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中的風險防範研究論文

信用證結算中的風險防範研究論文

  【摘要】目前,信用證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最為廣泛和最為重要的一種結算方式,但廣泛應用並不意味著最安全。為了避免風險,進出口雙方應嚴格進行審查、把關,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本文主要結合江浙閩粵一帶外貿企業的例項,分析我國外貿企業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防範風險的對策。

  【關鍵詞】信用證結算 軟條款 風險防範

  信用證結算是國際經濟活動中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結算方式,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提交了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開證銀行就必須履行信用證專案下相應的付款責任。由於其屬於銀行信用,對雙方來講都具有安全保證作用,所以是一種比較安全的結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進行。然而,信用證自身的特點使信用證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風險,因此,研究信用證的風險和防範措施對我國對外貿易實踐有著很強的指導意義。

  一、我國外貿企業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現狀

  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結算方式是跟單信用證,它有銀行信用為保障,因此受到買賣雙方的信任。但是由於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單證作表面的審查,不負責採取進一步行動來調查單據的真實性,從而無法審查貨物的真實性,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信用證詐騙案件屢屢發生。

  不少初涉外貿的江浙閩粵工廠對信用證操作多有誤解。要麼過於迷信,覺得只要外商開立了信用證就萬事大吉,對不符點沒有足夠的警惕,遭到拒付才慌了神;要麼反過來完全不相信信用證,特別是吃過幾次不符點拒付的虧以後,死守款到發貨的規程,結果失去了很多交易機會。這兩種極端觀念都是由於不瞭解信用證運作特點而導致的。其實一份可靠的信用證,只要不出現不符點,基本上與真金白銀無異。而可靠與否,最基本的衡量標準有三個:知名大銀行開立;單證要求合理可行;無軟條款。

  二、我國外貿企業採用信用證結算存在的問題

  1、信用證欺詐行為

  (1)進口方偽造信用證。進口方竊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或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惡意塗改等,引誘出口方發貨,以騙取貨物,使出口方貨款兩空,損失慘重。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偽造案屢見不鮮。江浙閩粵一帶外貿企業根據以往經驗將偽造信用證歸納為以下幾個特點:無密押電開證;電開證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而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文沒有加押;信用證的簽字無從核對;開證行行名地址不明;單據要求寄第三家銀行,而第三家銀行是不存在的。

  (2)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一些條款,這些條款使信用證下的開證行付款與否不是取決於單證是否與表面相符,而是取決於第三者的履約行為。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一是信用證條款無法執行。信用證規定海運公司船名、起運港或目的港、驗貨人和裝船日期須經開證人透過開證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江浙閩粵一帶某貿易公司收到國外一銀行開來的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只有在收到申請人確認或修改後的裝貨船舶名稱和裝運日期檔案後才能裝船,但三個月後卻無音信,致使某公司預付給開證申請人的保證金也無下落。二是信用證規定採用進口國商檢標準。浙江某外貿公司於2006年1月與美國一家公司簽定合同,規定貨物檢驗採用進口國商檢標準。貨物運達目的港後,買方以所交貨物未達到該國標準而拒付貨款,並向該公司索賠。

  (3)信用證的商檢條款。在當今對外貿易中,信用證因其安全係數較高而成為外貿企業的“新寵”,但同時也成為不法商人用來設定機關的“新生代”,其中商檢條款備受他們“青睞”。

  商檢條款可以加大辦證難度,使我方難以辦到或難以及時辦證,人為造成不符點拒付。例如,寧波某外貿公司於2006年6月與西班牙一家貿易公司訂立了貿易合同後,卻又收到一來證要求我方的商檢證書要由進口國領事館認證,而在寧波沒有這類機構,必須到北京、上海辦理。因此,寧波公司只好跑到上海辦證,才能順利結匯。

  買方這樣做的原因一來想延緩辦證速度,致使我方容易造成交單延遲等情況。而一旦單據有錯,修改就變得極不方便,等到修改後的單據交到議付行時往往已過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證失效,以致於影響我方收匯。

  2、單證不符、單單不一的風險

  單證不符是運輸單據的內容與信用證規定的條款不完全相符,單單不一是以發票為中心的各單據之間不嚴格一致。單證不符其表現有多種,浙江一些外貿公司在實際業務中曾碰到以下幾種單證不符的情況。

  (1)匯票。大小寫金額不一,付款人名稱、地址不完整,出票日期遲於信用證有效期或交單期,付款期限有誤,出票條款如開證行名、地點、證號、開證日期遺漏。

  (2)發票。船名、開航日期與提單不一致,缺價格條件,貨名不一致(同一貨物用不同的英語詞表達)、規格與信用證不符,沒有表現扣押、折扣或其它費用,沒有加註信用證規定的證明文句,單價與總價不符。

  (3)提單。沒有收貨人,通知地點不完整,代理人簽發的提單簽字處缺“AS AGENT”字樣,提單日期遲於信用證裝船期,未填“運費已付”或“運費到付”,大小寫件數不符或未註明“貨已裝船”。

  (4)保險單。承保險別不完整或與信用證規定不符,發票號與發票不一致,保險單日期遲於提單日期,缺理賠代理人和理賠地點,賠付貨幣名稱, 船名及開航期有誤,投保金額不符。

  (5)其它。附屬單據的內容與發票不一致,毛、淨重、尺碼與提單不符,大小寫件數不一致,包裝條款與信用證不符,商檢證出證日期遲於提單日期。

  3、提貨擔保風險

  提貨擔保是貨物抵達目的地後買方急需提貨,但運貨單據尚未收妥而由銀行擔保向承運人提貨的作法。提貨擔保有利於進口商儘快將鮮活、易變質商品投放市場,加快資金週轉,但糾紛常出現在買賣雙方、擔保銀行與承運人、銀行與買方之間。

  三、我國外貿企業採用信用證結算的風險防範對策

  儘管當今信用證以銀行信譽代替了商業信譽,使風險難以控制的跨國界貿易交往變得更為安全可靠,但是,由於它不僅存在理論上的'缺陷,即“獨立抽象性原則”,而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涉及的當事人和各種關係非常複雜,使得各當事人在操作過程中稍有不當便招致極大的痛苦和損失。因此,我國外貿企業在採取信用證結算時應採取各種措施,防患於未然。

  1、信用證欺詐行為的防範

  (1)為了識別偽造信用證,銀行必須仔細審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校對密押和印籤,一發現印籤不符馬上對外查詢,通知受益人不能草率發貨。拒絕接受預付佣金、約金的條款,以防失去預付佣金和約金,儘可能對大宗出口商品採用分批交貨的辦法分散風險。

  (2)對軟條款信用證的防範。外貿公司在制訂銷售合同時應對合同的所有條款仔細考慮。儘管信用證與銷售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檔案,但信用證是以銷售合同為依據的,一旦銷售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不夠周密,就會導致以後信用證條款無法執行,留下後患。外貿公司在審證時,一經發現軟條款便應立即通知對方修改。同時,信用證的有效期必須合理,因為太短會使賣方沒有足夠的時間通知買方改證而導致買方向賣方追究違約違證責任。

  2、單證不符、單單不一的風險防範

  審證、制單、審單是一項非常仔細的工作。外貿公司應與銀行密切配合,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和一絲不苟的工作精神。在制單時加強單證員的操作技能,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提交一套完整的正確單據,並由銀行協助公司審單。對單單不一、單證不符點,銀行應迅速通知買賣雙方,確保證同(信用證與合同)、單證、單單、單貨一致,以便順利及時結匯。

  3、提貨擔保的風險防範

  在提貨擔保中,雖然貨物已轉移到了開證申請人手中,但這不構成法律上的貨物移交,因為承運人簽發提單後就有向提單出示人供貨的責任。因此,開證人並非實際接受貨物。提貨擔保書中對提單的承諾並不構成對單證不符時無條件接受的承諾。如果提貨人不履行交單義務,其後果是他對承運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並非對議付行承諾無條件接受單據。同樣,擔保提貨申請書中無條件接受有關單據的字樣,只是提貨人對開證行的承諾,它只構成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關係,並不影響開證行因單據不符而使用拒付的權力。所以,首先要認真審證,做到及早發現軟條款。其次,在訂合同時,要力爭客戶同意由我國的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檢驗。再次,儘量要求對方客戶從一些大的、信譽較好的銀行開證。

  4、加強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

  信用證的性質屬銀行信用,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證,因而開證行的信用至關重要。開證行的資信較差,極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單據後,遭到開證行的無理拒付。為了預防這一風險,出口商應該事先了解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狀況,以及當地銀行信用證業務的一般做法,在預約時具體規定信用證的開證行,並要求由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對該開證行的責任加以保兌。

  對方的資信可透過以下途徑獲取:中國銀行;我國駐外使館/領館經商處;國內外的有關商會;金融諮詢中介機構;商界朋友。其中,從中國銀行和我國駐外使館/領館經商處獲取的資信報告最為可靠。資信調查要經常進行,新老客戶都不例外。

  5、加強外貿涉崗人員的培訓,強化外貿企業內部管理

  加強外貿涉崗人員的外貿知識和外語學習。不懂外語,不熟悉國際商務慣例的外貿人員很難避免在商戰中上當受騙。因此,新上崗的涉外業務人員應進行崗前培訓,寧缺勿濫。

  強化內部管理,規範貿易行為。對外簽約必須符合有關法規和國際慣例,嚴格執行合同。加強貨款結算方式管理,出口儘量使用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從嚴控制無證託收。企業管理者要讓員工明確各個環節中自己的職責,對在工作中造成嚴重損失的員工要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

  總之,信用證支付方式對國際貿易的開展帶來了便利,但也為不法分子欺詐行徑提供了可乘之機。外貿業務人員要不斷加強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詐意識,認識到欺詐與反欺詐將是長期的鬥爭。不法分子欺詐的方法和手段會不斷地變換,因此要及時研究不同時期的詐騙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應對。同時,要熟悉有關國際慣例在國際商事中的應用及變化,並在企業內部建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以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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