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告知書

特種裝置安全告知書

  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為了確保特種裝置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將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方面的主要法定義務告知如下,請予遵守:

  一、安全管理

  1、主體責任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是特種裝置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接受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部門按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

  2、制度要求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制定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

  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⑴ 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⑵ 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⑶ 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⑷ 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⑸ 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3、人員要求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足夠的依法取得特種裝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4、培訓要求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作業知識。

  5、人員職責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6、應急措施

  落實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規定,適時組織演練;配置一定數量的專業救援人員和相應的專業工具等,確保接到緊急情況報告後,救援人員能及時趕到現場進行救助。

  特種裝置發生事故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立即組織搶救,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如實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裝置使用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按規定及時辦理註冊登記;不得使用非法制造的、報廢的、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失靈的、有明顯故障或者有異常情況等事故隱患的特種裝置;不得委託也不得自行組織沒有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等活動。

  1、購置

  新特種裝置購置應選擇具有取得相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合格產品,並核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書等相關技術檔案。

  二手特種裝置購買應首先索取相關技術檔案,並經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或者安全技術鑑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前應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2、安裝、改造、維修

  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裝置應選擇具有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在施工之前,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核對施工單位是否已告知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3、監督檢驗

  施工單位在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裝置時,應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使用經監督檢驗合格的特種裝置。

  4、註冊登記

  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填妥註冊登記表到註冊登記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登記標誌)。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未經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投入使用。

  註冊登記時需提供材料:註冊登記表一式二份;單位組織程式碼證;特種裝置相關技術檔案(含製造、安裝、監督檢驗技術檔案及安全附件校驗合格檔案);安全規章制度(含應急預案);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證書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另行提交安裝竣工圖(單線圖);電梯使用單位另行提交有效的電梯維護保養合同。

  5、正常使用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以上活動的記錄均應存入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製造單位進行。電梯應當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維護保養工作。電梯使用單位必須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6、定期檢驗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填寫檢驗申請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在用特種裝置定期檢驗週期主要如下:

  鍋爐:外部檢驗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一般每6年進行一次,對於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每3年進行一次。

  固定式壓力容器:年度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新投用滿3年時一般應當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以後的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實際檢驗結果而定,一般不超過6年;耐壓試驗:每二次全面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

  壓力管道:工業管道線上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也可委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工業管道全面檢驗根據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

  電梯:每年進行一次。

  起重機械:每2年進行一次;其中在用固定式簡易升降機每年進行一次。

  場(廠)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

  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壓力錶: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

  電梯限速器:一般每2年校驗一次。

  7、停用

  特種裝置需要停止使用的,使用單位應自行封存停用裝置,並在封存後30日內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後到註冊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停用手續的,仍按原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進行定期檢驗。

  重新啟用時應當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到註冊登記部門辦理申請啟用,領取使用登記證(登記標誌)。

  8、報廢登出

  特種裝置報廢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登記標誌)交回原註冊登記部門,辦理登出手續,並將特種裝置解體後報廢。場(廠)內機動車輛報廢后,還應上交車輛牌照。

  9、裝置轉讓(或更名)

  原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持原註冊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登記標誌)到原註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登出,並將相關材料移交給接收單位;新接收單位重新按註冊登記辦理程式申請註冊登記。

  三、法律責任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禁止性規定等違法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的有關法律責任如下:

  1、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⑴ 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⑵ 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的;

  ⑶ 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⑷ 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⑸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的;

  ⑹ 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⑺ 未制定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

  ⑻ 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2、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⑴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執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⑵ 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4、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⑴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⑵ 從事特種裝置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⑶ 未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5、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裝置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裝置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屬於安全監察範圍的特種裝置:

  特種裝置: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引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執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執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裝置,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裝置,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裝置,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遊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遊樂的設施,其範圍規定為設計最大執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執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遊樂設施。

  在電梯顯著位置應張貼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宣傳安全使用和應對緊急情況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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