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原則論文

合法行政原則論文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下面我們來看一下相關論文吧。

  [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之一。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存在、運用和行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與法律相牴觸。這一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且是其首要原則。本文主要從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以及適用範圍方面對行政行政合法性原則進行闡述。

  [關鍵詞]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行為;依法行政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在一國行政法中,指導和統帥具體行政法律規範,並由它們所體現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

  一、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內容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內容的關鍵在於如何把握其核心內容。既然行政法學的核心是解決行政職權的合法性問題,因此,也許從行政職權的產生、運作和監督的程度與角度來把握其基本內容更為合乎邏輯。我們認為,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下列五項:

  第一,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由法設定與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為以行政職權為基礎,無職權無行政。然而,行政職權必須合法產生,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或由法律、法規設定,或由有關機關依法授予,不合法產生的行政職權不能構成合法行政的基礎。

  第二,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規範。這時含有“依法行政”和“守法行政”兩項內容。它要求每一個行政主體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對人,又應在其他行政主體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主體既是實施法律的主體,又是遵守法律的主體。行政主體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

  第三,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違法無效。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必須合法,它既應符合行政法律條文,更應符合法的精神。違法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無論是實體上的違法,還是程式上的違法,因而它不能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

  第四,行政主體必須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不僅應確信該行為無效,同時還應研究行為責任者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違法必究”精神的體現。包括行政賠償在內的行政責任制度便是這一內容的體現。

  第五,行政主體的一切行政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必須接受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這是說,任何行政行為必須受到監督和救濟,否則任何責任都將成為空談。“無救濟便無權利”,無監督也就無行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同級人民政府行使職權的監督以及有權撤消其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行政機關所實施的行政複議制度以及人民法院所實施的行政訴訟制度等,均是這一內容的體現。

  二、正確界定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適用範圍

  1.形式與實質:依法行政與合法行政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行政法剛興起的.時代,人們停留在從形式上認識行政與法的關係,認為“無法律便無行政”“一切行政都必須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二戰以後,人們越來越注重從實質而不是從形式的角度來考察行政與法的關係,認為行政法治的關鍵不是政府的行為是否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而是政府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正義性”,從而使“依法行政”過渡到“合法行政”,這是行政法治史上的一個飛躍,是人們對行政法治的要求從形式走向實質的標誌。此外,從內容範圍而言,行政合法性原則亦不能等同於依法行政原則,前者應該包括後者,其內容遠遠大於後者。因此,中國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則不僅是個形式上的原則,更是個實質上的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中的“法”,當然包括形式上的法律,但絕非僅限形式上的法。如果把“法”僅侷限於具體的成文法條文的話,那麼,很可能在實際生活中出現許多違法行為無法追究的情況。因為行政行為範圍廣泛,且面臨日新月異的變化,行政執法過程中也常有非常事件或意外情況出現,而現行法律法規中又沒有針對性的條文條款加以規範,這就需要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加以指導和拘束,以彌補成文法、形式法的不足和空白,如此,非但不違背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反,正是對行政法治的必要補充。從這一意義上看,行政合法性原則絕對是一個實質上的原則,甚至可以成為行政法的特殊淵源,尤其是在法律條文不完備又必須追究有關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律責任時可起特殊的、重要的作用。

  2.具體與抽象:僅適用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則與同時適用抽象行政行為的原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佈後,把政府的行政行為劃分成具體部分與抽象部分,不僅是學者的理論觀念,同時也成了我國法律的明確態度。具體行政行為係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則相反,係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行政立法不同,也不應是同一概念。抽象行政行為並非全屬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也並非全是抽象行政行為,中國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則,不僅適用具體行政行為領域,而且同時適用抽象行政行為領域。所以,行政合法性原則既是適用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則,也是適用抽象行政行為的原則。

  3.行政與司法:純行政領域原則與行政司法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不僅適用行政管理領域,同時還適用行政司法領域。行政司法是相對於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而言的一個概念,它不僅指行政主體司法化的行政行為,同時也指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活動。現代政府管理的特點使得行政與司法日益靠近,行政司法成了現代行政法所應調整的一個龐大物件。我國憲法確立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合作與監督關係,特別是行政訴訟法還賦予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則更不應拘泥於純行政領域,理應統轄行政司法領域。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也與這一精神相吻合。

  實踐已證明,要實現行政法論,必須首先堅持行政合法性原則。中國行政合法性原則越來越支配和約束著我國各種行政法律制度。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行政法制的進一步健全和發展,中國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則的內容亦會越來越得到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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