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資格的政策評析論文

數學資格的政策評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教師資格制度;政策評析

  【論文摘要】:探討了該政策出臺的意義,著重探討了教師資格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教師資格制度的若干建議,以期教師資格制度能夠在實踐中日趨完善。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教師資格制度全面實施後,只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這一政策的出臺對於教師隊伍建設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政策出臺的意義

  (一)最佳化教師隊伍,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教師資格制度作為一種職業准入制度,它透過嚴格的考核與認定程式,嚴把教師進入的關口,只向那些具備教師資格條件者發放教師資格證書,從而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水平。

  (二)有利於體現教師職業的特點,提高教師的地位,促進教師職業專業化的發展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用立法的形式規定教師的任職資格,將明確教師職業的專業性和不可替代性,進一步確認教師職業的法定地位。這有利於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增進全社會對教師職業的尊重,也有利於各級政府制定有關保障教師待遇的法律法規,使教師待遇逐步得到改善,從而使教師素質、教育教學質量進一步提高。

  (三)促進教師來源多元化,形成高質量的教師儲備隊伍

  教師資格制度構築了教師入門的關隘,既是嚴格的,也是開放的。使有志於從事教師職業的非師範院校畢業生和其他行業的優秀人員可以透過教師資格認定的途徑來獲得教師資格,加入到教師預備隊伍的行列中來。這對於改變教師隊伍專業結構或學科結構的單一性局面、豐富教師隊伍專業結構的型別、最佳化教師隊伍專業結構的組成必將發揮重要的調節作用。

  二、存在的問題

  (一)教師准入制度不夠完善

  首先,師範類院校開設的教育類課程佔總課程的25%左右,包括教育學、心理學、教育行政管理、現代教育技術等理論知識和各種實踐活動。而對於非師範類院校畢業生,卻只考試教育學、心理學兩門科目,而且據調查,這樣的考試在一些地方從出題到組織和考試,情況並不令人滿意,突出表現在態度不夠端正,工作不夠認真,而且從目前教師資格證書獲得較為容易的現狀也可以看出,我國對教師從業資格的實際要求還是比較低的,經過參加考試人員的倉促準備,絕大多數都能透過,教師資格認證變成了走過場,完全流於形式主義不足以保障教師質量。

  (二)教師資格認定標準不夠靈活

  教師資格認定標準是有關職業必備條件的條例性檔案,它是進行教師資格認定的依據。同其他發達國家一樣,我國教師資格認定的主要缺陷是認定過程建立在靜態的標準基礎之上,諸如申請人的學歷,專業以及職業素質等,而忽視了對教師更新知識,更新技能等動態方面條件的要求,而這卻難以適應不斷髮展變化的學校教育以及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對教師所提出的要求。

  (三)教師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

  我國《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在“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情況下,應取消教師資格。否則他們取得的教師資格證就終身有效2?教師資格的終身制嚴重影響教師培訓或繼續教育的質量。

  三、政策建議

  (一)提高教師資格標準,嚴把入口關

  提高教師資格標準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首先在學歷上,要提高教師的學歷層次。對於非師範類畢業生進入教師隊伍,仍要嚴格其准入標準,應當儘快建立非師範類畢業生要獲得教師資格必須到相應的教師教育機構接受一年的.教育專業培訓制度。當然,教師資格標準的提高,不僅表現在學歷要求上,更要注重教師的專業化素質上。教師資格制度的嚴格執行,首先要強化教師專業水平和教育能力的要求,並在標準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建議儘快制定一套國家教師專業標準,從而使得教師資格制度真正具有裁決教師資格的法律效力。

  (二)健全准入制度,使其更具靈活性

  教師的思想品質和道德水準必須是一流的,在教師資格認證工作中,應該嚴格把好思想品德關。思想品德的把關不應該是透過考試答題的形式來衡量,而應該透過觀察和調查的方式來解決,特別是透過對申請者畢業的學校、所在單位和所住的小區、街道等有關單位的調查來確定。

  在教師資格認證工作中,原有的僅僅透過《心理學》課程的考試是遠遠達不到對教師心理健康審查的要求的。為了進一步加強心理健康方面的考核,在教師資格認證工作中可以將心理健康從身體健康檢查的專案中分離出來,作為一項獨立的專案單獨列項。聘請心理學家和心理醫生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心理健康審查小組對申請人進行稽核。

  加大教育教學實際能力的考核力度。特別是在當前面向全社會的教師資格認證已全面展開,社會人員普遍缺乏教育教學實際經驗的情況下,這一措施顯得尤其重要。

  (三)取消資格制度的終身制

  取消資格制度的終身制是目前發達國家教師資格制度改革的趨勢。許多國家規定資格證要定期更換,有效期一過必須重新確認。而我國資格條例只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況下才取消教師資格,也就是說不違反以上規定資格證就具有終身合法性。終身制對教師專業化發展和繼續教育缺乏激勵作用。因此,應進行定期更新制度,規定在有效期內獲得一定的繼續教育學分才能更換,但不能一刀切,對有特殊貢獻的可以頒發終身資格證。

  (四)完善現有的關於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規定

  從目前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的現狀來看,我們對於教師資格的認定缺乏具體、嚴密、細緻的規定,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嚴密性。因此,我們有必要立足於中國國情,學習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以儘快健全和完善現有的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規定,對於不同層次師資在專業學科與教育學科上應達到的水平、教學實踐的能力、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做出嚴格的規定並確保其有效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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