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科技創新與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論文

論科技創新與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論文

  當今世界各國的競爭日益白熱化,在競爭中各國也越來越依賴於科技創新,激勵科技創新成為了世界各國増強國家綜合國力的戰略選擇。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發展科技,是擺在我們面前刻不容緩的任務。而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與科技創新又是有著緊密聯絡的制度,加之我國成為WTO成員之後,依據WTO規則的要求,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關於科技創新的保護制度是亟待發展的部分,筆者試從科技創新的內涵、智慧財產權的含義角度探討兩者之間的關係。

  一、科技創新的內涵

  1.科技創新的含義

  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18世紀中期到19世紀30年代的蒸汽革命,19世紀60年代開始的電力革命以及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新科技革命都是典型的科技創新。總結這些實踐,有學者這樣表述科技創新,它是科學技術活動領域的創新,是科學技術的進步與革新,就是要在科學前沿研宄和高新技術領域不斷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並透過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的產業化和市場化創造新的經濟價值。科學技術的本質在於創新。”科技創新包括科學創新與技術創新。科學創新,是探索事物本質和規律的創新,其直接目的是認識客觀與主觀世界,追求真理,解釋世界是什麼和為什麼的問題;技術創新,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創造新工藝!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及新產品的活動。兩者沒有絕對的區分,在實踐中這兩者往往都能在經濟發展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樣兩者也都是法律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所關注的內容。

  2.科技創新的特徵

  現代的科技創新具有以下特徵和趨勢:1)大量出現迅速淘汰型、互補型與跳躍型的技術創新;2)改造型的科學創新趨向於用更新型的科技創新來替代;3)多數發展中國家從以引進型為主體的科技創新發展到以消化獨創型和出口型為主體的科技創新;4)科技創新的生產型別具有從大量生產到成批生產以至單件生產型別的反趨向;5)科技創新的重點從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到資金!技術密集型企業以至風險密集型企業。

  二、智慧財產權的內涵

  1.智慧財產權的含義

  一般地認為,智慧財產權一詞來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我國臺灣地區譯為‘智慧財產權”日本譯為“知識的所有權”我國大陸自70年代以來多數譯為‘智慧財產權”現己為學界普遍採用,併為公眾所接受。依據通說,智慧財產權指法律規定的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對其在科學、文學、藝術等領域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私權利,民事權利。但智慧財產權是一種財產權,還是人身權?學者一般也將其劃歸為財產權[3](P79)。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廣義上的智慧財產權包括人類所創造的一切智力勞動成果。按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對智慧財產權所下的定義,智慧財產權應包括以下權利: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製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由於該公約第16條明文規定了“對本公約,不得作任何保留”所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己對上述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定義表示接受。

  2.智慧財產權的特徵

  (1)無形性。無形性是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特點,它是指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載體可以是有形的有體物,如圖書、光碟等,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卻是其承載的內含--在其中的智力資訊。

  (2)專有性。智慧財產權是專有權,以獨佔實施權利為核心內容。智慧財產權作為專有權,與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即這種權利為權利人專有,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礙或侵犯,未經權利人同意不能實施或使用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

  (3)時間性。智慧財產權的效力具有時間性。智慧財產權在法定期限內發生效力並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法律保護。

  (4)地域性。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空間範圍具有地域性。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原則上只在該國領域內具有法律效力,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

  (5)法定性。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客體範圍具有法定性。並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得到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

  三、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

  科學技術的發展是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發展的前提,同時又是直接調整充實、完善智慧財產權內容和體系的原動力。反之,在法制社會里,合理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直接保護和促進科技的發展。故而,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有著特殊的密切的關係。

  1.技術創新推動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上,科技直接帶動社會的進步。由於技術創新的推動,也使得知識產權制度不斷獲得發展和完善,可以說知識產權制度是科技和法律相結合的產物,是一種激勵和調節的利益機制。世界上己有170多個國家建立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隨著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技術創新成果多處於科技前沿且多樣化,比如20世紀90年代發展起來的微電子技術、網路化技術、生物工程技術等,使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充套件到包括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物件,這使傳統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正面臨著高新技術快速發展而帶來的影響和挑戰,尤其是在由數字化技術以及網路化技術影響形成的數字環境中,智慧財產權面臨更新更大的挑戰。只有科學地解決這些新問題,改革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不斷產生的新技術,21世紀的技術創新活動才有良好的支撐條件,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才能再上一個臺階。在這個意義上說,知識經濟時代同時也意味著是一個智慧財產權的時代。

  面臨高新技術快速發展,世界各國正在加緊研宄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加速對智慧財產權法的立法和修改,逐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從而使知識產權制度為技術創新成果提供充分而不過度的保護。

  2.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

  科技創新是智慧財產權的源泉,智慧財產權隨著科技的發展而擴充套件其範圍,充實其體系,而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創造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科技創新經濟利益的實現,以鼓勵科技創新。生產經營者擁有技術和品牌,是一種自然佔有或事實佔有,僅表明其取得某種科技優勢和經營優勢;只有獲得技術與品牌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技術與註冊商標)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獨佔性佔有,確保創新者對其成果的獨佔和獨享,排除仿製者對創新產權利益的侵犯,使創新主體最大限度的享受經濟利益。一旦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創新主體可以運用法律賦予的支配權及相應的請求權,保護其自身利益。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豐厚的市場回報,必定啟發和激勵人們積極思考和實踐科技創新,從而使科技創新建立在更廣泛、更積極的基礎之上,吸引廣大科技人員和企業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科技創新活動中來。經濟利益的取得,使創新主體不僅能收回前期投入,而且有能力繼續進行新一輪的發明創造,使科技創新走向良性迴圈,不斷擴大科技創新活動的領域和範圍,全面推進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

  知識產權制度不僅為技術創新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證,同時為合理配置技術創新資源,正確選擇技術創新的方向和途徑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從古至今,從中國到國外,發明創造(專利、商標)估計己超過四、五千萬件之多,技術創新人員可以透過專利檢索,瞭解和把握國內外最新技術創新的水平和動向,從而選擇正確的技術創新的方向和途徑,有效地配置技術創新資源,提高技術創新的起點和水平,避免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從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發展最新的技術和產品。

  1.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為科技創新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為主體間的公平競爭構建了法律平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處在同一規則下公平競爭,創新成果一旦經法定程式確認取得智慧財產權,持有人就可獨享創新成果的所有權及相應的經濟利益,這既有利於提高創新主體遵守同一規則的自覺性,又有利於維護正常的創新秩序,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產生和市場秩序的混亂,是促進科技創新及成果應用的有效保障。僅就規範智慧財產權侵權為例來說,現階段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法律制度直接決定侵權行為法定成本的高低,它設計並規範關於侵權行為的制裁與懲罰方案、措施、辦法等。從現代各國的智慧財產權立法情況來看,加大對侵權行為懲處力度均為通行做法,例如増加有關嚴懲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條款,明確規定侵權行為的法定賠償額,完善行政處罰措施等。這一立法趨勢實際上是立法者對侵權行為成本與收益比例關係的調整,意在從制度安排上制止侵權行為氾濫,規範產權交易市場,維護競爭秩序。

  四、關於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1.創造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氛圍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缺少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氛圍。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尊重,我認為最首要的是在全社會努力促進,以不侵犯智慧財產權為榮的價值觀的形成和智慧財產權文化的形成。智慧財產權文化包括科技創新、創新發明、專利保護,同時也包括對青少年創新意識的培養。智慧財產權文化的基礎是努力發展科技,促進源頭創新要從青少年抓起,既要重視直接面向需求的研宄,也要重視源頭的基礎研宄。現在,一些世界上的大企業,他們創新了很多的專利,用這個專利去開發新產品滿足社會的需求,然後用得到的利潤再來支援研發,加上自己的新思維,又產生新的專利,然後再支援包括基礎研宄、公益性活動、青少年教育等,形成了一個良性迴圈。

  2.加入智慧財產權連盟,強化維權效果

  由於市場競爭的激烈和侵權現象的多樣化與嚴重性,僅靠單個企業的力量維權效果不佳。聯合相關2權利人組成行業智慧財產權協會、聯盟,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成為大勢所趨。近年來,我國的一些行業或地區也相繼成立了智慧財產權聯盟或協會,如2003年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蘇州、無錫等16個城市成立了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盟,一批知名企業如華為、中興、廣鋼、韶鋼、TCL、創維、康佳、美的等聯手在廣東成立了我國第一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同年汕頭市成立專利保護協會等等。

  3.完善智慧財產權的立法、執法和司法

  在文明的法制社會里,對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歸根結底還是需要有一個完善科學的法律體制存在才是最為根本的。而基於我國當今智慧財產權法制現狀的考察,在這一方面的工作顯得極為迫切。

  首先,當前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的內容有滯後性,缺乏科學性。立法機關應透過頒佈新法、修改舊法等方法將其進行改進,進而擴大並明確保護的範圍。同時,結合本國智慧財產權的特點在法律保護措施領域積極創新,尋求更佳的保護方法。

  其次,從執法和司法完善這一法律,使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必須規範政府各部門權責,理順各層關係,必要時吸收和借鑑國外發達國家經驗,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建設,建立一支穩定的、理論上和實務上過硬的專職隊伍,保證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正常運轉。對創新的成果要嚴格依據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進行申請、登記與公佈,並依法嚴格保護技術創新主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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