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股協議書參考

員工入股協議書參考

  甲方(企業):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住址: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

  職務:

  聯絡電話:

  為了構建公司利益共同體,強化公司內部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增強員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識,促進公司增效、員工增收、增強公司凝聚力,甲方決定允許部分員工入股本公司。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友好、自願、公開、公平、互助、共贏的原則,簽訂本入股協議書,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持股方式

  1、內部員工持股主要採取出資購股和獎勵股權兩種取得方式。

  ①出資購股是指內部員工有償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產權的持股方式;

  ②獎勵股權是指甲方對有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者、技術骨幹和員工直接給予股權獎勵的持股方式。

  2、內部員工持股由持股員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第二條 經財務審計,甲乙雙方認可,甲方現有資產總額為人民幣 元(即為甲方公司總股份的100%),共分為股,每股為 元。

  第三條 乙方持股比例及持股時間:

  1、出資購股部分:乙方自行出資共計人民幣%。此部分乙方出資購股的股份,將按實際持股比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本協議書享受權利及承擔義務。

  2、出資方式,購股時由乙方一次性轉入相應的購股金額到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戶名:。

  3、獎勵股權部分:甲方以激勵方式一次性無償獎勵給乙方公司股份共股,佔公司總股份 的  %,該獎勵股份部分只限於乙方按持故比例享受分紅;

  4、入股時間:出資購股部分自年月日起計算(生效);獎勵股份部分自年月日起計算(生效)。

  第四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甲乙雙方按各自股權比例(佔甲方公司總股權的比例)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乙方按出資購股比例和甲方給予的獎勵股權比例分享共同投資所獲的利潤。

  2、甲乙雙方各自以其所佔的實際股份(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

  3、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甲乙雙方的共有財產,由甲乙雙方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甲乙雙方共同佔有公司的股份轉讓後,甲乙雙方有權按其各自所佔股權(出資)比例取得相應財產。

  第五條 利潤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

  1、淨利潤:是指在利潤總額中按規定交納了所得稅以後公司利潤留存,一般也稱為稅後利潤或淨收入。每月收入扣除稅費、成本(材料、人工、制費)、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等所有應支出後,是為當月純利潤。

  2、分紅日期:每年元月底前(一次性分/年)。

  3、分配方式:每年1次,拿上年度淨利潤的70%按乙方持有的出資比例與獎勵股權進行分紅;剩餘30%作為公司的發展基金,在乙方退股時由甲方按乙方所持有的出資比例與獎勵股權無條件一次性返還給乙方。

  第六條 獎勵股權的收回

  1、甲方根據本企業經營狀況及乙方的工作成績,可以決定部分或全部收回獎勵給乙方的獎勵股權(此為乙方職務調整或有重大過錯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經甲方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被收回獎勵股權的持股員工自甲方做出收回決定之日起不再享受該獎勵股權部分的分紅。

  2、乙方與甲方勞動關係終止時,甲方獎勵給乙方的獎勵股權即由公司全部收回,同時甲方必須據實一次性支付乙方勞動關係終止日上一年度的相應的分紅(勞動關係終止日當年的分紅可視具體情況由甲方決定是否支付)。注:勞動關係終止包括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和自動離職、因故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等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七條 出資購股的退股

  1、自本協議簽訂日起3年內,如乙方正常辭職申請退股的,甲方應按乙方原出資額購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甲方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乙方申請退股當年的分紅;如因乙方自動離職、因故被辭退或解聘、開除等勞動合同解除而終止勞動關係的,甲方按勞動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後,應按乙方原出資額購回乙方所持有出資購股的股份,但可不給乙方申請退股當年或上一年度的分紅。

  2、如因乙方洩露公司機密造成甲方損失的,即視為乙方自願退股,甲方可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賠償並可起訴乙方。

  3、如甲方未履行本協議或作出有損乙方利益的行為,則

  乙方有權立即退股,甲方必須無條件購回乙方所出資持有的股份,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年存款利率的1.5倍一次性賠償乙方自入股日到退股日期間的利率損失。

  4、自本協議簽訂日起,如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職滿3年,不論乙方是否在職,甲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購回乙方出資購買的股份,除乙方書面申請退股外。

  第八條 持股員工的永久持股權

  1、乙方為甲方服務滿3年以上的,乙方有權終身享有按其出資購股所持有甲方股份比例分紅的權利,該權利不因乙方勞動關係的終止而終止;未經乙方申請或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收回或購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

  2、乙方的永久持股權為乙方出資購買的股權,不包括甲方獎勵的股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履行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2、若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1、作為甲方公司的合法股東,乙方有權且甲方有義務保證乙方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行使下列權利:

  (1)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2)參加公司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對公司重大事項行使表決權;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清算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5)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購;內部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2、公司股東會需要對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選舉執行董事和監事、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批准公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公司分立、合併等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乙方有權發表意見或建議,並有權按所佔的股份比例進行表決。

  3、若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約定的,如:拒不提供公司經營管理決策和股權收益情況,資產損益表、財務會計報告等,乙方均有權自行決定收回投資款或進行審計、調查等,而所發生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且乙方有權根據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履行本協議。

  4、乙方在本協議約定的持股或分紅期間,以及在退股或離職後2年內,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與他人合作在甲方經營區域內經營、投資與甲方經營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專案,否則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的損失。

  5、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後由甲方每月召開一次股東大會,公佈上月的經營成果,並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字。

  6、甲方保證公司的財務核算遵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絕不損害乙方的合法利益,並向乙方公開核算結果。

  7、自本協議簽訂日前,甲方所發生的一切債務與盈利均與乙方無關。

  8、乙方接受甲方轉入的包扣但不限於投資(獎勵股)款、開戶銀行:  ,戶名:。

  9、本協議中註明的甲乙雙方的地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以下簡稱聯絡方式)均為真實有效的聯絡方式,協議一方為履行本協議,以該通訊地址向另一方傳送或者投遞的函件、通知等檔案,一經發出就視為對方知悉(如聯絡方式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10、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時間或情況(包扣但不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等)及政府行為,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第十二條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相牴觸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簽字):  姓名(簽字):

  身份證號:

  年月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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