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自治及制衡模式構建論文

高校管理自治及制衡模式構建論文

  【摘要】高校雖然是一種以教育屬性為主的教學整體,基本不涉及到與利益關係相關的管理內容。但高校在日常運程中也會涉及到大量的調節性工作,例如資源管理、人員管理等。管理即意味著具有相對的權力,故高校內部的確存在著大量能力不等的權力群體。權力若能在管理過程中被善用,則可起到完全正面的作用。而一旦有當權者產生不法思想,權力就會成為輔助其施以犯罪,謀求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因此在高校內部建立權力自治和制衡模式具有絕對的價值性作用。

  【關鍵詞】高校管理;權力制衡;動態制衡

  在高校範圍中,權力其實就是管理能力的另一種解釋。管理能力的範圍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對思想的規整管理,二是對行為的控制管理。高校內涉及到管理權力的範圍基本就圍繞在人員管理、校內活動管理、檔案管理、資源管理等四個層面內[1]。而自治指的是各個擁有管理權力的部門或人透過自身的職業道德和綜合素養,或部門內部的權責關聯制度,產生的對自身言語及行為的監管。權力制衡則是在一個比較宏觀的管理前提下,由高校內各個權力主體在平等平衡狀態下,對各方進行監管的狀態。

  一、高校內管理結構中存在的權力失衡問題

  (一)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專一性不強。在高校內部的各個管理部門中,其權力範圍實際上是被嚴格限定的。例如檔案部門的管理權力就僅僅限於檔案相關的管理工作中,政治部門的權力僅止於行政權力等。但同時因為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中央賦予特性,使得行政部門的管理人員對其他部門事件插手時,其他部門人員不敢或不清楚是否要對其進行阻止[2]。因此久而久之,政治管理部門的權力就在不正常的情況下被無限擴大,進而造成各部門權力制衡中的“一家獨大”現象。(二)學術管理部門的權力在推演中被弱化。在當前高校內部最佳化更新的過程中,教師因其特殊的價值屬性使其相關的工作模式和工作內容不會在更新過程中產生過多的變動。因此在高校內權力分流演化的過程中,以教師資源為主的學術管理部門始終未能在整體環境中獲得正常的權力尊重。在許多重大決策過程中,學術管理部門的意見倡議等常常被其他管理部門提出的強效政策所忽略,這便是內部管理結構弱化學術管理重要價值屬性定位的直接體現。

  二、高校管理中自治模式的構建

  (一)制定自治制度,落實權責關聯。制度內容可按照條文設定:①各個管理部門的權力屬性行動要在準確得到上級指示的情況下加以使用,且範圍僅限定在指令所標定的內容中,不能擅自擴大作用範圍。②在無需與其他管理部門建立合作關係時,不能產生不必要的資訊或行為關聯。③各個部門的職位權責分配要以校方學年工作計劃為準,非調崗或特殊活動,不能干涉他人職權範圍。(二)加強制度貫徹執行,固定權力模式。完成自治的主體雖然被限定在了高校各個管理結構中,但真正的貫徹落實不能僅依靠人員自主,因此各個部門可在內部制度執行的過程中建立匿名舉報臺,為求匿名的實際特徵,可將舉報平臺設定在網路平臺中。

  三、高校管理中制衡模式的構建

  (一)調整分部門全力強度,調轉現有局面。為了達到真正意義上的管理權力制衡,就需要對高校內部現有權力動態內容進行權力範圍和波動範圍的調整。首先要針對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權力均衡。要在高校內部發以宣告,行政部門並不具有特殊的權力屬性。其次要高調強調學術相關部門在整個教育教學體系中的重要性,要強化學術方向各個部門的話語權、議事權和權力強度。再次,針對人事部門權力汙染的嚴重現狀,應將人事部門的管理作以特殊化處理,具體也可使用匿名舉報制度。擁有舉報權力的人員範圍不能侷限在高校管理層範圍內,要將範圍擴大到整個師生群體中,條件允許情況下也可延展至社會範圍內。(二)學術部門要在合理的前提下分化行政權。在高效內部管理權力結構中,理論上學術部門應該處於概念領先、教授領導的重要位置,但因為近年間高校內部的權力泛化使得學術部門的引導作用被弱化。因此為了提升學術權力在整個學校的綜合引導作用,高校內部在成立三方制衡前,就應該針對學術權力的現有狀態,將其部分權力內容向著學術行政的方向發展。形成學術行政的目的在於,在保證部分行政權被學術部門分化的`情況下,用行政管理能力來提升高校學生在行政方面的便利性,用官方干預的方式直接官方化行政部門在學術部門的權力重疊作用。同時為了避免學術部門在權力擴大後也產生權力失衡現象,要求行政部門也要對學術部門的政治政策進行價值性的監管,由學術部門繼續強調對學生資源的監管,由人事部門從階段教學效果層面完成對學術部門權力使用狀況的監管。(三)權力應在不同狀態下保持調整動態。目前高校正面臨著規模改革的可能性,在改革的過程中,獲取高校內會保持各個管理部門結構不變,也就是行政、學術、人事部門仍舊為高校內整個權力的代表分支。但在長期改革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新的,或上述幾種權力範圍的融合狀況。對此,部門或權力所有體的變動實際上是不能夠為權力制衡造成直接性影響的,因此當校方決意對校內權力分屬狀態進行調整時,就應堅定動態調整的主要手段。動態調整的形式主要就是找到三個或幾個權力之間的暫定關聯點,而關聯點基本就是權力失衡狀態下,各個部門在作用範圍上的重疊點。高校可以將該重疊點作為思路,直接在點上建立以權力管制為主題的權利監督。而為了達到一種高效和公開的制衡模式,高校還應善用舉報制度,舉報形式和內容包含但不侷限在人事部門的人才資源和學生資源納入環節,也可以包含行政泛化、校內灰色事業等。結語綜上文所述,在高校管理範圍內的確存在著權力失衡的現象,而這類現象為高校所引發的負面因素也的確是值得著重處理的。上文透過論述自治和制衡模式,希望內容中的制度設定、制衡手段等概念內容可為相關高校的內部監管起到一定的概念輔助作用。

  參考文獻:

  [1]董宏偉.高校管理中動態制衡模式的構建[J].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4):130-132.

  作者:王誠 姜搏 單位:西安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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