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愛情詩中的婚俗與民俗

《詩經》愛情詩中的婚俗與民俗

  《詩經》中的愛情詩對當時婚俗與民俗的揭示,具有研究價值。從中反映出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婚禮制度以及某些民俗內容。

  《詩經》中的愛情詩一度被曲解,近來逐步恢復原貌。其中的婉轉情韻,雖經千載,如今讀來仍有感於心,它反映出的當時婚俗與民俗也極具研究價值。

  一.一夫一妻制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曾經歷原始群婚、血族群婚、亞血族婚、對偶婚等形態,後來才正式確立了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由父系氏族社會開始實行,女子離開自己氏族嫁到男方,從夫居住,所生子女由父系計算世系。《周官》記載:“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這種活動很可能是從群婚制到對偶婚制的過渡形態遺留。至今苗族仍有“遊方”等類似社交活動。從《詩經》中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已確立下來。《周南·桃夭》中“之子于歸,宜其室家”的句子,明顯是女子出嫁到男家。《衛風·氓》中,“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罔極,二三其德”,“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從中可看出對愛情的專一已是一種通行的道德觀念,並有信誓來堅定專一的愛情。這種觀念只有在父系社會一夫一妻制確立時才可能產生。至於《鄘風·柏舟》中“之死矢靡他”的激烈誓言,就更加動人心魄了。其《邶風·擊鼓》“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以及《鄭風·出其東門》“出其東門,有女如雲。雖則如雲,匪我思存。縞衣綦巾,聊樂我員”,《唐風·羔裘》“豈無他人?維子之故”,無疑是一種與現代極為接近的專一愛情觀。

  二.婚禮制度

  周代有一整套婚禮儀式。據《儀禮·士昏禮》規定,媒聘婚有六道程式是為六禮。包括:

  (1)納采。男家請媒人到女家說親,得到女方應允後派使者送上雁為禮物,向女家正式提出締婚要求。

  (2)問名。男方使者問女子生母之名,以分嫡庶,並問女子名字、排行、出生年月,以用占卜。

  (3)納吉。男方占卜,獲吉兆後派人帶著雁到女家報喜,行納吉禮後,婚約正式確定,凶兆則無須納吉。

  (4)納徵。亦稱納成,向女方送聘禮。

  (5)請期。男方占卜選好結婚吉日後,徵求女方同意。

  (6)親迎。到婚期,新郎乘黑漆車親往女家迎娶。

  這種制度在《詩經》中有所反映。《衛風·氓》“爾卜爾筮,體無咎言。以爾車來,以我賄遷”,即體現了占卜和迎娶。《豳風·東山》“之子于歸,皇駁其馬。親結其縭,九十其儀”,回憶新婚的景況。《鄭風·將仲子》“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描寫了情人訂婚後,女子仍怕人言可畏。《詩經》中還有對媒的描寫。如《豳風·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齊風·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周代的六禮與男女雙方家族的關係密切,要有雙方父母、媒人等一系列手續。但這並不等同於後世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關於這一點在以下還有敘述。

  三.婚年與婚時

  《周官》記:“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越語》勾踐法令則規定男二十娶,女十七嫁。一般認為,男三十、女二十是極限,不可超過,可以嫁娶之年則為男十六、女十四。戰亂過後需要多增人口時,婚年就早,過期不嫁娶還要受處罰。再來看《召南·摽有梅》:“摽有梅,其實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摽有梅,其實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摽有梅,頃筐塈之。求我庶士,迨其謂之。”女子心情如此迫切,不能簡單地以“有女懷春”(《召南·野有死麕》)來概括之了。

  關於婚時也有規定。《荀子·大略》:“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古代農民冬則居邑,春則居野。田牧之世,分散尤甚。故嫁娶必始秋末。迄春初,雁來而以為禮,燕來則祀高媒,皆可見嫁娶之時節。《媒氏》:“仲春奔者不禁,蓋以時過而猶不克昏,則必乏於財,故許其殺禮。”(呂思勉《先秦史》)《衛風·氓》中詩句“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秋以為期”,女主人公提出的婚期正是秋天。在六禮中,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都要以雁為禮物,有說是取雁南往北來順乎陰陽,象徵陰陽和順,也有說象徵愛情忠貞。但我認為其初始來源還是與季節有關,以雁為禮則限制了婚禮的季節。正如呂思勉先生分析,秋末至春初是農閒時節,又因收成而有餘財辦婚禮。可見禮制不是憑空規定,而是與當時社會情況相適應的。(罡風案:由此想到《史記·禮書》中司馬遷所概括的“緣人情而制禮,依人性而作儀”,其實禮並不是現代人所臆斷的“形式主義”,禮有著更深刻的內涵。)這裡補充一句,由古籍“奔者不禁”、“令會男女”的記載看,當時男女交際較自由,《詩經》中大量的情詩證實了這一點。從《王風·大車》“豈不爾思,畏子不奔”也可看出當時青年狀況之一斑。當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與後世禮教壓制下的情況及今人的想象是不同的,子女也有一定自主權。繁複的婚禮意義在為當事男女作公證,確認將來的子女、財產分配等問題,是對雙方的保護,無疑具有社會進步意義。這與後人臆想的是大相徑庭的。

  婚,古寫作昏。婚禮都是在黃昏進行的。《唐風·綢繆》“三星在天”,可見婚禮在晚上舉行。有意見認為《陳風·東門之楊》是寫男女在城外相會,實際應是寫新婚。“昏以為期,明星煌煌”,“昏以為期,明星晢晢”正是結婚之時。選擇黃昏結婚是古代劫掠婚的遺留,劫掠婚總是乘黑搶掠女子,後來這種婚制消亡,習俗卻保留了下來。

  四.採摘、歌唱、投贈

  《詩經》中有很多采摘詩,形成了一個引人注意的採摘母題。如“采采卷耳,不盈頃筐”(《周南·卷耳》),“彼采葛兮”(《王風·采葛》),“終朝采綠”(《小雅·采綠》)等等,且多作為起興。我認為這屬於實寫。採摘在氏族公社時期曾是一項主要勞動,《詩經》時代雖已開始農耕,但採摘仍在繼續。《卷耳》中“采采卷耳,不盈頃筐。嗟我懷人,置彼周行”,應是主人公因懷念遠人,勞作變慢,才“不盈頃筐”。《采綠》也是這樣,“終朝采綠,不盈一匊。予發曲局,薄言歸沐”,都是寓情於景,寫勞動中的思念之情。從採摘中可看出當時社會生活的一面。

  《詩經》中的愛情詩有大量投贈之句。《鄭風·女曰雞鳴》“知子之來之,雜佩以贈之。知子之順之,雜佩以問之。知子之好子,雜佩以報之”,《陳風·東門之枌》“視爾如荍,貽我握椒”,《鄭風·溱洧》“伊其相謔,贈之以勺藥”。在《衛風·木瓜》中說得更為明白:“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匪報也,永以為好也。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匪報也,永以為好也。投我以木李,報之以瓊玖。匪報也,永以為好也。”可見,相互投贈是青年男女交換定情信物。這種習俗至今尚存。苗族有些地區的.“姊妹節”上,小夥子向姑娘討“姊妹飯”,如果飯包的是苞谷須就要買絲線回禮,是松針要回繡花針;得到一個樹勾表示兩人勾在一起不分離,得到樹叉意即叉開,表示拒於千里之外。“高躍坡節”,姑娘向她看中的小夥子丟一張親手刺繡的花帕,小夥子掏出絲線、糖果或零錢,用帕子包好後丟給姑娘。苗族還有對歌傳統,《詩經》恰巧也有這麼一篇《鄭風·蘀兮》“蘀兮蘀兮,風其吹女。叔兮伯兮,倡予和女”,描寫男女唱和的情景。將典籍中的記載與現存習俗兩相印證,其中的相似是很有意思的。

  五.“舟”與“水”在《詩經》中的含義

  《詩經》愛情詩中有很多與水有關,如淇水、溱、洧、揚之水等。水、舟這兩個意象與男女之間的關係反覆聯絡在一起。《邶風·匏有苦葉》此詩是女子期待情人求婚之詩。詩中的鳴雁、匏瓜說明了女子思嫁。雁是六禮中必不可少的,而匏瓜是禮中合巹禮所用,把一個匏瓜剖成兩個瓢,新郎新娘各執一個,用來飲酒,共飲漱三次,叫合巹。匏瓜味苦,其盛酒也苦,象徵夫婦合而為一,同甘共苦。雁至也說明正是秋末,婚期到了,更使女子思嫁。“士如歸妻,迨冰未泮”一句與《荀子·大略》“霜降逆女,冰泮殺止”相印證,證明了此時的時間正是嫁娶之時。而此詩最後一節出現“舟子”,女子盼情人求婚與舟子、渡河有什麼關係呢?此詩的“深則厲,淺則揭”二句令我聯想到《鄭風·褰裳》中“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惠思我,褰裳涉洧”二句與其意相彷彿,而《褰裳》是男女相謔之辭,這裡再一次出現了渡河之意。《鄭風·溱洧》《魏風·汾沮洳》都是寫男女戀情,先以水起興。水在這裡到底有何含義?

  且看《陳風·衡門》:“衡門之下,可以棲遲。泌之洋洋,可以樂飢。豈其食魚,必河之魴?豈其取妻,必齊之姜?”聞一多先生認為古時男女幽會所在地一般依山傍水,好行秘密事,所以山和水叫“密”,水或叫“泌”。“泌之洋洋”含有此意。詩裡明確將“取妻”與“食魚”並舉,按聞一多先生的說法,魚代表兩性關係和生殖,而水又與魚關係密切。《王風·揚之水》“揚之水,不流束薪”。葉舒憲先生在他的《詩經的文化闡釋》中提到,薪、斧都與媒有關,與男女關係有密切聯絡。《唐風·綢繆》中,“綢繆束薪,三星在天”,新婚時提到束薪。《豳風·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斧與薪、媒聯絡在一起。“揚之水,不流束薪”,這裡的水一定有某種特定含義。我認為,舟與水是一種男女關係的隱喻,來源不詳。或因水邊是男女幽會之所,或因葉舒憲先生所論證的淇水邊的觀“春臺”禮,或因對水的原始崇拜,因為水的生殖力、生命力,等等。總之,我認為其原因雖已不可考,但毫無疑問的是,“水”與“舟”中含有的一種隱喻固定了下來。所以《鄘風·柏舟》中先說“泛彼柏舟,在彼中河”,“舟”與“河”都是暗示男女兩人的關係,“涉溱”、“涉洧”都是一種隱喻。《邶風·匏有苦葉》中的舟,當然也不是真指舟子,而是另有所指,很可能指別的男子。這也就能夠解釋為何在重題極少的《詩經》中,會出現兩篇《柏舟》(邶風、鄘風)、三篇《揚之水》(王風、鄭風、唐風),顯然是因為“舟”、“水”已獲得了隱蔽的固定含義,此在詠男女愛情題材時都用它起興。只是這種含義到今天已然失落,才給後人造成了困惑。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