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斷刑論》經權之道

柳宗元《斷刑論》經權之道

  【導讀】柳宗元唐宋八大家之一,唐代文學家、哲學家、散文家和思想家世稱“柳河東”、 “河東先生”,因官終柳州刺史,又稱“柳柳州”。柳宗元與韓愈並稱為“韓柳”,與劉錫並稱“劉柳”,與王維、孟浩然、韋應物並稱“王孟韋柳”。

  眾所周知,唐代文學的特色,是詩歌,詩歌的代表作者是李白、杜甫。其它散文,也很發達,散文的代表作,是韓愈、柳宗元。[1]而其中韓愈、柳宗元在文學史上的地位尤為重要,他們的文風改變了當時流行的四六文體,用古文取代文在社會上的地位;所謂古文:首先重點在“古道”,其次是“兼通其辭”,是以修文辭以明古道。後來,漸引導了柳宗元的“文者以明道”名句,韓愈、柳宗元的散文漸漸互相輝映。“韓愈始以古文為學者倡,柳宗元翼之,豪健雄肆,相與主盟當世”[2]成為唐代文學的另一特色。

  一、柳宗元思想與寫作特點

  唐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唐代河東(今山西省永濟縣)人。世稱“柳河東”。 後遷柳州刺史,故又稱“柳柳州”。柳宗元一生寫詩文無數,留下600多篇詩文作品,其詩多抒寫抑鬱悲憤、思鄉懷友之情,幽峭峻鬱,自成一路。最為世人稱道者,是那些清深意遠、疏淡峻潔的山水閒適之作。山水遊記是柳宗元代表作之一,《天說》為哲學論文代表作,收錄在《河東先生集》,《柳宗元集》。《河東先生集》即《柳宗元文集》,劉錫編,宋初穆修始為刊行。

  柳宗元重視文章的內容,主張文以明道,認為“道”應於國於民有利,切實可行。他注重文學的社會功能,強調文須有益於世。他提倡思想內容與藝術形式的完美結合,指出寫作必須持認真嚴肅的態度,強調作家道德修養的重要性。他推崇先秦兩漢文章,提出要向儒家經典及《莊子》、《老子》、《離騷》、《史記》等學習借鑑,博觀約取,以為我用,但又不能厚古薄今。

  柳宗元的散文,與韓愈齊名,唐中葉,柳宗元和韓愈在文壇上發起和領導了一場古文運動。他們提出了一系列思想理論和文學改革觀點。首先,在文章內容上,針對文只重刑式,不重內容、空洞無物的弊病,提出“文道合一”、“以文明道”等文風內容。要求文章反映現實,“不平則鳴”,富於革除時弊的批判精神。其次,在文章形式上,提出要革新文體,突破文束縛,句式長短不拘,並要求革新語言“務去陳言”、“辭必己出”刪去復無謂的冗句。此外,他還指出先“立行”再“立言”,指出身教的重要意義。韓、柳二人在創作實踐中身體力行,創作了許多內容豐富、技巧純熟、語言精練生動的優秀散文。這是一種進步的文學主張,韓、柳的古文運動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柳宗元的論說作品也不少,論說包括哲學、政論等文及以議論為主的雜文。筆鋒犀利,論證精確。柳宗元的思想與政論分不開,並且常常融入在他的散文中。《天說》為哲學論文代表作。《封建論》、《斷刑論》為長篇和中篇政論代表作。《晉文公問守原議》、《桐葉封弟辯》、《伊尹五就贊》等為短篇政論代表。柳宗元哲學思想也受佛教影響,尤是政治失意時,往往向佛教尋找精神上的解脫。不難看出,柳宗元的創作與他的生活經歷常常融為一體。他一生常常在政治鬥爭中犧牲,在創作中多是對政治批評。

  國學大師胡樸安、胡懷琛指出“在文學的範圍以內。前人誤為是文學而實非文學的,一刪除了不敘。實為文學中很好的作品,而為前人所不注意。﹍﹍。韓愈的〈原道〉,柳宗元的〈斷刑論〉,不是被舊文學家誤認作文學作品麼?其實何嘗是。” 〈原道〉和〈斷刑論〉所講的,都是偏向哲學。他的形式,雖然是用“縱橫文”的方法,然“縱橫文”也非文學。[3]〈斷刑論〉是以“縱橫文”寫作結構,然文筆犀利,立論清晰,論據充份,是一篇富有氣勢的論文。

  二、《斷刑論》“刑以秋冬”的“偽”與“惑”

  《斷刑論》是柳宗元的一篇政論散文。全文980字,論述唐代行刑制度的執行期流弊,指出“刑以秋冬”製為因循守舊,“未盡於經權之道”;而且欠缺人道精神,“非為聰明睿智者設”。論文立論明確,文筆犀利,富有氣勢,充滿辯論色彩。從儒家“經權之道”的原則評儒家“順天應時”的原則,達到“以子之茅,攻子之盾”的效果,情理俱備,是一篇較佳的思辯性作品。

  漢代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實施了“秋冬行刑”的刑罰執行制度。“秋冬行刑”原於西周立國初年“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西漢統治者為鞏固君權,弱化民心,正式將這一司法制度寫入漢律,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規定春夏不執行死刑,即是凡被判處死罪的人,立春時不能執行,必須等到秋後才能處決,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以外。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4]秋天霜降後,天地始肅,殺氣正至,便可申嚴百刑,以表示“順天刑誅“。時隔一千多年之後,“ 秋冬行刑” 制便為唐律所承襲,也是唐朝死刑執行的慣用制度。但柳宗元在《斷刑論》中旗幟鮮明地指出“ 刑以秋冬”的刑罰觀點是“ 偽也”。

  唐代思想家柳宗元的《斷刑論》下篇,批判了中國傳統的死刑執行制度—“秋冬行刑”制,指出“刑以秋冬”的刑罰觀點是“偽也”。文章分為三個論點, 首先,柳宗元認為“刑以秋冬”制,“偽”在不能“罰務速而後有懲”;其次,認為“刑以秋冬”,“惑”在“言天而不言人”,借“天命”而愚民;第三,“刑以秋冬”但不知在仁與智中作出平衡抉擇,“滋惑矣”,惑在“未盡於經權之道”。

  柳宗元分出“刑以秋冬”的“偽”與“惑”自有其論據。第一點,“賞務速而後有勸,罰務速而後有懲”,由於人有隨性“為善者怠,為不善者懈”,會導致“是毆天下之人而入於罪”法律就失去了其殺一儆百的震威力。若能“為善者不越月逾時而得其賞”,“為不善者不越月逾時而得其罰”就可以“毆天下之人而從善遠罪”,這樣刑嘗才能達到教化人民的效果,“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第二點,統治者用“ 順時得天”的理論標榜其殘酷刑罰制度的人道,以顯示“ 德政”的恩澤;但是囚犯身披又重又髒的木、加鎖,在獄吏的治下,加上“大暑者數月,癢不得搔,痺不得搖,痛不得,飢不得時而食,渴不得時而飲”,實是苦不堪言,生不如死。第三點,在以上2點的前題下,仍堅持“刑以秋冬”, 則是“經非權則泥,權非經則悖”,“惑”在因循守舊,拘泥時令,雖是名稱為仁義之制,而實非聖人的仁義心。

  另外,在《答劉天論書》[5]中,柳宗元也曾反覆申明自己的觀點,他以為,萬物的“生殖與災荒是自然規律發展的結果,國家的`“法制與悖亂”是統治階級主觀意志的體現及施政行為的結果。前者是自然活動,後者是社會活動,二者“其事各行不相預”[6]柳宗元指出,“刑以秋冬”貌似順應天時,悲天憫人,實是殘忍。書中與柳宗元在《斷刑論》中描述到:“使犯死者自春而窮其辭,欲死不可得。貫三木,加連鎖而致之獄吏,大暑者數月,癢不得搔,痺不得搖,痛不得,飢不得時而食,渴不得時而飲,目不得瞑,支不得舒,怨號之聲,聞於里人。”恰好互相呼應,也就是柳宗元思想與言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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