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級試題及答案

會計中級試題及答案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會計中級試題及答案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單項選擇題

  1.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一定比例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該一定比例為( )。

  A.30%B.20% C.10%D.5%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中權益披露的情形。根據規定,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6章的第7個重點命題。“7、第236頁,《證券法》規定,……

  2.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登出產權登記的情形是( )。

  A.企業名稱改變 B.企業組織形式發生變動

  C.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D.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登出產權登記的情形。根據規定,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屬於登出產權登記的情形。本題中,選項A、B、D是屬於變動產權登記的情形。

  試題點評: 本題考點是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中模擬題單選第24題的關聯考點,並在串講班上有所強調。

  3.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B.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C.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D.投資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因此選項A錯誤;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選項B錯誤;投資人可以土地使用權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因此選項D錯誤。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已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中模擬題單選第13題、多選第13題交叉覆蓋。

  4.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一定期間通知其他合夥人。該期間的是( )。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夥企業中的通知退夥時間。根據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已經讓考生畫在教材相應頁碼上。

  5.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中,在合夥協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即可執行的是( )。

  A.改變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B.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

  C.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D.轉讓合夥企業的商標權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夥事務的執行。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不必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3章的第6個重點命題。“6、第115頁,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

  6.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場購物時,將自己攜帶的兩件物品存放在存包處。當天取物時卻只取到一件。存包員否認李某存了兩件物品,雙方爭議未果,李某擬起訴至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效期間是( )。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根據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適用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已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中模擬題單選第1題的解析中涉及關聯內容。

  7.甲、乙、丙、丁擬設立一普通合夥企業,四人簽訂的合夥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

  B.合夥企業事務委託甲、乙兩人執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D.對合夥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夥人一致透過的表決辦法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

  試題點評:本題屬於基本概念的考察,考生應當不會丟分。

  8.某普通合夥企業決定解散,經清算人確認:企業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10000元,欠國家稅款8000元,另外發生清算費用3000元。下列幾種清償順序中,符合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先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再繳納稅款,然後支付清算費用

  B.先繳納稅款,再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然後支付清算費用

  C.先支付清算費用,再繳納稅款,然後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D.先支付清算費用,再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然後繳納稅款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夥企業解散時的清算順序。根據規定,合夥企業的財產支付合夥企業的清算費用後的清償順序如下:合夥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3章的第17個重點命題,即最後一個備考考點。

  9.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共益債務的是( )。

  A.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B.管理人管理財產所支出的倉儲費

  C.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發生的費用

  D.管理人非執行職務時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參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共益債務的範圍。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5章的第11個重點備考考點。 “11、第195頁,《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10.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破產管理人的職責的是( )。

  A.接管債務人的賬簿等資料

  B.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

  C.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

  D.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後,決定繼續債務人的營業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根據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因此選項D不屬於管理人的職責。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5章的第6個重點備考考點中涉及。

  11.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的出資額應為( )。

  A.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的15%

  B.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25%

  C.不得低於該企業註冊資本的15%

  D.不得低於該企業註冊資本的25%

  參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外商投資者分期出資的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分期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已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8頁)中“綜合題舉例”例1題覆蓋。

  12.國內企業甲與外國投資者乙擬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為1200萬美元。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該企業註冊資本至少應為( )萬美元。

  A.120 B.210 C.480 D.500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外商投資企業中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關係。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125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試題點評:與上一題類似, 本題考點已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8頁)中“綜合題舉例”例1題覆蓋。本題考點也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6頁)中“計算型選擇題”例2題涉及。

  13.某股份有限公司現有淨資產5000萬元。該公司於2007年1月發行一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2007年11月,該公司又發行三年期公司債券600萬元。2008年7月,該公司擬再次發行公司債券。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最高限額為( )萬元。

  A.2000

  B.1500

  C.1400

  D.900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數量限制。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本題中,一年期的公司債券截至2008年7月已經償還完畢,因此發行前累計債券餘額為600萬元,發行後的累計債券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40%,因此本次最多發行的公司債券數額為5000×40%-600=1400(萬元)。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與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11頁)中“模擬題”單選第7題覆蓋,只是數字不同,模式完全相同。

  14.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債權申報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債權人對附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

  B.連帶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共同申報

  C.債權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不得補充申報

  D.債權人對訴訟未決的債權不得申報

  參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的申報要求。根據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均可以申報。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選項D是錯誤的;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償以補充申報後的破產財產為限。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5章的第13個重點備考考點中部分涉及。

  15.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該期間為( )。

  A.2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2個月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上市公司收購後的事項。根據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6章的第17個重點備考考點“17、第252頁,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6.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背書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背書日期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B.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背書無效

  C.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D.委託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可以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匯票背書的規定。根據規定,背書日期為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委託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在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5頁)中“重點命題型選擇題”例1單選涉及。

  17.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內提示見票的,則喪失對特定票據債務人以外的其他債務人的追索權。該特定票據債務人是( )。

  A.出票人 B.保證人 C.背書人 D.被背書人

  參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本票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間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7章的第20個重點備考考點。“20、第293頁,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 個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等前手的追索權。由於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對持票人負有絕對付款責任,除票據時效屆滿而使票據權利消滅或者要件欠缺而使票據無效外,並不因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行使付款請求權而使其責任得以解除。因此,持票人仍對出票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只是喪失對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等前手的追索權。”

  18.甲與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提供一批貨物給乙,貨到後一個月內付款。合同簽訂後甲遲遲沒有發貨,乙催問甲,甲稱由於資金緊張,暫無法購買生產該批貨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貨款,乙拒絕了甲的要求。乙拒絕先付貨款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 )。

  A.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B.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C.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抗辯權。本題所涉及情況屬於權利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試題點評:本題考察的是後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等基本概念見的區別。這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

  19.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約定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該金錢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該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該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該種性質的金錢在法律上稱為( )。

  A.保證金 B.預付款 C.違約金 D.定金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定金的概念。題目所述情況屬於合同擔保中的定金擔保。中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8章的第20個重點備考考點。

  20.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並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權用於抵押。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該質權設立的時間是( )。

  A.借款合同簽訂之日 B.質押合同簽訂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之日

  D.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權利質押的設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所以本題D選項正確。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12頁)中“模擬題”單選第11題涉及。

  2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表述中,不正解的是( )。

  A.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B.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效力

  C.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D.公司董事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參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股票轉讓的限制規定。根據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所以選項A不正確;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所以B選擇正確;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所以選項C正確;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以選項D正確。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2章的第28個重點備考考點。 28、第77頁,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併;(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22.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據抗辯的情形是( )。

  A.票據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B.票據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C.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偽造

  D.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使票據抗辯中對物抗辯的情形。根據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得欠缺,如果未記載導致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會不使票據失效。所以票據上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是抗辯事由。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7章的第6、7個重點備考考點。

  23.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與某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B.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生的爭議

  C.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生的爭議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生的爭議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適用《仲裁法》的範圍。根據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另外,勞動爭議也不適用於《仲裁法》。所以本題答案為C。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1章的第12個重點備考考點。12、第21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由強制性法律規範調整的法律關係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另外,由於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於一般的.經濟糾紛,它們在解決糾紛的原則、程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點,應適用專門的規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於解決這兩類糾紛。

  24.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會會議,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參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該次會議透過一項違反法律規定的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該次會議的會議記錄記載,董事戊在該項決議表決時表明了異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的董事是( )。

  A.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B.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C.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董事甲、乙、丙、丁、己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出席及會議制度。根據規定,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本題董事戊在該次會議上曾就該項決議表決時表示了異議,並且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仍應承擔責任;庚因故未出席也未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並沒有參與該事項的決議,因此也不承擔責任。答案應為選項D。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

  25.甲、乙兩公司與鄭某、張某欲共同設立一有限公司,並在擬訂公司章程時約定了各自的出資方式。下列有關各股東的部分出資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獲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許經營權評估作價20萬元出資

  B.乙公司以其企業商譽評估作價30萬元出資

  C.鄭某以其享有的某項專利權評估作價40萬元出資

  D.張某以其設定了抵押權的某房產作價50萬元出資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因此選項A、B、D中所述的出資方式是錯誤的。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2章的第4個重點備考考點。 4、第44頁,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多項選擇題

  26.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合營企業董事會職權的有( )。

  A.決定是否同意合營一方將其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第三者

  B.決定是否解聘合營企業副總經理

  C.決定合營企業發展規劃

  D.決定合營企業的分立方案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營企業董事會的職權。根據規定,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因此選項B、C是符合規定的;合營企業可以對合並和分立的事項作出決議,因此選項D是正確的。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

  27.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事務執行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合夥人為法人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B.合夥人可以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事務

  C.合夥人不得自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參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根據規定,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因此選項A正確;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因此選項C正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選項D正確。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考試動態《2008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試題及答案解析》。

  28.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合夥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有( )。

  A.合夥人因決策失誤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夥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已有2個月低於法定人數

  D.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無法實現

  參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合夥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根據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所以本題答案為BCD。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劉老師將所有企業的解散事由概括為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兩類。並要考生以此為標準對照教材相關內容進行對比記憶。

  29.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有( )。

  A.投資人死亡,繼承人決定繼承

  B.投資人決定解散

  C.投資人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

  D.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參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情形。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投資人決定解散;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答案是BCD。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劉老師將所有企業的解散事由概括為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兩類。並要考生以此為標準對照教材相關內容進行對比記憶。

  30.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資方式中,正確的有( )

  A.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

  B.中國投資者以其所有的工業產權作價出資

  C.外國投資者以已設定抵押的機器裝置作價出資

  D.中國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參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相關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裝置、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但是不能以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作為出資。所以答案為ABD。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8頁)中“綜合題”舉例第1題涉及。

  3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下列有關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B.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破產管理人清償債務

  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措施應當終止

  D.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律提起

  參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選項A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因此選項B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因此選項C錯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選項D正確。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5章的第3個重點備考考點。

  32.甲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收藏的一幅名畫以20萬元賣給乙。其後,甲將其對乙的20萬元債權轉讓給丙並通知了乙。甲將名畫依約交付給乙前,該畫因不可抗力滅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判斷中,不正確的有( )

  A.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並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B.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C.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D.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參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同債權轉讓和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另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不能向乙交付名畫,所以乙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合同。另外,乙可以抗辯甲,則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因此乙可以拒絕丙的付款請求。所以只有選項A是正確的。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8章的第23個重點備考考點。

  33.當事人對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不服,擬選擇的下列做法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執行判決,同時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B.執行判決,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C.不執行判決,並向一級人民法院申請上訴

  D.不執行判決,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參考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審判程式。根據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是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二審判決在作出時生效。所以答案是AB。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

  34.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機構或人員中,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有( )。

  A.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

  B.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C.因貪 汙罪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D.破產企業的債權人

  參考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根據的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包括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破產企業的管理人員、破產企業的投資人等);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5章的第5個重點備考考點。

  35.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中,屬於破產管理人有權請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

  C.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

  D.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隱匿財產的行為

  參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管理人的撤銷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選項D是屬於無效行為,而非可撤銷行為,因此不選。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5章的第7、8個重點備考考點。

  36.某封閉式基金經理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符合該基金上市條件的有( )

  A.基金募集期限屆滿,該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了核准規模的85%

  B.該基金持人為1001人

  C.該基金募集金額為人民幣3億元

  D.該基金合同期限為12年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封閉式基金上市的規定。根據規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本題中,選項A符合了封閉式基金募整合立的標準,因此也是符合上市的條件的。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6章的第10個重點備考考點。

  37.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下列尚未公開的資訊中,屬於內幕資訊的有( )

  A.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一次達到該資產的20%

  B.公司經理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C.上市公司董事長髮生變動

  D.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參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內幕資訊的界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法律規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對於選項C,由於屬於重大事件(董事、1/3監事和經理發生變動)的範圍,因此也屬於內幕資訊。答案為BCD。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6章的第12個重點備考考點。

  38.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中,屬於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有( )。

  A.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且拒絕糾正

  B.股本總額減至人民幣5000萬元

  C.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D.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記載,且拒絕糾正

  參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票終止上市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因此選項B所述情形不會導致股票終止上市。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23頁)中模擬題“五、綜合題”涉及。

  39.根據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B.收購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C.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D.收購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收購人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額五種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擔任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同樣也不能作為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6章的第14個重點備考考點。

  40.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匯票承兌生效後,承兌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下列關於該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承兌人在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B.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付款請求權人承擔責任

  C.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追索權人承擔責任

  D.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的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承兌的效力。以上四項均符合要求。在08年教材P286。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

  4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情形有( )。

  A.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B.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的

  C.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逃匿的

  D.匯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題考核行使追索權的條件。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1)匯票被拒絕付款;(2)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禁止活動的。本票、支票追索權的行使,適用《票據法》有關匯票的規定。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23——24頁)中模擬題“四、簡答題”第3題涉及。

  42.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招標採購中出現的應予廢標的情形有( )。

  A.對招標檔案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2家

  B.供應商曾向採購人行 賄進行詢價

  C.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

  D.招標過程中,採購專案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而取消

  參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廢標的情形。根據規定,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與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23頁)中模擬題“多選題第8題”完全一致。

  43.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仲裁員必須迴避的情形有( )。

  A.仲裁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B.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

  C.仲裁員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D.仲裁員接受當事人的請客送禮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員迴避的情形。根據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以上四項均是需要回避的情形。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1章的第14個重點備考考點。 14、第23頁,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4.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屬於無效格式條款有( )

  A.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

  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格式條款

  C.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

  D.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

  參考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無效的格式條款。如果格式條款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屬於無效格式條款。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另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該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此時並不會導致格式條款無效。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

  45.下列關於分公司法律地位的中,正確的有( )

  A.分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B.分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D.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

  參考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分公司的性質。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管理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因此選項A、B是錯誤的。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2章的第1個重點備考考點。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1、第38頁,《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三、判斷題

  61.原告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這些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管轄。根據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

  62.被代理人甲曾對乙表示已將銷售業務代理權授予丙,而實際上甲並未授權給丙。後丙以甲的名義與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則甲應對丙簽訂該合同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表見代理的規定。根據規定,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但實際並未授權的,屬於表見代理。此時根據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應該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1章的第10個重點備考考點。10、第18頁,表見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並未授權;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檔案(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字、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檔案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並與之進行法律行為;代理授權不明;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代理關係終止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並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63.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場購買一臺價值為20000元的冰箱,雙方約定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並提貨,6月1日再付6000元,其餘8000元在7月10前付清。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價款。此時,該商場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費。(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中分期付款的規定。根據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試題點評: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8章的第29個重點備考考點。

  64.證券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的,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應先繳納罰款。(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違反證券法責任的承擔。根據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同時承擔繳納罰款、罰金和民事賠償責任,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

  65.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的股東透過。(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決議。根據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為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5頁)中 選擇題答題注意事項中例2選擇題完全覆蓋。

  66.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夥人的債務與合夥企業的關係。根據規定,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試題點評: 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3章的第9個重點備考考點。9、第120頁,合夥人的債務清償與合夥企業的關係:①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67.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證券服務機構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此說法符合法律規定。(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票轉讓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證券服務機構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為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11頁)模擬題中多選題第9題完全覆蓋。

  68.甲、乙等6人設立了一普通合夥企業,並委託甲和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甲對乙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其他合夥人對如何解決此問題也產生了爭議,由於合夥協議未約定爭議解決的表決辦法,合夥人實行了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後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了同意甲意見的決定。上述解決爭議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辦法。根據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

  試題點評:該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過。

  69.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追索物件。根據規定,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為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22頁)模擬題中簡答題第3題完全覆蓋。

  70.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抗辯的限制。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試題點評: 這是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串講班劉春霖老師強調的第7章的第6個重點備考考點。

  四、簡答題

  1.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載明出票後1個月內付款。C公司為付款人,D公司在匯票上籤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

  B公司取得匯票後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F公司於當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兌,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承兌。

  F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權的追索物件有哪些?這些被追索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

  (2)C公司是否有當然的付款義務? 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簡要說明理由。

  (3)本案中,匯票的被保證人是誰?簡要說明理由。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則D公司可以向誰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權的追索物件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這些被追索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C公司沒有當然的付款義務。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則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本假設條件中,C公司以其與出票人A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規定的。

  (3)被保證人為A公司。根據規定,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本題中,該匯票未經承兌,因此出票人A公司為被保證人。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則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本題中,被保證人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證人D公司清償票據款項後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

  試題點評:本題與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22頁)模擬題中簡答題第3題在考試重點和物件、命題模式等基本一樣。

  2.甲、乙、丙、丁等20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任期、監事會組成、股權轉讓規則等事項作了如下規定:

  (1)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

  (2)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7人,其中包括2名職工代表;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中關於董事任期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關於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公司章程中關於董事任期的規定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本題中,規定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關於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不合法。根據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題中,監事會成員為7人,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題中,公司章程雖然就股權轉讓作出了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試題點評:本題與北京安通學校《安通備戰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資料(串講班資料經濟法)》(第23頁)模擬題中綜合題有一定程度的交叉,同時該題中的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和比較過。

  3.張某擬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007年3月2日,張某將設立申請書等申請設立登記檔案提交到擬定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如下:張某以其房產、勞務和現金3萬元出資;企業名稱為A貿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張某“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3月15日,張某將修改後的登記檔案交到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3月25日,張某領取了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於3月20日簽發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該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成立後,張某委託王某管理A企業事務,並書面約定,凡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業務均須取得張某同意後執行。B企業明知張某與王某的約定,仍與代表A企業的王某簽訂了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張某知道後以王某超出授權範圍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但B企業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託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為由主張合同有效。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3月2日提交的設立申請書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2)A企業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簡要說明理由。

  (3)B企業主張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張某3月2日提交的設立申請書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

  ①以勞務出資不符合規定。(普通合夥人才能以勞務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不能以勞務出資的)

  ②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2)A企業的成立日期為3月20日。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本題中,工商機關的簽發日期為3月20日,因此該日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3)B企業主張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確的。根據規定,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B企業為知情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不適用該規定,此時投資人是可以對抗B企業的,B企業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試題點評: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和比較過。 串講班強調: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第1個備考考點也涉及到本題考察內容。

  五、綜合題

  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裝置,於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裝置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裝置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於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於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於裝置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後,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裝置。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裝置,並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裝置。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於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裝置,並於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裝置,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乙公司提交答辯狀並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後,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

  (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丙機械廠仍未履行,此時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買賣雙方的基本當事人,而丙機械廠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擔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後,合同中的仲裁協議仍然有效。根據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雖然解除,但不影響其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其20%為16萬元,約定的定金未超過該標準,因此是符合規定的。

  (5)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時也未提出異議,因此視為甲乙雙方放棄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是有權繼續審理該合同糾紛的。

  試題點評:

  本題考點在北京安通學校中級經濟法基礎班串講班上劉春霖老師都重點解析和比較過。例如第八章串講中強調的備考考點涉及本題的有:

  20、第337頁,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3、第340頁,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並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24、第343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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