康檢查、防癌普查並舉,邊普查邊跟蹤治療,邊宣傳預防和治療措施。

  訪視制度

  (一)婚後訪視

  1、對結婚後未有生育指標的育齡婦女,要及時送避孕藥具使用知識和避孕藥具等。

  2、對結婚後有生育指標的育齡婦女,要送孕期保健知識和優生知識等。

  (二)產後視訪

  1、對產後的育齡婦女,要指導哺乳期如何避孕,上門送避孕藥具等。

  2、對產後的育齡婦女,指導如何自我保健、母乳餵養和優育等。

  (三)術後訪視

  對上節育環的,要登門指導上環後應注意事項,做好服務工作。

  包含各類專業文獻、外語學習資料、各類資格考試、文學作品欣賞、中學教育、應用寫作文書、高等教育、專業論文、34xxx計劃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等內容。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加強我廠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計劃生育管理物件為本廠育齡職工(包括停薪留職、內退人員)。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接受單位所在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服務和管理。

  第三條廠辦公室負責全廠的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齡職工計劃生育檔案,並對各單位、各科室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各基層單位應成立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宣傳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工作目標,並及時與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社群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絡,全方位地瞭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列入各單位、科室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各單位、科室要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掌握育齡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實行分類管理,督促落實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條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科室,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三年內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不能晉升職務;計劃外生育的職工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三年內不能晉升職務、評優評先。

  第六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七條國家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應將申請表送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後,報請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批准領取計劃生育證。

  第八條已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妻必須接受當地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指導,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並以長效避孕措施為主。計劃外懷孕的職工,應當在當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指導下落實補救措施。

  第九條實行已婚育齡婦女環檢、孕檢制度。育齡女職工環、孕檢每四個月一次具體時間按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通知。

  第十條停薪留職和內退育齡女職工在辦理有關手續前,須進行當月環、孕檢,確認無計劃外懷孕,並與單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廠辦公室應在15日內將女職工的節育措施落實情況及當月孕檢情況等書面通知職工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並索要回執。

  第十一條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49週歲以下的育齡女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每四個月應自行將依法取得的現居住地有效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或環孕檢證明用掛號信寄廠辦公室,或返回單位接受環、孕檢。凡未按期寄回相關證明或返回單位接受環、孕檢的職工,實行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鼓勵職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規定增加婚假和產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三條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可按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日;

  三結紮輸精管的,休假7日;

  四結紮輸卵管的,休假21日;

  五已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育齡女職工,計劃外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日;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日。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只生育1個子女,並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及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請有關部門批准領取獨生子女證。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週歲止,按政策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費,生育後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十五條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計劃外生育的職工,除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厂部將視違育情節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已領取獨生子女證並享受獎勵費的,應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十六條不符合《計劃生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其中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獎金,不享受有關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廠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厂部原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為準。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7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新機制,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改革和加強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地意見》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z市人民醫院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貫徹執行。

  第一條我院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科室管理、單位負責”。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科室主任、護士長對計劃生育工作親自抓,負總責。

  第二條本規定物件為本院在職、在崗49歲以下男女職工,包括在編、集體、招聘、季節工及內退人員。

  第三條各科室要積極配合我院計生辦分類建立計劃生育男、女檔案,開展各項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按計劃生育管理要求,院計生辦對各科室育齡婦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計劃生育指導站孕(環)檢一次,不得有漏檢,代檢現象,婦檢率要求為百分之百。

  第五條各科室要準確把握本科室育齡婦女的新婚、懷孕、生育、節育、新生兒死亡等計劃生育資訊,每月月底報院計生辦,並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六條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計生辦對計劃外懷孕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對大月份懷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蹤調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證明並寫出書面說明,科主任護士長簽署意見,報院計生辦備案。

  第七條各科室要負責在規定時間(順產三個月、剖婦產六個月)內的育齡女職工採取節育措施。

  第八條各科室對本科育齡女職工請假一個月以上者,要由護士長及計生專幹對請假者婦檢,婦檢無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條各科室要準確把握本科室育齡女職工基本情況,事實婚姻形成後,立即辦理婦檢證參加院內婦檢,不能因任何藉口而不參加院內婦檢。

  第十條各科室要準確把握本科室男職工及家屬生育、節育等計劃生育資訊情況,每半年向院計生辦反饋一次。

  第十一條本院育齡男、女職工申請生育二胎,必須遵照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透過合法程式辦理相關手續,並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透過,簽署意見後方可申請。

  第十二條嚴禁本院醫務人員為申請生育二胎者開具虛假病歷或出具虛假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院部負責兌現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劃生育各項獎懲政策,對違反計劃生育的男、女職工進行嚴厲查處。按管理許可權,視情節給予辭退、開除、解除勞動關係等處理。

  第十四條我院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8

  為促進村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高辦事透明度,加強監督,使廣大群眾自覺落實計生措施,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村委會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嚴格執行《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組織落實本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二、實行計劃生育公開制度,將人口出生情況、安排政策內二孩情況、徵收社會撫養費情況、獨生子女辦證情況、應查未查物件名單、應落實未落實計劃生育措施物件名單版權所有、村幹部計生情況、計生政策等內容每月張榜公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三、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制度。本省農業戶口中,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下列人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發展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

  (1)只生育(含收養、抱養)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

  (2)純生二女的農村居民;

  (3)婚後沒有生育的農村居民。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群三個文明建設,增強居民計劃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識,使計劃生育工作逐步納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軌道,變行政主導型管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轉變,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和越城區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社群實際,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條 本社群的計劃生育工作在街道黨委、辦事處的指導下,實行“社群兩委會總負責,社群計生協會具體抓”的模式,依法實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本社群各組織及全體居民。全體居民必須遵守執行,外來流動人口根據情況參照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社群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由全體居民監督實施。社群計劃生育協會為常設監督機構。

  第二章 社群黨委(支部) 職責

  第五條 社群黨委(支部)是黨的基層組織,是社群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

  第六條 社群黨委(支部)領導支援和保障居民依法實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七條 遵守社群居民委員會有關計劃生育工作處理的合理意見,對社群居民委員會,社群計生協會提出並要求解決的事,盡力解決,儘量做到事不出社群。

  第八條 協調各群團組織齊抓共管,使其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調動群眾積極參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負責對計劃生育工作出色的積極分子進行培養考察,做好優先發展計劃生育工作積極分子入黨工作。

  第三章 社群居民委員會職責

  第十條 社群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計劃生育依法實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是社群居民委員會自治作用的具體體現。

  第十一條 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為社群計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第十二條 負責建立計劃生育章程或公約,制訂本社群計劃生育工作目標任務,建立計劃生育有關制度。

  第十三條 籌措資金確保社群計生協會工作的正常開展,落實計劃生育工作獎勵政策,建立利益導向機制。

  第十四條 定期聽取計劃生育情況彙報,研究並解決計劃生育工作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

  第十五條 解決群眾在生產、生育、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第四章 社群計生協會職責

  第十六條 社群計生協會是實行計劃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主要力量,受社群兩委會委託,承擔社群計劃生育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負責把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宣傳落實到戶到人,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八條 負責開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 負責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第二十條 積極參與居民自治章程(公約)和制度的制訂工作,並帶頭宣傳落實章程或公約。

  第二十一條 積極反映群眾要求,認真當好黨委(支部)和社群居民委員會參謀助手。

  第二十二條 發動會員帶動群眾積極參與社群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議和綜合治理。帶動群眾發家致富。

  第二十三條 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發揮好理事會和會員小組的作用。

  第五章 居民實行計劃生育民主自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依法生育的權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領取《結婚證》後可按自己的意願安排生育子女。並可隨時領取《一孩生育證明》。凡符合《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受理、稽核、區計衛局複審、批准後,方可生育。

  第二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資訊和教育的權利。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參加社群計生協會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科普宣教活動。

  第二十七條 獲得避孕節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可以根據自身狀況要求進行查孕查環查病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育齡夫婦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在計生部門的指導下,實行避孕節育方法“知情選擇”選擇適合自身特點,安全、適宜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九條 獲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獎勵、優待、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的權利和平等發展的權利。

  第三十條 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不受侵害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有獲得經濟獎勵和補貼的權利:

  (一)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夫婦,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社群每年發給每個獨生子女家庭50元的獎勵費。

  (二)對當年生育一胎落實上環節育措施的每人補貼20元;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後落實結紮措施的每人補貼60元;計劃外懷孕主動流產的每人補貼68-100元。

  (三)在出租房管理工作中工作優秀的會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外來流動人口自覺參與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自覺做好孕環檢,到年底由社群計生協會推薦,街道稽核後,分別給予獎勵。

  第六章 居民實行計劃生育民主自治中應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居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結婚要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凡申請結婚的,男不得早於22週歲,發不得早於20週歲,推遲三年為晚婚。未領《結婚證》即同居的屬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

  第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

  第三十五條 居民有依法規範生育行為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居民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育齡夫婦要在計生部門的指導下,選擇適合自身特點的避孕方法,並及時落實避孕措施。自覺參加孕情環情檢查,接受科普知識宣教、藥具發放及隨訪服務。

  第三十七條 居民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凡外來育齡流動人口到本社群居民租用房屋的戶主,必須與社群居民委員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負責督促居住人到派出所、街道計生辦理和交驗暫住證、身份證、流動人口證明和已經懷孕的育齡女的《準生證》等證件,證件不完備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齡婦女按時參加孕情檢查和向社群舉報無證懷孕對旬的責任和義務。房主應自覺配合和接受社群居民委員會及上級有關部門對出租房的檢查和督促。

  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居民,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計劃生育合同

  第四十條 為宣傳和落實本章程確定的社群組織、居民在實行計劃生育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章程內容,制訂《計劃生育合同》,社群居民委員會和居民透過合同的形式,相互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違反《計劃生育合同》的居民和家庭,不得享受經濟獎勵和補貼的權利。已經享受的,視而不見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經濟獎勵和補貼。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有與上級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相抵角的,按上級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每年年底進行總結、公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第 本章程經20xx年8月1日的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透過,自透過之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提倡優生、優育。

  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與發展經濟、幫助育齡夫妻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民族鄉、鎮政府(以下簡稱鄉鎮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的主要領導是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並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級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諮詢、服務、統計等工作。

  第十一條 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統計等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特點,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相互通報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資訊,實現資訊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民族、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特點,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採取符合學生特點的方式,有計劃地開展人口、國情、心理生理衛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透過提供醫療保健服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引導公民樹立科學的生育撫育觀念。

  第十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村(居)民自治、綜合治理。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各單位應當將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定期公佈,接受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檢查、指導和群眾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並報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城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託社群,實行社群管理和服務。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機構應當支援和協助有關部門或者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負有統計責任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不得偽造、篡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實行計劃生育的情況,並不得藏匿或者包庇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人員。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農村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且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育兩個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村民委員會轉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前款的生育規定執行;三年後依照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夫妻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的生育,外國公民的生育,以及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雙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時間。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雙方持結婚證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免費領取生育服務證。生育登記管理辦法,依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持結婚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報縣級以上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級以上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予以批准,併發給生育服務證;對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夫妻一方屬於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在向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再生育前,應當經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

  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鑑定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違反國家和本條例規定擅自終止妊娠;

  (二)遺棄子女;

  (三)借收養、代養名義或者以送養、寄養方式再生育子女;

  (四)謊報嬰兒性別或者死亡。

  第二十三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經說服教育仍拒絕終止妊娠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應當同時填寫生育登記報告,並定期向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抄送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懷孕的,應當終止妊娠。

  第四章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省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辦證機關應當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可以透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直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辦理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的居住證、就業證等證件時,應當檢視其有無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合格的婚育證明。無查驗合格的婚育證明的,應當告知其補辦查驗手續,並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聘(僱)用成年流動人口,或者房屋業主向成年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時,應當檢視其有無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合格的婚育證明。無查驗合格的婚育證明的,應當告知其補辦查驗手續,並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十一條 外省戶籍的流動人口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城鎮居民的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相互通報制度,定期交換流動人口資訊。

  第三十三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為在本地居住的育齡流動人口提供避孕藥具,定期為已婚育齡婦女進行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務,指導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妊娠的婦女落實補救措施,並定期向已婚育齡婦女戶籍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生育、節育情況。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並納入區域衛生規劃,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

  各級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權。

  個體醫療機構和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不得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五條 鄉、鎮已設立醫療機構的,可以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應在其醫療機構內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並接受縣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對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提供的避孕藥具和下列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輸卵管、輸精管絕育手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六)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治;

  (七)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施行的復通手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八)政府規定的其他專案。

  前款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予以保證。城鎮從業人員已參加生育保險的,依照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以及其他檢查治療時,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因計劃生育手術出現併發症的,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機構鑑定,並由縣級以上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稽核確定,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治療。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在治療及病假期間,工資照發,並享受全勤待遇;農村居民及其他城鎮居民,由市、縣(區)、自治縣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助。補助數額不低於當地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體標準由市、縣(區)、自治縣政府規定。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而增加的手術費用,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

  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擬實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需經縣級以上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證明。施行手術的單位應當在術前查驗和登記受術者的身份證件及證明。未取得證明的,不得施行手術。

  禁止遺棄嬰兒。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者不育的婦女。

  第六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條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第四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市、縣(區)、自治縣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發證之日起每月領取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八週歲。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具體辦法由各級政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夫妻雙方均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二)夫妻一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另一方無從業單位的,由有從業單位的一方全額髮放;

  (三)夫妻雙方均屬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其獎勵費列入市、縣(區)、自治縣預算,由市、縣(區)、自治縣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分期發放。

  外省流動人口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

  (一)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其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和計算工齡;

  (二)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第四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

  (一)在分配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和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在扶貧專案、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三)對報考省內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階中學的獨生子女,給予加分照顧;

  (四)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凡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且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政府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額的獎勵費。

  獎勵標準由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報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獨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領取的證書和全部獎金;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領取的證書,停止其獨生子女待遇。

  第四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退休時繼續每月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無子女的,退休時繼續每月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具體辦法由政府規定。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居民和其他城鎮居民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或者無子女的,年老時由當地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市、縣(區)、自治縣政府規定。

  第四十八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按下列標準享受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屬重體力勞動者,術後一週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息一日;

  (四)施行輸精管絕育手術的,休息七日;

  (五)施行輸卵管絕育手術的,休息二十一日;

  (六)懷孕不滿三個月終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懷孕三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並享受全勤待遇。同時落實兩種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施行絕育手術,需要配偶護理的,經施行手術的單位證明,給予配偶護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員護理的,有關單位應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員在護理期間工資照發,並享受全勤待遇。

  農村居民和其他城鎮居民落實計劃生育手術的,其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九條 鼓勵男方到女方家庭結婚落戶。農村獨生女戶、純女戶夫妻,可以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並享有與所在村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數或者比例向男女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徵收;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每個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徵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個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徵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徵收;

  (四) 符合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需經批准但未經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徵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個人實際年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規定徵收外,還應當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收養、代養名義或者以送養、寄養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前兩款的有關規定處理。

  社會撫養費由市、縣(區)、自治縣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繳款書。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對確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納的,由當事人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經市、縣(區)、自治縣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三年內分期繳納。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費自理,產假不發工資,男女雙方三年內不得提職(含技術職稱)、晉級和領取獎金,並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超生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辭退。

  其他人員超生的,男女雙方均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屬農村居民的,分配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和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不增加份額。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收養、代養名義或者以送養、寄養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前兩款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屬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未經批准實施中期以上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除按照前款的有關規定處罰外,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有關藥品和醫療器械。

  第五十六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頂替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病殘兒鑑定、計劃生育手術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屬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藏匿、包庇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人員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屬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屬其他單位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翫忽職守的;

  (三)索取、收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計劃生育經費和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劃生育證明的;

  (七)對揭發、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六十條 對不能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政府主要領導,應當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六十一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超生的,其所在單位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授予榮譽稱號或者參加綜合性獎勵的評選,並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不予處理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與成年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業主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助管理義務的,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侮辱、威脅、毆打或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或者聚眾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公共財物的;

  (四)遺棄嬰兒,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者不育的婦女的;

  (五)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11

  為切實做好我區計劃生育“三項制度”工作,依據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長效節育獎勵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及省市關於“三項制度”工作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口徑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資格條件按照《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資格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關於調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的通知》和有關補充解釋執行。按照省衛健委、省財政廳《關於將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穩妥做好手術併發症特扶物件資格確認工作。嚴格長效節育獎勵物件資格確認和規範管理。“三項制度”物件特殊案例參照最新的省衛生健康委釋出的個案答疑進行界定。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1、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週歲以後,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國家統一獎勵扶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個獨生女的物件由省財政出資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現無子女的物件(不符合特別扶助制度條件的)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獨生女死亡且現無子女的物件(不符合特別扶助制度條件的)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獎勵扶助物件從60週歲起領取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週歲的',從其獎勵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獎勵扶助金。

  2、根據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三項制度”獎勵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區範圍內擴大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扶助範圍,對農村獨(雙)女戶獎扶提前到55週歲享受獎勵扶助金,獎勵扶助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其中只生育一個獨生女的物件由市財政出資為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年720元)。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1、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國家扶助金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直至亡故為止;

  獨生子女傷殘(三級以上)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滿49週歲開始領取,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週歲。已超過49週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

  2、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三級以上)全部納入特別扶助制度範圍。三級併發症人員,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的扶助金;

  二級併發症人員,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

  一級併發症人員,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400元(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併發症人員治癒、康復或死亡的,應及時退出特別扶助制度。

  以上兩項制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銜接:

  (1)已經享受獎勵扶助且同時符合特別扶助(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條件的物件,全部納入特別扶助範圍;

  (2)符合特別扶助(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條件的農村物件,年齡達到60週歲以後,仍繼續執行特別扶助制度,不再重複執行獎勵扶助制度;

  (3)併發症人員納入特別扶助制度,不影響其按規定享受獎勵扶助制度及其他獎勵優惠政策。

  (三)節育獎全覆蓋

  根據省節育獎全覆蓋精神及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三項制度”獎勵政策的通知》(貴政秘〔20xx〕157號)精神,對政策內生育且落實長效節育手術的物件,給予一次性獎勵:落實上環(皮埋)措施的家庭給予100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中雙女戶家庭給予200元的一次性獎勵;

  落實結紮手術的家庭給予500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中雙女戶家庭或再婚家庭給予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獎勵物件資格確認

  (一)扶助物件資格條件

  1、獎勵扶助物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

  (2)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週歲(擴面:年滿55週歲)。

  2、特別扶助物件(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週歲(因喪偶、離婚或單身收養形成的單親家庭,單親一方須年滿49週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以上)。

  3、特別扶助物件(手術併發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是:

  (1)施行了計劃生育手術;

  (2)按規定鑑定為三級以上的併發症;

  (3)併發症尚未治癒或康復。

  (二)資格確認程式及要求

  1、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年齡界定:20xx年度國家獎扶申報物件,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60週歲,即19xx年12月31日前出生;20xx年度獎扶擴面對象,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5559週歲,即19xx年1月1日19xx年12月31日出生。以後年度按此時間順延。

  資格確認程式:

  (1)個人申報。凡本年度符合條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報,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上一年度已確認的獎勵扶助物件,如原申報資訊發生變化涉及到資格重新認定的,要重新進行申報。

  (2)村級評議公示。村級評議由村(居)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進行。

  ①民主評議、公示。召開村(居)民代表、村(居)計生協理事聯席會議,邀請熟悉情況的知情人、“五老”會員參加,對申請人在《申報表》中填報的個人資訊的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獎勵扶助資格條件逐人逐項進行評議,如實在《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評議表》(簡稱《評議表》)上記錄評議內容、過程及結果。村(居)兩委根據群眾評議結果,討論提出擬上報獎勵扶助物件名單。按照規範要求,將擬上報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居委會宣傳欄)和村(居)民小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十天。

  ②初審材料上報。對本年度申報要求確認獎勵扶助物件資格但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說明原因;

  符合條件的,要將《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鎮街人民政府初審。有關資訊雖有變化但仍然符合條件的,要將新的《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鎮街人民政府初審。

  (3)鎮級初審、公示。由兩名以上鎮街幹部和衛計辦工作人員入戶與申請人見面,調查核實情況。同時,透過走訪、座談等方式,向其他人瞭解、核實申請人情況,至少要有兩名以上與申請人年齡相近的老鄰居或知情者簽字證明。如實在《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稽核表》(簡稱《稽核表》)上記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稽核組,根據走訪調查情況對申請人資格進行稽核,提出擬上報人員名單。按照規範要求,將擬上報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分別在鎮街及申請人所在村、組張榜公示十天。鎮街設立舉報信箱。公示結束後,在《申報表》上籤署意見,並將經審定的《申報表》等資料報區衛生健康委審批確認。

  (4)區級審批確認、公示。區衛生健康委對鎮街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入戶核查,將稽核透過物件名單反饋給所在鎮街,分別在鎮、村、組張榜公示十天,並透過報紙、電視等多種途徑予以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區衛生健康委負責重新調查稽核,不符合條件的須入戶告知本人,並做好解釋工作。本年度新增獎勵扶助物件由區衛生健康委下文確認。

  (5)資訊上報與變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人口統籌管理系統開放時,鎮街衛計辦將經確認具有獎勵扶助資格的物件和退出獎勵扶助的物件,依據《申報表》和《退出審批表》上報、變更相關資訊。

  (6)扶助金髮放。鎮街根據確認的物件,核對資金髮放花名冊,經區衛生健康委稽核後,透過財政惠農補貼資金“一卡通”及時發放扶助金。

  檔案資料管理。

  (1)資料規範要求。按照《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範》(皖人口發〔20xx〕4號)檔案要求進行上報。

  (2)資料歸檔要求。相關資料按下列順序歸檔(對資格確認不需要的材料,下一項材料順延),個人申報表、本人身份證影印件、本人戶口簿影印件、配偶身份證影印件、配偶戶口簿影印件、評議表、稽核表、婚姻狀況證明、子女死亡證明、收養子女證明、戶口性質證明、其它有關證明。

  達到50週歲以上獎扶目標人群摸底登記。

  (1)摸底登記資料來源。各鎮街要以人口資訊綜合業務平臺的個案資訊、統計部門的普查個案資料、公安部門的戶籍底冊為基礎資料。

  (2)操作要求。獎勵扶助物件以個人為單位填寫《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目標人群摸底調查登記表(50週歲以上)》。

  2、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資格確認程式:

  個人申報: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報,鎮街根據其個人資訊,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死亡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村級評議、鎮街初審、區級審批確認公佈、資訊上報與變更、資金髮放、檔案資料管理根據《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資訊管理規範(試行)》(皖人口發〔20xx〕20號)檔案執行。

  3、節育獎全覆蓋。農村長效節育獎勵資金兌現工作須按照村級上報、鎮級稽核、區級確認、公開公示的程式進行。擬確認物件名單和基本情況須在申報物件所在村張榜公示十天,並公佈省、市、區、鎮街舉報電話,同時在區級政務網公示十天。資格確認後,鎮街彙總上報資金髮放花名冊,報區衛生健康委稽核後,透過財政惠農補貼資金“一卡通”及時發放獎勵金。

  (三)獎扶、特扶往年物件年審工作

  認真組織往年物件的年審工作。獎扶物件年審要求鎮村兩級幹部與獎扶物件見面並簽字,區級對年審質量進行檢查評估。村(居)委會對已享受獎勵扶助的往年確認物件逐戶上門核實情況,填寫《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年審表》(簡稱《年審表》)。上年度獎勵扶助物件本年度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或其家人說明原因,並填寫《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退出審批表》(簡稱《退出審批表》),上報鎮街衛計辦。鎮街組織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情況,將年審退出物件名單在村、組分別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審批表》報送區衛生健康委。特扶物件年審可與幫扶慰問工作結合起來,資訊清楚的,可以不與扶助物件見面簽字,直接填報年審表進行年審。

  資金管理和發放

  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堅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直接補助、打卡發放、到戶到人”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配套資金監管職責,加強對財政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髮放工作的督促檢查。

  扶助資金依託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由財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農村地區納入財政惠農補貼資金“一卡通”渠道統一發放。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年計算,一年發放一次。

  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剋扣、貪汙、挪用、擠佔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資金代理發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髮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代理發放資格,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組織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計劃生育“三項制度”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區衛健委和財政局組織實施。為紮實有效推進計劃生育“三項制度”工作落實,區成立計劃生育“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衛健委、財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各相關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健康委,具體負責獎特扶制度落實。各鎮街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專人負責,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執行機制。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資格確認和組織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代理發放機構負責資金髮放,紀委監委、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應密切合作,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做到政策透明、程式規範、結果公開、一卡發放、到戶到人。

  (三)按照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採取多種有效形式對計劃生育“三項制度”實施全程監督。實行獎勵物件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制度落實情況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制度實施中出現重大問題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四)加強指導督查。區衛生健康委要加強對鎮街工作督查排程,尤其要加強對資格確認、資金髮放等重點環節和工作薄弱鎮街的督查指導,規範操作程式和方法,促進工作平 發展,確保工作質量。嚴格執行“三榜四級”公示程式,公開諮詢、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利益導向政策落實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12

  一、引言

  計劃生育政策對控制我國的人口數量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關鍵的,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對我國的人口結構產生了重要影響。主要呈現為家庭結構逐漸小型化,空巢家庭數量不斷增多,且空巢期提前。與此同時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數量增長,眾所周知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實現的,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發展速度不匹配。目前在已經進入老年,或者即將要進入老年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人,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分人會越來越多。這部分人積極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為減少人口做出了巨大貢獻,進入老年後卻面臨著少子女或無子女照顧的窘境和困境,如何解決好為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作出巨大貢獻的家庭社會保障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筆者提出為計劃生育家庭建立一種補充性的養老保障制度———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所謂計劃生育保險就是將政府做為主體,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目前和將來的計劃生育家庭給予一定程度的獎勵和補償,防範和減少計劃生育家庭給社會帶來的風險。

  二、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不可否認計劃生育在控制我國人口數量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使我國的人口再生產型別由高出生、高死亡和高增長迅速轉變為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長。人口再生產型別的轉變為經濟快速增長和社會不斷進步贏得了寶貴時間,並且有效緩解了資源和環境的壓力。然而計劃生育政策使得計劃生育家庭數量逐步攀升,隨著社會發展,工作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我們發現曾經的計劃生育家庭由於家中只有一個孩子,目前孩子已經成家立業,又有了自己年幼的孩子。而這個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顧自己年幼的孩子,如果家中再有老人需要照顧,無論從精力上還是從可利用的時間上確實無法達到。這樣就使得計劃生育家庭面臨著非常嚴重的養老風險,不是子女不照顧家中的老人,而確實是生活節奏快,經濟壓力大,讓年輕一代疲於應付,力不從心。家庭結構的日趨小型化,老年撫養係數的不斷提高,使年輕一代夫婦被夾在照顧老年人和撫養幼兒的雙重責任之間,難以滿足老年人的養老和精神需求。養老風險是計劃生育家庭在父母老年後所面臨的風險之一,還有另一個風險就是家庭子女的成長風險,這種風險是針對獨生子女的成長。一個家庭只能生一個孩子,這一個孩子健康成長皆大歡喜,如果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幸得了嚴重疾病或者死亡,而此時的父母又年事已高,不具有再生育條件,那麼對於這個家庭來說就是毀滅性的。在其他家庭享受天倫之樂的時候,這個家庭只能默默流淚,家庭沒有幸福感可言。如果家庭能生育兩個孩子,在一個孩子面臨疾病或者死亡的時候,家中仍然有一個孩子,這對於父母來說也是個小小的安慰,不至於剝奪這個家庭的幸福感。計劃生育家庭風險的存在提醒我們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為生活困難的人們提供一定的幫助,能夠為人們及時預防和解決社會風險,幫助人們走出困境,也是我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

  三、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基本支撐條件

  實踐證明,要想建立一項關係多數人並使其長久發展下去的制度,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設計並付諸實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在構建計劃生育保險這樣一項關係到近億戶家庭的制度,既需要經濟發展的支撐,也需要國家和政府的推行,這樣才能使好的政策得到人們的認可,並且願意自覺自願參與其中。

  1.構建計劃生育保險制度需要經濟發展做基礎。

  任何一種形式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發達國家在近代工業文明的基礎上,具備了足夠的經濟實力後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救濟貧困和生育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不斷充實完善。經濟發展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前提和基礎,經濟發展為社會保障提供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還決定著社會保障水平的廣度和深度。社會保障制度會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及人們對社會保障需求的增加而不斷完善,會滿足不同的人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要在我國社會保障的大框架下設計和施行,因此構建計劃生育保險制度,需要國家的財政支援,需要國家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只有這樣,把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才有可能列入國家社會保障的大體制中,使其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大主要險種後的一種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且這種保險制度要適用於城市和農村的所有計劃生育家庭。縱觀近十年來我國的GDP和財政收入,可以看出,我國的GDP和財政收入都在穩步的增長,因此有能力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計劃生育保險制度。

  2.個人繳費和承受能力分析。

  國家經濟的發展是建立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支撐條件,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不能全部依靠國家資金的投入。我國目前也沒有能力擔負社會成員的全部保險費用,因此每一項保險制度均還需要個人繳納一部分費用。從表2看自20xx年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我國不論是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是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均有了顯著的增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17.71個百分點,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21.31個百分點。居民收入的增加可以間接的反映出我國不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民居民都具有繳納計劃生育保險費用的能力。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消費能力上看,我國城鄉居民自20xx年到20xx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均增長了16個百分點,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均增長了31個百分點,而同期我國GDP年均增長32個百分點。城鄉居民的消費性支出均低於我國GDP的增長速度。從我國城鄉居民人均人民幣儲蓄存款年底餘額逐年增長的態勢上也可以反映出我國城鄉居民具有購買保險的實際能力,只是由於對未來生活的不確定性,才使得他們將存款存入銀行而不投到保險上面來。經濟的高速增長,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費性支出的增加以及逐年攀升的城鄉居民人均人民幣儲蓄存款餘額說明我國城鄉居民具有繳納計劃生育保險費用的能力。因此政府要透過積極引導,鼓勵居民自覺繳費。

  四、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模式構想

  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毫無疑問需要以政府為主導。在以政府為主導的前提下,還須明確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險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二是誰作為制度實施的主體;三是制度要保障哪些人群;四是如何籌集保險資金。

  1.保險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

  保險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具備公平性。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透過為人們提供安全網的形式,增強人們橫向公平的機會,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以社會公平為目標。在設計和實施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過程中,要不分城市和農村,只要是符合規定就給予相應的補償和獎勵。對於特別困難的家庭,比如子女傷殘或死亡,應該再額外的按照社會救濟的標準給予援助。其次,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計劃生育家庭為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國家在考慮其社會保障問題時,既需要體現對其的福利性,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使其能夠享受利益。建立計劃生育保險法規,這樣不僅被保險人對於自己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可以從保險機構得到清楚地解釋和說明,進一步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被保險人的保險範圍、繳費的標準都可以明確。

  2.誰作為制度實施的主體。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借鑑其他五種保險的管理模式,計劃生育保險的資金籌集也應該採取國家出一部分、單位出一部分、個人繳納少部分,這樣三方共同籌資的方式。資金中的大部分進行社會統籌,小部分進入個人累積賬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和監督。我國的五大險種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和管理,有相關經驗和管理能力。

  3.制度的保障人群。

  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是為符合一定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的夫婦專門建立的保險制度。適用人群主要應該包括城市和農村的獨生子女家庭以及農村的雙女戶家庭,另外還應該將不能生育的家庭和不願意生育的家庭也包括在其中。

  4.如何籌集保障資金。

  關於保障資金的籌集,依據我國目前的現實條件,如果由計劃生育家庭夫婦自己負擔全部的保險費用不現實,也不合理。計劃生育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該由國家、單位和個人按照一定比例籌集,三方出資籌建。從國家層面來說,要有財政資金的投入,國家財政投入是整個保險資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要佔到大多數。我們目前對獨生子女家庭每個月夫妻雙方都有50元的獨生子女費,可以考慮將這部分費用作為國家財政資金投入到計劃生育保險資金中,存入獨生子女夫婦的個人賬戶中。從單位層面來說,為符合條件的職工繳納計劃生育保險費用具有強制性,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要給予重罰。從個人層面說,每個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要自覺繳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籌資建立的資金要分成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兩個部分,國家和單位繳納的費用中的大部分建立社會統籌資金,少部分錢進入個人賬戶,與個人繳費的部分合並在一起可以作為今後個人購買養老和醫療服務的個人賬戶。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13

  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是認識人口規律的重要手段,是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的重要指導依據。為提高計劃生育統計人員的素質,保證統計質量,特制定統計人員制度

  一、統計人員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做一個合格的計劃生育工作者。

  二、認真學習《統計法》,嚴格依法行政,及時上報計劃生育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統計數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種統計資料資料檔案。歸類存檔,實行規範化管理。

  四、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準確、及時、全面系統地提供計劃生育統計資訊,堅持嚴、細、實的原則,按時完成上級規定的各類統計報表。

  五、統計人員嚴格執行統計人員保密制度。

  1、建立綜合統計工作制度。為統計資料上報統一,必免重複上報,要在各相關資料確認後,經統計員,股長,主管領導簽字後上報。

  2、建立統計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各鄉(鎮)街統計員會,統計員會議,除完成上報,稽核,彙總報表外,還要對各鄉(鎮)街統計質量情況進行評估,並對評估結果納入本年度目標管理。

  3、建立統計質量檢查制度。每半年對全市統計質量評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的資訊對計劃生育統計質量進行檢查評估,並將檢查、評估結果向有關領導及上級部門通報。

  4、建立堅持統計臺帳管理、檢查制度。我們利用每半年對基層工作考核時機,專門對統計臺帳進行檢查,堅持做到“五清兩相符”。

  5、堅持生育指標審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體稽核,主管領導簽字制度,並對指標審批情況每年定期自查兩次,對要件不全,審批程式有誤等要及時糾正,嚴重者要追究其相關者責任。

  6、堅持統計資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將各種統計報表,統計調查,指標審批,生育登記單,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按要求歸檔,立卷,需長期儲存的裝訂成冊,並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妥善保管。

  7、加強統計臺帳管理制度。

  鄉(鎮)街要建立出生,死亡,節育手術登記及辦理《生育登記單》統計臺帳;村要將全年生育、節育手術等資訊上報鄉(鎮)街由鄉(鎮)街生成電子檔案。按要求各種統計報表的資料必須來源於電子檔案材料。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14

  自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xx鄉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落實《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x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範》、《x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資訊管理規範》,足額兌現計劃生育各項獎勵政策,建立了較完善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新機制,初步形成了以計生家庭獎特扶為主體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體系。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彙報如下:

  一、計劃生育家庭獎特扶制度的落實情況

  (一)加強領導,強力推動。xx鄉黨委、政府全面貫徹落實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強力推動獎勵扶助工作。對符合計劃生育特扶條件的物件,實行獎勵資金倍增政策,即獨生子女傷殘、獨生子女死亡物件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別為xxx元、xxx元,節育手術併發症人員一級、二級、三級每人每年扶助金分別為xxxx元、xxxx元、xxxx元。對全鄉符合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扶條件的兩女戶物件,提前五年(xx週歲起)發放獎勵扶助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xxx元。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充分利用宣傳欄、橫幅、高立柱、摺頁等傳統媒體,微信群、xx鄉先鋒網等網路媒體,加大對獎勵扶助政策的社會輿論宣傳。做好政策銜接和相容的工作,開展對村居計生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吃準、吃透所有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的利益導向政策。在上門入戶服務群眾同時,同步進行三項制度等相關政策宣傳,使獎勵扶助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有力地推動了全鄉獎勵扶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公開透明,嚴格執行。獎勵扶助物件的資格確認是該項工作的核心內容和關鍵環節,在全鄉獎勵扶助目標人群摸底和物件資格確認工作中,認真貫徹規定、嚴格把握政策、規範執行程式。

  xxxx年新增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工作,共確認xx名新增物件符合獎勵扶助條件,同時經過對xxxx年獎勵扶助物件年審,有x人退出,最終確認xxxx年全部獎扶物件為xx人,共計應發放金額xxxxx元。xxxx年新增計劃生育特別扶助物件經個人申請,鄉村兩級評議、稽核,縣級複核,確認x名新增物件符合特別扶助扶助條件,同時經過對xxxx年特別扶助物件的年審,有x人退出,最終確認xxxx年全部特別扶助物件為xx人;共計應發放金額xxxxx元。xxxx年確認國家獎扶物件xx人,特扶物件xx人,特扶累計發放資金xxxxx萬元,所需經費已透過“一卡通”方式直接打卡發放到戶。

  (四)完善制度,強化監督。將獎特扶工作納入年度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考核。為確保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公開、公平、公正,物件確認無誤,確保工作的高質量、高效率,我們採取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採取“誰調查誰負責、誰稽核誰負責、誰確認誰負責、誰發放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嚴格把握政策口徑,做到不重、不漏、不錯。

  二是建立舉報監督制度。縣、鄉設立了舉報電話,對舉報人員實行保密獎勵,以便更好地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審計監督、媒體監督。

  三是建立資訊反饋制度。縣、鄉、村對獎勵物件的資訊及時通報和反饋,對稽核中不符合條件取消資格的物件,耐心宣傳解釋,及時做好思想工作,穩定群眾情緒。

  四是納入年度計劃生育目標責任考核。將獎扶物件的申報及時率、準確率納入年終考核,明確當年新增獎扶物件的申報及時率不低於xx%,否則在年終考核時會扣分。

  (五)落實資金,保證發放。獎勵機制實行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執行機制,保障物件確認準確、資金髮放到位。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物件資格確認,建立物件個人資訊檔案;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落實,資金的歸集與撥付;代理發放機構負責為獎勵扶助物件建立個人儲蓄賬戶,直接發放到人。衛生計生、財政部門共同對代理發放機構個人賬戶的建立和專項資金髮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聯絡人制度落實情況

  (一)紮實開展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幫扶工作。貫徹落實《東至縣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幫扶工作的通知》,強調加強幫扶關懷工作,建立和完善鄉、村兩級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雙崗”聯絡人工作網路。要求各村居全面瞭解掌握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情況,為每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確定“雙崗”聯絡人,其中,x名為鄉鄉幹部聯絡人,x名為村(居)委會聯絡人,另外為每戶配備x名熟悉醫療業務和醫療程式辦理流程的就醫聯絡人。並落實“雙崗”聯絡人責任。全鄉xx個村居均研究制定了一套領導幹部、計生工作人員及志願者與計生特殊困難家庭“多對一”的結對幫扶制度,xxxx年度全鄉xx人特扶物件,共有幫扶聯絡人xx人,實行全覆蓋。

  (二)全力推進就醫綠色通道工作。

  一是對持“愛心卡”就醫者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就醫,並免除普通門診診察費。

  二是持“愛心卡”患者憑卡在本縣範圍內轉送至定點醫院的,每年免除兩次xxx車輛使用和出診費。

  三是免費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每個計生特殊家庭成員配備一名家庭醫生,根據計生特殊家庭成員需求定期巡診,建立家庭健康檔案並免費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三)紮實做好計劃生育特扶物件醫保代繳工作。根據《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東政辦[xxxx]xx號)要求,對全鄉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建立完善醫療保障制度,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的特別扶助物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由政府代繳全部個人繳費。經過摸底核實,全鄉xx名計生特別扶助物件中,xxxx年需要個人繳交醫療保險物件x名,共需繳納醫保個人費用xxxx元,該項資金全部由縣財政列支,不需個人繳納任何費用。

  三、節育獎落實情況

  xxxx年x月,縣委縣政府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檔案,實行節育獎勵全覆蓋政策,對農民和城鄉無用工單位居民政策內生育子女的,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絕育手術的兩女戶,給予xxxx元獎勵,落實絕育手術的非兩女戶,給予xxx元獎勵,在規定時間內主動落實上環手術的,給予xxx元獎勵,獎勵資金由鄉鄉承擔。該項工作是每季度集中兌現一次。xxxx年度發放節育獎物件x人,發放資金x.x萬元;xxxx年度發放節育獎物件xx人,發放資金x.x萬元,獎勵經費透過“一卡通”方式直接打卡發放到戶。

  透過對“三項制度”制度執行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專案實施效果、制度建議等情況開展自查,自查結果為xxx分。

  四、存在問題及困難

  (一)流動人口管理難度大,政策宣傳有待加強。目前我鄉的外出務工人員較多,加大了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與服務的難度,政策的宣傳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導致獎勵優惠措施在廣大育齡群眾中的知曉度不是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導向政策的實施效果。部分村居的新增獎扶物件中補報率偏高,究其原因除部分群眾長期外出務工或在外定居不能及時採集資訊等客觀因素外,抱養子女放開、再婚計算方法改變等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也是原因之一。

  (二)村居專幹更替頻繁現、業務不精情況凸顯。近幾年來由於獎勵扶助政策不斷修改,部分村居計生專幹更替頻繁等原因,導致獎扶政策吃不透,政策界限難掌握,且由於少數群眾舉家外出務工幾年不歸,離婚再婚現象普遍,造成資訊無法核實導致遲報。

  五、相關建議

  (一)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政策宣傳。加強對符合獎勵政策的物件進行摸底調查,尤其要強化常年外出務工物件的政策宣傳和政策諮詢,利用網路、簡訊、微信平臺等新媒介方式提高群眾對政策的知曉度。

  (二)組織開展培訓,落實政策銜接。省級相關政策調整後,要加強對基層計生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利益導向政策的順利銜接和相容工作。

  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15

  一、堅持政治理論學習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基本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編制全鄉人口發展計劃,合理控制人口增長。

  三、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稽核發放生育保健證,控制計劃外生育。

  四、抓好每季度育齡婦女的環孕情檢測,環孕情檢測率達到85%以上,發現計劃外懷孕者,按相關規定處理。

  五、及時查處早、私婚、計劃外生育和拾抱養問題,不得通私情,若有隱私現象發生,一經查證,就地待崗,停發待崗期間工資。

  六、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杜絕多胎生育,若人為因素造成多胎生育,追查責任人的責任,屬誰的責任,扣發責任人一個月崗位津貼,情節嚴重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七、按照有關規定足額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得少徵、免徵、漏徵,不徇私情,若有上述情況發生,一經查證,嚴肅處理。

  八、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統一由計生辦財務人員收繳,專幹一律不得擅自收繳,特殊情況下若有擅自收繳情況發生必須於當日內繳財務人員,否則,每拖延一天罰款1000元。

  九、蒐集整理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資料,為全鄉人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並及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

  十、嚴禁接受計生物件的宴請,經查證發現一次,嚴格按照黨紀黨規參與人員每人罰款100元,若造成不良影響的,年終考核直接定為不稱職。

  十一、嚴格責任目標考核,年中、年底考核必須佔到全縣中間檔次。全年綜合考核在前三名,分別對分管領導、主任及專幹予以獎勵,全年綜合考核在倒數三名者,分管領導、主任及專幹不得評優,扣發三個月的崗位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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