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讀書筆記(精選8篇)

《正義論》讀書筆記

  一、如何做筆記

  做筆記的方法如下:

  1、合理劃分區域。將不同型別、功能、重要程度的內容放到不同的區域裡。

  2、抓住重點。無需將聽到的每句話都記下來,把精力集中到核心概念。

  3、層次分明。以格式和排版區分大標題和小標題。

  4、及時回憶補全。沒記全的筆記,要趁記憶清晰及時補記上。

  5、整理分類。用統一的序號排列筆記,標明先後順序等,並以文字或符號、代號等劃分比內容類別。

  6、用彩色線條標記重點。標記關鍵字,劃出關鍵地方。

  二、《正義論》讀書筆記(精選8篇)

  當看完一本著作後,相信大家一定領會了不少東西,不能光會讀哦,寫一篇讀書筆記吧。可能你現在毫無頭緒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正義論》讀書筆記(精選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正義論》讀書筆記1

  在《正義論》的第二篇中,羅爾斯主要講了正義論在社會制度的形成與建設中的運用。羅爾斯認為正義的社會的社會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過程:在原初狀態中完成正義原則的選擇—制定憲法—制定法制—在正義原則的指導下規範的使用,羅爾斯並且認為完成這樣一個過程也是逐步排除無知之幕的過程。接著羅爾斯給自由下了定義,並討論了平等自由的三個問題:良心的自由、憲法的正義以及關於自由的優先次序。

  羅爾斯對自由的定義談了很多,他認為自由是一個體系,由各種基本的自由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話是:人做或不做某事,會受到保護並免受其他人侵犯時,可以說他是自由的。關於羅爾斯定義的自由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色彩。他的自由觀可以通俗的這樣說:在合法的前提下,人可以為所欲為。這是典型的左派的觀點,這也是後來各類解放運動的思想基礎。對於自由的理解在此之前很多思想家的觀點要深刻得多,托克維爾曾說,如果認為自由就是為所欲為那是動物的自由;洛克說自由是指人類的自我管理,而不是被動的接受皇帝或者氏族首領或其他什麼人的管理。

  接著羅爾斯重點談論了良心的自由,其實羅爾斯的良心的自由更多的指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羅爾斯明確的指出一個正義的制度必須保護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我認為關於宗教信仰的自由最根本的還是要明確對於人類而言是先有正義的思想還是先有宗教的信仰,這個先後次序決定了誰更起主導作用。

  關於憲法的正義羅爾斯說憲法的正義體現在對於正義的兩個原則的遵守上,體現在一部正義的憲法會產生一個正義的程式,這個程式會產生一個正義的法制

  關於自由的優先次序依然是正義原則優先次序的體現,就是首先保證所有人具有最廣泛的平等的自由。同時羅爾斯又補充說,如果有一種不夠廣泛的自由,那這種自由必須加強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體系才能存在;如果有一種不夠平等的自由,那這種自由必須可以為那些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接下來羅爾斯談論了正義論在社會分配中的作用,總而言之要滿足他的正義論的優先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羅爾斯較多的談論了代際分配。也就是每一代應該為下一代儲存社會財富多少為合適的,羅爾斯顯然不同意為下一代盡最大努力儲存的思想,他認為代際之間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儲蓄率,換句話說就是一定的充分的現時的享樂是可接受的,這和西方近幾十年的思想觀點是一致的。

  在第二篇的最後羅爾斯談了關於義務和職責,關於義務,羅爾斯說當正義的制度存在時我們有義務服從和維護正義的制度,當正義的制度不存在時,我們有義務建立正義的制度。而對職責要求的強度則小於義務,羅爾斯認為,如果一個人同意了正義的原則,並享受了正義制度帶來的好處,那他就有責任擔負正義制度給予他的職責,但職責是以自願為前提的,而義務是不管是否自願都必須履行的。

  羅爾斯接著談論了當你覺得這個制度不正義或有一部分不正義時,你是否還對這個制度存在職責和義務。於是羅爾斯提出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絕這兩個觀點,也就是當面對不正義時你至少可以做到這兩點。羅爾斯認為這兩種方式可以促進一個正義的制度健康發展。

  本書的第三篇名為“目地”,在本篇中羅爾斯主要闡述了什麼是善,正義感以及善與正義之間的關係。

  什麼是善,在這之前羅爾斯已經定義過,所謂善就是人的理性的慾望的滿足。在第三篇中他進行了更充分更詳細的論述,他認為一個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環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計劃決定的。要形成這個合理的生活計劃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與合理選擇的諸原則一致,這些原則包括有效手段原則、蘊涵原則和較大可能性原則;另一個是要在充分理解有關事實和仔細考慮後做出的謹慎合理的決定。要明確的是這裡的善不是正義,正義是人們在原初狀態中選擇的結果,是相對而言絕對的不變的,是衡量社會其它制度的是否正義的標準,而善只是人們根據環境做出的合理的計劃。

  接下來羅爾斯談論了道德與正義感,他認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會自然而然的促進社會道德的成長,使道德從一個威權的命令式的道德逐步發展為根據原則自我發展的道德。在這樣的社會中同樣可以產生相應的正義感,而且這種正義感比其它不是正義制度的社會的正義感更加穩固。

  關於正義感和善之間的關係,羅爾斯認為,一個符合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中,一個人的合理生活計劃支援和鞏固他的正義感,也就是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其正義感和善是可以相互促進的。

  到這裡《正義論》終於介紹完了,說實話本書的第二篇、第三篇很難讀,因為這位老先生將大量的篇幅糾纏於一些不重要的議題,而主要的思想反而講的不夠充分。

  總體而言,我認為《正義論》最大的價值在於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就是存在一個優先的正義原則,對於任何一種社會制度建立和社會行為的施行都需首先進行正義的價值判斷,以確定這種制度或行為是否正義,這就排除了一個社會為了某一個看似正義的目標而使用不正義的手段的可能,這樣也使一個社會能始終保持是正義的。

  《正義論》讀書筆記2

  在讀完這本我自以為很難讀懂的書後,才發現並不是我想像的那麼的難懂,相反,我讀懂了一些東西,一些我覺得很有用的東西。

  在《正義論》的閱讀中,我感觸很深,想明白什麼是正義,就要明白為什麼需要正義。羅爾斯借鑑了啟蒙者盧梭的“確信每個人都就應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認為這是人類社會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這樣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維方式,提出了“正義的理想國”,讀後感《讀後感》。羅爾斯提出,正義的定義首先需要三個前提,其實這也和盧梭定義社會契約的前提有點類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狀態和無知之幕。這自然也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但也是得到真正正義務必的狀態。

  那麼,反省我們中國的現狀,又有什麼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這一方面,我們中國現實中的道德社會是什惡魔樣的呢?例如,範跑跑事件中,中國人的道德表現,指責範的人幾乎全部是建立在傳統道德基礎上混淪吞棗的道德觀念。很多都是僅僅在心領意會的共同道德認識基礎上做出。職責義務,權利自由,善惡公私等握在一塊。指責起來頭頭是道,但永遠缺乏社會根據和理論根據。沒有必須清晰的邏輯,如果叫他解釋,不可能解釋清楚的。那麼他只有透過二條途徑來反擊。就是透過中國民眾的傳統道德觀念,孝道和性善論來進行,即在把人同動物的區別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區別中進行認識,所以我覺得讀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於我們的道德建設和道德理論也很有好處。

  所以在讀完這本書後,雖然對於它的資料還不是瞭解得很深,但是我還是看到了正義的一種力量,一種反省,一種啟示,還是很有好處的!

  《正義論》讀書筆記3

  “正義”一詞的使用由來已久。在亞里士多德那裡,它主要用於人的行為。然而,在近現代的西方思想家那裡,“正義”的概念越來越多地被專門用作評價社會制度的一種道德標準,被看作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羅爾斯則更明確地規定,在他的正義論中,正義的物件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他認為:人們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秉賦的深刻而持久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卻是個人無法自我選擇的。因此,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為正義原則的最初應用物件。這樣,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將先前人們只關注形式正義演變成更加關注實質正義,透過克服社會制度、自然條件乃至人的秉賦上的偶然差異實現實質上的平等。羅爾斯認為,正義論可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確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環境下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的原則,即那些處理人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歷史偶然因素的原則;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決不正義問題的原則組成。“公平的正義”理論應當排除功利主義的選擇。對照羅爾斯的正義論,我國經濟社會結構中還存在許多明顯的結構性矛盾,如因自然條件的差別,存在東部發達地區與西部落後地區之間的地區差距;因從業部門不同而形成的行業差異和行業保護;因居住狀況不同而形成了城市與鄉村的巨大差距;因權力異化而滋生出的嚴重xxxx現象,各種就業歧視、入門限制等等非理想狀況,阻礙了社會經濟的進步發展,妨礙了以人為本目標的實現。這些不平等現象的存在,也說明我國進一步深化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羅爾斯認為,各方將選擇的原則是處在一種“詞典式序列”(lexicalorder)中的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正義原則是平等自由的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正義原則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2)依繫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其中,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而第二個原則中的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又優先於差別原則。這兩個原則的要義是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儘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團體除非以一種有利於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謀利,否則就不能獲得一種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羅爾斯的正義論追求一種實質的平等主義。

  當前,中國處於經濟社會的快速轉型期,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可調和,各種自然災害頻頻發生,由於社會發展不平衡,利益分配不均,各種社會矛盾也集中爆發,一些惡性案件不斷髮生。老百姓信訪不信法,涉訴信訴案件以井噴式爆發,糾結徘徊於人治與法治之間。社會治理面臨前所未有的新問題、新情況、新壓力。需要我們以天下為公,以普世的價值和創新精神,尋求解決各種矛盾糾紛良藥和制度,促進社會進一步的發展和文明進步。羅爾斯的正義論為我們提供了思想的基礎。羅爾斯的第一個正義原則即平等自由原則,為我們創新政治體制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即給每個公民平等參政的機會,平等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賦予每個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的自由權利。與此相適應,從確保公民基本權利行使的政治制度方面出發,應當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儘可能地擴大直接選舉,使選民與候選人面對面地溝通,提出自己的施政綱領,由選民監督予以落實,切實構築國家公務人員由選民選舉,向選民負責,由選民罷免的制度。改變目前普遍存在的先定後選、上級任命,對上不對下負責的做法。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充分行使,只要公民合法地行使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就不能以任何藉口動用公權力去追究其行政的或刑事的責任,切實發揮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媒體監督的功能,確保國家管理權的合法正確地行使。

  從經濟制度和利益分配方面考察,就是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兼顧社會的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一個社會實現整體和諧的基本要素。從國家民族發展的角度看,和諧應當是整體和諧、全面和諧,而不是區域性的、片面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不同利益階層之間的和諧,當前發展與今後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等等。而要實現社會的整體、全面和諧,就不能離開公平正義。公平正義的貫徹,就是確定和落實羅爾斯提出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過程。這就是:(1)怎樣鑑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2)怎樣衡量人們的利益,或者說合法期望的水平?對此,羅爾斯認為,每個人都佔據兩種地位,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財富分配中的地位(假定權力與財富通常結為一體);這樣,確定最少受惠者可透過選擇某一特定社會地位(如非熟練工人),或按達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兩個標準來確定。當前,佔中國絕大多數人口的農民問題、城市貧民等弱勢群體可以劃歸到最少受惠者的範圍,他們為中國的改革開放作出了巨大貢獻。近幾年以來,農產品價格偏低,農民收入低迷,農民生產投資和生活消費都受到了明顯的影響,不少地方的農村經濟陷入蕭條,與改革初期的活力和生機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城市的低收入者形成的貧民階層,承受著房價、子女教育、再就業培訓等多方面的就業壓力,僅靠微薄的低保收入尚不能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這些人群已成為我國社會進入新時期來的“最少受惠者”。如何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經濟生活條件與利益,是關涉國家穩定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難題。要想方設法努力縮小貧富差別,消除城鄉差別,把“三農”問題解決好,把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生產生活問題解決好,方可保證我國社會的長治久安,才能最終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才能根本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正義論》讀書筆記4

  在《正義論》的第二篇中,羅爾斯首要講了正義論在社會準則的構成與建設中的運用。羅爾斯以為正義的社會的社會準則的樹立遵從以下程序:在原初狀況中完結正義準則的挑選—擬定憲Fa—擬定法制—在正義準則的指導下規範的運用,羅爾斯並且以為完結這樣一個程序也是逐漸掃除無知之幕的程序。接著羅爾斯給自在下了界說,並評論了相等自在的三個問題:良知的自在、憲Fa的正義以及關於自在的優先次第。

  羅爾斯對自在的界說談了許多,他以為自在是一個系統,由各種底子的自在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話是:人做或不做某事,會遭到維護並免受其他人侵略時,能夠說他是自在的。關於羅爾斯界說的自在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顏色。他的自在觀能夠淺顯的這樣說:在合法的條件下,人能夠隨心所欲。這是典型的左派的觀念,這也是後來各類解放運動的思維根底。關於自在的瞭解在此之前許多思維家的觀念要深入得多,托克維爾曾說,假如以為自在就是隨心所欲那是動物的自在;洛克說自在是指人類的自我辦理,而不是被迫的承受皇帝或許氏族領袖或其他什麼人的辦理。

  接著羅爾斯要點議論了良知的自在,其實羅爾斯的良知的自在更多的指宗教自在或崇奉自在,羅爾斯清晰的指出一個正義的準則有必要維護宗教崇奉的自在。但我以為關於宗教崇奉的自在最底子的仍是要清晰關於人類而言是先有正義的思維仍是先有宗教的崇奉,這個先後次第決議了誰更起主導效果。

  關於憲Fa的正義羅爾斯說憲Fa的正義表現在關於正義的兩個準則的恪守上,表現在一部正義的憲Fa會發生一個正義的程式,這個程式會發生一個正義的法制

  關於自在的優先次第依然是正義準則優先次第的表現,就是首要確保所有人具有最廣泛的相等的自在。一起羅爾斯又彌補說,假如有一種不行廣泛的自在,那這種自在有必要加強所有人共享的完好的自在系統才幹存在;假如有一種不行相等的自在,那這種自在有必要能夠為那些具有較少自在的公民所承受。

  接下來羅爾斯議論了正義論在社會分配中的效果,總而言之要滿意他的正義論的優先準則。值得注意的是羅爾斯較多的議論了代際分配。也就是每一代應該為下一代貯存社會財富多少為適宜的,羅爾斯明顯不贊同為下一代盡最大努力貯存的思維,他以為代際之間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儲蓄率,換句話說就是必定的充沛的現時的吃苦是可承受的,這和西方近幾十年的思維觀念是共同的。

  在第二篇的最終羅爾斯談了關於責任和責任,關於責任,羅爾斯說當正義的準則存在時咱們有責任遵守和維護正義的準則,當正義的準則不存在時,咱們有責任樹立正義的準則。而對責任要求的強度則小於責任,羅爾斯以為,假如一個人贊同了正義的準則,並享受了正義準則帶來的優點,那他就有責任揹負正義準則給予他的責任,但責任是以自願為條件的,而責任是不論是否自願都有必要實行的。

  羅爾斯接著議論了當你覺得這個準則不正義或有一部分不正義時,你是否還對這個準則存在責任和責任。所以羅爾斯提出了非暴力抵擋和良知回絕這兩個觀念,也就是當面臨不正義時你至少能夠做到這兩點。羅爾斯以為這兩種方法能夠促進一個正義的準則健康發展。

  本書的第三篇名為“目地”,在本篇中羅爾斯首要論說了什麼是善,正義感以及善與正義之間的聯絡。

  什麼是善,在這之前羅爾斯現已界說過,所謂善就是人的理性的願望的滿意。在第三篇中他進行了更充沛更具體的論說,他以為一個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環境下他的合理的日子方案決議的。要構成這個合理的日子方案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要與合理挑選的諸準則共同,這些準則包含有用手法準則、蘊涵準則和較大或許性準則;另一個是要在充沛瞭解有關現實和細心考慮後做出的慎重合理的決議。要清晰的是這兒的善不是正義,正義是人們在原初狀況中挑選的成果,是相對而言肯定的不變的,是衡量社會其它準則的是否正義的規範,而善僅僅人們依據環境做出的合理的方案。

  接下來羅爾斯議論了品德與正義感,他以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會自然而然的促進社會品德的生長,使品德從一個威權的指令式的品德逐漸發展為依據準則自我發展的品德。在這樣的社會中相同能夠發生相應的正義感,並且這種正義感比其它不是正義準則的社會的正義感愈加安定。

  關於正義感和藹之間的聯絡,羅爾斯以為,一個契合兩個正義準則的安排傑出的社會中,一個人的合理日子方案支撐和穩固他的正義感,也就是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其正義感和藹是能夠相互促進的。

  到這兒《正義論》總算介紹完了,說實話本書的第二篇、第三篇很難讀,由於這位老先生將很多的篇幅羈絆於一些不重要的議題,而首要的思維反而講的不行充沛。

  整體而言,我以為《正義論》最大的價值在於提出了這樣一個觀念,就是存在一個優先的正義準則,關於任何一種社會準則樹立和社會行為的施行都需首要進行正義的價值判別,以斷定這種準則或行為是否正義,這就掃除了一個社會為了某一個看似正義的方針而運用不正義的手法的或許,這樣也使一個社會能始終保持是正義的。

  《正義論》讀書筆記5

  在書中,羅爾斯跟我們描述的卻是如何建立一種公平的社會制度。書中說, “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 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 ”看到這裡才發現自己對正義的理解真 的過於幼稚和天真阿。羅爾斯還說“一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於如何分 配基本的權利疑問, 依賴於在社會的不同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條件。 ” 論述完羅爾斯心中的正義論之後,他開始介紹如何構建這樣一個他心中的 公平社會制度。

  在我們所在的社會里,要如何建立一種公平的制度呢。我自己也 有想過這個問題。但發覺,自己的想法肯定時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上想的。要是 資本家,或許他就會想如何盡力剝削工人們剩餘勞動力。而如果讓工人選擇自己 心中的社會公平制度,或許又是另外一種境況了吧。因此,我覺得如何建立構造 這樣一個社會制度,真的讓人傷透了腦筋。然而,羅爾斯提出了“無知之幕”這 樣一個概念。開始我是不大理解這個概念的。後來上課聽老師提到過,就有點了 解了。羅爾斯認為,我們都應該處於無知之幕之後來構造我們的制度。原因是功 利的原則與平等的社會合作觀念衝突了。人們應該在原始的狀態中選擇。

  對於原 始狀態,譯者前言中介紹到的要點有:選擇物件(包括兩個正義原則、古典目的 論觀點、直覺主義觀念、利己主義觀念、混合觀念) 、正意的客觀環境、各方的 主觀動機和理性、知識的限制、對原則的形式限制、選擇兩個正義原則的論證 、 其他選擇物件的被排除。 其中我對知識的限制這一要點很感興趣。羅爾斯假設各方處在一種無知之 幕之後進行選擇,他們不知道他們的身份地位、階級出身、天賦和氣質,以及他 們善的觀念的具體內容, 也不知道他們所處的世代和所處社會的經濟政治狀況和 文明水平;他們只知道他們所處的社會是處在正義的環境之中,只知道有關人類 社會的一般事實、 政治和經濟理論原社會組織基礎和人們的心理學法則。

  換言之, 一切會引起人們陷入爭紛不已的特殊資訊都被排除, 無知之幕的假設就是為了達 到一種全體一致的契約。看到這裡我真的很佩服羅爾斯的緊密思維,想到用無知 之幕來達到這一達成契約的絕妙方法。讓我想起分蛋糕的公平方法,就是一個人 切蛋糕另一個人選蛋糕的方法。因為分的人要想到選的人想法,所以他必須用最 公平的方法分蛋糕。二者有異曲同工之妙阿。這只是我的一個小感受。前言中寫 到羅爾斯認為, “無知之幕+互相冷淡”的假設勝過“仁愛+知識”的假設,它簡 潔、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種弱的條件,後者則太強要求太高。原始狀態的假設 要儘可能少而弱市羅爾斯原始狀態解釋的一個基本思想,也是一種簡化的手段。

  是的,大多數人在為公平制度假設條件是,常常是出於美好的意願,本能的假設 所有的人們都是充滿善意的,所有的人都是高素質的知識分子。但是顯然,這種 假設的確強人所難了,條件太過於苛刻。這樣的話,要實現公平的契約關係便是 難上加難了吧。相反,如果,從相反的思路出發,無知之幕+相互冷淡,這樣情 況便是大不想同了,這樣就可以較為輕鬆的避開可以引起紛爭與爭吵的因素,因 為每個人都不知道,在穿過無知之幕後,自己會處在什麼樣的一個狀態,或許會 使會是有錢人,或許會使乞丐,或許是殘疾人,因為無知,說一必須為自己假設 一個最壞的情況,按照這個情況去建立契約,以防出現不利於自己的社會制度, 這樣,我們就可以顧及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制定出一套最為公平的制度了吧。

  剛開始不理解無知之幕的時候, 的確讓我很困惑為什麼要這樣假設, 但瞭解以後, 真的讓我為這位哲學大師所驚歎,凡他人思維而行,推出一種如此精妙的假設。

  接下來, 羅爾斯則考慮到正義原則怎樣應用於制度和 適應於我們目前所考 慮到和腿腫得正義判斷。 在後來的篇章中羅爾斯就透過描述一種滿足兩個正義原 則的社會基本結構和考察兩個正義原則所帶來的義務和職責來展示兩個正義原 則的內容。 這是我對這本正義論的小小感受。因為初次接觸大師作品,覺得很難懂, 也藉助了一些其他資料。儘管難懂,但是收穫很大,覺得值得花時間去看。

  《正義論》讀書筆記6

  《正義論》一書是羅爾斯積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羅爾斯思想之大成,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展成為一個嚴密的調理一貫的體系——即一種繼承西方契約論的傳統,試圖代替當時流行的功利主義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政治理論。

  《正義論》出版之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很快就被譽為“二次世界大戰後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甚至被認為將列入經典之林。一般大學的哲學、政治、法律等相關學科都把它列為最重要的必讀書之一。

  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正義的物件是社會的基本結構——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羅爾斯認為:人們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稟賦的深刻而持久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是個人無法選擇的。因此,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為正義原則的最初應用物件。換言之,正義原則要透過調節主要的社會制度,來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出發點發麵的不平等,儘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對於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為此,羅爾斯透過進一步的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契約論,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在此,契約的目的是為了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公認的根本道德準則(正義準則)。

  羅爾斯的正義論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確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環境下組織一個良好的社會的原則,即那些處理人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則;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決現實中的不正義問題的原則構成。這兩個部分基本上和《正義論》中的第一編和第二編重合。但是也不完全重合,因為,總體上,《正義論》講的都是一種理想的狀況,即使在其所謂面向現實的部分之中,其講述的也是一種設想的“符合基本正義”的狀況,而不是真正的現實的狀況。

  單個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結成一個合作體系則又有可能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應。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個因合作而構成的社會體系會不利於維護其成員的利益,甚至出現合作損益效應,所以一個社會合作體系並非必然會產生好的效果。這就是羅爾斯說的“合作的冒險”。但是隻要人們明白了這一點,就會想辦法去規避合作體系中可能出現的不良現象,人們會透過訂立一些所有人都必須維護的標準來達到這個目的。

  顯然,只有能夠平等的維護每個人的利益的契約才能夠為人們所共同認同。因為合作體系是人們自願結成的,並不存在強制關係,這之中的每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種損害某些人達到其目的的契約不會得到一致的認同。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看出,原初狀態對這個邏輯本身並無實質性的意義,只是起到了一個加強這個邏輯的作用。因為,原初狀態的目的在於促使人們隊有利於所用人的選擇成為必然。但是,上面的邏輯本身就是成立的。不過,確實,加上原初狀態之後,確實更為嚴謹,不容易出現不必要的問題。

  《正義論》讀書筆記7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齊,很多人會疑惑,這兩者有什麼關係呢,其實大家很難用隻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麼叫做法律,什麼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幾本倫理學上的書,書中有關“幸福和法律的關係”這一讓人頭疼的問題作了很多引導式的解釋,那麼什麼是法律呢?說道法律,大家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樓,檢察院,警察局,穿著正裝的律師,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釋什麼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那就換種思路。大家人類賴於肉體而生存,肉體帶來無盡且不斷增長的慾望,慾望使大傢俱有兩面性,正因為大家每一個人都是有著魔鬼與天使的兩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規範來約束大家。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種最主要的約束。與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會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作為基礎的,是一種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應當與否的標準則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調整的是一種涉他的行為。

  那麼什麼是幸福呢?幸福是對外在環境和自身產生的一種主觀上的偕同。從倫理學的角度上來看,幸福不僅僅僅是主觀感受,而且是人們對於客觀需要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在大家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階階段;相愛。被愛與施愛是幸福的高階階段。

  在這些書中,倫理學上的法律是以道德決定為基礎的。法律觀取決於社會觀,社會觀取決於人生觀,人生的目的就是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說,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倫理學上叫做“至善”,“至善”分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大家所討論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種。共同善是存在於法律的最高目的,規範的背後總有一種制裁力量在彼此幫忙的關係上實現大家個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實現需要合作,那麼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為基礎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的維護,是對自由、正義、平等、效率的追求,作為一種行為的規範和行為的約束機制,法律約束一切掌握優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總之,在法律的眾多特徵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徵之一。通俗地說,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以及平等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以我的看書感受來看,大家把基本善作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為社會的目的,把至善作為人生的目的,並且至善不能成為到達其他善的手段,那麼就能夠像“階梯狀”一樣,將基本善作為所有善存在的基礎。法律作為一種制度的保障,讓大家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時候能夠進行合作、建立契約,而幸福的實現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礎和保障,當然,倫理學好處上的法律與幸福往往是理想狀態下的,畢竟幸福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確切地進行論證。

  《正義論》讀書筆記8

  提起正義,就不得不提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正義論》中的正義指的就是一種社會正義論。羅爾斯認為正義首先關注的是社會制度的問題,只有實現社會制度的正義,才能實現人們心目中理想的正義狀態。羅爾斯的觀點認為社會基本結構是爭議的主題,人們在達成其他協議之前,首先要就社會制度的原則達成協議。然而這種締約不是一種實際的歷史行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狀態中的選擇的結果。對這種選擇的哲學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個人在無知之幕背後的選擇。在所選擇的原則的直接檢驗是看按它們安排的社會制度是否符合人們的直覺判斷;另一個檢驗是看他們是否適合人們的目的。由此,作者將全書分為:理論、制度和目的三編。

  理論編主要是論述與社會制度相關的正義原則。該編先從宏觀上說明了作為公平的正義是如何在一個假定的狀態下依據理性推演出來的。羅爾斯將公平性作為正義的最大特質,作者在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提出更抽象的正義理論以取代依據功利主義和直覺主義得出的正義理論: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緻和簡潔,只要他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他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羅爾斯認為邊沁的功利主義有違正義的公平本質,失卻了正義價值。接下來羅爾斯進一步論述了構建社會正義體系的兩個具體的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的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他們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依繫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前一個原則解決的是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問題,而後一原則決定了社會和經濟利益如何分配。羅爾斯所建構的基本自由體系包括思想和信念的自由,政治方面的自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自由以及符合法治原則的其他自由的四個方面。在第二個原則中公平機會原則解決的是公平問題,差別原則解決的則是效率問題。而且這兩個原則在效力層級上存在差別,前者具有優先於後者的效力,而且該原則中所維護的基本自由是不能用經濟利益來補償的。

  而作者對正義原則的證明是在一個假定的狀態下依據理性推演出來的。首先,羅爾斯參照早期政治哲學和法哲學中的社會契約論,虛構了一個原初狀態,即在“無知之幕”下,懷著相互冷淡情緒的人群,他們希望能夠建立社會這一聯合體形式,需要選擇一些原則來約束自身,實現合作。

  接下來羅爾斯指出個人是社會有機整體中的重要部分,所以社會正義原則不僅僅要規範社會制度的設定,也要對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這就要求處於原始狀態下的人們在選擇了應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個原則之後,還要選擇應用於個人的正義原則。羅爾斯認為個人的義務和職責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由社會制度規定的應負職責,也就是參與者加入到合作體制中,力求增加自身利益的活動需要遵守必要的規則,這就要求首先從客觀上要保證制度設定符合正義原則,其次在主觀上公民是在沒有外界壓迫的情況下自願進入合作體制。而是自然義務,這種義務的遵守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的存在並不以有相關制度的規定為前提。正是因為制度職責的履行是有條件的,所以當條件不具備時,公民的不服從便成為了自然出現的現象,所以羅爾斯認為公民應建立一種“公平的正當觀”,即在符合條件時,公民應恪盡職守;在條件不具備時,則應透過必要的反抗來達到恢復應有的憲政狀態的目的。羅爾斯在書中說道“如果正當的非暴力反抗看上去威脅了公民的和諧生活,那么責任不再抗議者那裡,而那些濫用權威和權力的人身上,而在那些濫用恰恰證明了這種反抗的合法性” 。

  目的編一共有三章,羅爾斯的主要目的是聯絡人類的思想感情和目標誌向,解決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穩定性和正義與善的一致性問題,解釋社會的各種價值和正義的善。在“作為合理性的善”章節中,羅爾斯認為一個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環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計劃決定的,羅爾斯把這種善分為兩種:一種是弱意義上的或者說不充分的善理論,一種是強意義上的或者說充分的善理論,前者用於原初狀態中定義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來規定福利指標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論是不充分,為了解釋社會價值和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穩定性,羅爾斯在後兩章談了兩個問題。“正義感”一章中,羅爾斯主要考察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里的成員是如何獲得一種正義感的,以及這種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觀念規定時的相對力量。“正義的善”一章中羅爾斯繼續討論了穩定性問題的第二個方面:即作為公平的正義和作為合理性的善是否一直的問題。羅爾斯認為:在一個符合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中,一個人的合理生活計劃將支援和鞏固他的正義感。在這之後,羅爾斯又總的闡述了穩定性的問題,至此,他對作為公平的正義的闡釋全部完成。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