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許連鎖系統的崩潰論文

關於特許連鎖系統的崩潰論文

  關於特許連鎖系統的崩潰論文

  關於合同的無效理由,合同法第52條已有明確規定,其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是本文強調的當前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化的主要特點,突出表現在外國公司(包括港、澳、臺地區)違反中國內地關於外資從事特許經營的市場準入規定擅自開展國際特許以及特許者不具有註冊商標而開展特許經營等兩個方面,特許連鎖系統的崩潰論文。

  顯然,如果一個特許連鎖系統的總部與加盟者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均是無效的,那麼,這個系統無論現在已發展到怎樣規模,無疑將遭受滅頂之災。因而,以下案例觸及的法律判斷決不是無稽之談。

  案例1

  2002年10月,香港某著名餐飲連鎖企業與中國內地山東某企業集團簽訂了《特許專營協議》,授權被特許人在山東境內使用其商標、商號和經營方式經營港式快餐廳,並有權進行再特許。作為對價,協議約定被特許人須向特許人交納特許權使用費300萬元以及按營業額3%收取的使用費。

  協議簽訂後,被特許人按照特許人提供的設計方案進行了開業準備,除支付特許權費外,又投資了500餘萬元。雖然,特許人對被特許人提供了開業支援,但由於忽視了培訓、商圈調查、選址等項工作,使得被特許人加盟店在開張後的第一個月即出現了嚴重虧損,在經營七個月後,被特許人無法忍受累計近千萬元經營虧損,不得已在2003年12月向特許人提出終止《特許專營協議》。

  案例2

  韓國某國際企業集團(香港法人),透過2003年12月在北京註冊成立的內資企業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開展特許經營,發展包袋皮具加盟店。原告人劉某於2004年5月與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書》,並且,韓國某國際企業集團與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劉某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專賣店經營授權書以及其他合同檔案。《加盟合同書》規定,被特許人得使用特許人的註冊商標、商號以及經營模式,但是,實際上特許人並沒有獲得註冊商標授權,韓國某國際企業集團的商標申請僅在國家商標局受理階段,法學論文《特許連鎖系統的崩潰論文》。顯然,特許人行為構成了假冒註冊商標行為。

  本案事發原因在於劉某的商圈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特許人曾承諾在其加盟店1000米商圈範圍內不再發展其他加盟商,而在劉某開業前後,在其加盟店150米的範圍內特許人又新發展了兩家加盟店,致使劉某的加盟店無法繼續經營。

  特許商不顧加盟商的商圈利益保護是當前特許經營存在的又一大問題,而本文關注的`是以上兩份特許經營合同的違法性問題。

  一、在2004年12月11日前,關於外資市場準入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雖然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三條第二款卻規定,“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2001年4月12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公佈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附件。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附件明確公佈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專案”,其中,在《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六條明確列明瞭“1.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菸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 ”,並且,附件“二、限制類”之(五)又重複指出,“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菸草、汽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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