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管理辦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相關人員申請、簽發、使用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行為,保障公司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定代表人授權是指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相關人員行使職權或辦理公司有關事務過程中必須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時,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其代表公司的權利委託其行使的行為。

  授權委託書是指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子公司、本部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授權範圍內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行使職權或辦理公司有關事務的法律檔案,是被授權人或受託人的權利證明書。

  公司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代表公司依法進行各種業務活動,並有權委託公司各職能部門、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有關業務人員作為代理人代理進行有關業務活動。

  第三條 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受託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以公司名義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談判、簽署合同,參與訴訟、仲裁及其他業務活動。

  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個人不得以公司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非公司正式員工不得作為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

  第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一律採用向代理人簽發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式樣見附表1)的形式。

  第五條 根據授權事項的性質,公司授權分為一次性職務授權和一事一授的臨時性授權。職務性授權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受託人任職期限。

  第六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不得含有任何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內容。

  第七條 被授權人或受託人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載明的權利範圍內誠實並善意地行使該權利。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載明的被授權人或受託人才能行使該授權委託書所列權利。

  第八條 被授權人或受託人對在形式或內容上有瑕疵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應及時提出意見。

  第九條 公司證券事務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管理部門。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實行統一製作、統一登記,統一管理。

  其他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得自行印製和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第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應載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受託人姓名、職務,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有效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時,應填寫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申請表(式樣見附表2或3)。

  申請人應向證券事務部提供以下文字資料:

  (一)被授權人或受託人姓名、職務;

  (二)能夠證明授權委託的事項已由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的有效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檔案、簽報,會議紀要,以及按公司有關規定經過審查的合同草本;

  (三)被授權人或受託人的權利範圍;

  (四)授權委託期限;

  (五)其他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需要提供的資料。

  以上文字材料由證券事務部進行形式稽核、合規稽核。

  第十二條 證券事務部負責製作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一式兩份),送董事會秘書呈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司印章後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方可生效。董事會秘書將生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交予證券事務部後,由證券事務部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只在記載的有效期限內有效。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在文字上不得有任何修改、塗改的痕跡。

  第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一般不得使用轉授權或轉委託方式(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已註明允許轉委託的除外)。確有必要時,申請人應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後,由證券事務部辦理轉授權委託書。辦理批准手續時,申請人應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轉授權的事由及附代理人的姓名、職務(任職檔案)、身份證件等書面資料。

  第十五條 任何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內容的改動,都將導致一個新的授權委託。新的授權委託書應按本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公司對一次性職務授權實行動態管理。在授權期限內被授權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的,授權許可權隨時予以調整,原授權委託書自被授權人工作崗位變動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條 被授權人要妥善保管好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不得出借、毀損、遺失等;出現上述情況時,應立即書面報告證券事務部。被授權人申請補辦的,由證券事務部稽核後,視情況決定是否補辦。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隨時通知證券事務部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權委託。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持有人或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將其授權委託書交至證券事務部,由證券事務部在該授權委託書上註明 “撤銷”字樣,並註明撤銷日期。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權委託的,證券事務部應根據授權委託人現授權許可權,為其重新辦理授權委託書。必要時,原被授權人所在部門(單位)應將撤回情況通知相關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一經撤回,其效力則不可恢復。撤回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應按本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存檔。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出現時,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失效:

  (一)授權委託期限屆滿;

  (二)一次性職務授權的委託書雖在授權期限內,但被授權人工作崗位發生

  變動;

  (三)一次性職務授權的委託書雖在授權期限內,但授權許可權超出業務範圍;

  (四)被授權人調出本單位的,自被授權人正式調離本單位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失效;

  (五)被授權人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之日或辦理完畢退休手續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失效,特殊情況除外;

  (六)授權委託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託授權。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正本由申請人使用或保管,副本由證券事務部留案備查。證券事務部每年1月應將上年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按公司檔案存檔的有關規定交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二十一條 經董事會審議透過,本辦法自201X年7月25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和修訂,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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