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專項資金的定義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行政事業單位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專案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

  資金購成

  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通用11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1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縣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檔案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專案申報單位應提交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檔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情況。

  二、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專案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定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專案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裝置,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縣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局長一支筆審批,

  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專案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稽核後,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專案建設單位。建立健全專案資金審查審批程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專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三、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專案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專案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專案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專案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案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專案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專案完工後,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專案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專案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四、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

  (一)專案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專案資金的及時到位,專案資金需要執行區級報賬制的,從其規定,但要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主管局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專案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專案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專案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專案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稽核後報局長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保證資金安全執行和有效使用,保證專案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保護、支援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最佳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的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包括土地治理專案和產業化經營專案。

  土地治理專案,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專案,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專案,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專案。

  產業化經營專案,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專案,農產品加工專案,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專案。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應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投資政策。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獎優罰劣,激勵競爭。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專案規模,按專案管理資金。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八條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責。

  第二章扶持重點

  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農業主產區按主要農產品產量和商品量以省為單位確定。

  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十條土地治理專案以中低產田改造為重點,結合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業、林業、水利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產業化經營專案應參照國家制定的優勢農產品區域佈局規劃,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重點扶持的優勢農產品產業。透過加強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十二條土地治理專案扶持物件應以農民為重點。

  產業化經營專案扶持的物件包括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發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由國家農發辦確定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業綜合開發縣,並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

  第十五條財政部依據各地財力狀況分別確定各省地方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

  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總體上不低於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省級財政可以在確保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前提下根據地(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下同)、縣財力狀況確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鄉級財政不承擔資金配套任務。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物件應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專案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願,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並納入村內“一事一議”範疇,實行專項管理。

  產業化經營專案的自籌資金應不低於財政投資的50%。

  第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以及外資,逐步擴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以綜合因素法為主,按資源條件和工作質量測算各省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各省產業化經營專案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規模根據專案申報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每年新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重點用於農業主產區。各省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對農業主產縣進行重點投入。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原則上7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專案,30%以下用於產業化經營專案,具體投入比例根據各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

  農業綜合開發應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佔比重。

  第二十一條用於土地治理專案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

  用於產業化經營專案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以有償扶持為主。財政資金可以投資參股產業化經營專案,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用於土地治理專案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塘壩及攔河壩的改建、擴建、加固、新建;總裝機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機電排灌站的改造、續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輸變電裝置;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以下的輸變電裝置;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築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裝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專案資金的使用範圍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秸稈還田機械裝置、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裝置;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裝置及示範、培訓;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牧區改良草場所需種子購置、灌溉設施、草場圍欄、青貯窖、飼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條用於產業化經營專案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裝置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採後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裝置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專案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溫庫、加工裝置、輔助裝置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專案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溫庫、裝置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產業化經營專案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用於:專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其他使用範圍包括:

  (一)貸款貼息。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單獨安排資金,專項用於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範圍的貸款專案的貼息。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縣級農發機構專案管理費。按土地治理專案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專案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專案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專案及工程招標、資金和專案公示以及土地治理專案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專案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地、省級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由本級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事業費用於專案管理各項支出,不得另提專案管理費。

  (三)土地治理專案主要單項工程監理費及其勘察設計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入專案工程成本。具體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範圍使用資金,嚴禁擠佔挪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無償資金透過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有償資金透過財政部門履行承藉手續,按規定程式支付,逐級統一歸還。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准的專案計劃、初步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藉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專案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縣級農發機構借出財政有償資金,要落實還款責任,借款單位或個人須有擔保。對確實難以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實行呆賬核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應採取自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等方式,加強對資金撥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農發機構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農發辦對經查明的擠佔、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等違規違紀問題,應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專案管理

  第三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的前期準備是指專案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專案庫、編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應依據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治理專案庫和產業化經營專案庫。

  第三十二條存入專案庫的專案應達到專案建議書的要求。專案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專案:開發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範圍、規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資估算及來源(含農民籌資投勞計劃),效益預測。

  (二)產業化經營專案: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專案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

  專案建議書經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實地考察合格,可存入專案庫,擬扶持專案從專案庫中擇優選擇。

  第三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專案:專案背景,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水土資源評價;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範圍、地點、規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農藝措施;專案區現狀及工程平面佈置圖;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經2/3以上農戶簽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會透過的農民籌資投勞計劃及自願開發證明材料;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和執行管理。

  (二)產業化經營專案:專案背景及必要性,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專案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增收效果評價,專案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申報單位一般應在上年度申報下年度的農業綜合開發專案。

  各級農發機構應區別各類專案不同情況,積極推行專案招商或專案招投標,釋出專案申報指南,在較大範圍內擇優選項。

  第三十五條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按職責分工組織專案評估,對擬建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採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專案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和綜合評價,為專案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對產業化經營專案申報單位附報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城郊新建專案徵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以及乾旱地區中低產田改造專案申報單位附報的水利部門出具的水資源條件鑑定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評價。

  專案評估採取專家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對虛報材料或財務經營狀況不清的,實行一票否決。

  專案評估應建立責任制,明確專業評估人員的評估責任。評估人員應對評估專案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專案正確決策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土地治理專案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專案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專案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年度單個專案相對連片開發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於1萬畝、丘陵山區不低於5000畝。

  (二)生態綜合治理專案應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專案相對連片治理面積,天然草場5000畝以上,人工草場1000畝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畝以上。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專案應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為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於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三十七條產業化經營專案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案申報單位或其控股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營期在兩年以上,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能保證資金安全執行;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於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帶動能力強,與農戶建立了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專案安排一般限於農業綜合開發縣。

  (二)除具備前項規定的條件外,種植養殖基地專案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農產品加工專案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託,向農戶採購的原料佔所需原料的70%以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專案須為專案區提供與生產和加工相關的服務。

  (三)以省為單位,產業化經營專案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的50%以上用於中央財政投資300萬元(除重慶外的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不低於200萬元,下同)以上的單個產業化經營專案,其他產業化經營專案的單個專案年度中央財政投資一般不低於100萬元。

  第三十八條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專案及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或分年投資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專案和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產業化經營專案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

  其他農業綜合開發專案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部分專案可以委託地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國家農發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條在專案評估可行的'基礎上,按照專案管理權責,由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根據財力可能,遵循合理佈局的原則,擇優確定所扶持專案並編入專案計劃。

  第四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計劃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國家農發辦逐年下達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作為省級農發機構編制年度專案實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初步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專案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裝置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主要工程概算,專案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初步設計由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組織審定,或委託相關技術部門審定。

  第四十二條地方農發機構應逐級編制、彙總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年度專案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包括開發範圍及變更情況、區域佈局與開發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開發任務與專案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資構成、預期效益目標等。

  (二)專案計劃表。各類專案計劃表的格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

  (三)附件:省級財政對承擔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第四十三條國家農發辦主要批覆土地治理專案年度實施計劃的開發範圍、任務及投資額等。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批覆向下批覆專案年度實施計劃,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產業化經營專案年度實施計劃3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農發辦批覆,其他專案年度實施計劃由省級農發機構批覆。

  省級農發機構應按照國家農發辦規定的時間向國家農發辦申報專案年度實施計劃或備案其批覆的專案年度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應及時批覆或核查。國家農發辦對省級農發機構報送備案的專案年度實施計劃在1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批覆或備案的年度專案實施計劃,作為撥借中央財政資金和進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年度專案實施計劃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建設內容調整涉及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應在專案初步設計重新審定後逐級報經國家農發辦批准;低於100萬元的,應由組織審定該專案初步設計的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批准。

  (二)專案變更(指專案性質、建設地點、專案實施單位的任何一項變更)或終止,須逐級報經組織該專案評估審定的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由省級農發機構批准變更或終止的專案,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因專案變更而實施的新專案需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報新建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三)專案變更、終止經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後,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專案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專案實施單位或農民,並說明變更或終止的理由。

  (四)經批准終止的專案的中央財政資金,縣級農發機構須在收到專案終止正式通知1個月內逐級上繳國家農發辦。

  (五)終止專案及因專案變更取消的專案,其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原則上由專案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六)所有專案的調整、變更或終止,應在專案立項當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報,逾期由國家農發辦逐級收回資金。

  第四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建設期為1—2年。凡納入計劃的專案,應如期建成,並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四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應當推行專案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專案公示制。

  土地治理專案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裝置和材料的採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及農村集體、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建設主要內容,應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條專案實施單位應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四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專案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五十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專案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國家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標準,專案年度實施計劃批覆、調整及資金撥借檔案以及經批准的專案初步設計。

  第五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專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情況,專案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及農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回收落實情況,工程執行管理和文件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專案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進行驗收,部分竣工專案可以委託地級農發機構驗收。

  縣級農發機構和專案實施單位應做好專案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由地級農發機構進行督查。

  第五十三條國家農發辦對專案竣工驗收每3年進行1次考評。省級農發機構在對竣工專案組織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考評申請並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縣或專案的數量和名單,採取直接組織和委託的方式進行考評。

  國家農發辦對竣工驗收專案考評後,按考評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第五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竣工驗收後,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執行管護制度,保證專案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農發機構應做好後期專案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專案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區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專案執行管護費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區的投資、養護管理機制;採取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對形成的資產實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條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國家農發辦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十七條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末位暫停製度。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國家農發辦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國家農發辦應對竣工專案驗收考評不合格的省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認真整改的,國家農發辦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資規模或者暫停投資。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條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專案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支援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最佳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包括土地治理專案和產業化發展專案

  土地治理專案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專案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專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六條

  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統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責

  國家農發辦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訂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進行監管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具體政策和發展規劃,分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管理,確定本地區各級農發機構的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進行監管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當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最佳化開發佈局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實行重點開發;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復潛力能夠達到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的區域實行保護性開發,以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為主,適度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差生態比較脆弱的區域實行限制開發,以生態環境恢復為主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物件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專案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

  國家農發辦根據總體資金規模各省資源稟賦開發政策等核定各省的開發縣總數量,省級農發機構在總數量以內根據耕地面積產業優勢工作基礎等確定本省具體開發縣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

  中央財政根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農業綜合開發

  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礎資源因素為主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糧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農產品產量水資源等基礎資料;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專案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農業發展戰略要求政策創新情況等

  財政部可以根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的型別和扶持物件規定專案自籌資金的投入比例

  鼓勵土地治理專案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以土地治理專案為重點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和本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本省土地治理專案和產業化發展專案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於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牧區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裝置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專案建設所需的材料裝置購置及施工支出;

  (二)專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預決算審計等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專案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專案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專案管理費由縣級農發機構按土地治理專案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提取;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提取

  專案管理費主要用於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實地考察評審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工程招標資訊化建設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專案公示等專案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專案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治理專案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報賬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已批准的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及時足額地予以報賬,並根據專案竣工決算進行清算

  產業化發展專案,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專案完成至少過半後辦理報賬,並在專案完工驗收後根據驗收確認意見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結餘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第三章

  專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的前期準備是指專案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專案庫編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當做到常態化規範化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農發辦應當適時公佈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和重點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扶持重點和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建立專案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納入專案庫的專案應當有專案建議書專案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等

  第二十八條

  專案申報單位向當地農發機構申報下一年度專案時,應當提交專案申請和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根據專案型別的要求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專案建設背景和必要性,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現狀與建設條件,產品方案建設規模與工藝技術方案,建設佈局與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運營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環境影響分析,綜合效益評價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產業化發展專案申報單位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專案建議書合併編制,並向當地農發機構提交

  第二十九條

  專案申報單位申報的專案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土地治理專案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幹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後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當地政府和農民群眾積極性高

  (二)產業化發展專案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示範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專案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第三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本地區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專案

  省級農發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下放專案評審許可權

  專案評審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為依據,對申報專案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和審查,為專案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在評審可行的基礎上,由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根據資金額度,擇優確定擬扶持專案和資金數額專案原則上一年一定

  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應當將擬扶持的專案及資金數額透過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

  第三十二條

  擬扶持專案確定後,專案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專案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裝置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工程概算,專案建設組織與管理,專案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土地治理專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審定

  產業化發展專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專案實施單位自行審定後報縣級農發機構備案對於不涉及工程建設內容的產業化發展專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審透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專案建議書替代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擬扶持專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審定或者備案情況,編制彙總農業綜合開發年度專案實施計劃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年度專案實施計劃,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年度專案實施計劃開展專案實施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應當推行專案法人制土地治理專案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資金和專案公示等規定執行;產業化發展專案由專案實施單位自行實施,並實行資金和專案公示制

  第三十五條

  專案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專案,按期建成並達到專案的建設標準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三十六條

  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由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省級農發機構可以適當下放專案調整的批覆許可權

  前款所稱專案調整是指專案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終止專案和省級農發機構批覆調整的專案應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土地治理專案竣工後,專案實施單位應當逐項檢查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完成情況,及時編報專案竣工決算,做好專案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專案竣工決算審批管理職責和程式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土地治理專案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情況專案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執行管理和文件管理情況等

  產業化發展專案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確認專案完成情況

  第三十九條

  土地治理專案實施單位應當依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資產交付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並根據資產交付情況明確管護主體

  土地治理專案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執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專案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執行

  第四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按規定時限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完成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四十一條

  對財政資金投入較少的專案和貼息專案,省級農發機構可以簡化有關專案申報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專案調整專案驗收資金報賬等方面的程式和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標準程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的預算績效管理

  國家農發辦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各省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開展績效評價和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開展績效評價,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為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演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及時終止專案

  第四十八條

  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省級以上農發機構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第四十九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第五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五十一條

  中央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專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發布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和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4

  合作社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執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專案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專案批覆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稽核、稽核制度,不準缺項,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

  五、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專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監督委員會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專案驗收和採購專案接交。

  十、對工程類專案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會計室不予結算。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5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執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專案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專案批覆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稽核、稽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檔案要求為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採購或參與式採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專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專案驗收和採購專案接交。

  十、對工程類專案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6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執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專案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專案批覆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稽核、稽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檔案要求為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專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專案驗收和採購專案接交。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7

  一、工程專案部工作內容:

  1、組織完成工程專案開工審批手續,協調施工過程中的外部關係;

  2、組織實施招投標,協助簽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規範及合同規定和程式對建設專案進行從開工至竣工的全過程管理,實現專案合同目標;

  4、制定並實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專案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組織制度

  ①工程部衽部門經理領導下的專業工程師負責制;

  ②工程部根據建設專案需要,可設經理一名,副經理一名,土建專業工程師兩名、安裝工程師兩名、資料管理員一名。

  2、工程部會議制度

  ①工程部實行定期現場辦公室制度(怡和?星國際專案定在星期五上午8:30)與定期會議相結合,根據工期、質量目標設專題會議;

  ②組織工程部與監理方定期現場辦公例會制度(暫定星期五上午9:00),班前會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專題會議制度。

  ③積極參加監理例會制度(星期一下午3:00)及不定期監理例會。

  3、檢查制度

  ①要求專業工程師會同監理相應專業及施工單位技術、施工員於上午、下午對施工作業點巡查各一次,重點部位及關鍵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點達到100%,漏點處罰:每日每點50元(特殊情況或有其它工作除外);組織周小查,由工程師負責人與監理方負責人及各專業工程師會同施工方負責人共同實施檢查(暫定星期一上午9:00),組織月大檢查或分部分項檢查。請公司及管理人員參加,建立評比標準,進行現場講評,及時組織竣工工程初步驗收;

  ②針對檢查結果及時以文字形式提交有關各方籤認;

  ③工程部各崗位實行書面總結、計劃,分週報、月報及分段目標報告制;

  ④寫出管理日誌,註明當日巡查情況及時間,記錄工程會議檢查事項、工程簽證設計變更、施工質量、進度問題及相應措施的實施,並不定期對其抽查。

  三、工程部崗位責任制

  1、工程部經理崗位責任制

  ①工程部經理直接對公司工程總監負責,接受總監領導;

  ②按周、月、年制定生產計劃及總結,協助制定專案目標、協調內外關係;

  ③組織起草審查招標檔案、評定招標檔案、擬定發包專案合同主要條款;

  ④組織參與施工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資金需求計劃的制定和初步審查;

  ⑤主持甲方、監理定期周例會、月檢查、分部分項檢查,參與監理周例會;

  ⑥組織參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審查。

  ⑦將工程師報上的與施工單位來往的信函、檔案等在24小時內報總經理,並在48小時內完成。

  2、專業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①工程部專業工程師對部門經理負責,接受部門經理領導;

  ②起草並儲存與施工單位的.來往檔案、信函及各種法律文書,並在24小時內上報經理;

  ③組織專案施工審批所需資料;

  ④起草招標檔案,擬定招標程式,參與評標,完成專業技術協議條款;

  ⑤進行施工現場工程量的統計、稽核,並配合審算部進複核;

  ⑥組織進行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預防工作;

  ⑦組織對於隱蔽工程的驗收,並確保所記錄的資料的真實、完整;

  ⑧工程點的巡查工作應在48小時之內完成;

  ⑨組織起草變更、簽證檔案;

  ⑩審查批覆施工方作業計劃、預結算資料及相應業務應在24小時之內完成;批覆質量整改措施及各方工程聯絡單,在24小時完成。

  3、工程部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①公司檔案資料(含公司主管部門檔案資料),必須在四小時內傳達到部門崗位人員,根據相應檔案內容傳達到相關單位;

  ②合同檔案,凡由工程部負責簽訂的合同,必須確認合同方法律資格,經相關部門審查,報總經理審批簽署後,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行。根據合同,圖紙由工程部統一發放,相關專業工程師保留一套,妥善保管使用,竣工後交回工程部,以備存檔或滿足其它需要;

  ③設計院、總工辦簽署的變更統一發放到相關單位及專業工程師;

  ④專業工程師籤認的變更(通知)、簽證,由部門經理(或專案經理)審查籤認後,蓋技術專用章,統一發放到相關單位;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8

  一、獎勵制度:

  (一)嘉獎(a類):

  獎勵個人50元至200元,與當月個人薪金一併發放;

  1.對改善部門管理,提高業務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2.工作中表現突出,創造優良成績的;

  3.工程施工過程中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的;

  (二)記功(b類):

  記功類獎勵獎個人200元至500元,與當月個人薪金一併發放;全公司通報表彰;(以下三項節約成本均在5000—10000元以內者)

  1.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約建設成本成效顯著者;

  2.杜絕浪費,發現公司內或施工方人員的浪費現象及時有效進行制止的;

  3.提出建議,改進施工工藝、流程,經實際驗證成果顯著的;

  (三)記大功(c類):(節約成本均在10000元以上者)

  記大功獎勵獎個人1000元以上,視具體情況由工程總監和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公司員工大會表彰。

  二、處罰制度:

  (一)警告類(a類):

  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處罰,不扣除個人薪金;情節相對較重者給予勸誡類處罰每次扣除當月薪金50元至100元罰款,本部門內通報;

  1.不服從部門經理的領導,以各種理由推脫領導安排的工作,推諉應承擔的責任;

  2.消極怠工,在部門辦公場所內發牢騷,發洩個人情緒的;

  3.不按本部門規定參加例會及其他會議的;

  4.對施工作業點的巡查不按規定次數進行,或者漏查;巡查過種中只走形式不重質量的;

  5.不按規定填寫管理日誌、忘填、漏填,事後進行補填的;

  (二)記過類(b類):

  記過類處罰每次扣除當月薪金200元至800元,全公司通報批評;

  1.不按規定製作週報、月報、計劃、總結等文書材料的;

  2.超過規定的時限傳送檔案或上報的,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3.未按規定程式,部門內、部門外的工作制作聯絡單,走工作流程的;

  4.在外單位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發洩私人不滿情緒或牢騷的;

  5.個人負責的工作範圍內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未及時發現,透過部門經理或其他人發現的;

  6.對於上級領導工作的整改內容未按時完成,或確實不能按規定時間完成但不及時上報的;

  7.半年內受到警告類處罰三次以的;

  (三)留崗檢視(c類):

  留崗檢視處罰:情節較輕者扣除當月個人薪金1000元到XX元;情節較重者留崗檢視期為一個月至三個月,留崗檢視期間停發個人薪金,且對全部損失進行賠償。全公司通報批評。

  1.不按圖紙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誤,需返工整改的(特殊情況除外);

  2.工程整改兩次以上仍不能驗收透過的(特殊情況除外);

  3.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工程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工作過程中,過失洩露公司機密的;

  5.工作過程中沒有成本控制意識,不注意節約,辦公用品、施工材料浪費嚴重,或發現施工人員的浪費現象不制止的;

  6.半年內受到記過類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開除(d類):

  開除類處罰,公司除名,扣除個人當月全部所得,並承擔全部損失。

  1.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有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接受施工單位的宴請、禮品禮金,其他財物,或接受其安排的娛樂休閒活動的;

  3.故意洩露公司機密或未經公司同意在同行業企業中兼職的;

  4.留崗檢視期內仍不悔改,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不予留用的。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9

  第一章、專案經理部人員及勞動紀律管理

  第1條專案經理部的人員變動和調整要遵循嚴進嚴出的原則。

  第2條專案經理部的人員考核要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3條工作時間的規定:有關工作日及節假日的時間規定參見企業總體管理制度。

  第4條不準遲到早退,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請假,並填寫《請假單》,以備記錄並將記錄納入到績效考核之中。

  第5條工作中嚴禁聊天和從事其他娛樂活動,影響他人工作。

  第6條必須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愛護公共設施與財物。

  第7條對辦公物品的領用進行統一管理,要先計劃、批准,後統籌、安排、領用,避免浪費。

  第8條不論是在工作中還是在工作外,均不得做出有害和影響企業及部門利益和形象的行為,應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

  第9條不準接受外單位的宴請或收受與變相收受禮品,如有發現立即進行嚴厲處罰。

  第10條專案經理部人員如需進行對外招待,必須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11條專案經理部對所有招待費、交通費實行統一管理,即發生費用前要經過申請和批准,發生費用後要經過稽核,然後統一報銷。

  第二章、專案經理部工作目標管理

  第12條專案經理部工作目標和計劃的.種類

  (1)工程進度目標和計劃。

  (2)工程質量目標和計劃。

  (3)工程安全與文明施工目標、計劃。

  (4)專案經理部總體目標與計劃。

  (5)專案經理部資料與檔案管理計劃、目標。

  (6)專案經理部崗位與人員編制目標、計劃。

  第13條專案經理部工作目標、計劃的考核

  (1)專案經理部的各級工作目標生效後,專案經理部按時組織相關人員對工作目標、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專案經理部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工作目標、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分析,找出影響目標、計劃完成的主、次要因素。

  (3)將工作目標與計劃的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之中。

  第三章、專案經理部工程進度、質量管理

  第14條專案經理部進度、質量管理以進度、質量與目標及簽訂的合同、協議為依據。

  第四章、專案經理部工程現場管理

  第15條專案經理部工程現場管理以簽訂的承包與合作合同、協議及制定、審批的目標與計劃為依據。

  第16條工程現場管理必須貫徹企業的形象宣傳策略,有利於擴大企業的影響力和提升企業的無形資產。

  第17條具體管理辦法同進度、質量、投資管理。

  第五章、專案經理部資料與檔案管理

  第18條專案經理部工程資料和檔案必須體現工作責任的可追溯性,如出現追溯性不強或資料分不清責任的情況,資料管理人員與相應工作環節的負責人員對資料和資料反映的相關工作環節負全責。

  第19條專案經理部的工程資料與檔案必須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如出現資料失真或不準確、不及時的情況,資料管理人員與資料反映的相關環節的負責人對該工作負全責。

  第六章、專案經理部工作資訊管理

  第20條專案經理部的資訊管理工作要遵循及時、透明的原則。

  第21條專案經理部的資訊管理工作可分為專案經理部內部與專案經理部外部兩個部分,所有專案經理部人員必須建立資訊系統的概念,即企業是一個整體資訊系統,專案經理部則是企業的一個資訊子系統。為使企業保持整體良性運作,必須使企業與外部、專案經理部與企業及工作相關部門的資訊流動及時、準確,從而產生良好的組織行為,減少消耗,提高效率。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10

  第一條、專案辦工程管理人員條件

  1、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的施工現場管理實踐經驗,並經考試合格方可擔任。

  2、需具備較高的工作責任心、自覺性和原則性,並能吃苦耐勞,熱愛本職工作。

  第二條、工程管理人員堅持主材料必須進場驗收。

  凡主要材料進入工地,須會同監理人員對材料質量和數量的驗收並同時簽證,必要時,還須有顧客簽證。作好記錄以備檢驗。

  第三條、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合格標準和設計要求;

  2、符合在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標準,符合以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四條、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產品包裝和商標樣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4、裝置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裝置還應附有線路圖;

  5、實施生產許可證或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的產品,應有許可證或質量認證的編號、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條、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要求質量監督人員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按照國家和企業的相關標準,施工作業規範,開展質監工作。正確處理好顧客、企業、施工隊三者的相互關係,事事處處顧及企業的利益和信譽,

  第六條、工程管理人員應按合同和規範要求逐項、逐條進行進場材料驗收,並在進場材料驗收單上簽字認可。驗收記錄決不允許弄虛作假,專案建設或交付使用後,如發現存在問題,經檢查,驗收記錄和實際情況不相符時,必須追究責任。

  第七條、專案辦負責人、工程專案管理人員對工程專案質量負責,作為公司專案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員,承擔以下責任:

  1、施工現場有違規行為,每次扣罰50元;如在施工現場重複發現三次以上違規行為,作下崗處分

  2、主材料進場如不及時參與檢驗、驗收,每出現一次扣罰50元,如發生質量上的問題,由專案辦負責人和工程管理人員負全責,作下崗處理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3、出現投訴且反映的問題屬實,確認是責任人員責任的,每出現一次扣罰當月工資;如屬重大失職行為,造成公司利益損失的,作下崗處理並賠償損失;

  4、專案辦管理人員管理工程專案全年無差錯的,年終一次性獎勵1000元——10000元。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11

  為了規範公司工程專案專用章刻制與使用流程,加強工程專案文件管理,提高工程專案各方協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工程專案專用章刻制

  工程專案組建立後,由工程部經理或專案經理提出刻制工程專案專用章書面申請,報分管副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提交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印章刻制。

  第二條、專案專用章使用

  1、領用及使用

  工程專案專用章刻制完成後,由工程部經理指定專案經理到綜合管理部領用,並由專人保管使用,一般由專案經理保管使用,並由部門負責人監管,做好專用章使用登記。

  2、使用範圍

  工程專案專用章系非經濟類用章,不能用在任何合同、協議及票據上,僅供專案組與業主、監理單位、施工配合單位聯絡工作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資料之用,例如裝置裝箱清單、施工日誌、現場除錯報告、現場問題報告、備品備件移交清單、培訓記錄表等。

  第三條、工程專案專用章時效

  專案專用章只在本專案建設過程中使用,使用時效為專案組建開始至專案完工、驗收結束。

  第四條、工程專案專用章銷燬

  工程專案完工驗收後,工程專案專用章由工程專案組上交綜合管理部封存保管(封存保管期為3年)。每年由綜合管理部定期對已過封存保管期的工程專案專用章進行銷燬。

  本工程專案專用章管理制度從釋出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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