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非遺視野下民間音樂的傳承與保護論文範文

淺談非遺視野下民間音樂的傳承與保護論文範文

  在學習和工作中,說到論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論文是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一種說理文章。你寫論文時總是無從下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非遺視野下民間音樂的傳承與保護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論文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音樂;古事音樂

  論文摘要:“非遺”視野下展開的對民間音樂之傳承與保護的探討,應是我們每個人都應關注的問題。文章以山東新泰大譚村“古事音樂”的田野調查為基礎進行分析,提出了對民間音樂傳承與保護的幾點思考,以期讓更多的人瞭解民間音樂,引起人們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

  隨著現代文明影響的逐漸深入,民間音樂的生存環境日益惡化,許多民間音樂品種瀕臨滅絕的邊緣。在此背景下,對民間音樂進行普查並探討其傳承與保護的具體策略之意義重大,搶救與保護人類的民間音樂遺產,以維護民間文化生態平衡。

  一“古事音樂”概況

  大譚村位於山東新泰市果都鎮境內,由明朝永樂年間山西棗強縣譚氏居民遷入此地聚居而成現在的村落。所謂“古事音樂”,即該地區群眾對秧歌音樂的統稱,稱“秧歌隊”為“古事隊”。秧歌最初是一種純粹的歌唱形式,後發展到獨立的民間歌舞表演。音樂一般有小場演唱、打擊樂和吹嗩吶等部分組成。用到的樂器有鑼、鼓、二胡、嗩吶等。內容以歌頌太平、揚善懲惡、兒女情長為主。由於各地語言、風俗習慣的不同,其表演形式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和豐富的區域文化內涵。

  筆者曾就“古事音樂”的起源問題,探訪過當地居民。據本村民間藝人譚西風(1929-,田野調查中主要採訪物件)敘述得知,從其爺爺的爺爺就有傳唱,曾為縣令表演過。這些話雖不具有確定性,但可以說明當地“古事音樂”存在之久遠。由於史料記載的匱乏,現只能就所掌握的資料對“古事音樂”的產生作一推測,筆者認為有以下三種可能:

  其一,陝西甘泉縣出土的宋金時期的浮雕磚刻距今已八百多年,本村村民為明朝永樂年間由山西棗強縣遷入,所以推測當地“古事音樂”有可能是祖輩從山西老家帶來的。

  其二,新泰地區民俗音樂形式多樣,方圓幾十裡有大窪獨杆蹺、谷裡逛蕩燈等,其他村的“古事隊”也相當活躍,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絡。例如,大譚村的“古事音樂”主要以“邊關調”為主,與大窪村的名字一樣。史料記載大窪村的“古事音樂”至少產生於清光緒十三年,如果二者之間產生橫向影響的話,那麼大譚村的“古事音樂”也應至少在此年代出現。

  其三,從其傳承來看,據譚西風敘述,在解放前有譚志星、譚志風、譚志全、譚獻昌、譚獻信等人會唱“古事音樂”,不過他們只能唱出各個角色中的部分唱段。能夠確定師承關係的是譚獻信(譚西風之師爺)一支,譚獻信出生於咸豐九年左右(具體時間不詳),所以推測在這個時間裡,“古事音樂”已經產生。

  由以上推測可知,雖然“古事音樂”產生的具體時間尚不可考,但其淵源確已久遠。

  二“古事音樂”發展現狀及分析

  “古事音樂”曾經輝煌過,但現在發展狀況不容樂觀。據譚西風講述得知,那時的人們都盼著看“古事”、玩“古事”,幾乎人人都能唱上三五段;如今雖也玩“古事”,但只剩下一種形式了,全是在走、舞,而根本沒有唱段了。例如,大譚村“古事音樂”之《邊關調》共分花船、女驢、男驢等角色傳唱。男驢角色所唱《邊關調》屬該地民樂中較有特色的部分,共分24場,加上“走場過寨”可演唱一天一夜。遺憾的是,如今的“古事”中再也見不到如此豐富的傳唱了,音樂部分也只有樂器演奏,演唱的越來越少。“古事音樂”的發展堪憂,日益衰落,面臨後繼無人之狀況。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民間音樂生態環境的改變。民間文化如同自然生態環境,在這一環境之下繁衍、生產了不同的民間文化之樹和果實。如果這一生態環境遭到了破壞,文化將會凋零、失落,這正是文化的生態性。隨著高科技和先進的工業文明的到來,人們的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在底層社會對物質的追求高於精神的享受,民間音樂的生態環境面臨失衡的狀態。

  第二,傳承方式的侷限性。民間音樂大多是廣大勞動人民的.口頭創作,藉助“口傳心授”的形式進行傳承,很多東西在流傳過程中變異、消失,這是民間音樂自身傳承的侷限性所致。大譚村的“古事音樂”也同樣避免不了這樣的侷限。

  “古事音樂”的發展瀕臨滅絕,為了豐富我國優秀的民族民間音樂,我們應大力提倡對諸如大譚村“古事音樂”此類的民間音樂進行傳承與保護。

  三、民間音樂的傳承與保護

  大譚村的“古事音樂”在民間音樂中看似不出眾,但在音樂形態、精神內涵中則透露出一種內在美。她獨具地方特色,是勞動人民在勞動中的審美總結,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家庭中的一員,我們應採取有利措施對其進行保護。

  首先,讓民間音樂走進課堂,豐富學生的學習生活。民間音樂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學校教育又是傳承文化的重要場所,所以將民間音樂納入教學內容,在豐富學習生活的同時,為音樂的傳承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其次,充分發揮民間自身力量,對優秀的民間藝人傳承行為給予物質獎勵。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極其豐富,完全依靠政府行為是不現實的,這就需要民間自身的力量。既然大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於民間,那麼最好的傳承與保護方式就是還原於民間,充分依靠民間力量,透過民間藝人以及民間組織來進行傳承。同時,政府應透過適當的物質獎勵措施來激勵他們。

  再次,健全保護機制,落實對民間音樂保護的政策法規,借鑑專家學者的科研成果,逐步建立科學、高效的保護體系。對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音樂,要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支援,開發、引導市場需求。

  最後,注重宣傳、營造氛圍,提高人們對民間音樂保護重要性的認識。雖然現在人們休閒娛樂的方式多樣,但是如果能借節日、廟會之際,將“古事音樂”此類的民間音樂做大,也不失為一種應時之策。

  以上僅是筆者透過對大譚村“古事音樂”田野調查中發現的問題而總結出的保護對策,當然,對民間音樂保護的具體策略也並非筆者所能概全,這需要眾多有識之士來共同探討,在此拋磚引玉。

  參考文獻:

  [1]新泰市文史資料,新泰市文史辦公室.

  [2]《搶救民藝》,潘魯生著,山東美術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3]《民間藝術的文化生態論》,唐家路著,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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