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戰略對我國高校的啟示論文

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戰略對我國高校的啟示論文

  【摘要】我國高校技術成果難以轉化為生產力,本文力圖尋找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方法。首先介紹了美國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工作的現狀、流程以及取得的成果,重點對其技術許可戰略的思想進行了具體的分析,然後結合我國目前大學技術許可的困境,對中國的高校技術許可工作提出了借鑑性的意見。

  【關鍵詞】技術許可辦公室 技術許可戰略 智慧財產權

  一、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現狀

  1、技術許可的宗旨

  1970年,斯坦福大學成立了技術許可辦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e,簡稱OTL),由其負責將大學研發的技術成果許可給企業界,以實現技術的產業化。斯坦福大學強調:技術工作的宗旨是促進斯坦福大學的技術向市場的轉移,為社會謀福利,透過產生技術許可收益以支援大學的科研和教育。在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工作往往是建立在專利開發基礎之上的,但科研和教學任務仍然是優先於專利開發的。

  2、技術許可的組織結構及工作流程

  OTL負責斯坦福大學的技術轉移工作,OTL有25名工作人員,主要從事技術許可的人員如下:1個主任、7個副主任、7個許可助手。這些人都具有理學或工學學士學位,都具有至少兩年以上商業企業的工作經驗。技術許可人員的主要職責是:與發明人溝通,為發明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提供服務;對技術進行評價,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判斷是否為當前專利熱點領域以及是否應該申請專利,對技術的商業價值進行評估,預測潛在的市場前景;將合適的技術成果介紹給相應的企業,與有意向的企業展開技術許可合同談判。

  所有的收益交給OTL,現金收益按如下分配:15%的收益用於維持OTL的運作,剩餘的收益被分為三部分,1/3歸發明者,1/3歸發明這所在的系,1/3歸發明者所在的學院。OTL有時可以接受企業發行的股份,部分替代許可費用。

  技術許可辦公室的工作流程如下。一是登記技術發明:發明者向OTL登記自己的技術發明成果。二是評估商業價值:OTL對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可行性、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可能性、潛在的市場進行評估。三是智慧財產權保護:OTL將該技術成果申請以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秘密的形式保護。四是簽署技術許可:OTL開始與相關公司進行技術許可談判,最終簽署技術許可協議。

  3、技術許可的成果

  斯坦福大學的技術許可辦公室在促進大學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上,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因此成為全美國大學技術成果轉移的典範。透過斯坦福大學OTL成功開發,創造了具有巨大經濟價值的技術,包括DNA克隆技術、谷歌、ADSL電話線上網技術。2000—2001年度到2005—2006年度,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上的收益基本保持在4000萬美元到6000萬美元。登記公開的發明數量逐年穩步上升,從277件上升到470件。

  4、技術許可工作的.特徵

  (1)財政自主的商業化運作。斯坦福大學OTL在成立的初期,提倡的是一種創業精神。儘管OTL是大學的一個管理機構,但是在財政上它是自給自足的,它所採取的管理模式是一種類似於企業的商業化運作模式,技術許可人員不僅要具有科學技術背景,更要具有在企業工作的商業經驗。

  (2)少數技術產生大部分的收益。斯坦福大學OTL注重開發和推廣那些具備很大商業潛力的技術成果。在OTL簽署的1271項許可協議中,只有4項許可產生了超過500萬美元的收益,只有14項技術許可產生了超過100萬美元的收益,其餘的許可協議大都只產生了非常少量的收益。

  (3)許可助理負責和發明人參與。在OTL,一項技術申請會交由一個專門的許可助理來審批和推廣,他將負責這項技術從OTL一直到市場的全過程。同時,發明人會參與從技術發明披露到技術完全產業化的整個過程,即發明人要和許可助理協商該發明的商業化前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形式、該發明的許可戰略。並且在該項技術進入企業後,發明人也需要向企業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和服務,幫助將該技術完全產業化。

  二、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戰略

  斯坦福大學在從事技術許可的工作中,採取了一系列的許可戰略,既使自己的技術許可活動能夠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能促進大學科研和教學工作。

  1、許可與不許可戰略

  斯坦福大學並不將所有的技術發明都採取許可的方式進行技術轉移。只有那些不影響科研和學術工作、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和市場空間、技術成熟度達到可以實際應用、能夠以智慧財產權的方式給予法律保護的技術發明,才會採取技術許可的方式進行技術轉移。作為承擔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研究型大學,斯坦福大學在進行技術許可時,必須要考慮學術價值和商業價值的平衡。而技術的許可情況完全取決於對技術是否有許可前景的評估和分析。

  2、智慧財產權與技術許可相結合戰略

  斯坦福大學在技術許可的過程中,非常重視利用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是專利保護)與技術許可相結合的戰略。智慧財產權能有效地保護大學的技術成果,使企業與大學進行技術許可時,企業承擔的法律風險進一步降低,能使被許可企業獲得一定時間的市場壟斷權,從而激發企業與大學簽訂技術許可協議的積極性。

  斯坦福大學的技術許可的物件包括專利技術、生物材料、版權作品、半導體積體電路版、商標。OTL50%的技術發明會申請專利,剩下的一部分技術發明會以版權、商標、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最終只有20%到25%的技術發明會向企業許可。截至2005年,透過OTL,斯坦福大學總共申請並獲得了1518件美國專利。

  3、技術許可型別選擇戰略

  斯坦福大學簽訂的技術許可協議一般分為:獨佔性許可協議、一般性許可協議、選擇性許可協議。影響斯坦福大學具體選擇型別的因素為:待許可的技術成果的成熟程度、技術的科學關聯性及企業的需求狀況。

  處於不同技術開發階段的技術成果會採取不同的許可戰略。技術成熟度高、能夠迅速實現產業化的技術,往往會採取一般許可協議,授權給多家企業。技術成熟度低、還需要深入的開發和改進工作的技術,往往會採取排他許可,授權給一家企業,以市場的壟斷權激勵企業引進該技術並深入改造。

  科學關聯性強的技術,往往是基本專利成果,會對一個產業的發展產生關鍵性的影響,這樣的發明密切關係到社會公眾的利益,所以往往會採取一般性許可。科學關聯性低的技術,往往是改進專利成果,對公眾和產業的影響比較弱,所以會採取獨佔性許可,以保障被許可企業的市場利益。

  企業的需求狀況也會影響到許可協議型別的選擇,若一項技術成果的市場需求程度低,往往會採取獨佔性許可,反之則往往會採取一般許可或者選擇性許可。

  斯坦福大學的許可協議根據每一個具體發明成果的技術特徵和市場狀況而採取必要的修改,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許可模式。往往選擇性的技術許可也會是半獨佔性的,即同時授予幾家企業在各自的地區享有獨佔權。斯坦福大學與企業界歷年簽訂的技術許可協議中,一般許可協議佔據了大多數,獨佔性許可協議比一般性許可協議要少得多。這反映了斯坦福在進行技術許可的同時,更注重考慮技術許可的社會價值——即透過技術許可促進科研成果的產業化、促進社會公眾福利,而不僅僅是其商業價值。

  4、技術許可與應對智慧財產權訴訟戰略

  斯坦福大學參與面向企業的技術許可,近些年來一直積極地參與應對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訴訟,利用智慧財產權訴訟保護自己的技術成果。2003年,Globespan Virata 對斯坦福大學和德克薩斯儀器公司(Texas Instruments)提起了針對Asy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ADSL)技術的專利訴訟和反壟斷訴訟。ADSL技術是斯坦福大學John Cioffi教授的實驗室開發出來的,並且以獨佔性的方式許可給Amati Communication很多年,這項技術隨後由德克薩斯儀器公司於1988年獲得。2006年1月,專利訴訟案件審判完結,法院認定訴訟主張的專利權利是有效的, Globespan Virata侵犯了斯坦福大學和德克薩斯儀器公司的專利權,判定其給予斯坦福大學和德克薩斯儀器公司1億1200萬的損失。透過智慧財產權訴訟,技術許可辦公室更加認識到了技術獲得專利保護的重要性,也使專利侵權賠償成為技術許可辦公室另一種新的收入來源。

  三、對我國高校開展技術許可的啟示。

  1、完善現有技術許可機構,引進相關人員,積極開展技術許可工作

  我國高校目前需要做的是完善現有科技管理機構的技術許可職能,展開技術許可工作。在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上,需要調動發明人、院系在技術許可上的積極性。同時,科技管理機構應積極發展同企業界的合作交流,充當發明人和企業的紐帶,把技術成果向企業界推廣。

  2、以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成果的產業化,以技術許可收益補償智慧財產權成本

  對企業來說,保證許可的技術受法律保護非常重要,技術成果只有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在從技術向市場的改進中,才能夠避免潛在的風險。同樣,法律賦予專利的市場壟斷權,是吸引企業向大學引進專利技術的重要原因。智慧財產權是保證技術許可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最終獲得收益的最關鍵因素。技術許可的成功實施,抵消了大學獲得智慧財產權花費的成本,進而提高了發明者的研究積極性。

  3、技術許可工作要重點開發商業化前景巨大的基礎專利

  從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工作的經驗可以看出,少數幾項發明成果的技術許可帶來的許可收益,佔據了歷年來技術許可總收益的大部分。這樣的技術發明往往是在科學上創新性非常高的基礎性創造。我國高校由於在技術許可上人力、財力資源不足,可以將重點集中在一些基礎性的發明創造上來,透過申請專利保護,將這些基礎專利進行技術許可。

  4、技術許可工作要注意實現商業價值、學術價值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

  技術許可以產生商業收益為直接結果,但同時也標誌著科研資源的投入轉化成了生產力。斯坦福大學在技術許可評估時,將學術價值也作為許可與否的一個重要考量指標;在技術許可戰略的選擇上,充分考慮到了許可收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我國高校在開展技術許可工作時,也應注意此類問題。

  5、技術許可要防範和善於應對智慧財產權訴訟

  我國高校如果將大學的技術成果向企業界許可,不可避免地會同外在的企業或個人發生訴訟糾紛。最有可能產生的訴訟形式為:技術許可合同糾紛、專利無效糾紛、專利侵權糾紛。我國高校應提前做好應對訴訟糾紛的準備,在技術發明的公開、申請專利、簽訂技術許可合同時提前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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