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的施工裝置租賃安全責任協議書

規範的施工裝置租賃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方承租乙方的 裝置,為了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安全,保證員工和其他所有僱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預防發生各類施工裝置安全事故,實現安全無事故的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建設部《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與承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認真履行。

  1承租方的安全責任

  1.1未能提供符合施工裝置安拆、使用的場地(如附近有高壓線、障礙物等)所造成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2未能提供合格的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裝置基礎而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3在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裝置安拆過程中,未能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如拉警戒線、警示標語等)而造成事故的由承租方負責。

  1.4裝置操作人員(是承租方聘用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5裝置操作人員(是承租方聘用的)需持證上崗而未持證上崗或已過期失效操作所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6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安裝後未經有資質單位檢驗並出具安全檢測合格證的而承租方強行使用,所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7承租方在工作時間外安排使用或變更裝置操作人員、指揮人員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2出租方的安全責任

  2.1出租方未能提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施工裝置而造成的事故全部由出租方負責。

  2.2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裝置安裝後未經有資質單位檢驗並出具安全檢測合格證而使用的,或未經過承租方進行聯合驗收的而使用,所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3由於施工裝置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4提供的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裝置安拆方案、安拆應急預案未經承租方稽核及專案監理單位同意而進行安拆所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5未能提供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裝置的生產許可證、製造監督證明、產品合格證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負責。

  2.6未提供有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裝置的安拆資質單位進行安拆的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負責。

  2.7出租方對其出租的施工裝置在安拆過程中由於安拆人員的失誤所造成的事故由事故責任人及出租方負責。

  2.8出租方對其出租的施工裝置在安拆過程中未執行安拆方案、操作規程、工藝要求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9使用施工裝置過程中未按規定進行檢查、緊固、保養、維修等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10施工裝置的安全裝置未齊全、靈敏、可靠的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11施工裝置操作人員(是出租方配置的)違章操作、不服從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人員負責。

  2.12施工裝置操作人員(是出租方配置的)不嚴格執行施工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人員負責。

  2.13配置的安拆人員、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或已過期失效所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14配置的指揮人員違章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揮人員負責。

  2.15施工裝置安拆單位或出租方未對安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負責

  2.16出租方未對其所配置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訓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負責。

  2.17出租方派來的裝置維護人員在對裝置進行維護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18出租方對施工裝置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操作人員狀態以及操作中的安全責任負責;如因出租方採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規定所列所屬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均由出租方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3違約責任

  3.1凡遇上級或業主罰款,承租方將按上級或業主罰款額的雙倍給予罰款。

  3.2在安全檢查中的罰款概由出租方及責任者全部承擔。

  3.3凡在施工區域外發生的治安案件責任及費用,概由出租方及責任者承擔,承租方不付任何責任。

  3.4凡違反有關規定的,按本協議書規定執行。

  4本協議書自簽字之日起至施工裝置退場結束時有效。

  5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出租、承租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生效。本協議書作為施工裝置租賃合同的附件,一同生效。

  承租方:(章) 出租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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