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經依法登記的、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及其他負有宗教活動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有關機構應當將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內容,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協調並督促宗教活動場所整改火災隱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履行消防監督職責,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及其負責人履行相關職責。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文化、林業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是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法定負責人是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定期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五)開展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

  (七)依法組建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組建的志願消防隊,應當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本場所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基本技能,定期組織訓練;

  (二)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報告火災隱患,提出整改建議;

  (三)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協助火災撲救,組織疏散人員,保護火災現場。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合理佈置消防設施,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餐飲住宿場所、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事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同意,並確保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有集中供水管網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無集中供水管網或者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設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設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在水源處設定可靠的取水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建築保持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防火間距。

  規模較大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防火分割槽相關要求,合理設定防火牆、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條 除因地理條件限制外,宗教活動場所內應當設定保障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動場所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佔用。

  第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避免使用可燃飾物,屬於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建築物內重要的木構件部分、重點保護部位或者懸掛的各種棉、麻、絲毛紡織品飾物和帳幔、傘蓋等,應當在不影響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一)殿堂、香爐、藏經樓、貴重文物存放點;

  (二)集體宿舍、廚房和配電間;

  (三)需要重點保護的其他部位。

  重點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在醒目位置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經堂、大殿、集體宿舍等人員活動較為集中的場所應當參照公眾聚集場所要求設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貴文物陳列室等重點部位,應當在不損壞文物建築、不影響文物建築原有風貌的前提下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與自動滅火系統,外露消防裝置應與文物風貌相協調。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電氣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提倡宗教活動場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燈具,照明燈具應當與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離。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建築物及消防設施,經評估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予以整改。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宗教活動場所內堆放柴草、木料、雜物等易燃物品,須與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採取相應防火措施。

  在宗教活動場所可能造成火災隱患的周邊,不得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的空中飄移物。

  第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的大型建築物應當安裝避雷設施,並定期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點燈、燃燭、焚香等活動時,應當在固定地點進行,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並確定專人現場監護,其中對長明燈明火應當保持不間斷監護。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或維修施工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與施工單位應當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築,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學品的,應當限額領料並禁止交叉作業;

  (三)施工中使用電氣裝置,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電工、焊工等特種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規範作業流程,採取有效防護措施,落實專人實施現場監護,並在指定地點和規定時間內實施。

  第二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將活動方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對本場所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等有關制度規定;

  (二)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效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災報警及撲救初起火災的知識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對到本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的其他宗教教職人員和信眾開展經常性安全用火用電、疏散逃生教育。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督促、指導和協助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消防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本場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屬地公安派出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全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宗教活動場所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宗教事務條例》《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宗教事務部門,是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本規定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登記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四條 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有關部門依法監管,宗教團體督促協調、宗教活動場所全面負責、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安全責任自負,實行嚴格、規範、科學管理,著力提升宗教活動場所查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加強日常督促檢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各級宗教事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鄉鎮(街道)應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日常監管負責人。

  第六條 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將本部門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與日常管理工作統籌安排,及時研究解決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對本部門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動場所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督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逐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及時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問題,將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納入平安宗教活動場所建立“1+9”指標體系;

  (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大檢查和培訓,並將大檢查結果錄入“浙江掌上宗教”APP;

  (四)協助消防救援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配合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場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組織,確定3名以上消防安全員,具體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組織、消防安全員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定期開展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制度落實;

  (三)落實年度消防安全經費預算,保證管理組織執行、日常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設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資金投入;

  (四)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實施消防安全技術改造,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保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遠端監控系統聯網的.,可實行單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上崗;

  (五)定期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每半年進行1次消防安全培訓,常住教職人員受訓率必須達到100%,每年組織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確保場所人員熟練掌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方法。

  第八條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宗教活動場所應主動向消防救援部門申報,被消防救援部門確定為消防重點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消防安全重點場所),除履行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專員,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專員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二)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組織場所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組織1次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四)依法落實建立專職消防隊職責,承擔場所火災撲救工作,依法無需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五)積極運用各類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鼓勵運用物聯網、大資料等技術,全時段、視覺化監測消防安全狀況,實時化、智慧化評估消防安全風險,及時發現、消除隱患。

  第九條 鼓勵宗教活動場所藉助社會化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可以自主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日常管理,確保場所消防安全。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宗教活動,應當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構)築物的消防安全,嚴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三)全面排查、整治場所內外消防安全隱患,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保持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和完好有效;

  (四)配備與宗教活動安全需要相適應的消防安保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隨時準備撲救初起火災,組織有關人員疏散逃生;

  (五)提前開展消防安全培訓,並組織演練;

  (六)落實宗教活動現場消防安全巡查,確保活動安全、有序。

  第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不得停用、損壞正常執行的消防設施;

  (三)臨時性建(構)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建;

  (四)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限額領料,安全操作,防止起火;

  (五)使用電氣裝置、敷設電氣線路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電工、焊工等特種施工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

  (六)需要動用明火施工的,應當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並有專人現場監護。

  (七)設定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車道、臨時疏散通道、臨時消防水源等臨時消防設施。

  第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加強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燒香、點燭、焚紙等宗教活動用火,應當在室外固定位置,並由專人看管。

  長明燈應設固定的燈座,並把燈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內。長明燈在夜間應有人巡查。

  蠟燭應有固定的燭臺,提倡使用低壓電仿製蠟燭。香爐應當採用不燃材料製作,放置香燭的木製供桌上應當鋪蓋隔熱的不燃材料。香燭必須在人員離開前熄滅。

  所有燈火、香燭嚴禁靠近帳幔、幡幢、傘蓋等可燃物。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參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種類、型號、數量及位置應根據場所環境,合理選擇,當危險等級提高時,適當增加配置數量。

  滅火器應設定在明顯、易取、穩固的地方,並配有指示標誌,不得設定在潮溼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在室外的應採用保護措施。

  存有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歷史珍品的,應選擇無汙損或不破壞保護物件的環保滅火劑。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根據條件設定室內、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滅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設定位置應當符合有關標準,且便於滅火和有效管理。

  室內消火栓設定難度較大的,適當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天然水源處開闢消防取水設施,配置手抬機動消防泵。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不得使用滷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爐、電熱器具等大功率電加熱電器,提倡使用節能燈。如需安裝照明燈具和電氣裝置,應嚴格執行電器安裝技術規程,且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的電氣線路,一律採用銅芯絕緣導線,並採用阻燃PVC或金屬穿管保護,不得直接敷設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

  第十八條 嚴禁亂拉亂接電線。配線方式應以一座殿堂為一個單獨的分支迴路,控制開關、熔斷器、短路保護裝置均應安裝在專用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設在室外,嚴禁使用銅絲、鐵絲、鋁絲等代替熔絲。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的建築,宜設定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生活區與宗教活動區應分設。因條件所限,無法分開的,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伙房必須單獨設定,炊煮用火的爐灶和煙囪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點文物保護建築內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和安裝燃氣管道。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吸菸,並設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條 除因地理條件限制外,宗教活動場所內應當設定保障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設定消防安全提示性標誌、警示性標誌和禁止性標誌或圖示,配備相應的疏散逃生裝備和器材。

  人員密集的殿堂,應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時設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燈具。

  第二十一條 地處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清除建築物周圍30米範圍內的雜草,防止山火危及。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本場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本場所、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查詢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常識;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微型消防站應以“3分鐘到場”和“救早、滅小”為目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經常性組織開展演練,提高初期火災撲救能力。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檔案應詳實、準確,並附有必要的圖表,不應漏填、塗改,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按照下列頻次開展消防檢查、巡查:

  (一)落實平安建立要求,每月組織開展1次消防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按1+9”指標體系要求錄入“浙江掌上宗教”APP。

  (二)每天至少進行2次消防巡查;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和非通常宗教活動期間,白天每2小時巡查1次,夜間巡查不少於2次。

  (三)每半年對消防設施進行1次功能性檢查。

  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巡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油、用氣、用電是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是否違規燒香、點燭、焚紙,有無違規吸菸、違規遺留火種、燃放煙花爆竹現象;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三)消防設施值班操作人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員工是否按規定在崗;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四)門窗上是否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是否違規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是否私拉亂接電氣線路;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每半年聯合組織開展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大檢查時,應對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確定的場所職責開展檢查,重點核查下列內容:

  (一)建立管理組織情況;

  (二)場所內部人員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情況;

  (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

  (四)開展消防檢查、巡查情況,火災隱患自查自改有關記錄;

  (五)宗教活動期間,檢查、巡查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和完好有效情況;

  (七)電氣線路敷設和日常檢查情況;

  (八)電氣線路敷設的主體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

  (九)燈火、香燭使用、看護和安全保護等情況;

  (十)香燭進殿燃放限制措施;

  (十一)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情況,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腳踏車;

  (十二)場所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情況;

  (十三)場所人員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疏散逃生技能情況;

  (十四)定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情況;

  (十五)及時消除其他不安全因素。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實行半年及年終考評制度,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場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依照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理;造成火災責任事故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自覺接受各級宗教事務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的檢查指導,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獎懲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情況納入場所年度考評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聯合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為加強我區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宗教領域和諧穩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宗教活動場所必須成立安全管理小組,負責本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職責,責任到崗、到人。

  二、場所宗教活動必須建立安全防範機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範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反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發生,以保證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開展。若發生事故,場所必須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場所必須遵守國家治安、消防、衛生防疫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制度,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建立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保證經常有人值班巡邏,對因麻痺大意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技術規範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設施,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檢查、維修記錄存檔備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為隊長的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熟練掌握消火栓、消防泵、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本場所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並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八、堅持“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原則,對場所的電、水、氣及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各種安全隱患問題,杜絕使用危房進行宗教活動或其它活動,汛期及特殊時期,加強安全工作措施,嚴加防範,確保場所人員及財產安全。

  九、要保證場所內食品及用具乾淨、衛生,積極做好衛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潔引發食物中毒,同時積極做好流行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十、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活動(參加人數超過千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並配合做好活動前的消防等安全檢查工作。

  十一、建立場所安全工作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場所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安排、部署本場所的安全工作。

  十二、本制度適用於全區已登記及籌備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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