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合作買地協議書
精選合作買地協議書
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係、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下面是關於合作買地協議書的內容,歡迎閱讀!
篇一:土地購買合作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碼: 常住地址: 聯絡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常住地址: 聯絡方式: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作購買 土地,訂立本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協商同意購買土地位於土地;土地面積 畝。
二、經雙方協商,甲方出資 元,佔 %股份;乙方出資 元,佔 %股份。
三、申請用地專案的立項,報批由甲、乙雙方組成協調小組共同辦理,費用按照出資佔有股份比例共同承擔。
四、專案用地批覆後,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土地開發利用細節。
五、甲、乙雙方根據投資比例對該專案用地享有使用權及所有權,雙方均不得未經另一方同意自行開發、處置該地塊。
六、甲、乙雙方若要出讓各自股份需獲得另一方的同意,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出讓行為無效。如果擅自轉讓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按照 給予補償。
七、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二:土地購買合作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常住地址:
聯絡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常住地址:
聯絡方式: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作購買xxx土地,訂立本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協商同意購買土地位於xxx土地;土地面積xxx畝。
二、經雙方協商,甲方出資xxx元,佔xxx%股份;乙方出資xxx元,佔xxx%股份。
三、申請用地專案的立項,報批由甲、乙雙方組成協調小組共同辦理,費用按照出資佔有股份比例共同承擔。四、專案用地批覆後,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土地開發利用細節。
五、甲、乙雙方根據投資比例對該專案用地享有使用權及所有權,雙方均不得未經另一方同意自行開發、處置該地塊。
六、甲、乙雙方若要出讓各自股份需獲得另一方的同意,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出讓行為無效。如果擅自轉讓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按照xxx給予補償。
七、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三:合夥購買土地協議書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
第一條合夥宗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同意,就合夥購地,及以後土地所有權性質變更或土地的保值增值的經營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進行。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
合夥人共同出資購得峰口鎮坨建村土地26.06畝(具體位置見土地轉讓合同影印件)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
1.出資額以各人實際投入為準。
2.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以自己的出資額承擔民事責任。
3.如以後從事經營開發活動或土地性質變更需再次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另行確定再次出資額。
第五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人的權利
1.推舉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以對全體合夥人共同達成的協議為原則
(1)對外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
(2)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3)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六條入夥,退夥
1.現有的合夥人為原始出資合夥人,如因經營開發活動需要吸收新的合夥人需經現有原始合夥人大會通過後方可進行,二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可另行協商確定。
2.合夥人在合夥期間如提前退夥,應出具書面退夥申請,經合夥人大會通過後方可進行。不得私自將所屬股權轉讓他人。
3.合夥人內部有優先受讓權。具體價格隨行就市,共同協商。
4.合夥經營的開支需經合夥人大會確定後方得開支。
第七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私自轉讓所屬股權。
3.合夥人不得私自以股權做抵押貸款或變現。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承擔。
第八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者,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比例承擔。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上訴法院。
第九條本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協議正本一式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簽約人: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