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防控疫情手抄報簡單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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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狀病毒,悄無聲息地來襲神州大地,陰霾中,人性的光芒普照大地,博愛的力量感動寰宇,疫情下一些感人的瞬間讓人淚目,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關防控疫情手抄報簡單又漂亮,歡迎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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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為推動依法防疫,引導廣大市民瞭解疫情防控有關法律知識,市司法局組織梳理了有關法律規定,形成13條知識問答。

  1、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釋出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2、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屬故意不接受預防及控制措施導致傳染給他人的,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在前期定點隔離和居家隔離基礎上,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由縣(市、區)政府送至當地指定的集中隔離觀察點,進行醫學觀察;居家隔離人員應嚴格遵守居家觀察14天等有關防控規定;省外來明旅客應入住當地政府指定賓館酒店,服從集中健康管理服務有關規定。隔離觀察的解除時間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上述三類人群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4、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有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資訊的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7、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8、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致人傷殘、死亡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9、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0、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釋出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11、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裡的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12、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等行為。

  13、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各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例如,對“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儲存數量或者儲存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資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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