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的研究論文(精選6篇)

共享單車的研究論文(精選6篇)

  但共享單車的出現方便了民眾,卻也出現了各種新問題,讓許多國人開始反思:中國國人目前素質,還不足以享受共享經濟。下面小編帶來的是共享單車的研究論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共享單車的研究論文 篇1

  [摘 要]共享單車伴隨著共享經濟興起的浪潮在我國市場上發展火熱,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其發展既帶來了許多社會效益,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社會問題。本文透過對共享單車的相關研究進行整理與綜述,希望對學者在相關領域的進一步深入研究產生啟發。

  [關鍵詞]共享單車;社會效益;問題;研究綜述

  引言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將共享發展作為指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五大理念之一,把共享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這一背景下,共享單車專案在我國國內逐漸升溫。其前身為從國外引入的公共腳踏車專案,發展前期由政府主導並分城市管理,多為有樁腳踏車。隨著網際網路的飛速發展,以摩拜、ofo小黃車等為代表的網際網路共享單車應運而生,便捷的無樁共享單車開始取代有樁的公共腳踏車,成為人們解決“最後一公里”的理性選擇。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典型業態,共享單車引發了法律、經濟、市場營銷等諸多領域相關學者的研究。本文將對目前共享單車的發展研究情況進行綜述。

  一、國內對共享單車的研究領域

  目前,由於共享單車尚未完全發展成熟,我國學界內對其研究還不夠豐富,但也產生了一些成果。透過對共享單車研究領域進行綜述,國內有關共享單車的的研究方向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方面對共享單車的研究

  郭建明將共享單車視作共享經濟的一種典型例證,針對共享單車面臨的現狀、出現的意義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經濟學分析,並在經濟學的角度肯定共享單車在調整單車行業經濟結構等方面的意義。1施品從共享單車屢遭毀壞的角度,利用經濟學原理分析其背後的深層原因,認為經濟學中成本與效益的關係導致共享單車屢遭毒手,並據此提出相應改變措施的建議。2李琨浩則在共享經濟的視角下,運用PEST模型和SWOT-PEST矩陣對共享單車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進行分析,並從政府、企業與使用者等三個方面提出了對策。3何濤結合共享經濟在我國的發展,認為共享單車是過渡性共享經濟,提出透過共享單車的發展啟用共享經濟以推動經濟增長。

  2、法律方面對共享單車的研究

  錢龍明等在法律的維度下解讀了在共享單車的租賃過程中,透過明確共享單車運營商和使用者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分析使用者在騎行事故發生後的維權問題,並提出國家相關部門應完善相關法律,保障共享單車使用者的權益。4同樣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付蕊也認為騎行單車發生事故時釐清其中相關的法律關係是首要的,從而據此確定最終的法律責任。5汪雪分別基於民法、商法、經濟法、刑法與行政法等視角分析共享單車的現存問題,指出在“網際網路+”的新型經濟模式下,各種法律問題也隨之產生,並提出這種經濟模式只有與傳統濟相互競爭與補充,才能更好地使共享單車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6張筱聆等認為由於滯後的法律與共享單車產業本身的不成熟,使其缺乏在立法與司法等方面的監管,因此立足實踐,提出構建與共享經濟模式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3、道德方面對共享單車的研究

  李芸就共享單車亂象的頻發,分析了其背後的道德原因,並就破解共享單車道德困境提出“共管合力”等建議。7陶愷言等以研究共享單車遭遇的社會價值困境入手,透過實證研究得到人們需加培養共享精神,提高自身的道德素養才能更好地促進共享單車發展的結論。

  4、商業方面對共享單車的研究

  李敏蓮從共享單車的市場調研入手,運用NPV、IRR模型,以ofo、摩拜為例,對共享單車的盈利模式進行分析,並提出只有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下,共享單車市場才能進入良性可持續的發展。8而從共享單車的市場飽和度出發,郭蒙利用計量軟體進行了資料分析,從而為市場承載力提供依據。

  從總體上看,我國在共享單車方面的研究成果較少,且主要集中在經濟、法律、道德倫理與商業等方面。共享單車作為一個新的研究物件,研究者對其研究視角相對單一,研究深度不夠,突出表現在:第一,儘管研究者們都認為對共享單車發展有責任的主體包括政府、市場與民眾,但沒有具體揭示各主體間的相互關係與聯絡。第二,對共享單車的研究未能與西方相應的發展作出縱向的比較,在解決其發展難題中,缺乏對西方相關經驗的介紹與借鑑。第三,對共享單車的研究多以案例為主,研究向度單一,未涉及到多學科的綜合研究。

  二、國外對共享單車的研究領域

  國外學者對共享單車的研究主要是將其作為共享自行車系統或共享腳踏車計劃而展開的。其研究的內容主要有:

  1、對腳踏車共享計劃發展歷程的研究

  國外研究者多將共享腳踏車的進化分為三代,第一代是白色腳踏車(或免費自行車系統),第二代是硬幣存款系統,第三代是基於資訊科技的系統,並提出對需求響應多模態系統的第四代腳踏車的設想。其中,第一代腳踏車共享計劃始於1965年的荷蘭阿姆斯特丹,人們可以找到一輛腳踏車使用並抵達他的目的地,然後留給下一個使用者;第二代共享腳踏車在丹麥誕生,腳踏車可以透過硬幣存款在中央城市的特定地點找到並返回,該程式由車站和非營利組織來操作;第三代腳踏車共享計劃在英國的一所大學開始,學生可以使用磁條卡租腳踏車,實現了租車的智慧化。9因此,從共享腳踏車在國外的發展來看,其實施並非一帆風順,透過技術平臺,共享腳踏車才得以獲得進一步發展。

  2、對腳踏車共享計劃益於城市的研究

  共享腳踏車的出現為城市帶了許多便利與有益之處。它改善了不同運輸方式之間的交流,作為跨境旅行的交通工具,促進了可持續旅遊;10同時,腳踏車分享可以連線和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有助於加強當地經濟,對城市宜居性、城市形象和旅遊業帶來廣泛的影響,可以將其視為可持續城市流動戰略的有效因素。11除此之外,腳踏車共享和腳踏車基礎設施的增長可能有助於緩解城市高速發展的高峰時段道路變成虛擬停車場的無處不在的機動化,也能夠吸引人們乘坐公共汽車或地鐵系統,適應家庭或工作和公共交通之間的最後一公里,而體驗到共享腳踏車便利性的人們會進一步主張改善腳踏車基礎設施,產生“良性迴圈”。

  3、對腳踏車共享相關問題及難題的研究

  共享腳踏車作為一個較為年輕且增長迅速的交通工具,如何對其實施管理以及其是否屬於共享公共交通工具是關鍵問題之一,因其牽涉到相關執行模式及管理方法。公共腳踏車共享系統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便捷短途的移動,車站和腳踏車是基礎設施,其是必須購買的物質資本並由服務運營商維護,且腳踏車重新分配是共享系統運營商提供的最佳系統性能的重要服務,因此在公共交通系統中涵蓋了腳踏車共享。對於這些挑戰,也相應出現了客戶必須提供信用卡資訊以及增加車輛跟蹤的技術改進等措施。

  然而對於國外學者的研究成果,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其共享腳踏車計劃與我國的共享單車專案在概念與理解上存在差異,而與我國的公共腳踏車租賃有一定的聯絡與相同之處。他們對共享腳踏車的研究更側重於綜合性的技術性的量化分析,並提出了對未來第四代共享自行車系統在技術應用與資訊改革方面的設想。

  三、結論

  共享單車誕生至今,關於其研究的領域越來越廣,研究者對於其研究漸趨深入,更加註重實踐性與社會現實性。隨著社會實踐的加深與共享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關於共享單車的研究也將更加豐富與成熟,並將促進城市管理理念的革新,帶來更大的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 郭建明.共享單車的經濟學思考[J].改革與開放,2017(6):73-73.

  [2] 施品.共享單車屢遭毒手背後的經濟學原理分析[J].經貿實踐,2017(5).

  專案基金:

  共享單車的研究論文 篇2

  摘要:在國內經濟新常態下,共享經濟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形式更是蓬勃興起,開啟了一種全新的生活方式。作為在共享經濟形式中產生的新興事物之一,共享單車的本質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商品,折射出了傳統觀念的逐漸消亡和市場經濟的逐漸確立,是個體利益與群眾利益逐漸結合的體現,是推動科技共享,發展共享經濟的一大力量。在共享單車數量爆炸性增長的同時,相關制度的發展沒有跟上腳步,致使各種不文明用車行為嚴重,也帶來了一場關於誠信建設缺失問題的討論。

  關鍵詞:共享單車 國民素質 權利 義務

  一、現象闡述

  2016年下半年,國內開始興起共享單車的熱潮。截止2017年第一季度,全國累計投放共享單車超過四百萬輛,其中,ofo小黃車為二百五十萬輛。共享單車的數量爆炸性增長解決了人們“最後一公里”的短途出行問題,但與此同時相關制度的發展卻沒有跟上腳步,致使各種不文明用車行為嚴重,部分不法分子企圖利用共享單車實施新型犯罪活動等不文明的現象和社會治安問題相繼湧現,折射出社會的誠信建設缺失,也帶來了一場關於素質的考驗。

  二、原因分析

  近日,一篇題為《共享單車,一面國民素質的照妖鏡》的文章在網路上廣泛傳播。看到圖片上“被肢解”“被上樹”“被焚燒”的單車,網友留言裡充滿指責、憤怒,並呼籲要嚴打這種惡意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在筆者看來,“誰之過”的問題難以界定,我們不妨來看以下的幾個問題。

  (一)共享的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對“共享”一詞的定義為共同享有,共同享用。具體來說,就是將私人的物品免費與他人一起使用,達到閒置物品再利用的目的。共享單車歸根結底來說只是公共服務,最終的目的是實現盈利。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的共享單車公司是負一定的責任的。

  (二)“佔便宜”的中國人心理

  雖然,中國人五千年來的正統文化是推崇儒家思想――重義輕利,但在市井文化裡卻是義利並重,甚至是利字當頭的。這種利字當頭的思想還較大程度上侵蝕了人的信仰。比如在商人家中供奉財神,官員對寺廟菩薩的膜拜以及關公、媽祖等,他們無不以小博大,希望以小祭品來獲取大收益。除此之外,在交易場中出現的“討價還價”,即 “看看誰有本事誰討便宜”;請客,即“喜歡佔便宜的心理”,都是功利心在作怪。基於這種心理,就有了小黃車用車結束不鎖車的現象,有著“佔便宜”心理的普通民眾,應該負有部分責任。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從“中國式”過馬路“中國式”排隊到境外闖紅燈、破壞文物,再到現在的不文明使用小黃車,“國民素質”開始越來越多地出現在社會不良現象的討論中。誠然,素質高的國民不會有上述行為,且中國的國民素質從某些意義上講很低,但是簡單粗暴地把一切現象都歸到素質問題上,並冠以“國民”的定語,在我看來未免隔靴搔癢。

  讓所有國民的素質達到高水平,實現完美社會,無疑是不切實際的。實際上,因為有了參差不齊的各色人等,才有了我們生活的社會。普遍提高國民素質,是一個長期而複雜的過程,並不是簡簡單單喊兩句口號就可以做到的。

  (四)成本

  摩拜單車的成本為2300元/輛,相比之下,每輛ofo小黃車的成本僅為200到300元。成本的不同無疑決定了質量的差距,但是,它們的設計使用壽命都是三年。從這個角度來說,ofo小黃車損壞嚴重,主因不一定全部是人為破壞,而是自身質量不過關,經不起高強度的騎行需求。

  三、解決方案

  (一)抓住心理特點,最佳化運營機制

  小黃車使用後不鎖車是人們集中反映的問題之一。沒有鎖車,自然也就沒有解鎖,也就無法盈利,這當然是共享單車公司不想看到的。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參考各大購物平臺的做法,推出“好評返利”機制,即適度提高用車費用,鼓勵用車者在用車結束後曬圖,而後獲得返利。這樣,不僅可以鼓勵廣大的使用者鎖車,更有利於監控車子的狀態,以便及時進行維修。

  (二)明確責任義務,加大監管力度

  共享單車,作為共享單車公司的財物,受到法律的保護,破壞共享單車理應受到相應的懲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罰金。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作為普通人,只要不主動破壞就可以了。普通人有權利去阻止不法侵害但是沒有義務。而網路上的某些“鍵盤俠”把這種“個人權利”偷換成“全民義務”,無疑是直接的道德綁架。為了防止自己的財產被破壞,共享單車公司首要考慮的事情不是讓全社會幫助他們完成義務,有限的社會監管資源應該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而不是為了一兩家公司保駕護航。

  (三)熔鑄社會公德,提升全民素質

  空談誤國,實幹興邦。相比於在網路上像“鍵盤俠”一樣大談國民素質,倒不如真正設身處地地瞭解國民素質存在的問題,然後對症下藥,提出切實可行的制度方案,把誠信作為國民教育的必修課,把傳統誠信文化重構,以在全社會建立規則規章,由外而內地熔鑄社會公德,提升國民素質。

  四、結語

  一有不道德現象,就往國民素質與人性考驗上面推,這種思維過於簡單化,忽略了問題的本質。共享單車帶給我們的啟示,不應該僅僅侷限於國民素質問題的探討,而是探索更合理、更便捷的管理模式。用同一道德標準來約束所有人,或者說要求所有人都達到同一個道德標準,幾乎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道德標準,本就是是為了指導並約束人們的行為所形成的理論,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成長起來的人往往有著不同的甚至根本對立的道德標準。簡單的關注並不能提升國民的綜合素質水平,個人要學會拿相關的標準來衡量一下自己,從改變自己做起。

  參考文獻:

  [1]龔亮,梁捷.共享單車如何實現文明共享[N].光明日報,2017-04-02.

  [2]呂清城.共享單車 國民素質的“照妖鏡”?[N].北京青年報,2017-03-06.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Z].2017-08-03.

  共享單車的研究論文 篇3

  [摘要]共享單車以其便捷性迅速走紅。共享單車的運營以租賃合同為基礎,承租人繳納押金以擔保租賃合同中的合理使用,由於“一個人對應一份押金”的押金繳納方式,使得共享單車的執行模式兼有金融功能。目前,鉅額押金處於無人監管狀態,一旦平臺跑路或者經營失敗,將面臨大面積使用者損失的事件。現有法律制度中,押金作為動產質押的條件使金錢特定化,一旦喪失特定化特徵,共享單車運營公司將面臨不當得利甚至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為了防範上述法律風險,借鑑P2P平臺的銀行資金存管制度不失為一種雙贏的選擇。

  [關鍵詞]共享單車;押金;動產抵押;銀行資金存管

  2016年以來,以“摩拜”“OFO”為代表的無卡槽共享單車以“解決最後一公里”的綠色出行理念吸引了大量的消費者。《2016中國共享單車市場研究報告》顯示,2016年年底,中國共享單車註冊使用者規模達到1886萬人,預計2017年使用者數量將達到5000萬人左右。根據共享單車現行使用規則,消費者首先需要注浴⒔贍裳航穡取得使用者身份後方可租賃使用單車。各平臺對共享單車的押金標準並不統一,從99元到299元不等。其中,市場佔有率為512%的OFO,其押金標準為每位使用者99元;市場佔有率401%的摩拜單車,其押金標準為每位299元。2017年,兩家平臺均宣佈其使用者數量超過1000萬。按照上述押金標準,兩家平臺收取的押金已經分別高於99億元和299億元。部分使用者在申請退還押金的過程中,遇到無法即時退還,甚至無法退還的情形,使用者對押金的安全產生了質疑。卡拉單車團隊創始人林斌釋出的《卡拉單車試運營階段概括》更加印證了公眾的質疑並非空虛來鳳,檔案顯示在莆田市試運營的共享單車專案暫停運營的原因投資人不再投入後續資金,並全額收回之前的投資額,隨後投資人竟然將公司賬目上的部分使用者押金划走。圍繞共享單車運營公司否享有押金的自由使用權的問題,文章從共享單車中存在的法律關係入手,透過分析押金的法律性質,試圖釐清存在的法律風險,並提出相應的法律建議。

  1共享單車中存在的法律關係分析

  共享單車指企業與政府合作,在校園、地鐵站點、公交站點、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提供腳踏車單車共享服務,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係首先具有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由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將單車租賃給使用者,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單車並支付約定的租金。在共享單車租賃關係中,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為單車出租人;使用者享有單車使用權為單車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單車為租賃實物。租賃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其次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與使用者約定以繳納押金的方式,擔保使用者的正常合理使用,如果使用者使用單車時發生不當損害,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可以就押金主張優先受償。但共享單車打破了傳統“一個租賃物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個人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該種押金繳納方式同時具有金融的功能。

  我國《物權法》或者《擔保法》均未明確規定“押金”為一種獨立的擔保方式。實踐中“押金”大量應用於辦卡、租房、借書等領域。關於“押金”的法律性質,理論上存在爭議,如不規則質說、附解除條件說、債權質說、信託說等。筆者認為押金存在的目的在於擔保債務人如約履行自己的義務,具有擔保性質,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就押金優先受償,故押金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法系承認金錢質押的法律地位,所指金錢質押,侷限於特定化的金錢。我國物權基本立法雖未規定金錢質押,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由於金錢的所有權隨佔有的轉移而轉移,作為一般等價物,金錢如果無法特定化,將不能成為質物。金錢特定化的方式有:

  (1)特戶。特戶指金融機構為金錢出質開設的專屬賬戶,因為被特定化而區別於普通賬戶。由於質權的生效需要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故可以用債權人名義開設特戶。但,該特戶出質後無論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均無權隨意處分該特戶。約定的質權實現情形出現,質權人(債權人)可以直接就特戶中的金錢優先受償。

  (2)封金。封金指封存的貨幣。透過封存的方式將金錢特定化。

  (3)保證金。保證金出質需要符合特定化的條件,按照特戶管理。同理,訂金、押金等能否出質,取決於其否被特定化。

  2共享單車押金自由處分的法律責任

  法律上的處分指對某項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最終處置,這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所有權的最基本權能。有學者認為,金錢的種類物性和流通性決定了佔有金錢即享有金錢的所有權,押金佔有人佔有押金,其就享有了押金的所有權,只要在應返還押金時能夠返還相應數額的金錢便可以。例如銀行與儲戶的儲蓄存款合同,儲戶將金錢存入銀行委託其保管,實際上銀行就享有了該筆存款的所有權,銀行完全可以處分該存款,只要儲戶取錢時銀行能夠給儲戶相等數額的金錢即可。若銀行未能返還,則為違約。筆者並不同意該觀點。質權有別於債權。在合同法律關係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但質權屬於擔保物權,按照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民法或者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權,也不得任意變更物權的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金錢能夠成為質物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特定化,質權生效後,質權人可以處置質權,但不能處置質物。以司法實踐經驗來看,如果對特戶或者保證金的自由處分,會使該金錢失去特定化特徵,從而影響質權的最終實現。因此,在債務人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義務的情形下,金錢特定化質權人優先受償權得以實現的充分且必要條件。

  基於上述分析,共享單車的執行公司可以向用戶收取押金,但押金必須採取特定化的方式,應該採用特戶管理,押金賬戶與運營賬戶必須分別立戶。此外,共享單車執行公司並不享有押金的任意處分權,不得將押金用於經營、不得轉投資等,否則不僅僅喪失質權,更使得收取押金行為本身失去法律依據,也因此可能面臨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21民事責任共享單車運營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租賃合同為主,金錢質押為從。作為主合同的租賃合同終止,必然導致從合同的效力終止。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質權人(共享單車運營公司)應當及時向質押人(使用者)退還押金。實踐中,共享單車押金的退還需使用者提出申請,並非即時到賬,而需要等待2~7個工作日。由於退款手續煩瑣,大多數使用者基於下次使用的方便,而選擇不申請退款。單車運營公司在主合同效力終止之後,仍然佔有質物,已然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義務。另外,共享單車運營公司對於押金未採取特戶管理的方式,或者將押金用於投資,均會導致金錢失去特定化特徵。非特定化的金錢不能成為質物,如此共享單車押金的給付目的不達,共享單車運營公司同樣面臨不當得利的法定返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2可能會涉及的刑事責任共享單車執行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合同關係已然突破了傳統的租賃合同,兼具金融功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罪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如果共享單車的押金不能按照金錢質押的特定化要求管理,不能成立動產質押關係。共享單車的執行公司收取的鉅額押金事實上構成了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向不特定多數人籌集資金,以提供單車的持續性使用為回報。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物件150人以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法律建議

  共享單車現有的執行模式很容易發展為非法集資或者集資詐騙。保證“押金”的特定化,防範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關鍵。目前共享單車的押金處於無人監管狀態,一旦平臺跑路面臨的則大面積使用者損失的事件。為了防止非法集資或者平臺跑路迫切需要相關機構的介入,實行有效監管。共享單車押金監管可以借鑑P2P平臺的銀行資金存管制度。銀監會於2017年2月22日對外發布《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明確要求P2P平臺必須進行銀行資金存管,以防範網路借貸資金被挪用的風險,規定時間內,那些尚未進行銀行資金存管的P2P平臺會被迫退出市場。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資訊報告等職責的業務。存管人(商業銀行)具備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清算和明細記錄的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進行明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和交易校驗功能,防止委託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執行的能力,能夠支撐對應業務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類峰值操作。卡拉單車運營失敗,使用者押金被划走,在共享單車押金監管制度缺失背景下,其發生絕非偶然。為了整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監管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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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鄧娟乘用車新型租賃法律關係[D].昆明:雲南大學,2015

  共享單車的研究論文 篇4

  摘要:共享單車使用價格低、支付方式新穎、使用者反饋良好,一經推出就贏得廣大消費者,捲起腳踏車騎行的熱潮。當前,各種顏色的共享單車擺放在各大城市路邊,共享單車已是四處可見,由此帶來單車亂停亂放、單車遭“肆意破壞”,共享單車成“馬路殺手”、“共享”單車變“私享”單車等亂象。文章從共享單車的準公共產品的屬性為出發點,從法經學的視角可解釋共享單車亂象的產生的原因。

  關鍵詞:法經濟學分析;準公共產品;公地悲劇;搭便車

  一、問題的提出

  共享單車是一種腳踏車分期租賃模式,企業在人口密集、人流量大區域提供腳踏車共享服務。2016年年底以後,既方便又實惠,擁有良好的使用者體驗的共享單車征服了眾多消費者,在國內掀起了以騎腳踏車為樂趣的潮流。城市大街小巷,一夜之間,排放著各種顏色的共享腳踏車,共享單車呈現“氾濫”的勢頭。由於腳踏車企業的經營和維護不足,腳踏車管理混亂,引發許多社會問題:一是腳踏車的使用者“騎得開心,停得隨意”的問題突出。共享單車或扎堆或零星在道路被放置。其次,破壞腳踏車現象嚴重,產生眾多不文明現象。由於使用掃碼騎車方式,所以車上刻著二維程式碼,但現在的腳踏車二維碼的破壞現象非常嚴重。部分有車牌的共享腳踏車的車牌被拆掉,車牌變成了“白板”。零部件被拆解的數不勝數。為了自己的利益和佔有慾甚至純粹是為了破壞,不僅其他市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對共享經濟發展造成阻礙。三是危害公共安全,導致交通混亂。部分共享單車使用者,無視紅燈,隨心所欲地過馬路,逆行。在很多情況下,父母把孩子放在橫杆或車前的籃子上。共享單車屬於腳踏車,騎行者在用車的期間在機動車道橫行、無視紅燈,擾亂公共交通秩序,影響道路安全,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第四,“共享”單車成為“專車”。腳踏車的鎖被破壞了,被個人安裝的鎖鎖著。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破壞共享單車是違法行為。

  二、共享腳踏車的定義和性質

  (一)準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產品意味著每個消費該產品的人不會導致其他人減少該產品的消費;相應的,私人產品是消費者不能再消費的產品。事實上,現實世界中有很多準公共產品。所謂準公共物品,是指具有產品特徵同時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產品的屬性。與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公共產品不同,準公共產品是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非競爭性和非專有性的公共產品。私人產品和純公共產品之間的準公共產品範圍很廣。它的一些屬性已經改變了純粹的公共產品。一類準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費僅限於一定的地理區域,利益有限,如地方公共物品(不一定是排他性的);準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共享的,由一個人使用不能排除他人的使用。但是,消費者可能會為了個人利益而競爭。由於公共性質,使用物品時可能出現“過度佔有”和“過度使用”的問題。另一類準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因為“高峰”消費的存在,往往要停過付費,才能消費。

  (二)共享腳踏車的性質

  透過公共產品概念的引入,我們將明確共享腳踏車的性質。首先,共享腳踏車的所有權是明確的,即共享腳踏車公司擁有自己的腳踏車的所有權。另外,共享單車的設計是不能載人,這意味著當一個人租一輛腳踏車時,其他人不能同時使用這輛腳踏車。因此,共享腳踏車是非常獨特的———不像純粹的公共產品。其次,共享腳踏車最重要的特點就是透過網際網路和手機支付平臺使用,方便實惠。同時,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我們要求每個人都有權享受便利的腳踏車出行,一定數量的腳踏車的消費者不會相互衝突。因此,共享腳踏車不像專有產品,不具有完全的競爭性。綜上所述,共享腳踏車既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私人產品。這是兩者之間的準公共產品。然而,與傳統的準公共產品相比,共享腳踏車是獨一無二的。其特點如下:產權清晰。這是與其他準公共產品不同的共享腳踏車最明顯的特徵。準公共產品就是中間產品一種:產權可以部分清晰;準公共產品由於排他性是產權的本質特徵,使得效益或損害的結果可以內在化,外化可以內在化,所以其本質屬性是“部分產權”而不是“完全產權”。有了適當的產權制度,幾乎可以使用產品可以有效地排他性。社會福利性。公益的目標是把純公共產品變成準公共產品的決定性因素。與其他公共交通領域的計程車、出租腳踏車,甚至是網約車相比。共享腳踏車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公益性。共享腳踏車的公益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共用腳踏車彌補了公共交通的不便,解決了人們出行的“最後一公里”。另一方面,共享單車使用價格相對較低,以滿足公眾的出行需求,公益是顯而易見的。完全市場驅動性。由於所有共享腳踏車都是由共享腳踏車公司投放市場的,腳踏車企業之間存在競爭,缺乏政府幹預,導致對腳踏車共享供給需求缺乏整體調控。這種情況的後果之一是消費者的對腳踏車質量和數量需求不平等。一方面,消費不平等導致消費者消費需求低於公共產品供給,這意味著準公共產品的目標難以實現;另一方面也是過度消費,也就是說一些消費者過度佔有公共產品,造成消費者過度擁擠,爭奪甚至暴力佔用的問題,導致資源浪費和效率低下。

  三、共享單車亂象法律經濟學解讀

  (一)共享經濟性質而引起的問題

  1、“公地悲劇”現象的重演可以隨時隨地停放的特點導致了共享單車位置的不平等,如地鐵入口處的腳踏車共享和公交車站停車較多,而其他地方的共享單車寥寥無幾。隨著使用者的使用需求和頻度增加,使用者在需要使用共享單車而去尋找共享單車更加相對困難,花費的時間變長,忍受更加擁擠的人行通道,以上種種增加了使用者的額外成本。因此,為了方便和便利,人們減少自身在需要使用而尋找單車的時間成本,避免他人騎腳踏車,就並作出將單車自己控制之下的選擇,認為的賦予單車排他性。其中表現為選擇破壞單車上的二維碼和編號,拆卸座椅、加上私人鎖等,他們動機是讓車輛處於自己的支配下,限制他人的使用。

  2、“搭便車”行為普遍存在在共享腳踏車的使用過程中,搭便車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雖然共享腳踏車的特點是屬性產權明晰,作為準公共物品,它的性質決定了它們缺乏強大的排他性。共享單車在設計製造的過程中就意圖使用者只需掃描腳踏車上的二維碼就可以支付一定的費用,方便省力,節約成本或自行技術限制,自動或手動開啟密碼鎖就可以騎車了,這個辦法可以讓很多人利用,已經透過非法手段,損壞共享單車鎖,實現了無障礙使用,甚至私有的現象。

  (二)共享單車外部無監管引發的問題

  1、政府職能監管缺失共享單車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納入公法的調整範圍,即需要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干預其行為,予以規範和調控,以免造成“市場失靈”。實際情況是政府對腳踏車亂象現象沒有做出回應,應該履行的監督職責不存在。數以萬計的共享腳踏車已投放在城市。事實上,在城市道路上,原本禁止停放的地區目前已經被很多共享單車佔據位置。從合法行政的角度看,政府需要兩個方面作出選擇:一是嚴格執法,清除停放在禁區內的共享單車,給予腳踏車使用者或共享單車公司行政處罰;二是修改現行的法律法規,重新規劃更多空間容納的共享單車。然而,許多地方政府無法及時面對新事物,無法自行解決共享單車亂象問題。由於共享單車的所有權屬於共享單車公司,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每位使用者必須以實名註冊,並同意與共享單車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協議。分析其中法律關係,使用者和經營公司形成了合同關係,這是由私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使用者不遵守服務協議和違法使用共享單車是普遍的,共享單車經營公司可以基於服務協議和法律要求使用者承擔違約責任。然而,違約、違規頻繁,面對普遍存在的違約方,共享單車經營公司人員不足,追究違約方責任顯得無能為力。這反過來又促成了人們隨意破壞腳踏車。

  2、違法成本太低逐利是人類的本能。從經濟的角度來看,一切都是以利益為動力的,而做任何事情都會有成本,一個是自然成本,比如花時間和精力,另一個是法律成本,也就是依法懲治違法行為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法律成本有三個方面,分別是立法成本,執法成本和守法成本。違法成本是指由法律制裁和社會保障費用組成的不遵守法律的成本。面對法律,大多數人的邏輯是:當守法獲得的利益不高於違法的代價時,遵守法律是對的,人們傾向於選擇遵守法律;當守法獲得利益大於非法經濟成本時,遵守法律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此時法律難以被尊重,行為人傾向於鋌而走險。首先,從應受懲罰的程度來看,公共權力的介入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了嚴厲的處罰,客觀上增加了違法成本;但同時又有大量的輕微犯罪行為,共享單車公司和公共權力不能有效地監督處罰。毫無疑問,放任自流的罪犯比懲罰嚴重違法者的後果還要嚴重。其次,從違法活動的被發現的可能性看,共享單車公司受限於技術和人力,不可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共享單車被破壞。但是,僅僅依靠公共秩序管理部門,時間和經濟成本將顯著增加。現實中,違法現象多是媒體曝光才引起重視。透過與許多違法現象相比,此類違法行為被揭發的機率還處於低水平,間接增加了不法分子的機會。第三,從社會制裁的效果看,主要是透過輿論的道德譴責實現。當前,這方面做得很理想,因為腳踏車的共享和共同性普遍被公眾所接受。廣大市民已經接受了像保護公共財產一樣關心共享腳踏車的想法。也有很多熱心的人主動對不文明的使用共享單車現象予以批判,主流傳統媒體和新興自傳媒的宣傳引導,激發了對共享單車使用的思考,另一方面出於某種心理,公眾違法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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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單車的研究論文 篇5

  【摘要】共享單車的出現,極大的化解了城市中短途出行的難題,對於現有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統是一個極大地補充與完善。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共享單車在自身管理、發展模式上等都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待各方面不斷地加以完善。

  【關鍵詞】共享單車 便利 發展

  隨著優步、滴滴打車的興起與巨大的成功,共享經濟的發展模式受到了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吸引了大量的社會資本的投入。作為2015年另一個共享領域的熱門話題,共享單車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

  作為解決最後一公里的共享單車,其無樁式的設計,以及網際網路和智慧移動裝置的運用,解決了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腳踏車的不便之處,使得腳踏車的尋找、使用、停放實現了隨用隨取、隨停隨放,真正體現了腳踏車的便利性。共享單車的出現可謂是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一方面,共享單車的適用區域主要是城市區域。現如今,隨著我國城市現代化的不斷加快,城市的規模總量得到了極為迅速的增張,整個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統也在不斷地完善,基本上覆蓋了整個城市網路,滿足了大眾群眾的`出行需求。但是,我們可以發現,當人們在行程比較短的時候,比如早晨上班時從家去地鐵站或者公交站牌,以及在一些公共交通難以到達的地方,我們通常都是步行或藉助於其他的通行方式,給我們的出行帶來了很大的不便之處,共享單車的出現便很好地解決了這一難題。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居民財富的不斷增加,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更加註重。共享單車的出現,滿足了人們健康出行的意願。同時,作為非機動車,共享單車零排放、零汙染,可謂是低碳環保、綠色出行。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其快速發展中所展現出來的一些問題,也只有透過不斷地完善,才能夠更好的發揮共享單車的優勢作用,助力其實現更好、更快的發展

  一、共享單車所面臨的問題

  (一)管理混亂的難題

  首先,可謂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共享單車的興起很大程度上便是來自於其便利性。其無樁化的設計,滿足了隨用隨停的要求。但是,在實際的應用中,我們可以發現這一優勢帶來了很多的難題。在共享單車使用之後,一些人為了最大限度的方便自己,對城市管理規定視若無睹,把共享單車隨意的違規停放,結果是方便了自己,給別人以及整個社會添了堵。其次,還存在有個別人將共享單車停放於自己的辦公地方以及住宅小區內,試圖將共享單車成為個人的出行工具。更有甚者,幹起了偷盜共享單車的非法勾當。另外,由於共享單車數量眾多,成為了惡意毀壞的物件,例如有些共享單車的二維碼被塗畫、刮花,導致不能使用,有些單車的輪胎被一些人扎破等,導致了共享單車不能夠再次被別人使用。還有,對於擁有共享單車所有權的公司來說,單車的數量過多,分佈又相對過於分散,可謂是遍佈城市的各個角落,一旦單車出現損壞狀況,需要維修師傅去維修,則及時、快速、準確的尋找到相關車輛是一個大的難題,這對單車公司來說成本是非常高的。

  (二)基礎設施資源不完善

  一方面,在我國眾多城市的公共出行道路中,腳踏車道大多都要和機動車或人行道共享,隨著共享單車數量進一步的提升,這將存在著極大地隱患。另一方面,共享單車的大量出現,將會佔用大量的城市空間,而城市中專門的腳踏車停放點很少,對於其他出行工具的停放具有很大的擠出效應,佔用大量的公共空間。同時,由於共享單車的所有權歸屬於單車公司,其屬於商業性的運營模式。這兩張之間的進一步融合還有待規則條例乃至法律的逐步完善。

  (三)自有資產過重,盈利能力不足

  透過優步、滴滴的模式我們可以看到,共享經濟的模式是透過網際網路、智慧移動客戶端端等將社會上海量的分散資源與需求方進行匹配,模式的一端連線的是閒置資源,另一端則是存在需求的人群,而滴滴等則僅是作為一個提供交易的平臺,不直接擁有資源的所有權。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摩拜還是ofo,他們都是資源的所有者,僅有部分單車的少量部分為市場共享,因而很難被看做是共享經濟。以某單車為例,其原本的單車多是來自於校園學生共享,但隨著其市場規模的發展壯大,其開始了多輪的資本融入,自行設計並生產了大量的共享單車,以滿足市場擴張的巨大需求,導致其自有資產過重,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原本的目標。

  在共享單車的盈利方面,共享單車的使用需要交存一兩百元的保證金,形成了一定量的資金沉澱,給單車公司帶來了一定的資金收益。在單車的使用過程中,我們還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費。但是和鉅額的資本投入相比,極大地顯現出了共享單車的盈利能力不足。

  (四)單車使用受地域和氣候的影響較大

  和南方相比,北方的冬天過於陰冷,這會嚴重影響人們使用單車的意願,極大地減少單車的使用次數。同樣,南方的夏天則屬於過於炎熱,也會對單車的使用產生不利的影響,從而使單車的使用量、收入等產生季節性的趨勢變化。另一方面,單車的使用受氣候環境的影響也較為明顯。例如,當颳風下雨的時候,人們除非不得已,一般是很少利用腳踏車作為出行工具的。

  二、完善共享單車發展的建議

  (一)強化與當地政府合作,尋求財政補助

  共享單車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當地政府的支援。透過與地方政府的合作,加強對非機動車道的佈局與管理,滿足日益增長的共享單車出行需求。同時,透過大資料的利用,與當地政府一起合理的佈局腳踏車停放點,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另外,共享單車補足了公共交通的短板,雖為商業性的運營模式,但卻有很大的公益性成分,應當由當地政府適當加以財政補貼。

  (二)加大處罰力度,構築契約精神

  對共享單車的毀壞、私自佔有、違規停放等,應該由單車公司聯合當地交警部門加大處罰的力度,鼓勵廣大居民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對於一些違反單車出行規定的個人,可以適當提高其使用單車的擔保金額度,也可以增加其單次使用單車的成本。而面對一些行為惡劣者,則可以將其納入單車使用者黑名單之中,可在一定時間內禁止其使用,所以和當地交警部門合作,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處罰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交警系統的電子眼幾乎遍佈於城市的主要區域,將極大地方便處罰前的取證工作。

  共享單車的背後也體現出了一個城市的契約精神。企業與政府都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倡導文明出行,提高居民素質水平,構築一個城市背後的契約精神。

  (三)加大科技投入,增強單車便利性

  透過科技手段的不斷運用與提升,進一步提升共享單車的便利程度。科技人員可以開發專門的共享單車地圖,透過準確的定位系統,對於需要用車的顧客,可以明確標出周圍單車的數量、具體位置以及單車能否使用等,對於用車將要結束的顧客,則應當提示其周圍的正確停放點,對於不按規定停放者,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四)輕資產運營,尋找更多盈利點

  正如某單車曾經說過,不成為腳踏車的生產者,而是成為腳踏車的搬運工。共享單車的出現,讓民間眾多閒置的腳踏車又有了更大的使用價值。但是,由於資訊的不對稱,以及廣大居民對企業的不夠信任等因素,使得大量閒置的腳踏車資源並沒有充分的利用出來。單車公司應當加大對自身品牌的宣傳,提升自身的美譽度,獲得廣大市民的信任。同時,對參與單車共享的市民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與報酬。以此來實現真正的共享經濟,降低單車公司的運營成本,實現輕資產運營。另一方面,努力實現盈利點的增加,例如增加廣告收入,提升收入水平。

  共享單車的研究論文 篇6

  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共享經濟模式逐漸提出並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在共享經濟模式下,經濟發展成果惠及社會大眾,各城市不斷髮展的共享單車為人們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同時在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等方面具有諸多的作用。但是,共享經濟模式下共享單車的管理卻存在很多的問題,造成了諸多不良的社會影響,本文在對其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以強化共享單車管理策略。

  關鍵詞:

  共享經濟模式;共享單車;管理策略;對策建議

  1.引言

  共享單車的產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成果,體現著共享經濟發展模式的重要內涵。共享單車的使用和管理體現著城市的整體形象,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對共享單車的管理需求不斷提升。當前,在共享經濟模式下共享單車管理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比如社會大眾的整體意識淡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不健全、缺乏企業的參與合作等,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共享單車的管理,同時也對我國共享經濟發展模式提出了重要的挑戰。因此,在共享經濟模式下必須要全面審視共享單車管理問題,對其進行及時有效的改進。

  2.共享經濟模式下共享單車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社會大眾的整體意識淡薄

  共享單車屬於新興事物,社會大眾在對使用和維護等方面缺乏基本的意識,很多城市的共享單車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甚至將其佔為己有,這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城市的形象,浪費了社會的資源,同時也使得共享經濟的發展失去了其初衷,使得在全社會全面踐行共享經濟發展模式變得十分困難。這些都是因為社會大眾對共享經濟尤其是共享單車的認識不足,共享的意識較差。而轉變大眾的意識需要較長的時間,加上目前各種宣傳力度不到位,社會大眾的受教育程度不一,其認識存在較大的差異,才導致共享單車的全面健康推行存在較大的難度。

  2.2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不健全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共享經濟的發展需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為指導和約束,才能逐漸得以實施。在共享單車的普及方面,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還處於制定和實施階段,目前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作為指導。肆意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其違法的成本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同時,在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方面存在較長的時間差,在這期間很多城市的共享單車遭到了較大的破壞,嚴重s短了共享單車的使用壽命,損害了城市的發展形象,為整個城市的發展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進而會影響到共享經濟的發展。

  2.3 缺乏企業的參與合作

  任何經濟模式的推行都必須要有企業的參與才能夠得以順利的實施,當前我國共享單車的推行幾乎全部依賴政府部門,企業的參與力度較小,而加之監管力度不利,使得共享單車事業的發展面臨諸多的困境。很多企業缺乏必要的參與渠道,政府在企業參與方面沒有指定和實施相關的激勵及引導政策,整個市場的發展依賴於行政指令,與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初衷相違背,也拖慢了我國共享單車的發展步伐,長期下去勢必會浪費社會資源,增加經濟社會的發展成本。

  3.共享經濟模式下共享單車管理的對策建議

  3.1 加強宣傳提升大眾的共享意識

  在共享經濟模式下,要想全面有序地推進共享單車,必須要全面強化宣傳力度,提升社會大眾的共享意識。透過在共享單車二維碼、公共場所宣傳欄、各大媒體等手段,對共享單車的使用和維護方面的知識進行講解,使得社會大眾能夠將共享單車視為一種便捷的交通工具,提升其共享意識,不能肆意破壞或者佔為己有。同時要促使社會大眾提升監督意識,在共享單車的使用過程中強化相互監督能力,營造良好的共享單車使用氛圍,使得社會大眾能夠真正認識到共享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好處,為全面實施共享經濟發展模式奠定堅實的基礎。

  3.2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目前,法律法規政策在共享單車的推廣和使用方面具有關鍵性的作用。由於法律法規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使得共享單車的發展面臨諸多的困境,社會資源受到嚴重的浪費。因此,要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透過網路科技,完善各項法規政策及其實施力度,使得違反了共享單車使用規定的個人得到應有的懲罰,建立個人的信用檔案,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同時,要強化各政府部門的作為,將共享單車的推行視為各政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使其能夠以身作則,引導社會大眾充分踐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合理使用和維護共享單車,使其能夠真正服務於社會大眾。為共享經濟模式的實施奠定法律法規基礎。

  3.3 積極引導企業參與合作

  在共享單車的發展過程中,要逐漸引入市場機制,逐步放權,使得企業能夠成為推廣和維護共享單車的主體,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完善企業參與機制,促使企業提升參與城市共享單車的推廣的積極性,透過企業之間的合作創新共享單車的使用模式,併為企業提供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完善企業之間的競爭機制,使得企業在獲利的過程中能夠真正全面有效地推廣共享單車,實現企業與社會大眾的共贏。透過科學引導來全面提升企業參與共享經濟發展模式的能力,為市場經濟背景下我國共享經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總結

  共享經濟是在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並取得重要成果基礎上實現的,其實現了經濟成果由全民共享的重要理念,是我國經濟社會取得突破性成就的重要標誌。而當前興起的共享單車成為共享經濟發展模式的重要代表,對其管理層面的需求較大,存在的問題較多,如何實現對共享單車的管理將直接影響到我國共享經濟模式的發展。本文認為應該從加強宣傳提升大眾的共享意識、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積極引導企業參與合作是共享經濟模式下強化共享單車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有助於促進我國共享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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