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主義框架下反思平衡的分析論文

建構主義框架下反思平衡的分析論文

  反思平衡貫穿於羅爾斯的整個思想歷程。羅爾斯意在透過這一理念使他的道德哲學既走出道德先驗主義的獨斷性,又超越道德直覺主義的主觀性和相對性。

  羅爾斯所發展的一整套建構主義學說即直接出於後一種關切。不過,如果將反思平衡和建構主義放在一起思考的話,有兩個文字上的細節值得注意:(1)"建構主義"是羅爾斯1980年後提出的概念,《正義論》從未明確提出過,但《政治自由主義》時期的羅爾斯卻認為整個《正義論》的證成模式都是建構主義的;(2)《正義論》對反思平衡花費了大量筆墨,但羅爾斯在後期著作中卻僅以寥寥數語斷言其他證成結構(如《政治自由主義》)中的反思平衡與《正義論》中的描述是相同的。

  這兩個細節看似理所當然,卻存在許多問題,對此,羅爾斯也並未給出明確解答。比如:《正義論》中的反思平衡與建構主義如何協調,相同的反思機制如何與不同的證成結構相融貫,等等。在本文看來,羅爾斯後期對反思平衡的上述斷言是有失偏頗的,因為《政治自由主義》的證成模式看似獨斷,其結構卻能很好地將反思平衡安置其中,使之與原初狀態結合成一個融貫的理論統一體;而《正義論》的證成結構較之前者雖然顯得更加不偏不倚,反思平衡卻不得不退居原初狀態之後,從而導致整個理論向基礎主義回退。

  接下來,本文將在建構主義的大框架下對反思平衡加以分析,以反觀它在不同證成結構中的多種形態。

  一、基礎主義、建構主義與反思平衡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西方政治哲學史是一部方法的形成和變遷史。甚至有學者認為,在西方政治哲學這樣一種對方法有著高度自覺的話語體系中,"任何有影響的現代哲學體系,首先就是一種方法的學說。"對方法的自覺不但能使政治哲學成為一門嚴格的話語體系,從思想傳承和學術發展的角度來看,方法或視角的轉變還能影響和引導人們對政治哲學和政治問題的一般性看法。作為一種證成方法,建構主義就試圖在當代多元文化的實踐背景中去克服傳統基礎主義導致的證成困境。

  基礎主義(Foundationalism)的要義在於:一種證成是否成功,關鍵是能否在推理鏈條的最底端找到一個可以固定不變的"基礎",這個"基礎"給整個推理鏈條提供根本動力與合法性。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就有這一特性。比如,他將證成的根基(基礎)安放在自利而合理(Rationality)的人性之上,並運用大量修辭手段來使讀者相信這一設定的恰當性和普遍性。

  他相信,人性的自利和合理性是每個人在實踐中都必然會形成並不得不承認的基本道德判斷,任何深思熟慮道德原則的形成也必然立基於此。另外,基礎主義需要反思平衡來補充,"合理直覺主義……依賴反思平衡的理念,否則,直覺主義就無法使其知覺與直覺相互支援,也將無法檢查它對那些在恰當反思層面上與我們所考察的判斷對立的道德價值秩序的解釋是否合理。"不過,從基礎主義對"基礎"的界定來看,由於這些"基礎"往往被界定為"無法否定,亦無可更易的"道德秩序,④與其結合的反思平衡也定然是單向和狹義的。

  從基礎主義的特徵來看,不論訴諸何種"基礎",該學說大致都希望推匯出具有普遍性的、"強"的道德原則。不過,如果如此之"強"的基礎無法被其他語境下的行為主體所接受的話,那麼,基礎主義亦將由於缺乏理論調整力而走向自身的反面。因此,如果說近代政治哲學試圖透過基礎主義對普遍的道德原則進行辯護的話,那麼它們在當代的多元實踐語境下則不得不回退到一個個具體的實踐語境中來為適合不同語境的道德原則辯護。由此,基礎主義難免走向相對主義和懷疑論。

  羅爾斯就是在此情境下透過建構主義來為兩個正義原則的普遍性辯護。一般來看,所謂的建構,指的就是使理性為證成負全責,而不再像基礎主義那樣將證成責任推諉給上帝之法、特殊的人性或先驗的秩序。而是"憑藉理性透過一定的程式,為知識和理論或其他觀念產物的有效性和確定性建立一個基點和標準……所謂的理性的程式,意指為知識等觀念產物的有效性和確定性建立一個基點和標準的這樣一個路數是可以理解的,不必求主義理性之外的神秘力量。"羅爾斯那裡的"程式"就是原初狀態,羅爾斯正是試圖透過原初狀態來使"知識、理論或其他觀念產物"具備有效性和確定性。

  就此而言,建構主義是啟蒙以後的基本特徵,霍布斯、康德等人的政治哲學都可被稱為建構主義。

  如果說這是對建構主義的廣義理解的話,那麼,羅爾斯對建構主義的理解更狹義,也更有原創性和獨特性。因為霍布斯、康德等人雖也將證成的責任交予理性,但仍不同程度、不同性質地帶有基礎主義色彩。而羅爾斯開創的狹義建構主義,或曰"羅爾斯式(Rawlsian)"的建構主義正是試圖承認這些"基礎"不可迴避的同時接著在"程式"中不斷消解其證成責任。這就帶來兩個問題:(1)羅爾斯如何看待這些"基礎"(各種具體的道德判斷);(2)如何消解這些基礎。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使羅爾斯構想出一種廣義的反思平衡。

  在羅爾斯看來,不論這些"基礎"源自何種道德判斷,它們很大程度上都反映著人類生存的本真境遇,即"我們"本身具有的道德情感(正義感)。不過,任何"判斷"或"事實",不論它們是否已經經過人們的深思熟慮,都不足以作為建構普遍規範性原則的"基礎".相反,這些"判斷"或"事實",其發端完全有可能摻雜著人們的恐懼、憤怒或妒忌等心理狀態,從而遮蔽人們本真的正義感。

  另外,即便我們有信心對每種判斷都分別加以充分的"深思熟慮",仍會遇到馬克思曾面臨的問題,即:經過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在本質上仍可能是被外在社會所塑成的似是而非的"虛假意識".在這個問題上,羅爾斯與馬克思立場相同,都將人視為社會性存在物,而非絕對獨立的原子式個體。

  因此,如果我們想去還原一個本真的生活世界,並在深思熟慮中體現出真實的道德情感的話,從經驗論的立場來看,我們首先得迴歸和深入到這些具體的道德判斷當中。然而,"深思熟慮"本身卻無法為這些判斷提供充分的證成依據。對此,羅爾斯的做法是:首先設計出一種嚴密的實踐推理"程式",以透過我們的合理性來選擇出具有確定性和系統性的.道德原則,反過來對各種具體道德判斷的正當性進行判斷,以此減少對直覺的依賴。

  然而,這個"程式"並不是被建構出來的,而是根據各種"基礎"人為擬定的,其本身的正當性亦待證成。對程式的反思和證成則靠反思平衡。透過原初狀態,羅爾斯意在最大程度地去除夾雜在各種道德判斷中的那些經不起"深思熟慮"的直覺性要素,並使最恰當的道德原則明晰起來;透過反思平衡,則意在將那些先前被排除掉的道德判斷重新拉回理論視野中,使原初狀態的結論牢牢紮根在現實的大地上。可以說,這兩個環節一正一反,共同構成建構主義的實踐推理。在此意義上,羅爾斯對他的正義理論做出如下描述:"(正義理論)是一種關於道德情感的理論,它提出支配我們的道德能力的原則,或者更具體地說,支配我們的正義感的原則。"可以說,反思平衡乃是體現羅爾斯政治哲學之建構主義特質最關鍵的一環,如果這一環是成功的,羅爾斯就足以構造出一種時間性、動態性、分層次的建構主義推理結構,在後形而上學的證成語境中為道德原則、道德義務的普遍性辯護。有了反思平衡,羅爾斯的"建構主義"才有可能超越近代契約主義,在推理過程中對兩個正義原則和各種道德判斷分別進行不斷地反思和權衡,以不斷去除結構和結論中的基礎主義因素。在這一動態過程中,要麼修改原初狀態以令其符合我們的道德情感,要麼修正實踐中形成的各種判斷。透過這種螺旋式的不斷上升,羅爾斯試圖使"我們"的道德情感逐步變得客觀,從而消除每個行為主體可能在道德判斷中或原初狀態的結構中有意無意摻雜著的"虛假意識",使人們的道德生活在抽象和具體的兩端逐漸變得融貫。"它是我們永遠無法達到的無限之中的某一點,儘管我們可以在這樣一種意義上不斷接近這一點,這就是,透過討論,我們的理想、原則和判斷在我們看來變得更加合乎理性,進而,我們認為它們的基礎比以前更為牢固".

  從上述邏輯來看,原初狀態與反思平衡構成一組矛盾:一方面,原初狀態試圖透過設定種種限定條件來推匯出確定的正義原則;另一方面,反思平衡不斷使原初狀態推匯出的確定結論變得變動不居。而羅爾斯的政治哲學能否稱得上"建構主義",關鍵之處就在於反思平衡能否成功地將時間性和動態性納入理論中,使整個理論在過程中不斷修正和上升。

  而從證成結構來看,反思平衡則應體現為對原初狀態的優先性。這一點,不論羅爾斯的建構主義學說如何自我定位和轉型,都理應如此。那麼,反思平衡的這一訴求究竟能否實現?我們先來看《正義論》的證成結構。

  二、建構主義的《正義論》模式:反思平衡vs.原初狀態(無知之幕)

  《正義論》中的原初狀態(無知之幕)是一種假想的契約主義推理設定,其意在透過合理選擇推匯出確定的正義原則。無知之幕的作用是遮蔽所有個體的特殊資訊,並保留關於社會和人的一般性資訊。遮蔽特殊資訊的目的有二:(1)去除各種有可能影響選擇之公正性的自然性個體資訊,使選擇主體擁有假想的平等自然能力;(2)個體的情感、利益等取向離不開外在社會制度的塑造,去掉這些社會性個體資訊可以進一步確保各方的選擇不被扭曲。

  保留關於社會和人的一般性資訊則意在使選擇成為可能。透過無知之幕的這一隱一顯,羅爾斯認為,"各方"能夠選擇出對每個行為主體而言都不偏不倚的正義原則。

  然而,針對這一論證模式,讀者會自然地追問:遮蔽與立約者相關的特殊資訊就足以確保選擇的公平性嗎?留給各方關於人和社會的一般性資訊難道不仍然來自特定社會制度的塑造?這一追問的實質在於:無知之幕本身是否也不過是依據特定製度或政治理想而構想(擬定)出來的?若果真如此,那豈不意味著各方在無知之幕中的選擇看似公平其實必然會回落到另一種似是而非的、未經證明的虛假意識之中?而所謂的"選擇",其實質不過是以契約論的精確性來確認這一點?

  不幸的是,《正義論》對無知之幕的辯護會加劇上述質疑。因為不論羅爾斯對其做何辯護,無知之幕在根本上是結論優先於前提的。羅爾斯在其正義理論的建構之初就預設了正義論的全部目的,那就是為"兩個正義原則"辯護。這一點,無知之幕本身無論如何也無法自證。從羅爾斯對"歷史中的選擇"的論述便可看的很清楚。

  另外,對原初狀態的擬定除了體現出"各方"的合理性,也體現著"我們"的實踐理性的另一方面---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其結構則體現著"我們"本身就具有的道德情感(正義感),"原初狀態的觀念除了試圖解釋我們的道德判斷和幫助說明我們擁有的正義感之外,並不打算解釋我們的行為".

  在這一點上,原初狀態(無知之幕)同各種"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是同質的。然而,在邏輯順序上,各種"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的產生和對原初狀態的擬定都是同時發生的。

  因此,各種道德判斷(道德原則)和"我們"所擬定的原初狀態都無法透過自身來說明其是否真正體現著"我們"最為本真的正義感。如此一來,既然任何原初狀態的擬定依據都是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道德原則,而這些原則有著深層次、難以化解的內在衝突,那麼,任何原初狀態在推理的結構和結論方面都會與其他道德原則產生內在衝突。作為原初狀態的形態之一,無知之幕自然也不例外。因此,羅爾斯必須說明在這樣一種深刻的矛盾之下我們為什麼能夠選擇無知之幕來作為建構主義的"程式".

  在《正義論》中,反思平衡正是為化解這種內在矛盾而出場。羅爾斯意在透過反思平衡來使原初狀態在結構和結論上都能與其他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原則)在不斷調整的動態過程中逐漸變得融貫。這種融貫,羅爾斯有明確的闡述,"一個人的正義感可能會也可能不會發生一種徹底的變化。"照此理解,反思平衡的兩端應當至少有以下四種結果:

  1.除"作為公平的正義"之外的其他道德判斷(原則)是不恰當的,應當對其加以修正;2.除"作為公平的正義"之外的其他道德判斷(原則)是不恰當的,應當將其拋棄;3."作為公平的正義"本身是恰當的,但"程式",也就是相應的原初狀態在擬定細節上是不太恰當的,應當予以調整和修正;4."作為公平的正義"本身就不恰當,不但這一道德判斷(原則)應當被拋棄,照此原則擬定的原初狀態(無知之幕)也應當拋棄。"我們"應當選取另一種道德原則,擬定出新的實踐推理的原初狀態,開始新一輪思想試驗。

  當然,反思平衡的結果也可能是"作為公平的正義"和其他道德原則同時存在不融貫的問題,從而需要同時加以修正、調整或拋棄。不過,就此處的主題而言,我們只需把握一點:如果反思平衡是徹底的,那麼"無知之幕"就不應當是原初狀態的必然形態。《正義論》即明確持此立場:"對原初狀態可以有很多解釋。對這一觀念的不同解釋依賴於怎樣領悟訂約的各方,他們的信仰和利益是什麼,以及有哪些可供他們選擇的物件等等。在這個意義上,有許多不同的契約論,公平的正義只是其中之一。"分析到這裡,問題就轉變為:時間上處於原初狀態之前,而邏輯上卻處於原初狀態之後的反思平衡在《正義論》的證成結構中能否真正使原初狀態徹底"暫定化"?說的再直白一點:反思平衡能否不僅對無知之幕這一原初狀態的表現形態進行"修正和調整",而且能夠對其進行根本性的"捨棄"或"重構"?

  在本文看來,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可以從原初狀態的解讀困境中清楚地看到這一點。上面提到,羅爾斯並不認為實踐理性本身足以構造出思想史上絕無僅有的、最恰當的正義原則,而是試圖用理性建構的手段從歷史中選擇出對於行為主體而言最為合乎情理的正義原則。然而,選擇物件的多樣性使問題變得棘手,進而使原初狀態陷入一元和多元的解讀困境。

  乍看起來,就《正義論》的"去基礎主義"之訴求而言,原初狀態應該是多元的,而就《正義論》的論證結構而言,原初狀態卻只能呈現為無知之幕這一種形態。接下來我們將看到,多元論的解讀會直接消解羅爾斯的建構主義訴求,而一元論儘管存在使《正義論》符合建構主義之訴求的可能,但無知之幕的內在結構卻把這一可能性徹底消解了。

  先看多元論的情形。之所以這一解讀"乍看起來"符合"去基礎主義"的特質,是因為如果不同時依據其他四種正義觀分別擬定出恰當的原初狀態並將它們與"無知之幕"放在一起權衡和比較的話,那麼,"各方"就談不上是在真誠地、不偏不倚地在五種正義觀之間做出選擇了。然而,接受這種解讀將會遇到如下困境:既然每一種正義觀都可以擬定出相應的原初狀態,並據此得到邏輯嚴密的合理推導,那麼上述比較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其結果不過是以"道德幾何學"的準確性和確定性為每一種正義觀都做出成功的辯護。顯然,這與建構主義的初衷相矛盾,反思平衡也無法如羅爾斯構想的那樣廣泛而徹底。

  再看一元論,這種解讀非常符合我們對《正義論》的一般性理解。畢竟,《正義論》的結論非常"強"地呈現為兩個正義原則,羅爾斯在推理中也沒有認為無知之幕有何不妥。然而,根據上述分析,這一解讀的結果定然對其他四種正義觀不公,從而與建構主義的訴求相背離。

  這樣看來,不論對原初狀態作何解讀,原初狀態都會陷入兩難之境,反思平衡的廣泛性和徹底性在這兩種解讀中也變得不可能。加上羅爾斯本人並未給這一問題提供有意義的解釋,解讀者們多認為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在此處陷入無法解決的斷裂。不過,在本文看來,儘管羅爾斯沒有對此提供任何明確答案,但上述一元論的邏輯並不停留於此,我們仍可沿著這一邏輯嘗試著替羅爾斯補上一環。而我們所補充的這一環恰恰說明,在一元論的解讀模式下,反思平衡並非沒有走向徹底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這種"嘗試性"補充將無知之幕看作一種"暫定的"思想試驗。也就是說,作為持憲政民主之政治理想的政治哲學家,羅爾斯首先將體現憲政民主觀念的"作為公平的正義"拿出來進行程式性的推導和檢驗,為此,他需要設計出一套嚴格的演繹模式來推導這一道德原則背後的諸細節,進而將得到嚴格演繹的正義觀同其他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原則)相比較,以檢驗這種被嚴格演繹後得出的確定結論能否在所有層面和程度上都能與我們在實踐中形成的其他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相融貫。然而,作為五種正義觀中的一種,"作為公平的正義"能否在廣泛而徹底的反思平衡中真正被所有人所接受,羅爾斯此時不得而知。相反,無知之幕只是在次序上首先出場,而這一次序的優先並不說明任何實質問題。也就是說,羅爾斯只是在"檢驗順序"上"偶然地"或"傾向於"將此道德原則視為建構主義的首要出場要素,如果"兩個正義原則"和作為程式的"無知之幕"能夠在所有人那裡達到廣泛的反思平衡,那麼,我們就可以說,"兩個正義原則"的確是具有廣泛接受性的。而一旦"作為公平的正義"無法與其他道德判斷和正義觀達成反思平衡,那麼我們就需要對其進行徹底的反思,以視問題究竟出在原初狀態的"程式"上,還是出在前提本身。若是前者,我們需調整和修正"程式"中的諸細節,若是後者,則需選擇其他正義觀並擬定出新的原初狀態來繼續這一思想試驗。

  本文認為,如果上述"補充"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從形式上看,"無知之幕"儘管有對"作為公平的正義"這種正義觀的先行預設,仍有可能在推理結構中納入廣義的反思平衡,從而不失為一種認真對待所有道德判斷的"道德情感學說".而這一"補充"進一步給我們揭示了《正義論》的證成結構使反思平衡得以徹底的可能性之所在,那就是作為兩個正義原則和各種道德判斷之間的"中介"的原初狀態能否真正地在反思平衡的過程中可以被"修正"和"更易".在《正義論》的證成結構下,這是使《正義論》成為真正意義的建構主義學說的惟一希望,而在上述嘗試性"補充"中,"無知之幕"究竟能否具備這一特徵則是《正義論》的最後希望。當然,上述"補充"能夠成立的前提也在於"無知之幕",連同"無知之幕"背後的所有預設都能夠在"思想試驗"中被暫定化。然而,對無知之幕的進一步追問卻使這一希望也不復存在。因為無知之幕要成為具有可操作性的契約主義推理還需要基本社會善和亞里士多德原則這兩個給定的、固定不移的普遍性預設,①這二者在結構上游離於"無知之幕"之外,卻與"無知之幕"共同進行實踐的推理,而其原因則是它們背後共同預設著一種對人的康德式理解。"我相信康德認為,人是一種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康德設想的這種道德立法將在人們是作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條件下被一致同意。對原初狀態的描述就是解釋這個觀念的一個嘗試。"這樣一來,反思平衡定然被擋在"無知之幕"這層幕布之外。

  同樣,我們的上述"補充"也在邏輯上走到了盡頭。

  至此,結論已經很清楚了:反思平衡在《正義論》的證成結構中無法使我們的正義感(原初狀態)發生徹底的轉變。相反,它在這一結構中最多隻能成為基礎主義意義上的狹義反思平衡,只能圍繞"兩個正義原則"這一固定的點來對其他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進行修正、調整或否棄。因此,反思平衡無法在《正義論》中為原初狀態(無知之幕)提供有效辯護,該結構中,證成的主要承擔者是無知之幕本身及其背後的康德式人觀念。正因如此,《正義論》經常用"可以被廣泛接受的""弱的""自然和有道理的"以及"合乎情理的"等表述來試圖表明無知之幕的恰當性。不過,這種辯護的實質與其說是"羅爾斯式",不如說更像"霍布斯式".

  然而,反思平衡是在建構主義的證成結構中獲得意義的,《政治自由主義》對證成的重釋客觀上使反思平衡進入一種新的結構。《政治自由主義》明確地承認了上述人觀念,並從人觀念的角度直接確定無知之幕的恰當性、不偏不倚性和不可替換性。

  然而,在這種看似更加獨斷的證成結構下,先行確定的、帶有獨立道德價值的原初狀態不僅不會構成對反思平衡的任何威脅,反而能給予反思平衡更徹底的容身之所。

  三、建構主義的《政治自由主義》模式:對反思平衡的結構性重塑

  羅爾斯前後期思想的轉變可從許多角度來理解,就本文的關切而言,我們只需把握一點,即羅爾斯在該語境下用隱含在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人和社會兩種政治的、而非完備性的理念作為起點來開始正義理論的建構。羅爾斯認為,透過這兩個基本政治理念,我們可以擬定出恰當的原初狀態,建構出中立的正義原則,並與其他完備性學說達成充分的重疊共識。

  在這種預設下,反思平衡會自然地為如下問題辯護,即回應批評者所認為的兩個基本政治理念的設定過於獨斷的質疑。也就是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表明羅爾斯所謂的民主社會公共政治文化所隱含的基本理念對該語境下所有行為主體都能不偏不倚。

  上述辯護訴求表明:反思平衡在《政治自由主義》和《正義論》中有著結構性差異。在《正義論》中,反思平衡的辯護物件是原初狀態(無知之幕),儘管原初狀態的背後也是一種人觀念,但這一觀念在《正義論》的結構中並非首要出場要素。同時,《正義論》儘管承認原初狀態在"程式"上可以做出修訂,但人觀念在《正義論》的結構中卻是固定不變的,這就意味著"無知之幕"在整個證成過程中必然被先行認定為合理的。《政治自由主義》在結構上顛覆了這一進路,轉而將人觀念的出場順序放在原初狀態之前。這樣一來,原初狀態就不再像《正義論》中那樣固定了,而是可以隨著人觀念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在《政治自由主義》的結構中,反思平衡能否徹底的問題也就相應轉變為:反思平衡能否使上述政治的"人觀念"暫定化?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其成功的可能性。

  首先,《政治自由主義》明確界定了理論建構的目的:政治哲學最可能做的事,是縮小分歧的範圍。

  然則,即令是人們曾堅定執守的那些確信也在逐漸改變:宗教寬容現在已為人們所接受,也不再有對迫害的公開辯護……我們把諸如信仰宗教寬容和反對奴隸制這樣一些已定的確信匯集起來,並將隱含在這些確信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則組成一種連貫的政治正義觀念。

  這段引文表明,《政治自由主義》同樣不試圖用理性構造出一種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正義原則,相反,最合乎情理的正義原則就已然隱含在自由主義的政治思想史之中。只不過,此時的"信念"或"判斷"不再像《正義論》所理解的那樣模糊和碎片化,而是已然被統合為許多系統的、合乎情理的完備性學說。

  反思平衡仍然力圖將契約推理推匯出的政治正義原則與各種信念(完備性學說)整合為一個融貫的體系。就此而言,兩種建構主義沒有根本差別。不過,羅爾斯接著說道:這些信念都是些臨時固定的觀點,而任何合乎情理的概念都必須對之加以解釋。這樣我們需從留意公共文化入手,這些公共文化是人們隱隱約約意識到的基本理念和原則的共同積累。我們希望能足夠明確地系統闡明這些理念和原則,以使它們能夠結合成一種適宜我們最確信的政治正義觀念。

  上述"臨時固定的觀點"不難理解,對廣義的反思平衡來說,所有推理要素都必須在動態的推理結構中被視為暫定之點。問題是:羅爾斯在這裡何以能夠直接進行一次邏輯飛躍,將思路直接跳轉至"我們得從留意公共文化入手",而不是像《正義論》那般訴諸各種完備性學說呢?

  我們看到,《正義論》的證成結構剛好相反,根據《正義論》的邏輯,如果說這些"公共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則"乃是兩個正義原則與其他完備性學說在政治正義領域最為深刻的共同點的話,那麼它們就不能作為實踐推理的出發點,而是隻能被設定為最終的結論。《正義論》引入反思平衡的目的正是為了解決未經證成的觀念無法直接作為建構起點的問題。那麼,我們不禁要問:羅爾斯將這些不過是被人們"隱隱約約地認識到",並需要進一步去闡明的"基本理念和原則"設定為實踐推理的出發點對於反思平衡而言究竟意味著什麼?如果它們本身尚待透過理性去進一步發掘和闡明的話,那麼,它們還足以直接作為理論建構的出發點嗎?

  羅爾斯還談到:"過去兩個世紀民主思想的歷程顯示,如果說基本社會制度要符合作為道德人的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話,那麼人們在這些制度應該依照何種方式來安排這個問題上並沒有達成一致。"既然所謂的民主社會在興起、發展和定型的歷程中有著難以梳理和把捉的複雜性,羅爾斯又基於什麼理由自信滿滿地從中提取出人和社會這兩個基本觀念,並賦予這兩個觀念在理論建構中以如此之強的確定性呢?畢竟,羅爾斯對此只是簡單地提供了一個理由,那就是認為他對這對觀念之內容的設定是最為貼近民主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的。可以說,"最為貼近"這一表述給這對理念的設定,以及將其作為推理的出發點提供了最根本的合理性。然而,羅爾斯卻從未對這個"最為貼近"給出更多、更有說服力的解釋。正是在此意義上,許多批評者認為《政治自由主義》中所謂的政治建構主義實質上不過是一種改頭換面的基礎主義。

  不過,在本文看來,上述批評沒有真正把握《政治自由主義》的實質,因為該證成框架下的反思平衡要更加徹底,也因此比《正義論》更符合建構主義的特質。我們分別來看這兩種結構:在《正義論》中,反思平衡的兩端分別繫於"我們"的各種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和由這些具體道德判斷昇華而成的各種道德原則。重要的是,原初狀態(無知之幕)由於其特性而必然與最終的道德原則聯絡在一起,並在這一反思結構中扮演"中介"角色。在廣義的反思平衡過程中,隨著反思的深入,這個中介的內容和結構應當要麼被確定,要麼被修正,要麼被更易。

  可見,原初狀態應當隨著反思的深入而變動不居,《正義論》中的原初狀態也正是在此意義上陷入兩難的解讀困境。再來看《政治自由主義》的證成結構,反思平衡的兩端分別是兩個正義原則和各種合乎情理的完備性學說。然而,此時的原初狀態儘管還是和最終的結論(兩個正義原則)緊密結合在一起,但此時的原初狀態已經不是此前可變動的"中介"那麼簡單了。因為從此時的論證結構來看,既然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已經被明確地先行確定了,而原初狀態的擬定即是意在體現其康德式人觀念的話,那麼,原初狀態的框架和內容也就必然被隨之決定了。因此,《政治自由主義》下的原初狀態不存在《正義論》那裡的解讀困境,而是必須、也完全能合乎邏輯地做出一元論的解讀。

  而在這種證成結構下,如果此時的反思平衡能夠徹底的話,那麼,真正可能被確定、修正和更易的"中介"正是我們在文中一直強調的這兩個公共政治文化中隱含的基本政治理念。反思平衡在這種建構語境下的作用機制也就不難理解了:的確,這些基本理念應當且必須被作為實踐推理的出發點,原初狀態的擬定正是依據人和社會這一對基本理念。不過,從邏輯結構來看,這並不意味著羅爾斯所確定的這些基本理念在內容上必然是完全準確的,而是有著進一步修正和更易的可能性。反思平衡正是基於兩個正義原則和各種完備性學說之間的融貫程度來權衡和審視對這些基本理念的設定。如此,反思平衡的結論也就一目瞭然了:如果我們無法在兩個正義原則和各種完備性學說之間達成理解的融貫性的話,那麼,這就表明對人和社會之理念的設定不足以充分體現出民主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也就是說,它們不足以作為民主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那些為所有公民所共有的、合乎情理的理念,從而需要運用"我們"的正義感對這一最根本的前提進行更加深入的思考。這一點,即是對上述引文中提到的"隱隱約約""希望能足夠清晰地系統闡述"等令人費解而又極為關鍵的表述的一個合理解釋。

  顯然,反思平衡在這一結構下雖不直接針對"原初狀態",卻間接影響和決定著對原初狀態的擬定。但原初狀態的多樣性在這裡不會導致任何解讀困境,因為解讀困境的產生機制是由於在原初狀態的背後設定一個不可更易的形而上學的人觀念,而此時的人觀念卻是經驗性和暫定的的,"理性本身也不是透明的,所以我們也可能錯誤地描述我們的理性,就像我們做任何事情都可能出錯一樣。"①因此,原初狀態在邏輯上完全可以隨著人觀念的變更呈現為不同形態。

  四、結論

  如果本文的論證能夠成立,那麼羅爾斯在《萬民法》中對反思平衡所做的論斷就顯得輕率了。可以說,《正義論》奠定了建構主義的反思式推理的基本特徵,《政治自由主義》則是這種推理更加完備的形態。這回應了本文開篇處指出的兩個細節:(1)儘管羅爾斯在1980年後才正式提出"建構主義"的理念,但他必須將此理念上溯到早年的《正義論》。

  否則,沒有《正義論》對廣義反思平衡的詳細論述,讀者將很難理解建構主義的"去基礎主義"之目的和論證的具體模式;(2)既然《正義論》對反思平衡的論述已如此細緻,《政治自由主義》自然不必著墨過多,只需將其與新的原初狀態放在一起再加反觀就可以了。然而,羅爾斯並沒有這樣去做。其原因,或許是由於《政治自由主義》的文字性質,②也可能是羅爾斯本人的疏忽,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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