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會計核算的論文

高校會計核算的論文

  一、新會計制度下高校會計核算的特點

  (一)資產核算方面增加了資產折舊攤銷的核算內容

  高校新會計制度設定了“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核算高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額,這是高校新會計制度核算改革的一個顯著變化。高校在核算取得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仍採取“雙分錄”核算模式:增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價值的同時,增加非流動資產基金;同時,增加支出減少貨幣資金。而在計提折舊或攤銷時,則減少非流動資產基金,增加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

  (二)負債核算方面引入了“應付”類的科目反映高校的負債情況

  新高校會計制度與過去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相比,取消了原“應付及暫存款”科目,並引入了“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等與企業會計制度相當的會計科目,用以核算高校應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項,體現了高校權責發生制的核算要求,這是新高校會計制度從過去單純採用收付實現制的會計核算基礎向權責發生制過渡的一個重要突破口。

  (三)收入核算方面依然採取收付實現製作為會計核算基礎

  高校收入是指高校為開展教學、科研以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的資金,高校新會計制度明確: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從高校收入構成的總體上看,高等學校的大部分經濟業務都還是運用收付實現制的核算基礎,極少數的經濟業務比如說以盈利為目標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採用的則是權責發生制。

  二、新會計制度下高校會計核算面臨的問題

  (一)對於資產的核算一次性計入支出,與其相應在後續年度帶來的效益無法進行配比

  對於資產的核算,高校會計制度儘管引入了折舊或攤銷的核算要求,但從根本上並沒有使高校的資產支出在合理的使用年限裡進行分配,依然一次性地在購入資產的年度裡計入高校支出,使得高校在購入資產年度內支出過大,而這些資產所帶來的使用效益卻在往後的年度內透過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方法衝減非流動資產基金的方式分期體現出來,從而影響了高校資產支出與使用其所帶來的效益在不同的會計期間裡確認與計量,使得配比的會計原則失效。此外,對於高校取得的資產,新會計制度並未要求其進行減值的計提,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高校資產會計核算的資訊失真,進一步使得高校會計核算配比原則無法得到實現。

  (二)在負債的核算方面高校籌資活動所引起的利息仍作為隱形負債沒有透過核算進行反映

  高校籌資活動產生的利息,包括借入款項產生的利息以及當前萌生髮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產生的利息。從科目設定上來看,高校新會計制度設定了“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等核算高校的負債情況,但對於高校籌資活動所產生的利息,卻沒有進行核算加以反映。同樣,對於在高校萌生的融資租賃業務透過“長期應付款”進行核算,使得高校融資租賃業務所產生的利息在發生時全部計入了固定資產的成本,並在支付“長期應付款”時計入了“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並未計入當期的利息支出。

  (三)在收入的核算方面高校應收未收的款項得不到體現

  新高校會計制度要求,對於大部分的.高校收入業務,除經營業務外採用的是收付實現制的會計基礎進行核算。收付實現制的核算基礎,要求高等院校只有在實實在在收到相關的款項時才進行賬務處理,否則,即使存在著收款的權利,也不進行核算。不對收款的權利進行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高校收入的管理,使高校的“盈利”能力得不到完整的體現,不利於高校及其上級部門掌握其真正的財務資訊。

  三、新會計制度下完善高校會計核算的建議

  (一)對高校資產會計核算的建議

  對高校相關的非流動資產進行核算,為避免非流動資產採購造成的某一會計年度內的支出數額巨大影響高校會計核算的配比性原則的體現,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按照資產的使用狀況分期確認資產支出。在取得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增加其賬面價值的同時減少所支付的貨幣資金,年度終了,應將屬於本會計年度應確認的非流動資產的支出額計入本年的支出中,同時增加非流動資產基金。由此可以看出,對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反映的是取得該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歷史成本;而“非流動資產基金”反映的則是透過資產的損耗而創造的高校經濟利益的流入。

  (二)對高校籌資融資業務會計核算的建議

  為準確計量高校籌資、融資業務的成本—利息費用,應增設“應計利息”會計科目進行核算。高校應根據借款規模的大小,按月對其籌資業務產生的利息進行合理估計,並計入相關的支出科目進行核算。對於高校發生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業務,應對所租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和利息進行區分,透過“應計利息”科目核算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應付的利息。透過“應計利息”科目對高校籌資融資業務所產生的利息進行核算,有利於揭示高校的“隱形負債”,使高校會計核算更加完整清晰。

  (三)對高校應收學費的會計核算建議

  為更全面地反映高校學費收入狀況,在權責發生制的核算要求下,高校應設定“應收學費”會計科目,核算高校本年度總共應收取的學生學費。當年招生錄取工作結束後,根據招生錄取學生人數,計算學費收入並計入“應收學費”會計科目中;學生報到工作結束後,根據實際報到學生人數,調整前期所確認的收入與“應收學費”科目金額。此時,應收學費賬戶餘額反映了本年度應收的學費總額。當實際收取學費時,衝減“應收學費”科目。此時,應收學費賬戶餘額反映本年應收而未收的學費總額。由於高校“收支兩條線”以及財政專戶管理規定,高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必須納入財政專戶進行管理,高校在實際收取學生的學費時必須上繳財政專戶,由財政專戶統一收取再返還。因此,應設定一資產類“財政專戶應返還款”核算上繳財政專戶應返還的款項。按照實際收取的學雜費金額,借記“財政專戶應返還款”,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實際上繳時借記“應繳財政專戶款”,貸記銀行存款;當收到財政專戶返還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財政專戶應返還款”。由此可見,“應繳財政專戶款”賬戶反映了高校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的款項總額,而“財政專戶應返還款”賬戶餘額則反映了財政專戶應返還而尚未返還給高校的款項。

  四、結語

  高等學校的會計核算應以全面反映高校會計資訊為最終目的,高校新會計制度的頒佈與實施,在很大程度上規範了高校會計的核算,使得高校會計核算的內容更加具體、清晰。在新會計制度的核算要求下,如何更加全面地反映高校會計資訊,提高高校會計資訊的使用質量成為了新時期高校會計核算研究的重要方向。

  作者:吳靜瑜 單位:廣東開放大學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