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畜禽養殖汙染現狀分析及汙染防治的論文

我國畜禽養殖汙染現狀分析及汙染防治的論文

  摘 要: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畜禽養殖業的迅猛發展,畜禽養殖汙染問題日益突出,養殖所帶來的大量廢物和汙水的排放,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和影響,並導致群眾環境投訴和汙染糾紛案件不斷上升。雖然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但面對當前畜禽養殖汙染日益嚴峻的形勢,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亟需得到完善和解決。文中介紹了我國畜禽養殖環境汙染現狀、主要原因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不到位的法律成因,並提出了法制化解決畜禽養殖汙染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畜禽養殖 環境汙染 防治對策 法律研究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畜禽養殖業的迅猛發展,畜禽養殖汙染問題日益突出,養殖所帶來的大量廢物和汙水的排放,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和影響,並導致群眾環境投訴和汙染糾紛案件不斷上升。因此,如何整治畜禽養殖汙染,利用各種手段促進畜禽養殖業規範、可持續的發展已成為各級政府亟需解決的一個社會問題。

  1 我國農村畜禽養殖業所帶來的環境汙染

  在我國傳統歷史上,農村畜禽養殖業大多數以家庭分散養殖為主,畜禽排放的廢棄物主要用於農田施肥,形成以“養殖-肥料-種植”良性迴圈為主的生產模式,對生態環境基本不造成汙染。但是,隨著養殖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和化肥施用量的增加,養殖業與種植業相分離,養殖產生的糞便類廢棄物不能及時合理地利用於土地,直接導致了畜禽排放的廢棄物被四處堆放或隨意排放到河流、溝渠等水體中,對農村水、大氣、土壤環境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與破壞。

  1.1 水環境汙染

  畜禽糞尿、圈舍沖洗廢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鉀等化學物質,這些汙染物質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地表水體中,引起水體富營養化,造成水生動植物缺氧死亡,水體發黑發臭,河流或魚塘喪失其原有的灌溉、漁業功能。此外,畜禽糞便的有毒有害成分還會透過地表徑流滲入地下水迴圈系統,一旦影響地下水體水質,將很難治理和恢復,往往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才會得到淨化。

  1.3 土壤汙染

  畜禽糞便直接堆放在農田上,畜禽汙水滲入土壤表層,會導致原本疏鬆的土壤空隙堵塞發生板結,土壤透氣、透水性下降,影響土壤質量,影響農作物生長。另外,畜禽餵養所用的飼料新增劑中含有的一些重金屬物質,若隨著畜禽糞便滲入土壤中,還會造成重金屬的富集使得土壤無法吸收和消解,導致土壤功能變差。

  1.4 傳播病菌

  畜禽廢棄物的汙染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蟲卵以及滋生的蚊蠅等,會使環境中病原菌種種類增多,造成人、畜傳染病的蔓延。當發生豬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時,還有可能給人、畜帶來災難性危害,對人的健康造成威脅。

  2 我國農村畜禽養殖業造成環境汙染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我國農村畜禽養殖業環境汙染的原因很多,因各地情況不同,主要影響因素也不同,分析可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2.1 畜禽養殖方式轉變

  過去畜禽業多為分散經營,畜禽飼養頭數少、規模小,畜禽廢棄物一般可及時處置,對環境影響不大。但最近一二十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養殖業迅猛發展起來,養殖模式逐漸由原來的家庭分散經營向規模化、集約化養殖方式轉變,各地城市近郊和農村紛紛興建了大量的畜禽養殖場,導致產生汙染物往往集中在某一區域,超過了當地的環境承載能力,造成環境汙染。與此同時,分散的個體養殖模式也並未消失,仍呈擴張趨勢,區域畜禽總數不斷擴大。

  2.2 養殖技術比較落後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養殖場、養殖戶普遍採用清水沖刷圈舍、清理畜禽產生的糞便類廢棄物,這種乾溼不分的養殖和汙染物處理方式,導致了大量的汙水、廢物產生,不利於糞便的收集與綜合利用,從源頭控制汙染。

  2.3 選址佈局不盡合理

  由於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缺乏必要的引導和規劃,更多地是自發地、單純地面向市場需求自由發展,導致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在行情見好時投入到畜禽養殖中。他們通常利用自留地及宅基地周邊建設圈舍進行畜禽養殖,並不考慮場所選址是否符合用地規劃和環保要求,其中一部分甚至沒有達到遠離飲用水源、遠離居民和敏感目標等基本環保要求。

  2.4 環境意識比較薄弱

  農村畜禽養殖汙染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的汙染及損害不僅是眼前的,更是長遠的。大批畜禽養殖者只注重當前經濟效益,並不重視畜禽養殖廢棄物的汙染防治工作,使得大量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到環境中。而且作為農村工作的主力軍,一些鎮村幹部也存在著重發展、重富民、輕環保的思想,致使環境監管不到位,畜禽養殖汙染日趨嚴重。

  2.5 防汙制度不夠完善

  2.6 汙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當前,大量的非規模化的家庭式畜禽養殖戶基本都未建設合格的汙染防治設施,絕大多數只有一個簡陋的糞便、廢水收集池,產生的糞便、廢水經簡單貯存後就直接排入溝塘或河流,對於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而言,雖然建有汙染防治設施,但為了節約成本,往往也僅限於建設收集池、沼氣池等簡單的處理設施,防治措施並不能滿足環保達標排放的要求。

  2.7 環境監管不到位

  長期以來,農村畜禽養殖汙染的環境執法一直是環境監管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存在環境監管不力或不到位的情況。主要原因是現在畜禽養殖汙染面廣量大,各執法單位還存在法難以責眾的心理,而且基本面對的都是普通老百姓,各單位在執法時更會慎之又慎。

  3 我國農村畜禽養殖汙染防治不到位的法律成因分析

  農村畜禽養殖汙染日益嚴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環境監管不到位、汙染防治措施不到位、農民環保意識薄弱、農村環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下面主要對我國農村畜禽養殖汙染防治不到位的法律成因進行簡單分析。

  3.1 農村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法律體系不健全

  目前,關於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方面的主要有《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兩部專門法律法規和其它零散分佈在其他法律中的條款,這些是開展畜禽養殖汙染防治,開展執法監管的最主要的依據。雖然新《環保法》對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提出了相關規定和要求,但主要針對的是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對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卻無專門的技術規範和法律規定,導致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環境問題發生時,執法人員準備執法處罰時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尷尬。

  3.2 農村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環境執法薄弱

  當前,國家在對城市和工業企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對農村環境保護的環境執法監管投入卻非常不足,執法力量和資金、技術投入均非常有限。目前,我國現行的環境監管體制一般是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設有專門的環境保護機構,但在與農村畜禽養殖汙染問題接觸最直接的鄉鎮,卻一般只有一至兩名人員負責環保工作,根本無法做到對農村大量的畜禽養殖戶進行全面、及時的環境監管。

  3.3 農村畜禽養殖汙染環境侵權追究不足

  近幾年來,畜禽養殖汙染對農村居民的生活環境、漁業養殖、農田種植造成損害的情況越來越多。目前,我國多部法律對環境汙染的侵權責任已有規定,比如《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因水汙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汙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些法律條文對農民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撐,但是在損害賠償數額方面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當農民在追究人身健康、財產損失的同時想進一步追究精神損失、自然生態破壞損失時,卻無法得到明確的法律保障。正因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環境汙染損害範圍和賠償範圍的不明確,造成近年來雖畜禽養殖汙染糾紛頻發,卻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這在一定程度上間接放任了汙染環境行為的發生。

  4 法制化解決畜禽養殖汙染的對策與建議

  畜禽養殖汙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已到了迫切需要解決的地步。目前,國家環保部也正在全國積極開展農村面源汙染的專項整治工作,投入大量資金整治畜禽養殖汙染問題。除此之外,該研究者認為可能還需要在法制層面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4.1 完善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立法

  新修訂的`《環保法》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汙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汙染環境。該條款規定,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只要從事畜禽養殖就應當承擔對畜禽糞便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汙染環境的責任。目前,我國已對畜禽規模化養殖場汙染防治有了比較全面的法律規定,但對非規模化畜禽養殖還缺乏詳細的法律規定,應儘快出臺相關規定,將達不到規模養殖標準,但已達到一定養殖規模的養殖戶也列入法律監管的範圍,使得農村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有法可依。另外,國務院頒佈的《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很多省份至今還未明確具體規模標準,環保部門與農業部門就規模劃定標準意見還沒能達成一致,政府應做好協調牽頭工作,在結合本地養殖規模與汙染狀況的基礎上明確規模標準並頒佈實施。

  4.2 完善畜禽養殖汙染執法與監督機制

  目前,我國畜禽養殖汙染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究其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村環境執法力量薄弱和監督機制的不完善。為加強農村環境執法力量,可在鄉鎮一級設定由環保部門直接領導的環保執法機構,配備環境監管裝置和專門執法人員,在村一級設定一至兩名專職或兼職的環保監察員,並保障他們執法經費,安排他們定期對鎮村的各類農業汙染源進行監督與管理。一旦發現畜禽養殖汙染行為時,要第一時間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縣級環保部門報告,及時處理。另外,還應建立畜禽養殖汙染聯合執法機制,由農委牽頭環保、國土、畜牧獸醫站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組,定期對畜禽養殖場進行執法檢查。此外,還需進一步完善農村環境執法監督機制,除加大對各級政府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方面的考核力度外,還可以積極引導公眾參與環境執法監督,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與維權意識,達到監督農村環境執法的執行力與效率的目的。

  4.3 完善農村環境汙染損害賠償制度

  當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只對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對潛在的、間接的經濟損失,比如精神損失等卻賠償很少或不予賠償。顯然,這一局面不利於公民環境權益的維護。為了使環境汙染受害者或民間組織能夠透過法律的途徑去維護個人環境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促使環境汙染者在無法逃避賠償責任的同時能夠積極主動地防止環境汙染,應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環境汙染損害賠償制度,明確農村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範圍、賠償數額等,這不僅會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賠償,還會促使養殖者在巨大的賠償數額震懾下積極採取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汙染,減少環境汙染行為的發生。此外,還可以嘗試建立農村環境汙染損害賠償基金,一旦發生畜禽養殖汙染損害,在未查明責任之前,可以先由該基金補償環境受害人,使受害者的損失得到及時賠償。

  4.4 進一步明確政府、企業及個人的環境責任

  農村畜禽環境汙染防治需要政府、企業、農民各方面的廣泛參與與推動,三者缺一不可。首先,要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保護環境的主導責任,促使其積極履行防治汙染、改善環境質量的職責,切實提高環境執法監管水平和環境公共服務能力。其次,明確農村畜禽養殖企業履行防治汙染的主體責任,要求其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同時要加強廢棄物汙染防治,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從源頭上減少汙染物的產生,並承擔其因養殖活動對農村環境造成汙染與破壞的責任。再次,要進一步明確農民保護環境的責任與義務。農民環境維權意識的高低間接影響到畜禽養殖者防治汙染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為此就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報刊雜誌、鎮村廣播等多種途徑向農民宣傳農村環境保護知識、環保法律法規、環境維權方式與途徑等,達到督促畜禽養殖者自覺防治汙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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