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行政處罰方面論文

菸草行政處罰方面論文

  菸草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研究不僅有較強的理論研究價值, 而且有很強的實踐指導意義。下面小編整理的菸草行政處罰方面論文,歡迎來參考!

  【關鍵詞】菸草 行政處罰 證明標準

  一、菸草行政處罰證明標準概念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是案件辦到什麼程度可以結案、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換一個角度看問題,就是收集的證據是否達到了法定的證明標準,這也就是筆者所要闡述的菸草行政處罰證明標準問題。證明標準即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利用證據證明違法案件事實和行政處罰程式事實所要求達到的程度、標準和要求。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的確定是菸草執法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指導專賣執法人員對於處罰案件的辦理、違法事實的調查進行到何種程度可以進行終結調查並作出相關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是否經得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檢驗。關於菸草處罰案件應適用何種證明標準,我國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僅有原則性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案卷標準》第四條規定:各級菸草專賣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程式實施處罰的案卷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上可以看出,菸草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從理論上講這一標準毫無疑問是正確的,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顯然是不可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但這一標準由於過於籠統、抽象、原則,以致在執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菸草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適用過程中經常感到困惑。

  二、確定菸草行政處罰證明標準應考慮幾個要素

  從執法手段看,菸草執法取證手段和取證能力很有限。此時《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菸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菸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並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菸草專賣品的販私、假冒偽劣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菸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菸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複製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這表明菸草執法許可權較小,只有詢問權,沒有訊問權;只有有限檢查權,沒有搜查權,遠不及刑事偵查的取證手段和能力。

  2、從救濟途徑看,菸草行政處罰救濟途徑較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菸草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複議透過行政機關內部途徑解決爭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透過司法程式實現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透過上訴進入二審程式。此時多種救濟渠道的暢通,可有效地制約或糾正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偏差或錯誤。

  3、菸草執法首先強調效率,如果片面追求客觀的證明標準將造成執法部門和當事人的雙重效率損失。菸草專賣執法的工作性質、特點和當前執法資源的配置情況決定其必須強調效率,以儘量少的人力、物力查處更多的涉煙違法案件,維護當地菸草市場秩序,保證國家稅收。對效率的重視決定了菸草處罰的證明標準不必達到與刑事訴訟同等的證明標準。如果強求達到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對菸草執法部門而言,就意味著必須花費更多的資源去取得更多的證據其效率必然會受到影響;對當事人而言,由於菸草執法活動大都需要相關當事人的配合(如接受調查、詢問、提供資料等)導致其承擔更多的協助義務,必然影響其正常經營。

  三、菸草行政處罰的具體證明標準

  (一)當場行政處罰應以排除濫用職權作為證明標準。當場處罰程式中,菸草執法人員認為被處罰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性為100%,屬“違法事實確鑿”。但違法事實確鑿並不等於證明標準是證據確鑿,並不要求執法人員提供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程度達到100%,其標準並不應高於刑事處罰中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因為規定過高的證明標準會增加取證的難度,也會影響行政效率,失去當場處罰的意義。排除濫用職權標準是是指菸草執法部門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存在的標準是能夠證明自己在對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未濫用職權。由於當場處罰針對的是較輕微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利益影響不大,考慮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所需要的社會成本,不能對其收集證據提出過高要求。一般情況下,只要執法人員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確定排除濫用職權標準,能較好保障菸草執法部門正確認定案件事實。

  (二)非當場行政處罰應以排除合理懷疑作為證明標準。在非當場處罰行政程式中,作出處罰決定的人是部門負責人,而非直接發現違法事實或參與調查的人員。發現違法事實人和調查人員直接接觸了違法事實或透過調查瞭解了違法事實,較易形成內心確信,但其需要用證據幫助處罰決定者形成內心確信。在認證過程中,如果菸草執法部門收集的證據確鑿充分,各個證據之間沒有衝突,認證是不困難的,較容易認定行政相對人實施了應受處罰的行為。但在很多情況下,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程度較困難,或證據間存在衝突,此時就需要確定較科學的證明標準來確定案件事實。行政處罰不同於刑事處罰,其行政性質決定了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且行政處罰的程度遠比刑事處罰的程度要輕,因此處罰的證明標準應當比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低。非當場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應當堅持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即最大程度的蓋然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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