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執行論文

行政處罰執行論文

  行政處罰在刑法規範中的體現第一,行政處罰影響犯罪成立與否。這種影響力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肯定性的規定,由刑法規範直接規定受過行政處罰的再次實施同性質行為時構成犯罪。二是否定性的規定,即接受行政處罰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承擔。接下來小編蒐集了行政處罰執行論文,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篇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研究

  【摘要】

  行政處罰中的“亂罰”現象,嚴重地破壞了政府形象,極大地消解了政府公信力,是我國當前政務誠信建設亟待治理的突出問題。誠信是政府的生命,行政處罰公正嚴明是政府誠信流淌的血液,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社會公開是行政處罰權專橫濫用的剋星。為此,我國需要在完善行政處罰資訊社會公開相關法律的同時,採取重點領域先行實施的分步走方針,加大行政處罰資訊向社會公開的力度,嚴格行政執法。

  【關鍵詞】

  行政處罰;資訊公開;政府公信力

  社會誠信的嚴重缺失,對社會轉型平穩過渡構成威脅。社會誠信問題的治理,既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也不能普遍撒網遍地抓,而是要集中精力主抓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領域及其關鍵環節。政務誠信和商務誠信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兩大重要領域,而行政處罰資訊公開是政務誠信和商務誠信建設的關鍵環節。我國行政處罰資訊進一步公開,要採取分類與分層相結合的原則,穩步推進。

  一、我國行政處罰資訊社會公開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資訊公開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綜括《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目前行政處罰公開的資訊,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行政處罰的規定和依據、處罰前對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亮證執法、處罰後對當事人宣告決定或送達決定書、處罰聽證。雖然行政處罰資訊公開的內容是全面的,但公開的物件是限定的,只是針對行政處罰當事人。質言之,目前我國行政處罰資訊公開不是面對公眾的一種社會公開方式。這種僅侷限於行政相對人的處罰資訊公開,無法真正實現公眾對行政執法的社會監督。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資訊,在《行政處罰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予以公開,但可以從《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相關條款中進行間接推定。這就意味著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沒有公開行政處罰資訊的法定義務,公開是自願,不公開不違法,而且沒有相應的罰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資訊不進行主動的公開,既不利於懲戒違法者,也不利於威懾和教育其他社會成員,更不利於防範和約束執法權的濫用。

  目前,我國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存在一種比較矛盾的現象:一是在法律上,行政處罰決定書僅對行政相對人公開,還沒有規定向社會公開;二是在實踐上,行政處罰決定書向社會公開已開始探索實行。具言之,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資訊公開在法律上,存在依據不充足的問題,但政府資訊公開的實踐,已走在法律的前面,一些行政部門、省市自治區的行政執法機關,開始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深圳市藥監局等執法機關,或直接公佈處罰決定書,或對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定期公告。目前,在我國,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向公眾主動公開,還只是部分行政執法機關的自覺行為,仍有相當多的行政執法機關,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規避責任心理,沒有主動公佈處罰類資訊,致使行政處罰資訊公開的程度,在全國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區域不平衡問題。

  二、行政處罰資訊向社會公開的正當性

  我國行政處罰種類多、幅度大,執法機關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更需要行政機關嚴格、公正執法。而防範行政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不僅需要對執法行為進行嚴格規定,把“執法權”裝進“制度”的籠子裡,而且還需要對行政處罰資訊進行公佈,把“執法權”放在“陽光”下晾曬。執法程式的制度化和行政處罰資訊的公開化,既是預防、遏制行政執法權濫用的“校正儀”和“防腐劑”,同時也是社會民眾對公權力陽光執行的期待。事實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是腐敗滋生的種子,而行政處罰資訊不透明,又是腐敗滋生蔓延的溫床。為此,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資訊,使行政執法權處於社會監督之中,會掀開行政執法營私舞弊“暗箱操作”的蓋子,戳破腐敗滋生的掩體,給行政執法者套上緊箍咒,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社會誠信建設,有賴於不良信用資訊的公開與傳播對失信者的社會性的持久懲治。企業和個人的不良信用資訊,既包括市場交易內的違約欺騙行為所產生的失信記錄,也包括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受到的行政處罰資訊。行政處罰資訊依法公開,是社會徵信實現的基礎,也是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一種重要方式。

  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資訊,如果只是採取對當事人的“告知式”、“申請查詢式”、“聽證式”等有限公開形式,沒有對社會公開,不良企業的劣跡未在社會留痕,那麼,不僅沒有堵掉不良企業重操舊業而違法牟利的後路,也使得政府的其它執法部門無法對“問題企業”實行預防性“監控”,更沒有擔起提示人民群眾對不良企業防範和警惕的責任。所以說,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不公開,在某種程度上,就等於放虎歸山、養虎為患。由於“人情”、“關係”、“權力”、“金錢”等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干擾,我國行政處罰目前存在嚴重的濫用執法權的問題。該罰不罰、該重罰而輕罰、有利爭著罰、無利都不罰等不嚴格執法的行為,不僅難以達到對行政相對人的懲戒作用,而且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是破壞政府形象的重災區。這種“亂”罰現象的遏制,一方面需要透過相關制度約束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不當使用,而且也需要透過公開行政處罰資訊,使行政執法權受到社會的廣泛監督,追究不當執法者的責任,倒逼行政機關嚴格執法。由於行政處罰資訊不對社會公開,會導致上(政府監察部門)不清、下(公眾)不知的“雙盲”現象,公眾和政府監察部門就會成為“睜眼瞎”,無法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不當使用進行質疑和及時糾正,所以,行政處罰資訊公開,是預防和制止“自由裁量權”專橫行使的低成本、有效的手段。

  行政處罰資訊在全國統一公開,有利於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由於我國的行政處罰資訊向社會公開,沒有納入行政執法機關的必行職責中,致使不同省市地區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程度,存在明顯的不平衡性,也由此導致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一些地區或部門,把企業行政處罰列入黑名單予以公佈,但有些地區,對企業行政處罰資訊未予以社會公開,這就導致了行政處罰資訊公開地區的受罰企業在專案招投標、市場競爭等方面,因行政處罰資訊的公佈而被市場排擠,發揮了失信聯懲的信用資訊傳遞機制的作用,相反,行政處罰資訊未公開地區的受罰企業,因不良資訊的隱匿而未受到市場懲罰,從而產生不平等的“劣幣驅逐劣幣”現象,並使公開地區政府部門陷入二難選擇中。

  三、我國行政處罰資訊向社會公開的舉措

  目前,雖然《行政處罰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資訊公開的基本法律依據,但存在兩大亟待完善的法律問題:一是行政處罰資訊公開的法律依據不充足,表現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資訊,在《行政處罰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予以向社會公開,只能從《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相關條款中進行間接推定。另一個是對行政機關違法責任的規定,籠統、虛設,缺乏具體操作的確定標準。為此,需要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公正、公開原則中,把行政處罰結果資訊向社會公佈列入公開的範圍;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把行政處罰結果資訊明確列入政府資訊公開之列,並對行政處罰結果資訊公開的內容、程式、期限、方式、不公開的違法責任等給予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處罰資訊因與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密切相關,所以,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資訊都可以全部向社會公開。為此,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的內容,要堅持審查原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將那些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資訊隱匿,公佈包括立案日期、被處罰人名稱、案由、法律依據、處罰結果、結案日期、執行機構在內的資訊。

  我國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不要採取一刀切的激進做法,而是要循序漸進,先從那些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且已具有明確法規規定的重要領域入手,如食品藥品、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等領域。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已把“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列入重點公開政府資訊的範圍;《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要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並公佈。”對以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已有明確條例規定的重要領域的行政處罰的結果資訊,要實行全國統一公開,不能讓行政機關採取自願原則,而且對那些沒有公開此類處罰資訊的機關,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的責任。

  我國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分屬於不同行政系統、歸口於不同的業務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多主體性和業務歸屬的條塊分割性,就使得不同部門的行政處罰資訊處於封閉和分散中。政府部門之間對於行政處罰資訊不能共享,不利於政府系統中的相關部門對不良市場經營者的監控與防範,易於使不良經營者漏網而繼續投機牟利。行政處罰主體的多樣、多層的特點,就要求處罰結果資訊必須在政府部門之間歸集、流動、共享,以解決由資訊不對稱而產生的前端監控預防的盲點以及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處罰不一等問題。

  篇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探析

  摘要:

  發現行為、感知違法性,對違法行為進行定性,進而確定責任主體、責任內容是實施菸草專賣行政處罰必經邏輯。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在“確定責任主體”環節容易出現些許錯誤和瑕疵,這會導致後續處理失去合法性,從而導致諸如案卷評查不合格、行政複議甚至行政訴訟的後果,降低執法效率,增加執法成本。為理清責任主體的範圍,這篇文章從實踐出發,探討了研究意義,列舉常見的錯誤情形,以及根據一定原則認定複雜責任主體的方法,以剖析和整改。

  關鍵詞: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

  無論從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探討行政處罰責任主體,對於提高菸草專賣執法人員素質,指導實際辦案工作都很有價值。現行法律法規對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規定不詳、不集中,未見體系,執法人員素養偏差、案件事實複雜多變等客觀實際,導致實踐中責任主體認定錯誤的情況時有發生。為確定處罰責任主體、明確責任人的義務與責任,依法、合法進行菸草專賣案件查辦,本文從實踐經驗出發,提出和剖析實務中普遍存在的責任主體認定錯誤問題,尋找認定原則,探討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認定,以供討論,以助實踐。

  一、研究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認定的意義

  1.保證菸草專賣執法的合法性

  責任主體認定錯誤,會直接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案卷評查中必定會“一票否決”,若引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必然會被撤銷處罰決定或者敗訴。

  2.促進適用實體法律條款的科學性

  同一違法行為,實施主體不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會不同,且責任義務內容有可能相差很大,菸草處罰也不例外。比如對適用簡易程式來說,公民最低罰款50元以下,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1000元以下。因此,一旦主體認定錯誤,適應法律條款亦容易錯誤。

  3.保護責任主體的合法利益

  行政處罰決定一經送達,當事人便須在一定期間內依照履行。如果由於執法人員的原因導致責任主體認定錯誤,便會無辜增添當事人因請求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權益而產生的精神、物質負擔。

  4.維護執法公正和效率

  在菸草專賣行政處罰中,執法人員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這會加大執法人員錯誤認定責任主體的可能性,或者促使執法人員犧牲公正性保護合法性,進而損害執法公正性。當事人因公正性問題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甚至申請複議或起訴,就會影響執法效率,增加執法成本。綜上所述,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認定問題,對於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是保證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前提。


  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認定中的誤區與錯誤

  1.責任主體認識不到位

  在菸草專賣行政處罰實踐中,常常不做詳細調查,實施一刀切,將微型企業認定為自然人或者法人;存在將個體工商戶認定為法人的情形,特別是當個體工商戶僱傭人員較多時;存在將個人合夥認定為法人,僅將合夥企業的部分合夥人列為處罰主體等情形;存在將連鎖酒店、超市理所當然地認定為法人,列為處罰物件的情形;存在將漏列、錯列僱員、勞動者的情形。

  2.不區分複雜責任主體

  在菸草專賣行政處罰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許可證登記內容、營業執照內容、實際經營人不一致的情形,面對這種狀況,執法人員常常會不論實際經營人與登記主體,以方便處罰、快捷處罰、處罰能否兌現為標準進行實踐,而且還存在將代理實施處罰事務的人列為被處罰主體的現象。

  三、錯誤認定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規規定不詳、不集中,未見體系

  在行政處罰法和菸草專賣相關法律法規中,有些明確規定了責任主體,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承運人明知是菸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但在菸草專賣行政處罰中,更多的是未明確表述責任主體的條款,通常表述為:有什麼違法行為的,由何部門,如何進行處罰。這種沒有明確規定責任主體的.,需要執法人員找準案件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再結合相關規定的當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從而確定責任主體。實施菸草專賣行政處罰,僅僅熟知行政法規是不夠的,還需要了解民事知識,對應本文研究來看,特別需要知曉民法中關於民事主體的規定。目前的菸草專賣法規定不詳、不集中,未見體系。

  2.執法人員法律素養整體偏低

  假定每一位執法人員都儘量依法、執法的前提下,在法律條款沒有明確規定責任主體時,對執法主體的法律素質要求就很高。之所以會出現法律責任主體判斷錯誤的最重要原因是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較差,甚至會出現在審批發放許可證環節出現認錯申請人主體性質的情況,以至於後續監管和行政處罰出現連鎖錯誤,因為我們的執法人員很多時候以許可證上記載的內容為判斷依據。

  3.執法物件存在誤會

  在菸草專賣執法中,很多時候需要對當事人的涉案卷煙或者其他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記儲存,在沒講清緣由,沒有正確履行法律程式的情況下,會受到當事人的反抗,表現為不在文書上簽字,不提供營業執照,造成後續認定責任主體困難。同時,在核發許可證時,未對申請人的菸草專賣知識進行嚴格的培訓和考核,導致執法物件對執法政策、相關法律瞭解不多,常常為無意識狀態下的違法。

  四、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的認定

  (一)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的認定原則

  1.法定原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的責任主體,只能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行為能力與責任承擔一致原則

  該原則強調行為能力與責任承擔的一致性。一方面,對於未滿14週歲的人、精神病者以及在非正常狀態下做出違法行為的間隙性精神病人,不會成為被行政處罰物件;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視被處罰主體的行為性質,有無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3.被處罰主體與違法行為人一致原則

  必須是有違法行為在先,再有行政處罰。在菸草專賣行政處罰中,被處罰主體必須與違法行為人相一致,也就是說被處罰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的認定

  1.簡單責任主體的認定

  (1)公民菸草專賣行政處罰

  被處罰主體中的公民是指自然人,更多的時候是指具有捲菸經營許可證的零售戶,但也有例外,比如無證經營、無證運輸、非法收購菸葉等違法責任主體都不一定是捲菸零售戶。公民個人是菸草專賣行政處罰中最常見的責任主體。

  (2)法人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菸草專賣行政處罰中主要指企業法人。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A.個體工商戶。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其實際經營者或者登記字號根據具體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主體參與訴訟,但是不具有法人性質。在進行菸草專賣執法時,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

  B.個人合夥及合夥企業。個人合夥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所以,個人合夥和合夥企業,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義務,需要合夥人補充承擔,故二者均不具有法人資格。在進行菸草專賣執法時,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和申請菸草零售許可證的,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責任主體;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以登記字號為處罰主體,合夥企業以其名稱為責任主體。

  C.個人獨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也不是法人。在進行菸草專賣執法時,可以類比個體工商戶進行。

  (4)其他

  A.微型企業。微型企業並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而是工信部、財政部等部門為了明確重點,出臺更有針對性、時效性的優惠政策,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而新設的名詞,其是否為法人,應以其註冊登記資訊為準。

  B.連鎖酒店、超市。連鎖酒店、超市是指以連鎖經營模式運營的酒店、超市。連鎖經營是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和經營制度,連鎖經營模式主要分為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直營連鎖是指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總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自願連鎖即自願加入連鎖體系,在自願加盟體系中,商品所有權是屬於自願連鎖的店主所有,而系統運作技術及商店品牌的專有資訊則歸總部持有;特許連鎖,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係,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所以,連鎖酒店、超市在不同的連鎖經營模式下,可能具有不同的主體性質,對應的責任主體也會有相應的區別。

  C.僱員或者勞動者。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受僱人按照僱傭人的意願進行行為,屬於一種民事代理行為,受僱人的行為後果應該由僱傭人承擔;當受僱人在按照僱傭人的指示時,超出僱傭人的意願實施違法行為,則應承擔相應責任;若“僱傭人”與“受僱人”有合意行為,後果由二人共同承擔。上述道理適用於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用人關係之間。僱員或者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實施制、運、售假、私、非等行為的,理應按照上述精神確定行政處罰物件。

  2.複雜責任主體與責任主體代理的認定

  (1)實際經營人與登記人不同

  實踐中經常遇到實際經營人、營業執照、專賣許可證資訊不一致的情況,但處理思路是一致的。以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為例,許可證上載有“企業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濟性質”“許可範圍”“有限期限”等內容,菸草零售經營戶在實施菸草零售行為時,其必須保證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與該證對應的營業執照,並在登記的經營場所實施,如若不滿足這些條件,就應該視為違法行為,實際違法人員為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考慮到禁止將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若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登記主體、專賣許可證對應的營業執照登記主體若繼續存在(組織合併的,以合併後的組織為主體),且對實際銷售人員的違法銷售捲菸的行為明知,則應一併列為行政處罰物件。

  (2)代理處罰事務的人

  行政處罰中也存在代理現象。代理處罰事務的人,就是指接受處罰物件委託和法律規定,辦理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相關事務的人。代理處罰事務人作為(委託或法定)代理人,依據委託人的意願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處理相關事宜,不是違法行為人,也不是行政處罰內容的實際承擔者,所以,不能將其列為被處罰主體。

  五、結語

  隨著法治菸草建設的不斷推進,一方面菸草專賣執法單位要依靠一定的行政執法權力打擊涉煙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捲菸市場穩定;另一方面,要不斷約束自己的行為,文明執法,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找準責任主體特別是複雜責任主體,屬於行政處罰的重要且基礎性環節,實踐中需要勤于思考,把握確定原則,才能保證後續相關執法的合法性。為此,菸草專賣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應不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樹立牢固的證據意識,執法為民意識;同時要做到不僭越職權,主動接受監督約束。以此文與同事們共勉。

  參考文獻:

  [1]吳貴金.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與公平性考量[J].法制與經濟,2014(12):11.

  [2]高富平.合夥企業法原理與實務[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3]郭慶然.連鎖經營[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8.

  [4]謝增毅.超越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規則[J].清華法學,2012(6):16.

  篇三:行政處罰證據下質證規則研究

  摘要:

  隨著中國製度不斷改革,國家法制也在不斷推廣,目前我國政府嚴格的推行了依法治國等政治性措施來約束我們所處社會的不良行為。在生活中,我們能經常看到行政機關對不法分子的懲處,但是我國是一個民主的國家,因此在懲處過程中會有一部分民主性的環節,這個環節就是質證。本文將探討的就是質證在行政處罰中如何運用以及對其規則進行探討。

  關鍵詞:

  行政處罰;質證;聽證;證據

  一、質證的含義

  質證,字面意思上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有質的證明,如何證明,那就得需要證據。因此,質證就是在整個行政處罰中的有關於訴訟程式方面的一個名詞,指的是有關行政機關在對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行政案件當事人雙方透過一些法律流程後,呈交給其行政機關的帶法律意義的證明或者證據的活動。質證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分為兩種:(一)第一種,廣義質證。廣義上的質證一般是指在提出進行訴訟或者仲裁的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證據的合法性以及是否與本案爭議事實有一定的關聯,是否能夠證明其真實性。(二)第二種,狹義質證。狹義的質證是指在訴訟程式、證據交換或是在行政機關審理中,有關行政機關調查資訊的階段,所進行的前述活動。

  二、質證的本流程和規則

  在有關行政機關審理過程之中,質證一般情況下按照以下程式來進行:1、案件中,原告先進行出示證據活動。2、被告方出示證據,然後被告會與原告以及出證的第三人進行質證。3、由第三人出示相關證據。質證一般情況下會圍繞以下三點進行:

  (一)對真實的合法證明材料進行否認

  質證可以否認一切對自己不利有關書證,例如影印件、傳真件等,也可以否認有關利害關係人的證據,例如兩個單位間是合作關係,還有就是個人出具的證據。此外,如果對於一部分證據存在疑慮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司法鑑定,藉此來證明其是否真實。

  (二)認可與案件存在邏輯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

  因為所出示證據證明的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所關聯,因此若是無關的證明材料,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是不容被採納的。在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所出示的證據雖然與案件存在一定的聯絡,但是很多證據較為單一,這樣就很難被認定與案件存在邏輯關係。

  (三)證據在來源上不合法

  在質證過程中行政相對人可要求證據提供方說明證據的來源並可分析其來源是否合法,不合法行政機關會證明其無效性。證據的獲取方式取得是不是合法的,以及其真實性有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是不合法的來源,可以駁回該證據。

  三、行政處罰中質證的特點

  (一)眾所周知,聽證程式當中最民主的一部分就是質證,毋庸置疑的證明了質證在行政處罰這個程式中所處的地位。而聽證權則指的是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享有的一項權利,這項權利可以使相對人對自身法律做出防衛。設立聽證程式對受行政影響的當事人來說最有益的一點就是能透過這個程式瞭解到行政機關對自身行為的調查資訊,也可以知曉其做出的處理意見,最重要的是得知資訊後可以根據情況闡述自己對所處案件的看法,藉此維護自身的權益。當事人行使這個權利的前提在於自身可否在聽證過程中合理充分的表達出對該案件的看法和意見,行政處罰中如果要落實和體現民主,就必須得給相對人一個保護自己的權利,一個能為自己的利益做出辯護的機會。聽證程式開始前會告知當事人,告知的前期準備一是展示該案件中已被掌控的證據,再是行政機關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在整個行政處罰中,質證毋庸置疑是其中民主性最強的一個環節,它是整個行政處罰程式中的高潮部分,也是實現聽證目的最重要的一個環節。

  (二)司法質證的主體是訴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聽證程式中的主體是行政相對人。當行政機關出示相關法律證據以證明該行政行為,而這個證據真實有效,行政相對人可以對行政機關出示的證據提出自己的質疑,但是行政機關卻不能根據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系列疑點做出自己的解釋,那麼這個證據就是無效的,而行政相對人沒有義務去提供相關證據,就算是提供了,如果做不出合理的解釋,也不會轉移被告的舉證責任。

  (三)質證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一種權利,對行政機關來說相反,是其一種義務。行政處罰法中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主要有:

  (1)被告知以及通知權利。一系列聽證注意事項行政機關應及時告知通知當事人,這是當事人權利,也是行政機關義務。如果當事人想要聽證,應在七日前被告知聽證時間以及地點。

  (2)要求迴避權。這是當事人的權利,如其認為聽證人員和這個案件有聯絡,那就可以要求其迴避。

  (3)委託代理權。若是當事人不願意出席,也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為參加。

  (4)辯論和辯護的權利。當事人可以提出一系列有關證據在聽證過程中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或者反對另一方已經提出的對自身不利的證據,這個權利是最重要的,如果沒有證據辯駁對方提出來的一切合法證據,那聽證就變得毫無意義。聽證程式中的設定就是給當事人一個合法的為自己辯護的機會,沒有證據,就不能辯駁,但是獲取證據也要必須透過合法的手段獲取,在聽證中,不合法獲取證據的手段是不允許的,其證據也有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並沒有法律意義。

  (四)質證證明案件事實證據,也證明程式合法和處罰依據正確、處罰結果正當的證據。這些證據除了包括一般的幾種證據中之外,還包括一系列法律檔案。

  (五)質證中有兩種最基本的質證方式,直接質證和交叉質證。直接質證就是在聽證過程中在傳喚證人能夠作證的情況下傳喚當事人為自方證人作證。交叉質證指的是在聽證中,由一方的當事人對另一方所傳喚的證人進行盤問並可以藉此找出對自身有益的或者無益的資訊。通常情況中的案件,審理順序是雙方直接質證,然後交叉質證,之後再直接質證,再進行交叉質證,這樣也是比較公平合理的。

  四、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再嚴謹的司法程式也總有一些缺漏。而有些小小的缺口有可能會導致一個案件的重置。

  (一)範圍太窄。其最明顯的就是在聽證程式中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保護不夠到位。從當事人的角度上來講,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正式聽證,當事人享受正當法律程式保護的程度是基準於其利益受損程度的,程度太低也有可能並不需要聽證。

  (二)應該完善質證的參與人。目前來說質證的主體物件僅僅只有行政機關以及案件當事人,對雙方利害關係人以及出席證人等沒有明確規定,現在應該更加明確,尤其是建立和完善證人及鑑定人出席制度。

  (三)應該明確質證過程中補充證據的時間期限,建立質證前的證據展示制度,讓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能夠在質證前瞭解證據,賦予閱卷權利。

  五、結語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質證是極為重要的。質證這一環節對於行政相關人來說有可能起到絕定性的作用。這個環節保證了行政相關人得到一定的法律自衛權利,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質證環節將行政處罰推向高潮,顯然不可或缺。

  [參考文獻]

  [1]孫政,王毅明,趙東迅,荀廣喜,閔銳,鍾政,張波,李虹,邱立民,白亞林,孫立強,禮仲佳,郭鋒,崔仁樹,韓朝閣,王蘭,陳波.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與運用[J].瀋陽幹部學刊,2011(01).

  [2]司雪俠,寧國棟.論行政處罰證據制度的價值取向[J].價值工程,2011(11).

  [3]楊寅.行政處罰類政府資訊公開中的法律問題[J].法學評論,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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