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戰略智慧財產權的論文

探析戰略智慧財產權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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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工具主義的智慧財產權觀為指導

  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首先應對智慧財產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智慧財產權問題上,有自然法權和工具主義兩種不同的哲學觀。自然法權的法哲學模式,承襲法哲學家關於一般財產權的論述,從勞動或人格的角度立論,論證智慧財產權倫理上的正當理據。其要旨在於確立智慧財產權的自然權利地位,認為智慧財產權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剝奪的屬性。依照這種觀點,智慧財產權即是一種倫理上的善,其正當性具有先驗的品格,具有某種天賦人權的特徵。而工具主義的智慧財產權觀,認為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國家政策工具,其價值視是否有利於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而定。如果知識產權制度能增進社會福利,實現特定的功利目標,則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否則,就是“惡法”。換言之,制定智慧財產權政策,應完全以自己的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為導向。

  在國際智慧財產權談判中,西方發達國家總是強調智慧財產權的勞動價值屬性或人格關聯性,有意無意地推廣自然法權的智慧財產權觀念。如微軟,為保障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利益,以“智慧財產權海盜”比喻一些侵權行為,在倫理上醜化發展中國家形象。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政府採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其既有優勢的智慧財產權,維護其國家或產業集團的經濟利益。

  我們在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時,應堅持工具主義的智慧財產權哲學觀念,把智慧財產權戰略作為實現民族復興、增進社會福利的一種系統化的政策手段。要對智慧財產權有個“去魅”的過程,注意西方國家在智慧財產權上的雙重標準,警惕西方國家採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義務加諸於我。同時我們要採取“適度保護”的原則,在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前提下,擯棄那種智慧財產權保護越高越好的看法。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有利於維護本國產業利益、消費者利益,有利於提升我國核心競爭力為依歸,制訂能平衡各關聯方權益的均衡的智慧財產權法律。

  二、堅持企業在智慧財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

  在智慧財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最終的動力來源於企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包辦一切。

  筆者認為,應堅持企業在智慧財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怎樣激發我國企業、學校、科研院所乃至個人等知識生產主體在發明創造、作品創作、品牌培育上的積極性,是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也是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主要目標。如果不能保護智慧財產權,防止侵權行為,必然損傷知識生產的積極性。為此應對具體的司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進行調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也避免給外國以批評的口實。

  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業去做智慧財產權工作,而是引導和服務。具體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一是制訂和修改法律,提供製度供給,為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創造、應用、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法律保障;

  二是採取措施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

  三是資訊服務,為企業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方面的資訊資料,努力消除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四是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提升民眾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加強企業、科研院所對智慧財產權重要性的認識;

  五是透過高校培養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

  智慧財產權戰略有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不同的層面。宏觀層面有中央政府的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微觀層面各企業可以有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在中觀層面各地方區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訂各自的區域智慧財產權戰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各司其職,三個層面的戰略相互補充,協調一致,才能使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建設得到切實推進。

  三、注意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

  我國是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富集地。高等植物有30000餘種,脊椎動物有6347種,分別佔世界總種數的10%和14%。我國生物物種不僅數量多,而且特有程度高,生物區系起源古老,成分複雜,並擁有大量的珍稀孑遺物種。我國有7000年的農業歷史,在長期的自然選擇和人工選擇作用下,為適應形形色色的耕作制度和自然條件,形成了異常豐富的農作物和馴養動物遺傳資源。這些豐富的生物多樣性提供了寶貴的生化、基因資源和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另外,我國曆史悠久,民族眾多,傳統文藝表達形式也十分豐富。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傳統文藝表達正是我國比較優勢之所在。我們應該善加利用,充分發揮自己的長項。在WTO、WIPO、FAO等國際法律框架下,以印度、巴西為代表的.部分發展中國家反覆提出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傳統文藝表達的訴求,並已取得一定的成果。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就是集中反映了發展中國家保護遺傳資源要求的國際法檔案;發展中國家併力求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傳統文藝表達的保護問題納XWIPO和TRIPS框架內。目前,圍繞這一問題展開的爭論已經成為國際智慧財產權談判的焦點;發展中國家的抗爭正是為了維護其具有比較優勢的智慧財產權利益。我國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加入發展中國家陣營中,發揮更具建設性的作用。

  在國內法層面,我們對《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重視程度顯然不夠。現行法律法規雖然對遺傳資源的法律保護有一些零散的規定,但對基因資源、傳統知識、傳統文藝表達尚缺乏基本的法律規範;《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國家主權原則”等重要內容也沒有明確的國內法宣示。這些法律漏洞給發達國家的“生物海盜”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我們在制訂智慧財產權戰略時應該高度重視、充分利用《生物多樣性公約》,儘快規劃制定統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落實公約關於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內容。另外應促使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儘早出臺。在怎樣利用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傳統文藝表達這一世界性的難題上,我們可以大膽地進行法律制度創新,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可資借鑑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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