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會計核算的論文

上市公司會計核算的論文

  一、分析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會計資訊舞弊的典型案例,歸納總結其操作方法

  (一)運用故意隱瞞關聯方或關聯方交易的方法來粉飾會計資訊

  這種方法最為常見,特別是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等事項,如中科健曾為其大股東深圳科健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超過5億多元的擔保未予披露;而國內的紫鑫藥業,其上下游主要的銷售商、供應商均是其關聯方,但其在年報中對關聯交易隻字未提,依靠這些內部交易,其為自己的人參產業做了虛假的華麗包裝,最終導致“東窗事發”。

  (二)運用顯失公允的關聯方交易,掠奪上市公司

  如ST科龍於1998~2002年間透過關聯方交易從關聯方天津格林柯爾購進製冷劑價值共計3.86億元,其採購價格及採購數量遠高於同類市場價格和實際需求(到2004年末這批存貨還有1.8億元未使用),給ST科龍造成資金鍊斷裂、經營負擔加重和連年的鉅額虧損等後果。

  (三)運用關聯方交易非關聯化的方法,粉飾會計資訊

  如美國著名的安然公司會計資訊舞弊案,其實質就是把關聯方拆分成多個層次,使其在形式上去關聯化,然後透過複雜的、多層次的關聯交易,如將同一金融資產在不同關聯方之間進行不斷地倒買倒賣,使賣出方獲得利潤,買入方增加資產價值,從而虛增了上市公司利潤和資產,使其能不斷騙取銀行信貸資金,公司股價也不斷最高,最終讓銀行和廣大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四)甩債權“包袱”關聯方“另類紅包”扮靚上市公司

  2009年12月31日,五糧液宣佈將子公司對中科證券的賬面值8,295萬元債權轉讓給大股東宜賓市國資公司,轉讓價格按賬面值平價轉讓。儘管這次轉讓看上去五糧液並沒有“賺”,實際上卻化解了子公司8,000餘萬元的投資風險,使得五糧液卸下了一個“包袱”。

  二、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會計核算方法的思考

  (一)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建設,堵住關聯方交易會計資訊舞弊的源頭

  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規定上市公司在對重大關聯方交易進行決策時必須由獨立董事發表意見,並得到他們半數以上透過方可執行,這一制度對可能產生關聯方交易資訊舞弊的源頭進行控制,保護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是,就《獨立董事制度》本身而言仍然存在可商榷的地方,如獨立董事產生的方式:目前都是由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提名,並交股東大會透過,而股東大會其實也由大股東控制,所以,獨立董事往往是形式上獨立而非實質上獨立,並不能充分發揮獨立董事應有的監督職責。因此,如果要進一步堵住關聯方交易會計資訊舞弊的'源頭,就必須對現行的《獨立董事制度》進一步完善,如獨立董事的提名權應交給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大會表決時,大股東應當迴避表決。這樣選舉產生的獨立董事就更能代表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更能有效地發揮其監督職責。

  (二)進一步完善對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監管機制,加強關聯方交易會計資訊的監控

  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監管主要是由證券監管部門(如證監會、證交所等)負責,以事後監督為主,這一點上可以借鑑銀監會對銀行業內部及關聯人交易的動態監管方法,主要有:一是實行上市公司關聯方名錄的報備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可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向其報備關聯方名錄,促使上市公司對自己的關聯方進行不斷地自查,避免重大關聯方的遺漏,同時也可以使監管部門根據名錄對照上市公司披露的資訊是否完整和正確。二是對上市公司擬進行的重大關聯方交易實行預先備案和完成報告制度。現行制度雖然明確了重大關聯方交易的定義,但除了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重大資產重組外,尚未要求實行預先備案和完成報告制度,監管部門尚不能動態掌握上市公司可能發生的重大關聯方交易情況,如能事先備案,那麼監管部門便可以事先掌握情況,一旦發現重大問題可事先介入,避免上市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損失,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三)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披露》準則,不斷提高會計資訊質量

  目前上市公司對關聯方交易會計核算主要是依據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及其相關解釋,該準則主要對如何界定關聯方、關聯方關係的認定判斷、關聯方交易的型別識別,以及關聯方交易資訊的披露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規範關聯方交易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質量起著積極的作用,但該準則尚有進一步完善的餘地,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關聯方認定的範圍應當適當擴大。按現行會計準則,對關聯方認定範圍主要包括與上市公司存在控制關係的企業、存在重大影響的投資或被投資企業、合營企業、該公司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以及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等,尚未將可能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重大影響的、而不屬於上述關聯方範圍的企業、單位或個人納入到關聯方的認定中來,如可能對上市公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供貨商、客戶或借款人,而這些企業、單位或個人往往因對上市公司經營活動(如銷售、採購、資金等經營方面)有著重大影響,從而造成他們與公司在某些交易活動的關聯化,也給上市公司留下了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操作空間。因此,可以適當擴大關聯方的認定範圍。二是關聯方交易披露的內容應當適當增加。現行會計準則在關聯方交易披露內容上最大的不足就是尚未將關聯方交易公允性和必要性納入到披露範圍之內,使會計報表的使用人很難判斷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是否公允和必要。

  (四)進一步加強外部審計監督工作,有力保障關聯方交易的會計資訊質量

  新審計準則中對註冊會計師實施關聯方交易審計的策略、方法和承擔的責任都做出了重大調整,明確要求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關聯方交易是否公允進行職業判斷,這將進一步加強外部審計的監督工作,從而將有力保障關聯方交易的會計資訊質量。此外,獨立董事或中小投資者可聯合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認為存在疑問或重大的關聯方交易實施專項審計,以確認關聯方交易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從而進一步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和保障關聯方交易的會計資訊質量。

  三、總結

  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處於初級階段,市場化程度仍待提高,因此,我國的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存在眾多關聯方交易。但是,如能將上述規範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會計核算的一些方法逐步實施,那麼我們上市公司的會計質量資訊將有一個質的飛躍,從而也能進一步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加快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作者:潘陳 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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