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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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1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於企業的裝置、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築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後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範圍》或經醫師診察後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專案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專案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專案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採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後,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專案經理和專案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誌。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專案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專案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專案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並協調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專案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並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專案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後,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後,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翫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專案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後,由專案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後,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後,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專案重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覆後,按批覆檔案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相關程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專案經理部應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後,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並做出有關指令後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透過綜合評價後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翫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專案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範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並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2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1、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後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上級部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生產組每月統一上報。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後,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後,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全生產組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3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確保我區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特制定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指導思想: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環節,也是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為“全力打造中央商務區,全面推進下城區現代化”、“建立全國一流城區”和“建立平安下城,構造和諧社會”確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吸取事故教訓,有利於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體現,也是提高安全生產執法能力的具體實踐。

  二、基本原則:

  事故的報告應及時、準確、有序,並按事故報告內容規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堅持依法查處,按照事故報告屬地處理原則。

  三、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絡方式。

  四、報告時間及調查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域的街道或主管部門和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所在的街道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向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領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並按以下規定報告:

  (1)發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 ,或者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門;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由縣安全監督管理局牽頭,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2)發生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的事故,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門;各街道或各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由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參加, 所在地域街道或主管部門配合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3)發生重傷1人或輕傷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門;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小時內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城區安全監督管理局根據事故情況,成立事故調查組,也可以委託和指定事故發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門牽頭,事故單位配合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發生輕傷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 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門;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事故發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門牽頭,事故單位配合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時上報下城區安全監督管理局備案。

  事故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續報。(交通、消防事故等,在計算死亡期限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事故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各職能部門包括交通、消防、質檢應每月5日前將上月事故統計表報區安委會辦公室。

  本制度適用於在下城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報告。為規範統計、處理和上報安全生產事故以便於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請各生產經營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按照以上要求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4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儘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並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本企業範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並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3)發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採取急救措施。

  4)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5、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實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6、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範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並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翫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採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後,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領導,由企業領導上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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