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我所欲也詞語解釋

魚我所欲也詞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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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魚我所欲也》詞語解釋:

  1.熊掌:熊的腳掌,古人認為是珍貴的食品。

  2.得兼:同時獲得。得:獲得。

  3.舍魚而取熊掌者也:捨棄魚肉而選擇熊掌。取:選取。

  捨生而取義者也:捨棄生命而選擇正義。取:求取 義:正義,道義。

  4.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更要的。甚:超過; 於:比。

  5.苟得:苟且取得。這裡是“苟且偷生”的意思;或者是隻為求利益,不擇手段。

  6.所惡:討厭的(事物)。惡,憎恨,討厭。

  7.患:禍患,災難。

  8.闢:通“避”,躲避。下文同義。

  9. 如使:假如,假使,下文“使”同義。

  10. 凡可以得生者:一切可以得到生存的辦法。者:……的辦法。

  11. 何不用也:什麼手段不可用呢?

  12.不為:不願意這樣做。

  13.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透過某種方法就可以得到生存,但是有人卻不用它。由是,按照這種方法。是,指示代詞,指某種辦法。

  14.非獨:不單,不僅。獨:只,僅僅。

  15.是:這、這樣。

  16.勿喪:不丟掉。喪:喪失,丟失。

  17.簞:古代盛食物用的圓竹器。可譯為“竹籃”。

  18.豆:古代盛飯用的器具。一種食器,高足,上呈圓盤形。有木製,陶製等,用來盛肉或其它食品。

  19.呼爾而與之:意思是沒有禮貌地吆喝著給人吃。爾:語氣助詞。《禮記·檀弓》記載,有一年齊國大饑荒,黔敖在路上施捨粥。有一個飢餓的人用衣袖遮面而來,黔敖吆喝著讓他吃粥。他說,我就是不肯吃嗟來之食才落到這般地步的。這人始終拒絕侮辱性的施捨,後來餓死了。呼:吆喝、輕蔑地,對人不尊重。而,連詞表修飾。

  20.蹴(cù):用腳踢; 與:給。

  21.不屑:認為不值得,這裡是不願意接受的意思。

  22.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如果不辨別它是否合乎禮與義就接受豐厚的俸祿。則,連詞,這裡表假設。“辯”通“辨”,辨別。

  23.萬鍾,這裡指優厚的俸祿。鍾,古代的一種量器,六斛四鬥為一鍾。

  24. 何加:有什麼益處。加:增加。

  25.為:為了。下文“鄉為”“今為”的“為”都念“wèi”。

  26.奉:侍奉。

  27. 所識窮乏者得我歟:所認識的窮困貧苦的人感激我嗎?得我:得於我,感激我的恩惠。得,通“德”,恩惠,這裡是感激的意思。與,通‘歟’,語氣助詞,相當於嗎。

  28.鄉為身死而不受:從前(為了“禮義”),寧願死也不接受(施捨)。鄉通“向”(舊寫作“向”),原先,從前,先前。

  29.今為宮室之美為之:今,現在。為,為了。 為(第二個),接受。

  30. 已:停止,放棄。

  31. 本心:天性,天良。本來的思想,即指“義”。

  魚我所欲也全文閱讀:

  出處或作者: 孟子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

  萬鍾則不辨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歟?向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為之;向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之;向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失其本心。

  魚我所欲也全文翻譯:

  魚是我所喜愛的,熊掌也是我所喜愛的,如果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都得到的話,那麼我就只好放棄魚而選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愛的,大義也是我所喜愛的,如果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都具有的話,那麼我就只好犧牲生命而選取大義了。生命是我所喜愛的,但我所喜愛的還有勝過生命的東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我所厭惡的還有超過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災禍我不躲避。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超過生命的,那麼凡是能夠用來求得生存的手段,哪一樣不可以採用呢?如果人們所厭惡的事情沒有超過死亡的,那麼凡是能夠用來逃避災禍的壞事,哪一樁不可以幹呢?採用某種手段就能夠活命,可是有的人卻不肯採用;採用某種辦法就能夠躲避災禍,可是有的人也不肯採用。由此可見,他們所喜愛的有比生命更寶貴的東西(那就是“義”);他們所厭惡的,有比死亡更嚴重的事(那就是“不義”)。不僅賢人有這種本性,人人都有,不過賢人能夠不喪失罷了。

  一碗飯,一碗湯,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會餓死。可是輕蔑地、呵叱著給別人吃,過路的饑民也不肯接受;用腳踢著(或踩過)給別人吃,乞丐也不願意接受。

  (可是有的人)見了“萬鍾”的優厚俸祿卻不辨是否合乎禮義就接受了。這樣,優厚的俸祿對我有什麼好處呢?是為了住宅的華麗、大小老婆的侍奉和熟識的窮人感激我嗎?先前(有人)寧肯死也不願接受,現在(有人)為了住宅的華麗卻接受了;先前(有人)寧肯死也不願接受,現在(有人)為了大小老婆的侍奉卻接受了;先前(有人)寧肯死也不願接受,現在(有人)為了熟識的窮人感激自己卻接受了。這種做法不是可以讓它停止了嗎?這就叫做喪失了人所固有的羞惡廉恥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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