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校園暴力手抄報資料

反對校園暴力手抄報資料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校園暴力的法律,正是由於校園暴力干預機制的滯後和犯罪成本低,使得國內校園暴力長期以來停留在道德層次,而沒有上升為法律問題,這種現狀導致出現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人人有責,但一旦出了問題卻人人無責的局面。

  寬嚴相濟 及時疏導

  從近幾年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來看,有時候可能會出現偏差,導致教育與懲罰的失衡。例如,執法者由於過度注重所謂教育原則而忽視了懲罰原則,從而放縱犯罪;司法者由於過度注重懲罰原則而忽略教育原則,導致青少年自暴自棄。

  據多年工作在未成年人檢察系統第一線後轉型為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程曉璐介紹,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同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接受矯治和教育。如果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如果是初次違法,則不執行行政拘留。但如果不滿十四周歲,則不予處罰,而由家長管教。

  規定很多,但實際上法律規定的這些措施並沒有在實踐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而是被虛置了,比如責令父母嚴加管教,基本屬於空話,有些父母根本不知道怎麼管或者管不了;收容教養隨著勞教制度的廢除,執行場所沒有解決,基本也被廢止,名存實亡;而送專門學校,由於法律並沒有規定為強制性措施,而是由監護人或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部門批准,因此,走進工讀學校的“問題少年”很有限。對於不予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至多口頭訓誡了之,起不了警示教育作用。

  寬嚴相濟,才能公平地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重刑主義和姑息方針都會戕害法律的嚴肅性和公平性。一些“熊孩子”的“惡”,並不比成年人之惡來得柔和。如果沒有合適的“枷鎖”對他們進行制約,很可能發展成更加嚴重的“惡勢力”,但如果以暴制暴、法用重典也許會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

  程曉璐解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決不能簡單批評幾句,便一放了之,而應當秉著“寬容而不縱容”的原則,在刑罰之外規定專門的矯治措施。比如可以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懲戒措施,從而將上述法律條文真正啟用,比如父母嚴加管教,可以規定對問題少年的父母在一定的期限內接受強制性的親職教育,對問題少年開展假日生活輔導等;還有訓誡程式應當“儀式化”,在公安或司法機關主持下,邀請被害方、社群工作者、律師、學校教師等參加,透過更加正式的方式對涉案青少年進行訓誡,此外,涉事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要對被害人進行正式賠禮道歉,儀式結束後公安、司法機關再分別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出具書面訓誡書和告誡書,這樣對他們起到的震懾作用更大。對於專門學校教育應當改為強制性規定,並且只針對嚴重暴力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對於輕微違法的未成年人只在社群和所在學校或觀護單位接受教育矯治即可。

  校園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性,與一般犯罪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而這樣的特性決定了國家需要從管理機構、懲戒措施和保護措施方面,建立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專項規定。如韓國2004年出臺的《校園暴力預防及對策法》,就規定了校園暴力對策委員會專門負責制定校園暴力預防和規制對策基本計劃,負責評價相關對策實施效果。我國教育部今年計劃起草的《校園安全法》,即從校園安全的角度對校園暴力事件及傷害事故起到法律規制作用,透過明確政府、學校、學生及家長的具體責任,遏制校園暴力事件。

  在治理校園暴力的過程中,如何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甚至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點,為他們制定量體裁衣式的細化規則,顯得尤為重要。既堅持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區別對待,給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環境下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要防止對未成年人只講從寬而不講從嚴的認識偏差。對那些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的未成年慣犯、累犯,理應在法治原則範圍內予以必要的嚴懲。

  填補法律漏洞 各方形成合力

  首都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務所主任席小華,是青少年事務社工領域著名的學者和實踐者。她認為,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是綜合因素導致的結果,不能僅僅歸結於是一部法律的原因。確實目前我們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針對一些違法的嚴重不良行為缺乏有效保護措施跟進,這是立法部門需要密切關注並給予跟進的。但是關注青少年在成長中呈現出的教育需求並給予滿足,才是預防校園欺凌現象的治本之舉。

  法律漏洞亟待解決的同時,各個方面需要形成一種合力。“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完善,比如臺灣《少年事件處理法》把有可能觸法或者是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都列為少年事件,都需要在法律上給予明確的或者是懲罰或者是保護性處分的事件。”席小華解釋,如果我們的法律健全,會讓未成年人意識到違法行為並不能隨意實施,當下實施的行為有可能會觸法,有可能會面臨不良的記錄。但是現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沒有細緻的規定。當然,我們僅靠立法並不能有效解決問題,如果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同伴教育、學校教育在這些方面都沒有有效跟進的`話,並沒有給孩子一個全面的關注。比如說應該樹立什麼樣的價值觀、怎樣跟別人友好相處、遇到矛盾和衝突怎麼樣透過理性的方式來解決等。其實這些都是教育的問題,並不是立法的問題。一方面立法需要完善,另一方面教育應該做到更有針對性!

  很多未成年人司法領域的學者認為,從長遠來看,我國應當借鑑域外少年司法制度和經驗,建立獨立的少年法,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建立專門性的少年司法制度,廢除收容教養,專門規定針對問題少年的保護處分措施,將訓誡、專門學校教育、責令家長強制親職教育、假日生活輔導等都應當由專門的少年法院進行司法裁決,作出保護處分措施的決定。

  雖說,法律對未成年人不用重典,但不代表“常典”可以荒廢。無論何時,對未年人的保護要構建起一套系統的長效機制。只有法律的懲戒不落空、家庭和社會的管教不斷層,多方形成“真空”,彼此形成合力,未成年人才能從最初對成人行為方式的模仿,逐漸理解法律和道德存在的意義,並逐漸樹立起“犯法必被懲罰”的規則意識,從而產生對法律的敬畏。

  無論是法律領域、教育領域還是社會層面,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在強調寬嚴相濟,教育與懲罰並重。但是,這種教育和保護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越了法律底線,必須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決不能以保護為名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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